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会计处理多方签署怎么处理

& 建行与云锡签署50亿元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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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讯,今日,建设与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京签署总额近50亿元的市场化投资协议,这标志着继全国首单央企市场化项目、武钢120亿元转型发展基金出资到位后,建行再实施全国首单地方国企市场化项目。(日 摘于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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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帮助改进云财经,我们将会更好地为您服务!债转股17年后新进阶发布时间: 16:47 星期四来源:《法人》
目前企业可以进行债转股的标准尚不明确,尽管中央政府强调债转股仅适用于面临短期财务困难且能存活的公司,地方政府仍可能利用债转股计划支撑所谓的“僵尸企业”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债转股作为降杠杆的工具之一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也标志着时隔多年,债转股正式重启。
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与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锡业”)签署总额50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这也是国务院《意见》正式发布后,全国首单地方国企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债转股重启的背后,是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的频发。来自德勤的统计数据显示,仅今年2月到7月,违约数量和金额就分别达到62笔和376.3亿元。
《意见》指出,新一轮债转股以市场化推进为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
与上一轮债转股不同,此轮债转股过程中政府明确不再“兜底”。10月10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举办的政策发布会上表示,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以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17年后的华丽转身
本次债转股,距离上一轮债转股启动,已经过去17年。
1999年末,正值国企改革与银行业重组的重要时期,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总额约3.2万亿,国家为此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四大行不良资产,共计规模达1.4万亿,其中4050亿进行债转股。
关于此番重启的目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债转股的目的首先是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增加企业的资本实力、防范企业的市场经济风险。因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细胞的活力决定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力,在目前国民经济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存在负债杠杆比较高的问题。在一些企业遇到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债转股,将企业的困难降低,把债务降下来,把企业的债权资本做大,将对降杠杆起到很大的作用。
其次,债转股可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特别是推动股权结构多元化。因为公司治理离不开股权机构的多元化,而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则是不同股东之间的制衡。债转股之后,一些新的资源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会为公司治理带来新的活力。
最后,债转股可以顺带提高资本市场当中的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债转股的第四个作用则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保民生、保稳定、防风险。
针对本次债转股与之前的背景环境发生的变化,刘俊海进一步对《法人》记者解释道,此次债转股方案的重启,与20世纪90年代末的方案确实有很大的不同,本次特别明显地强调市场化,不能搞拉郎配,政府能帮忙而不能添乱,为债转股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具体怎么转、转哪个企业、定价如何、资金如何筹集以及股权如何退出,银行找哪个实施机构、与谁合作,原则上这都是由市场选择的结果。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指导进行引导,但是不能直接干预,类似情况过去发生过,此次重启后的方案将不再会有。”刘俊海表示。
本次债转股的另一个背景是进一步执行法治化的原则,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专项部署。所以债转股应该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确保信息透明、程序严谨,不仅是政府要依法行政,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也要清爽以及干净,实施机构将其购买的债权转股权,也因该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刘俊海认为,第三个背景特点就是以债转股为突破口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过去的债转股往往是以转股而转股,为了降杠杆而降杠杆,政府意志比较浓郁,甚至中间会隐藏国有资产流失。本次债转股除了市场法治化背景以外,还希望以债转股为契机,同时激活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及机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董事高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契约精神,为企业增强竞争力建立基础。
