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人贸易型企业印花税怎么算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注意规则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注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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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营改增”政策终于落地了。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表示,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二手房仍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下面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知识,快来阅读了解吧。  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一批批原营业税纳税人即将转变身份,跨入增值税纳税人行列。那么,试点地区纳税人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规范操作纳税人资格认定呢?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最有益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  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明确: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对于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而对于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于北京等8省市试点开始时间不同,将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北京市国税局规定按照2011年度或者2012年1月至6月缴纳营业税的全部营业额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部分计算。  对于各地区的具体规定,企业还要及时关注试点地区的通告。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此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对于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证明符合以上条件,需提供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履行资料审核、实地查验等手续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特别注意的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原规定: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对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北京等8省市试点纳税人应注意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此政策”。即所有纳入此次试点的行业,均应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税率  二手房“营改增”税率不变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霎时,关于个人二手房营改增后税费的征收情况成为关注焦点。有人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一套成交价200万元的普通住宅需要多缴纳8.8万元的税费。不过,昨日财政部公布的营改增试点通知给纳税人吃了定心丸,过渡期税率并未改变。  《通知》显示,对于一线城市而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由此来看,“二手房交易环节的营改增,维持了原来的税率。整体看,对市场影响不大,基本平稳过渡。”营改增的本意是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避免重复征税,总体来看是好事,“在房地产企业层面的营改增,如果抵扣内容多,比如精装修等,可以降低税费。”相关文章推荐: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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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国税12366
作者:惠州国税12366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如果办理了这个备案,那自来水公司开给我司的专票就不能抵扣进项了,那我的税负就会增加了,本来物业公司水费都是代收代付的,这就有点违背,营改增全面减负的初衷了,如果不用去申请“自来水销售简易征收备案”那我凭什么法律条文开出3%的水费发票?...
提问:本人于日咨询了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开具水费发票的税率问题,编号为:36625,你们说&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物业公司代收水费这方面问题的答复指引,允许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开具水费发票的税率,向所管辖业主开具相同税率的发票&现在我还有以下几点疑问想问清楚:我是一般纳税人我拿到自来水公司开给我的水费专用发票上显示的税率是3%,经咨询自来水公司说申请了简易征收。
按照你们省国税指引回复,那我也开相同税率也就是3%的发票向客户收取水费,那么问题来了,我开出3%的税率之前我要去办理&自来水销售简易征收备案&吗?
如果办理了这个备案,那自来水公司开给我司的专票就不能抵扣进项了,那我的税负就会增加了,本来物业公司水费都是代收代付的,这就有点违背,营改增全面减负的初衷了,如果不用去申请&自来水销售简易征收备案&那我凭什么法律条文开出3%的水费发票?要知道税法说的销售水按13%的税率计税。望详复,十分感谢!
回复:您好,前述的&答复指引&即是目前税法并没有就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发票开具做出具体规定,您所述的&销售水按13%的税率&没错,但物业公司并非销售自来水,而是一种代收代付行为。另,无需就3%税率作简易征收备案,否则允许按此税率开票而达到让物业公司税负平衡的目标就无效了。
更详细要求和操作可以直接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 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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