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最新优惠政策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答:根据《》()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享受此政策对残疾人是否有范围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4.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中&在职职工人数&应该按什么标准统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通知中的&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企业新成立当月聘用的残疾人员工,在人员数量、缴纳保险、发放工资等方面均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是不是当月就可以享受退税?如果以后聘用人数发生变化,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6.启智学校为了安置学生实习,加强社会实践能力开办的企业,基本都是本校在校学生在岗工作,没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也不缴纳五险,是否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规定,《)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通知中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7.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因此,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琼国税函[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手机端登录
400-968-3072
残疾人办理公司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来源:/时间: 10:23:38浏览次数:1539
残疾人如果想要办理公司,可以去申请一个残疾证,拥有残疾证办理公司可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那么具体是哪些优惠呢?以下是多有米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残疾人办理公司税收方面优惠政策如下: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后可以获得减征个人的优惠(这里需要注意:规定是减征税而不是免征,需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五条明文规定)2、由残疾人员个人所提供的劳务,可免征企业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八条明文规定)3、对于安置(接受或提供岗位)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的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4、企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并且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以上就是残疾人办理公司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优惠的内容,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残疾人办理公司优惠政策的内容,可以网上搜索‘多有米’官网,查阅到相关文章进行了解,还可以到多有米官网最后的‘’板块进行提问,我们会及时帮大家解答疑惑。深圳多有米,最先进的互联网形式代理注册公司,以互联网的形式实现不出门办理注册公司,方便省事快速的服务方式!详情可以咨询深圳多有米官网电话:400-698-0100.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20:00
免费电话:400-968-3072
本网站所有产品设计,功能及展示形式,均已受版权或产权保护。 任何公司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部分或全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特此声明。Copyright (C)
深圳多有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粤 ICP 备号当前位置:&&&&&&&&&正文
深圳单位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深圳晚报&|& 10:29&编辑:何欣
本文导语:有市民咨询深圳地税局,如果单位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地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福田区张小姐来电咨询:请问单位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地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应具备哪些条件?
深圳地税局黄小姐回答: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应具备的条件有如下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减征营业税3.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3.5万元&12。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减少的从减少的当月计算。
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25%,不得减征本月营业税。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果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下一篇:没有了
的相关阅读:
窗花有话说
深窗公众平台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安徽地税网站群:|||||||||||||||www.ahxc-l-微博:微信:
&&& 您当前的位置: >>
>> &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 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7日&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
| &版权所有: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 皖ICP备号 & 本站技术支持: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梅溪路304号 &邮编:242000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站今日访问量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残疾人就业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