债转股有利有弊,但总体说来,利大于弊。益处在于对企业来说,负债率会下降,无须按照之前的借贷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没有还款的压力。这样可以进行短暂的修整,为企业的下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对公司的其他股东而言,也是在公司亏损之外,可以看到希望,债权加入股东行列,共同承担的风险增多,这也是其他股东乐意看到的。”刘海俊对《法人》记者说。
他进一步解释道,公司债务的降低,对于公司职工也有益处,公司职工的工资会更加稳定。此外,对利益相关者、社区以及地方政府而言,企业搞活了,对于当地增加就业、税收,甚至是当地公共设施的完善以及税法的健全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益处。
刘俊海认为,债转股的弊端在于债转股期间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比如企业可能存在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之后经营效益仍然上不去的情形。对原债权人来说,作为债权的时候,债权不能得到实现,本金收不回、利息拿不到,作为股东之后,又分不到红利,股份又无法转出,这也是一种风险。
还有一种风险是针对银行的,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之后,实施机构需要将购买的债权转化为股权。需要担心的是银行低价将债权转让给关系户或者是利益相关人,以及经办人或许在操作中收取回扣。
“这里面可能存在腐败的风险,类似情况不是没有发生过。所以前面所说的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都应该坚持,通过透明开放的方式寻求实施机构为最佳。”刘俊海告诉《法人》记者。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周游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债转股作为债权人处置资产的手段之一,其本身并不具备优劣性。从上世纪的政策性债转股结果来看,许多债权不仅得到成功处置、变现,甚至获取了不小的收益。因此,打通市场化的债转股通道,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率过高、调结构、调杠杆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手段,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相较于上世纪90年代,我国信贷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银行风控水平等已得到大幅提高,法治环境也更为完善,也已经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企业治理机制。因此,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是稳定金融体系总体安全、活跃市场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意。
实施难点众多
债转股的实施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惠誉评级联席董事黄筱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企业可以进行债转股的标准尚不明确,尽管中央政府强调债转股仅适用于面临短期财务困难且能存活的公司,地方政府仍可能利用债转股计划支撑所谓的“僵尸企业”,其中很多是当地纳税大户及当地银行的大借款人。这将阻碍中央政府的供给侧改革进程,因为供给侧改革侧重于削减过剩产能和淘汰没有竞争力的企业。
此外,债权人协商过程可能会因为每一类债权人、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不协调而延长。例如,在抵押品价值充足时,有担保的放款人可能更喜欢直接清算或重组的计划以减少损失,而企业和地方政府可能力求重新协商抵押内容和增加减记幅度。
“此前部分中国的企业破产/重组程序已展现出优先偿还小债权人(主要是小型贸易供应商)而牺牲大供应商和银行等大债权人利益的倾向。”黄筱婷表示。
此外,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等涉及散户资金的债券持有人的参与,可能使重组过程更加复杂。债券持有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可能对国内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性带来系统性风险。如果重组计划对债券持有人比对其他相同偿付等级的债权人更有利,则会扰乱信用风险定价并增加道德风险。同时,如果公司有大量未清偿债券,进行救助的执行成本可能过高。
就债转权实施的难点问题,刘俊海对《法人》记者解释道,文件由国务院发布后面临的第一个难点还是如何选择债转股的对象企业或者目标企业。他表示,某些老赖企业或者失去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也参与债转股,这样相关的落后产能会越转越多。
“所以,债转股企业的选择应该慎重,一定要是一些公司治理基础较好、发展前景较好、诚信记录好、产品服务质量有保障的企业,优先作为债转股的对象,一定要反对浑水摸鱼,一定不能看花眼。”刘俊海担心,一些老赖企业会趁机找关系把自己的债务废掉,将债权转股权作为自己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一开始坑银行,再坑债转股的实施机构,最后坑股东。所以,寻找合适的债转股企业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决策原则,否则很可能会出现负面的结果。
第二个难点是如何选择债权受让人即债权实施机构的问题。银行不能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必须通过一个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方公司的股权,这样就存在银行选择实施机构的问题。
“过去存在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关系户的情形,关系户低价拿到债权,高价转手出让。所以说如何选择实施机构以及以好价钱出卖债权,还是应该坚持程序严谨、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刘俊海强调。
第三个难点是实施机构、银行以及企业如何确定债转股的对价问题,如果完全依靠三方协商,可能也会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
