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海口国贸支行办烟草证的地方

海口烟草工商联合执法 整治校园周边卷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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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海口明珠广场共同举办“联合整治卷烟市场,助力海口双创建设”现场活动。
联合执法队伍暂扣无证经营者的香烟。许尔生 摄影6月24日,海南省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海口明珠广场共同举办&联合整治卷烟市场,助力海口双创建设&现场活动。同时,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四个稽查大队联合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兵分四路,对海口全市中小学周边零售户进行了&拉网式排查&、&丈量式核实&和&列表式记录&,确保每户不遗漏,做到检查过程有图像,检查完结有记录。&在联合执法活动中,共检查了全市中小学周边卷烟零售户81户,对3家零售户违法出售的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海口琼山中山增强副食商行由于屡教不改,执法人员此前两次告诉商行负责人不得无证售卖、不得在&校园出入口50米内不准许卖烟&,当场封存违法售卖的香烟,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为了在今年8月底全面完成对中小学校周边售烟的整治任务,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层层签订承诺书,并与全市卷烟零售户签订承诺书,进一步增强了专卖人员的执法效能和卷烟零售户的自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据悉,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将密切协同合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搭建信息互通反馈平台,细化行动计划,强化整治重点,按照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中小学校周边无证经营卷烟行为进行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积极助力海口&双创&建设。根据我国日颁布实施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5年11月,海口烟草局专卖局也发布政策,规定校园出入口50米内不准许卖烟,通过限制香烟销售渠道减少未成年人吸烟的情况,保护孩子们的身体健康。连日来,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动356人,对海口全市范围内140所中小学校周边进行排查,依法检查了零售户234户,查处了一批无证经营行为,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卷烟作出封存处理,有效净化了学校周边环境。
[责任编辑:胡林]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快讯:海口国贸嘉陵国际大厦起火 现场浓烟冒出_新浪海南_新浪网
一中年男子被消防人员救出。(南海网记者 高鹏 摄)
一中年男子被消防人员救出。(南海网记者 高鹏 摄)
  南海网记者最新了解到,据现场消防部门人员透露,起火地点是该楼的22层,应该还有人员被困,记者在现场看到浓烟比之前少了很多。
  记者刚刚看到,一名中年男子被消防人员救出,该男子意识清醒,据记者现场了解,该名中年男子被困于24楼,参与救援的消防人员搜索到24层,将该男子救下,将其一步步从楼上搀扶下来。该男子意识较清醒,但话语较为模糊。据其介绍他是在24楼被困。消防人员现场为其吸氧,帮助其恢复体力。
嘉陵大厦事发楼层浓烟滚滚(南海网记者 高鹏 摄)
消防官兵参与救援(南海网记者 高鹏 摄)
  南海网海口3月15日消息(记者高鹏)3月15日晚9点左右,位于海口国贸地区的嘉陵国际大厦起火,据附近群众称,起火地点在大厦22楼,并且火势不断往楼上蔓延。起火楼层只见大量浓烟冒出,并未见明显的火花。还有现场群众称,起火地点是商业写字楼,楼内还有群众逗留。起火时,还伴有爆炸声响,据目击者称,起火后有不少人从楼内跑出,现场有人受伤。
  据现场保安透露,嘉陵国际大厦共有28层,主要为商业用楼,周末楼内加班的白领比以往少。今晚9点左右,南海网记者在起火现场看到大量消防官兵参与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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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时间/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根据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总 则/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税收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海关、边防、税务、交通、铁路、民航、海运、汽运、邮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烟草专卖管理政策、措施,拟订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对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烟草违法活动,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许可证管理/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和准运证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生产和销售/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烟叶种植应当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并与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签订合同后种植。
  按名录晾晒烟实行专卖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批发的烟草制品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能追溯其供货渠道的专卖供货标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
  第十八条 经营烟草制品实行“凭许可证供货”制度。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进货,并将购货发票等相关凭证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备查。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第二十条 卷烟经营者不得悬挂未经批准的烟草广告、标语和未经核准的卷烟专卖店名称;不得将空烟盒摆放、张贴于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生产和销售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
  不得为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等活动提供便利。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二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运输管理/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跨省或超出经营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海口辖区内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出具的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的运输必须货证相符、证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制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
  (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
  (三)重复使用准运证或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四)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调入、调出地点不符的;
  (五)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六)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渠道购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
  (七)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不得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车站、货运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监督检查/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并可根据举报对运输工具、窝藏烟草专卖品的场所等进行强制检查;
  (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许可证、准运证和其他资料;
  (四)决定查封、暂扣、登记保存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工具。
  第三十一条 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处罚,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烟草专卖品和罚没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假烟的鉴定,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测站负责。
  第三十四条 违法烟草专卖品的价值计算:
  (一)一般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依据国家指导价格计算;
  (二)卷烟价值依据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指导价格进行计算,无指导价的,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计算;
  (三)假冒伪劣卷烟及商标标识无论销售与否,其价值一律参照同类正品流通卷烟的价格进行计算;
  (四)走私卷烟价值按市场价计算。
法律责任/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证多点经营的,对持证的经营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他无证经营点,仍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办理许可证遗失、变更、歇业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的;
  (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五)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强制扣缴非法生产设备、原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烟草专卖供货标识、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烟草专卖标识生产、销售、使用提供便利的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并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悬挂烟草广告、标语和卷烟专卖店名称以及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空烟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法经营假烟和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烟、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假烟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经营走私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走私烟,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总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处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违法经营非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非烟总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前款(一)(二)(三)项中违法经营物品总价值无法确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假烟、非烟或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经营走私烟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涉嫌走私的,应当移送海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擅自作销售或其他处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处罚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所提供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处罚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法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承运人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查封、暂扣、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案件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私分、挪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越权处理烟草违法案件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为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 则/海口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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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22:38  来源:  宋体
嘉陵大厦事发楼层浓烟滚滚(记者 高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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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现场保安透露,嘉陵国际大厦共有28层,主要为商业用楼,周末楼内加班的白领比以往少。今晚9点左右,南海网记者在起火现场看到大量消防官兵参与救援,稍后南海网记者将为您发回详细报道。(记者高鹏)
编辑: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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