老员工被劳动法开除员工赔偿 辞退赔偿怎么算

在试用期内,我没有签合同的嘛!再说用人单位总不能要人的时候就大量招人,不要人的时候想叫你走你就得走,没有任何理由,国家法律对这样的企业难到还是维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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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不合格、严重违章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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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辞退员工分两种情况,合法辞退和违法辞退。
合法辞退是指员工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而无需任何理由。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对辞退孕期员工,除非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孕期辞退员工应当给予补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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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发表时间: 11:08:01 文章来源:
《2016年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标准为:  (1)xx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段,按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150%赔偿金;  (2)xx年后参加工作的,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一(08年后的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法律依据二(08年前的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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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老员工遭单位辞退,法院判赔5万 8种情况离职可获补偿金  工作以后,离职、跳槽不可避免。日,劳动部门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学校支付范女士2014年3月工资3995.47元及额外一个月工资3829.02元,支付范女士赔偿金68922.36元,并驳回她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标题:离职后除了工资,有笔钱要记得拿7年老员工遭单位辞退,法院判赔5万8种情况离职可获补偿金工作以后,离职、跳槽不可避免。但如果你每离开一家公司只是简单地卷铺盖走人,那么你就亏大发了。长沙市民范女士工作7年,一朝遭单位辞退,气不过的她将单位告上法庭,获得5万余元赔偿金。在某些情况下,离职后,除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你还能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这笔经济补偿金到底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能拿到? 9月20日,记者就此咨询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电话热线12333。记者王智芳【案例】丢失证件,单位把她&开&了日,范女士和长沙某高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期限为六年,在财务处岗位工作。实际上,2007年范女士就在该校工作,单位还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4年,该校就会计原始凭证丢失一事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报案。学校认为,范女士是财务处会计,对原始凭证丢失负有直接责任。日,学校向范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通知书》,事由为: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丢失财务处重要存档凭证,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随后,学校给范女士结算工资到同年3月20日。范女士说,她在单位工作7年时间,就这样被辞退,不甘心。&因为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赔偿金等问题,我和学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范女士说,她于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2014年3月份工资4345.07元以及代通知金4345.07元、经济补偿金3167.44元。另外,学校需支付范女士赔偿金78210元。日,劳动部门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学校支付范女士2014年3月工资3995.47元及额外一个月工资3829.02元,支付范女士赔偿金68922.36元,并驳回她的其他仲裁请求。告老东家,获赔五万余元没有拿到劳动部门裁定的钱款,范女士将老东家告上法庭。&她是财务处会计,因其保管的会计原始凭证无端丢失,违反单位管理制度,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学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合法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学校方表示。&我和学校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保护,我在职期间认真履职,没有违反劳动纪律,学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组织我进行过规章制度的学习。&范女士认为,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提交的规章制度落款时间均为2001年1月,此时范女士尚未毕业。同时,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组织范女士进行学习,也未能证明会计凭证的丢失属于其责任,且公安机关关于此事的刑事立案没有确定责任人,学校以此认定范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有失偏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向范女士支付赔偿金53606.28元。关于额外一个月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范女士赔偿金53606.28元及2014年3月份工资3995.47元,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提醒这些情况应该获得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解约,等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电话热线12333工作人员表示,只要裁员是用人单位提出,就必须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员工自愿解约,那不在补偿范围。那么,具体到不同情形,劳动者应该怎么判断是否可获得劳动补偿呢?1.用人单位不续约合同到期,双方都会自然而然地考虑要不要继续签约,用人单位不续约需支付补偿金。2.用人单位解聘拒绝订约员工用人单位合同细则在制定中,合同出来后员工不愿意签订,单位只好将其解约,这种情况,补偿费是少不了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有些用人单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当员工离职时,必须支付补偿金。4.员工被迫离职《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规定,被迫离职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你实在看不下去、干不下去了。5.用人单位提出解约在签订合同后,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约,那毫无疑问,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你补偿费。6.用人单位依法裁员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都必须支付员工补偿金。7.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因为员工个人的原因造成的失误,用人单位认为不再有必要跟你合作了,从而提出解约。8.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解约当单位因业绩下滑、破产等原因不得不与员工解约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员工一定的补偿费。
[责任编辑:刘谐]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咖啡厅换老板 辞退老员工被判赔4万
核心提示:李明接手经营一家咖啡厅后,将咖啡厅老员工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李明接手经营一家咖啡厅后,将咖啡厅老员工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5万余元。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判决。
  老员工:新老板出尔反尔辞退员工
  2005年,陈元跟随堂哥陈启从柳州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经营咖啡厅生意,陈启让陈元负责咖啡厅的物资采购。由于种种原因,10年后,陈启忍痛割爱将咖啡厅转让给他人。
  日,陈启与李明正式签订《咖啡厅转让合同》,将其经营的咖啡厅整体转让给李明。当日,双方完成交接,李明全面接手经营,承接咖啡厅所有债权债务。
  此前,陈启、李明曾召集员工就安置问题开会。李明在会上表示,原有多数员工接收留用,咖啡厅装修期间,员工可自行另谋他业。
  同年6月3日,原咖啡厅经河池市金城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一个月后,李明在咖啡厅原址店面依法登记成立新的咖啡厅。
  李明接手经营后没有变更原咖啡厅的店名,继续沿用原咖啡厅的门头对外营业,陈元继续在咖啡厅上班。
  然而,让陈元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本店因各种原因,经营惨淡,需要裁员。现将采购陈元辞退。”7月9日,陈元收到新老板签发的辞退书。
  “转让交接经营权的时候,新旧老板协商确认留用员工的,现在新老板怎么出尔反尔呢?”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陈元不知所措。
  新老板: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陈元向河池市金城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仲裁委员会以“咖啡厅已被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奈之下,陈元将陈启、李明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启、李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支付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
  陈启认为, 2015年5月,他将咖啡厅转让给李明时,合同明确约定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李明全部接手,他也曾就陈元等员工的安排问题在转让时与李明商谈,李明承诺原有员工继续工作。至于之后李明为何将陈元辞退,他并不清楚,赔偿责任不应由他承担。
  李明辩称:“没有证据证实陈元与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能由我承担陈启此前因用工方面产生的债务。且新旧老板签订的咖啡厅转让合同在性质上是场地租赁合同,未经房东签字同意转让,该转让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依此合同认定我已为受让方。”
  法院:新老板违法应负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陈元被辞退时的劳动关系应作何认定?辞退书的作出是否构成用工方对陈元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金城江区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存续期间,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原来的老板陈启在其经营咖啡厅期间招用陈元从事采购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从案件现有证据来看,无劳动合同签订与否或者持续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所以,自陈元入职满一年起,即视为与咖啡厅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两个老板完成咖啡厅转、受让交接,陈元继续留任。而新老板李明沿用原咖啡厅名义对外经营,是咖啡厅的实际经营者,该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同年7月3日,李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新咖啡厅(原咖啡厅此时已注销)。该名称的变更,亦不影响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院指出,对陈元下达的辞退书经咖啡厅经营者李明签字确认,上面冠以原来咖啡厅名义并盖印章,涉案各方知晓咖啡厅转让的事实,所以该辞退书作出的主体应认定为新老板李明。根据我国《劳动》和《劳动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应当符合规定的实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故辞退书的作出构成违法解除与陈元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陈元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依法自用工之日即日起计算,陈元在原咖啡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咖啡厅的工作年限,总计10年2个月。
  日前,金城江区法院依法判决李明支付给陈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驳回陈元对陈启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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