“比如说银行高管拿回扣后可能会更倾向于相关企业,所以我认为,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实际上最终风险还是由银行的储户以及股东承担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银行的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的作用应该得到更大的发挥,一定要杜绝在债转股定价中的腐败现象,纪检部门也应该介入。”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认为,第四个难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如何配合的问题。作为原股东肯定不愿意有其他的股东再加入,因为会稀释现有股东的股份比例,而如果股东会无法达成合意,债转股可能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周游同时认为,对企业而言,债转股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原股东股权权益的稀释。放弃债转股方案虽能维持股东权益不变,但直接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企业资金困境甚至破产的局面。对于转股方而言,其通常不具备决策企业日常经营能力,过度的稀释原股东的股权将导致原股东丧失经营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还是转股方的利益。此外,转股完成后,转股方由债权方转变为股东方,转股方的投资收益回收缺乏类似债权担保的保障,在通常不享有企业控制权的情况下,其所持有股权的如何变现和退出就成为了转股方需要在方案设计时重点考虑的风险之一。
切实落地需更多思考
“再好的方案也需要完善落地,才能起到多方共赢的作用。”针对如何落实债转股方案的问题,刘俊海对《法人》记者,对于落地生根的问题,仍然有很多后续工序需要思考。
第一是银行一定要吃透债转股的精神实质,既要保护好自己的债权,对自己的储户、自己债权人负责,同时审慎的行使好自己的债权,在遴选债权的受让公司、遴选债权的实施机构时,要做到程序严谨公证。
第二是目标企业要如实披露信息,不能采取欺诈的方式欺骗银行,不能让不适合的公司也试图进行债转股。如果一经发现,即使银行、实施机构已经与其签署了债转股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这些都是因欺诈而签署的合同,都是可撤销的。所以目标公司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针对于当地政府而言,确实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应该将自己置于开明、贤明以及包容的地位,关键应该围绕在完善规则、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在营造良好的法治经商环境中起到良好的作用。不能乱点鸳鸯谱或者胁迫银行要求债转股,不能干预债转股的定价问题。
“政府部门应该要越权而不能专断,帮忙而不能添乱,找准角色定位,不能越位。”刘俊海表示。
最后一个思考是中介机构应该做好自己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本专业的调查工作,预防不准确的财务报告,避免误导银行以及实施机构。律师事务所则要依法出具相关的法律建议书,为相关当事人起草、把关好相应的合同,防范契约风险,避免合同纠纷。
“注册会计师以及法律从业者不能以利润为目的而忽略自身的本质职责,对客户以及公众负责,对于唯利是图的专业人士应该建立相应的黑名单,我认为这也是一个难点。”刘俊海建议道。
周游亦对《法人》记者建议道,首先应该加快落实优先股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虽明确了优先股制度,但目前尚仍处于试点阶段。对于债转股企业而言,优先股制度能够给债转股方案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路径。
其次是解决《公司法》中对出资的限制问题。通常认为,债权作为可转让的非货币资产,经评估后用于出资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对于已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对于转股方所享有的债权如何评估其价值,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债权的本金、利息金额认定出资额,还需由相关立法加以明确。
最后是拓宽股权退出渠道,加快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以解决转股方所持有股权的退出和变现问题。责任编辑: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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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密集落地 两日签约近千亿项目
(原标题:市场化债转股密集落地 两日签约近千亿项目)
市场化债转股进入密集落地期。今日,中钢集团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进出口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等六家银行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与山东黄金集团签署了《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而昨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国资委也签署了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上述三大项目合计金额接近1000亿。今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中国新一轮债转股大幕将正式拉开。此后,各大银行先后成立了各自的债转股专门机构。11月22日,农业银行的公告称,拟在北京设立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门处理债转股业务,这是首家银行正式公布独立债转股子公司设立具体方案。建行在10月份到11月期间已经启动了7个债转股项目,也表示正积极准备申请新设立专门的债转股实施机构。12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称,拟以120亿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工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门开展本行债转股业务。【最新动态】中国工商银行与山东黄金集团于12月9日签署了《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工商银行将与山东黄金集团开展总规模约100亿的债转股业务,用于降低山东黄金集团杠杆率。作为中钢集团债委会主席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进出口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等六家银行与中钢集团正式签署《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与金融债权人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签字仪式并见签。