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地方企事业单位车改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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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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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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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号)来源: 湖南民政&&时间:
15: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中发〔2010〕6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现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不少地方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在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还存在着政策制度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规模范围较小等问题,与中央加快构建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增强民生保障能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总结借鉴国内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经验,以改革创新精神,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基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进一步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立足需求、量力而为,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人民群众社会服务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满足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方式,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的领域和范围。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坚持鼓励创新、强化实效,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治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使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求。&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监督管理&   (一)购买主体。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二)购买对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购买范围。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四)购买程序。一是编制预算。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是组织购买。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三是签订合同。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四是指导实施。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详实、严格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考评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适应社会工作分布广泛、高度分散的特点,建立健全以民政和财政部门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适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办法。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要求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制修订范围。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研制步伐,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三)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载体。在充分发挥现有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作用基础上,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建设与评估咨询机构,为更好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四)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困难群体、特殊人群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提供专业服务。&  (五)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交流。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定期举办社会工作宣传周、项目推介会、展示会、公益创投等活动,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交流经验、推广项目、争取资源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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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翔安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日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我区社会工作在推进社会治理和服务创新以及“美丽厦门共同缔造”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和常态化,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3号)和《翔安区深入推进美丽厦门共同缔造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厦翔委〔2015〕18号)精神,现制定我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自2015年1月起,分步骤、分批次在部分街道(镇)及区直有关部门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由各试点单位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和技巧,为群众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经过试点,不断总结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经验和能力,为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试点范围
第一批先在大嶝街道开展试点工作。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老龄办等重点围绕问题青少年、寄养孤儿、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单亲家庭、失独家庭、残疾人、孤寡空巢老人等群体,着重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收养评估、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人口计生、医疗卫生、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取得成功后再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区、镇二级政府和街道。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确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
(三)探索购买形式。当前,购买形式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为主,即由承接主体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为一定区域内的群众实施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包括综合性服务项目和专项服务项目,其中综合性服务项目包含街道(镇)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工作站。鼓励各试点单位对购买形式作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四)严格购买程序。建立健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行预算编制、组织购买、合同签订等程序的规范化。购买主体根据需求开展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等目标要求,科学编制预算。遵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组织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规范服务标准。试点过程中,要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标准、质量要求、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程序、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不断完善充实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便于承接主体能熟练掌握运用,购买主体能有效监管。试点结束后应及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做出评估。
(六)保障购买经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的投入,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会、企业大力支持、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拓宽购买服务资金的来源渠道。
(七)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评价。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学者等方面作用,开展综合考评。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选择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编制后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
为扎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3号),经研究决定成立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春夏(区政府副巡视员)
副组长:陈水兵(区民政局局长、残联理事长)
成 员:梁木枝(区政府办主任)
      黄亚祥(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陈书东(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金华(区委编办主任)
陈国委(区发改局副局长)
洪求瑛(区卫计局局长)
方恭贺(区民政局调研员)
黄永发(区民政局副局长)
方伟毅(区司法局局长)
陈雪梨(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春安(区审计局局长)
徐万坪(团区委书记)
王黎明(区妇联主席)
秦浩然(区残联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和指示,定期协调解决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镇(街)、跨部门事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陈水兵兼任。
(二)试点准备阶段(2015年1月)
确定第一批区试点街道(镇)名单,出台相应的试点工作配套方案,报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区直试点部门直接向区民政局申报拟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试点实施第一阶段(2015年2月至8月)
第一批区试点大嶝街道、区直试点部门根据总体安排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区民政局会同区直各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区直其他各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试点街道、区直试点部门应按照区里的方案出台相应贯彻落实措施。
(四)试点中期总结阶段(2015年9月)
各试点街道(镇)、试点部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提炼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与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试点实施第二阶段(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
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街道(镇)及区直有关部门开展第二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区民政局会同区直各有关部门根据第一批试点工作情况,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试点街道(镇)相应调整贯彻落实措施。
(六)试点末期总结阶段(2016年5月至6月)
全面总结我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评估确定运作模式,为全区铺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创造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导体制,由相关部门组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各试点街道(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分工到位。切实增强区民政局的工作力量,实现区、街道(镇)两级上下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党政部门齐抓共管、有序协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各试点街道(镇)、区直部门提供具体指导。同时,要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引进、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专业督导等方面建章立制,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顺利实施提供配套政策支撑。
(三)壮大承接力量。在充分发挥现有相关社会组织作用基础上,坚持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承接主体,通过简化登记手续、适当放宽准入条件、规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孵化基地、提供免费办公场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财政资助办法,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助额度,对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资助。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购买主体,不定期监督、检查、抽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状况、服务效果等。按照《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精神,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标准。要在服务周期的中期和末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全面掌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工作开展提供参考依据。可试行成立由境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专家委员会,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专业指导,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政策扶持力度,提供落户、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专业人才到我区就业。要依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力量,切实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工作管理领域的作用。要继续做好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动员和辅导培训工作,不断增加本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建设注册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发挥对台优势,柔性引进台湾社会工作高级人才开展专业督导、培训。建立具有翔安本地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体系,培养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本土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
(六)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通过开设讲座、培训班、专题研究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通过建设社会工作网站、办工作简报、编印相关知识读本、印刷宣传海报、汇编优秀工作案例等有效方式,及时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良好氛围,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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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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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文常海军/资料图)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从今年起至2016年6月,厦门将花1年半的时间,分步骤、分批次在各区部分街道(镇)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需求。  给谁服务?弱势群体是重点  导报记者了解到,本次试点旨在提炼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与不足,为全市铺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创造条件。  依据《意见》,有关部门将重点围绕问题青少年、寄养孤儿、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单亲家庭、失独家庭、残疾人、孤寡空巢老人等群体,着重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收养评估、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人口计生、医疗卫生、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取得成功后再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钱从哪来?多渠道筹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并不是想买就能随便买。  按照规定,购买主体要根据需求开展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等目标要求,科学编制预算。遵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组织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从哪里来呢?除财政预算外,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也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经费支持;另外,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会、企业大力支持、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拓宽购买服务资金的来源渠道。  依据《意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意见》还明确,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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