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 企业所得税税核算的两种方法分别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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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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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力度越来越大。由于事业单位性质各异、收益来源多样,收费项目繁多,票据种类复杂,核算方法特殊,导致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较多,增加了税收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本文就事业单位缴纳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力度越来越大。由于事业单位性质各异、收益来源多样,收费项目繁多,票据种类复杂,核算方法特殊,导致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较多,增加了税收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本文就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做试探性分析。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政策及企业所得税政策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事实上,大部分单位无法&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而是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方式核算记账,使得事业单位成本、费用、损失,难以在&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之间合理划分。因此,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改进之前,其涉税业务的处理与税法之间存在着较多差异,会计核算体系制约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精确性。事业单位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对会计核算资料做大量、复杂的调整工作,这增加了税收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的难度。   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文件中,有两处提到&事业单位&,一是明确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如果涉及&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9]65号)有关规定执行纳税。对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人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 65号文件形式规定了具体的征收管理方法,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操作困难较大。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运作方式的特殊性,其收入具有相对隐蔽性和不可预见性,致使税务机关对其始终缺少切实可行的事前监控手段。另一方面,对事业单位而言,在会计核算上对&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的划分标准、列支比例等诸多方面政策比较模糊,较难界定。所以,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还需不断改进和完善,尤其对于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计算方法,需予以明确规定。   二、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实行各项收入与支出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非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支出计算的结余是&事业结余&;依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计算的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的结余是&经营结余&。其中对于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间接费用,需科学选择分配标准,进行合理分摊。分清&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尤为重要,如果会计核算准确,那么根据国税发[1999]65号文件有关规定,事业结余就是非应税结余,经营结余就是应税结余,可以直接按照企业相同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纳税征缴的理想状态。事业单位能够按照业务性质严格划分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体现税法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但是,对于大多数事业单位来说,实际操作具有很大困难。在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性上,多数事业单位并未达到上述要求。   现行事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实行收付实现制核算的情况下,收入支出没有一一对应关系。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虽有经营性收入,但成本和费用无法按财务制度进行配比。&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不能严格区分, &非应税收入&占用&应税收入&成本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所得额得不到真实体现。因此,笔者在此会计核算基础上,分别对比例分摊法、核定征收法及参考其他国家规定的几种衍生方法优缺点进行分析。   (1)比例分摊法。   根据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对于&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确定采取分摊比例法计算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纳税单位将该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执行。&分摊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人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一应税支出)&适用税率;应税支出=支出总额&分摊比例;分摊比例=应税收入&收入总额。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缺点是减弱了纳税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他不能准确反映纳税单位的实际应税收支情况,对于非应税收入较多且支出较大的事业单位,有可能多交企业所得税;同样,对于非应税收入较少且支出较大的事业单位,有可能少交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法。   对不能严格区分&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的事业单位,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应税收入总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其中,&应税所得率&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事业单位处于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核定相应比率,也可以统一按照固定比例核定比率。   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可以使一部分事业单位省去繁琐的税前调整过程,大大简化了所得税征纳手续,在一定程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证税源稳定。缺点是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是把所得税变成近似流转税的税种,使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仅仅取决于流转额大小和所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的高低,而与纳税人本身的实际成本、费用及纯收益水平无直接关系。应税所得率依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在档次划分过于单一的情况下,实际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往往采用同一应税所得率,缺乏税负公平性。   (3)其他方法。   一是全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商业活动所得全面免税,而不考虑产生收入的活动是否与非营利目的相关。如在英国、澳大利亚、波兰等国,非营利组织的任何商业收入均可免除所得税,但前提条件是所有收入必须用于非营利目的。基于我国国情考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区别对待,对于&应税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较小的事业单位,其所有收入用于非营利目的,可以参考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规定,考虑全部免税。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很可能误导其投资选择,使大量资金流向营利领域,造成不公平竞争并助长逃税漏税风气。对于&应税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较大的事业单位,可以在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深化的前提下,使   事业单位将营利业务剥离。如事业单位设立公司性质的下属单位,可将其&应税收支&业务转入下属公司运营,由下属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从体制上将事业单位的&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分开核算,分别计税,可以提高征缴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但是这种方式只适合具有长期稳定的大比例&应税收支&的事业单位:其设立下属公司单独运营才具有可行性。   二是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适用低税率。有的国家对&非营利组织&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生成的利润实行全面征税制。如在保加利亚、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从事所有商业活动生成的净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皆须缴纳所得税。该项规定虽然确保了国家税收的征缴,但他使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性和对外界变化的适应能力,抑制了组织规模的壮大。另外,有的国家对&非营利组织&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收入给予低于企业所得税率的税收优惠。这是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不能使私人获利,从而获得税法优惠政策的倾斜。如日本法律规定,公益团体参与营利性活动有权享受低档税率。结合以上两种思路,我国可以考虑不再区分事业单位的&应税收支&和&非应税收支&,而是直接将其全部收支相抵后计算结余,采用一个低于企业适用税率的档次征缴。适用税率由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核定。如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事业单位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为10%。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最为简单易行,可以保证税源稳定;缺点是规定较为机械,尤其对于&非应税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较大的事业单位,缺乏准确性与合理性。   三是允许部分应税收入免税,而超过该限额的部分则需纳税。有的国家如匈牙利,财团法人由经济活动所得净收益中可获得1000万匈牙利币或总收入的10%的免税,取两者中较高的数额予以免税,其余部分则须缴税。借鉴这种做法,我国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事业单位收入比例调研情况,制定相应的纳税方案,既给事业单位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倾斜,同时对于&应税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较大的事业单位进行一定纳税征缴,从而保证税源稳定性和征缴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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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3、例1: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 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 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人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相关信息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3、例1: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 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 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人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相关信息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总额=4 000+80-2 600-770-480-60-40-50= 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 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
4 000×5‰= 20万元&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9) 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例2: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 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94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利润总额=5 600+800+40+34+100-4 000-694-300-760-200-250= 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 ×500/o=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 ×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算=(5 600+800) ×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 ×12%=44.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30+38-34=304(万元)
(8)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4 ×25%=76(万元)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所得税之前,一定要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用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不是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利润计算公式
1、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法原文:“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年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般都是分季预缴。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利润计算公式
1、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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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工业企业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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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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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扣除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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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职工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住房公积金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税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其他商业保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未经核定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低值易耗品摊销
审计及公证费
研究开发费用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咨询、诉讼费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工作服饰费用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车船燃料费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运费
安全防卫费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电信企业)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投资者保护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得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贷款资产余额的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按比例扣除&&
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该文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担保费收入
交易所会员年费
交易席位费摊销
按10年分摊
同业公会会费
信息披露费
视情况而定
备案号:鄂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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