12月8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国资委三方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经过前期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市场化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相关阅读】中钢集团债务重组签约 央企市场化债转股启动12月9日, 中钢集团债务重组签约仪式在中国银行(601988)总行大厦举行,作为中钢集团债委会主席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601328)、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601288)、进出口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等六家银行与中钢集团正式签署《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与金融债权人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签字仪式并见签。中钢集团是我国大型央企,员工超过4万名,资产遍及海内外,近年遇到暂时经营困难。在中钢集团重组方案形成过程中,债委会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通过市场化的债务重组,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解决了企业债务危局,同时也维护了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整体重组方案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和业务重组方案两部分。债务重组方案采取&留债+可转债+有条件债转股&的模式,按回收风险对重组范围内金融债权划分层级,兼顾企业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设计差异化方案并分两阶段实施。在第一阶段的安排中,对本息总额600多亿元的债权进行整体重组,分为留债和可转债两部分,其中可转债部分由中钢集团成立新的控股平台向金融债权人发行,可置换金融机构债权人非留债部分对应的债权,使中钢债务得以缓解。第二阶段,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转债持有人逐步行使转股权。同时,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指导下,结合债委会要求,中钢集团配合债务重组方案形成业务重组方案,通过企业内部改革,业务有保有压,产业有进有退,重点发展其优势业务及产业,突出主业,构建可支持企业更好发展的新优势。此次债务重组牵涉金融机构众多,在六家主席行的带领下,44家金融机构通过持续的紧密配合和协作,充分考虑了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和国家等各方利益来设计方案,努力实现多方共赢。本次债务重组充分体现了专业化设计和市场化运作的特点。六家主席行按照国务院国发〔2016〕54号文《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的精神,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设计了先期可转债和后续有条件债转股的重组方案,开创了我国大型央企债务重组的新范例。方案安排既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为其减轻负担轻装前行,同时推动企业自我加压、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形成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持续深化和推动我国央企的改革。本次债务重组工作一直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指导和支持。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牵头制定的相关政策为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明确了方向;银监会牵头协调债委会各项工作,帮助解决和克服了重组中的很多困难和障碍;国资委为企业业务重组提供了必要资金支持,并指导和推动企业内部变革。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的签署后,重组方案的落地实施工作也将随即紧锣密鼓地开展。下一步,有关各方将继续努力,按照债务重组框架协议,推动重组工作落实到位。(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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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债转股危与机:“以股权换时间”化解企业逆周期之痛
作者:但慧芳 尹永光
  长江商报消息14家资产负债率超100%企业8家是国企,银行不良率连续三年攀升,多位相关人士称――
  尽管市场反应平淡,但“债转股”还是被看作缓解银企紧张关系的灵丹妙药。
  长江商报记者通过Wind统计发现,有14家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100%,其中8家为国企。而商业银行坏账率也不断升高,2013年16家A股上市银行总不良率为0.98%,2014年为1.22%,已披露2015的10家A股上市银行总不良率为1.67%。
  4月15日,(,)媒体联络人周大炜告诉长江商报记者,债转股若想要取得效果取决于两点,第一点是在资产定价、企业与银行双向选择、退出方式上遵循市场化运作;第二点取决于中国经济的走向,即那些暂时困难的企业能够通过债转股“以股权换时间”走出逆周期。
  “此次债转股将着重于有市场发展前景、只是短期有流动性问题或因为行业周期暂时陷于困境的企业。”一位不愿具名的“债转股”研究专家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尽快解决法规方面的限制、出台实施细则才能保证债转股的稳妥进行。
  债转股细则尚未出台 多方持观望态度
  债转股的市场反应并不强烈。
  据媒体报道,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一些参与上一轮债转股的人士对债转股态度谨慎。长江商报记者联系的多位专家、企业及银行人士均表示,因为债转股细则尚未出台,大家对此都持观望态度。
  一方面,各方对债转股褒贬不一。债转股被寄予去杠杆、缓和银企债务矛盾的厚望,但是,“债转股将成为银行噩梦”、“‘僵尸’企业将借债转股机会假复活”的担忧仍不绝于耳,人们担忧债转股只是表面上降低银行的不良率,实际上增加了银行的潜在风险,更担忧债转股在标的选择、资产定价、退出等过程中存在的寻租空间。
  另一方面,一位不愿具名的“债转股”研究专家告诉长江商报记者,此次债转股定了10000亿元的额度,并不会大范围推行。3月24日债转股方案获股东大会高票通过的民营造船企业华荣能源(01101.HK,即熔盛重工),其债转股规模接近200亿元,实际上大量“等待”债转股的国企、上市公司规模更大,因此,最终进行债转股的企业数量不会很多。
  更重要的是,上述专家表示,1999年的债转股留下了一些“后遗症”,“并不能说特别成功”,市场“心有余悸”,因此重启债转股时,市场并没有太热烈的反应。
  另外,债转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也令各方望而却步。道德风险中,企业可能做出的博弈反应和地方政府、企业、银行间的约束关系尤为重要。
  (,)将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无还本付息压力的优质企业,第二类为有偿还压力、暂时困难的需要债转股企业,第三类是无可救药的“僵尸”企业,“特别是针对上述三类国有制企业,如果打开债转股的口子,会使得第一和第三类企业做出博弈反应”,即优质企业将良性债务资产变成边缘性不良资产,“等待”债转股,而“僵尸”企业调高经济效益指标使之符合债转股条件。无论哪种情况发生,都将恶化整个形势。
  而且,上述专家表示,债转股的“博弈”并不只是企业和银行两方,有时候会有地方政府或其他的第三方出现,情况非常复杂,“有可能会以政策红利等内容影响支付方式,也有可能因担心失去控制权而影响债转股的最终完成”。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中央及地方国资委具有所有者的代表和行使权力,但并不直接承担借债风险和责任;借债者是国有企业自身,是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而放贷者,即债权人多数为银行,其从属地位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要低,因此形成了“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三者的借贷软约束关系。
  负债率不良率“双升”背景下的折衷选择
  当然,债转股已成为企业债务危机、商业银行不良率走高等背景下,不得不尝试的一种方案。
  社科院公布的显示,2014年全社会总计债务(政府+居民+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占GDP比重为235.7%,这一比率的增长速度从2008年开始加快。其中,企业部门占比一直居高不下。
  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对上市公司数据的研究,在企业部门中,国企与民企的资本负债率发生了较大的分化,国有企业的资本负债率从2007年的304%上升到2013年的350%,而同期民营企业的资本负债率则从292%下降到206%。
  上述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长江商报记者,上市国企高企的负债率是推动债转股的主要原因。
  长江商报记者通过Wind统计后发现,2014年A股2835家上市公司中,有14家资产负债率超过100%,其中8家为国企;2013年有7家上市公司负债率超过100%,其中国企有6家。
  另外,宁波银行媒体联络人周大炜表示,现在重提债转股,是在社会负债较高、实体经济困难、银行不良率升高背景下的一种折衷选择。
  长江商报计算发现,2013年16家A股上市银行总不良率为0.98%,2014年为1.22%,截至4月15日,已披露2015年报的10家A股上市银行总不良率为1.67%。
  很多人认为债转股增加了银行的潜在风险,因为股权的风险大于债权,一旦企业经营情况继续恶化,银行将陷入更大的危机。但在周大炜看来,这只是极端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更有可能的结果是折衷的,市场过度担心了债转股中的银行风险,“换一个角度来说,如果银行不支持债转股,企业倒闭破产清算,银行只能收回贷款额度中的很小一部分,如果债转股,银行拿到的是贷款额度的100%,如果经济周期过去了,银行还有可能通过退出获得一部分收益。”
  4月12日,另一上市股份制银行内部人士告诉长江商报记者,银行不可能一刀切将所有不良资产都进行破产拍卖,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债转股都是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方法,该银行设立了专门的资产保全部,“对一些优质的、暂时发展受阻的企业,银行会有被动进行债转股的意向”。
  除此之外,AMC在处置不良资产上的缓慢进展也让推出商业银行债转股――这一与AMC并行的模式显得很有必要。根据媒体报道,华融资产1999年债转股企业达281家,账面价值为172.56亿元,截至2015年6月末,华融仍持有其中的196家。也就是说,17年过去了,华融资产只处理了手上30%公司的股权。
  (,)认为,目前四大AMC是由国家全资建立的,缺乏民间资本的情况下,国有AMC运行效率十分有限。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本质上并不是所有者而是代理者,对于几乎无偿拨付的资金,其行动积极性有限,并没有广泛地发挥改善企业经营重组的作用。同时加之信息不对称,国有AMC未能有效对持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着重短期有流动性问题 或暂时陷于困境企业
  上述“债转股”研究专家告诉长江商报记者,在债转股势在必行的前提下,尽快解决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出台实施细则才能保证债转股的稳妥进行。
  《商业银行法》第43条关于银行股权投资的约束中提到: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给银行把贷款变为股权设置了法律上的障碍。
  就国际经验来看,推行债转股的国家都对实施细节做出了各种限制,如保加利亚倾向于将中央银行的贷款转化为股权;克罗地亚允许将不良贷款转化为股权,但是比率限制为银行总资产的2.5%;波兰规定用债转股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置换,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25%,债转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不超过债务总量的2%。
  实际上,根据媒体报道,第一批债转股试点银行名单内包括、、、等,多为实力较强的国有银行。
  目前来看,此次债转股将着重于有市场发展前景只是短期有流动性问题或因为行业周期暂时陷于困境的企业。上述专家更是指出,国企和上市公司将成为重点。
  “国企牵涉到国计民生,政府有动力去‘拉郎配’”,周大炜表示,而相对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更规范,定价风险较小。
  上述专家也指出,之所以倾向于选择上市公司,是因为上市公司退出通道更畅通。
  实际上,对于上文所述的中部地区某大型职教集团,债权人之所以考虑用债转股方式重组,就是因为该集团有上市的可能性,他们寄希望于上市后套现退出。
  一位股份制银行高管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推行债转股能否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盘活资产,取决于两点,第一个方面就是市场化运作。债转股肯定牵涉到资产定价的问题、企业的选择问题、退出方式问题等等。最好是企业和银行双方资源选择,减少政府在其中‘拉郎配’的情况。”
  就目前决策层释放的信号来看,市场化成为了此次债转股重启各方关注的焦点所在。
  “第二,还是取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债转股,将企业的债务转成股份,就是为了把包袱降下来,看你能不能轻装上阵。如果未来一段时间,行业和企业处在顺周期,效益上去了,企业的效益上去了,债转股就取得了效果。”该人士表示。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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