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被和别人注册类似商标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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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注册商标被人抢注怎么办
核心提示:企业未注册商标被人抢注怎么办?自法律成立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先来后到”的原则。如果企业未注册商标遭人抢注,那商标属于谁?《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企业未注册商标被人抢注怎么办?自法律成立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先来后到&的原则。如果企业未注册商标遭人抢注,那商标属于谁?先注册的一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中对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也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企业未注册商标被人抢注怎么办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该规定,作为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注册&其商标,而不延伸至禁止他人&使用&其未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倘若企业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除非该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该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否则,其不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请求禁止对该商标的&使用&行为。但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抢注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或自抢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下称&商标异议或撤销&或&行政程序&)。企业若有意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应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即
(1)抢注人应&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该商标,(2)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以及(3)对该商标的使用应&有一定影响力&。
一、如何理解&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于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在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常州诚联&)诉商评委、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下称&创联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案(下称&常州诚联案&)((2006)行监字第118-1号)中,最高院也认定:&(常州诚联)在明知创联公司(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争议商标的图形标志的情况下,创办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抢注创联公司正在使用的商标及商标图形,&&
因此常州诚联注册争议商标的不正当性是明显的。&
从《意见》的规定和前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企业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另外,若企业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广、方式多、时间久和频率高,则更易使商评委和法官作出&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未注册商标已经在先得到了使用&的判断,进而认定或推定抢注行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当然,如果未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了足以证明抢注人对未注册商标有所了解的直接证据,将更易于使未注册商标权利人获得对其有利的认定。
二、如何理解&已经使用&
在广州市番禺区万声达电子电器厂诉商评委、蔡力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下称&万声达案&)((2011)高行终字第365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高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关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之规定适用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已经&使用&&之情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北高院于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明确说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列举的商标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从这些规定和案例中可以看出,可被法院认可的商标使用方式较多样,一些通过新型技术手段推广和宣传商标的方式也可被接受和认定。这意味着,企业对未注册商标的各种使用方式均有可能被法院予以认可。因此,在收集可证明未注册商标得到了实际使用的证据时,企业应充分参考上述规定,将所有与该商标有关的商业活动均考虑在内,避免遗漏可能被认可的用以证明该商标实际得到使用的证据。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定期、系统和规律地将其对核心商标的使用情况予以记录和备案,这对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企业来说尤为重要。除此以外,在针对抢注商标启动法律程序之前,企业应将曾经对其未注册商标的全部使用情况告知其律师,这将为律师筛选可证明该商标得到使用的有力证据提供更多的便利。在一些企业中,可证明企业商标得到使用的全部证据分别保存于多个部门。对于这些企业,其应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以确保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全部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因此,单独的转让、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但企业可将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式相结合,用以证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
此外,未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时会在行政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一些证据以支持其撤销抢注人已抢注商标的请求。在行政程序阶段,假若这部分证据未被提交且其证明目的亦未被提及,法院一般不予接受。但是,如果企业在行政程序阶段已提交了用以证明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事实的部分证据,之后在诉讼阶段继续提交其他证据用以补充说明其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则这部分证据有可能被法院采纳。
三、如何理解&有一定影响&
若未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意针对他人抢注行为提出商标异议或撤销申请,则该企业对其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还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应怎样理解对商标的使用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呢?
《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最高院在常州诚联案中认定:&《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常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被视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未注册商业标志。&
在万声达案中,北高院认定:&&有一定影响&的情形是指相关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从而能够使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知晓该商标,进而对商品来源加以区分。&&
仅凭一份广告不足以认定&具有一定影响&。&在另一案中,北高院也认定,仅有一份荣誉证书通常不足以证明&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从《意见》的规定和前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若企业欲撤销他人抢注的商标,其应举证说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了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法院在认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具有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单独一份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和偶发的短暂使用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因此,在启动商标行政程序之前,企业应充分考虑其现有证据是否可证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持续了一定时间,且使用该商标的服务或产品已经具有了一定市场销量。此外,如果抢注人所在的地区并非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地区,那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度将有更高的要求。如果未注册商标在抢注人所在的地区得到了使用或抢注人的抢注行为系明知或具有恶意,那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要求就会相对降低。
四、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否仅仅局限于与抢注人抢注的商标在相同类别上的相同商标
在万声达案中,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高院均认为,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则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因此,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不仅仅局限于与&被异议商标&在相同类别上的相同商标,对其保护还可包括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在实践中,一些抢注者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或将其稍加修改后将与之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对于这些情况,企业可以定期监测相关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并及时针对与其未注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或撤销申请。知识产权资讯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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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公司名字侵权吗?
  世纪恒程资讯:自己苦心经营了十几年的“天外天”开锁品牌,去年已经注册了商标,不久竟又被别人用来注册了一家开锁公司。最近一段时间,洛阳天外天开锁服务中心总经理张永军非常郁闷。
  他多次到工商部门反映问题未果,27日,拨打洛阳晚报热线求助。
  商标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公司名字
  2003年7月,张永军从外地来到洛阳创业,在西工区八一路开办了天外天开锁服务中心。
  经过十几年的打拼,他的事业不断壮大,“天外天”这个品牌也在洛阳开锁界闯出了名气。2012年年底,张永军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册“天外天”为商标。2014年5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他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2014年年底,张永军在市工商部门得知有人用‘天外天'注册了一家开锁公司。
  “用‘天外天'这个名字也就罢了,关键是注册的还是开锁公司。”张永军说,这家公司名叫“洛阳市天外天开锁有限公司”,是2014年11月在市工商局老城分局登记注册的。
  随后几天,张永军多次跑到老城分局反映问题,工作人员表示无能为力,最好是去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记者通过查询得知,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使用的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范围是不同的。
  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发现,张永军对“天外天”商标的专用期限为10年,从日至日。
  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发生了混淆
  当日,记者陪同张永军来到市工商局老城分局。行政审批科一名工作人员说,张永军创办的天外天开锁服务中心,注册了商标,但没有登记注册公司。
  “对方使用‘天外天'字号注册公司的时候,我们认真查询了全省、全市里企业的名称,发现没有重名。”该工作人员说,在平时工作中,只要发现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名称类似,即使是不同行业,他们都不会让其使用,为的就是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老城分局12315中心石主任说,接到张永军递交的情况说明后,他们多次到市工商局查询,发现这种情况在全市还是第一次,“应该是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发生了混淆”。
  石主任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九条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了解了政策他准备到省工商局反映问题
  张永军说,他准备先到省工商局咨询,看能否解决,如果不行再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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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字被别人注册成商标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时间: 12:50 &来源: &点击:8063
&& 一个公司的总经理询问律师:我今年2月份注册了一家公司,现在广东一家公司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公司的企业名称跟他的商标名称一样,并且他用这个商标已经好几年了,现在他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不许我再用这个商标名称作为我公司的企业名称。他注册了商标我还能用这个公司名称吗?
&&&&在法律上,对公司名称享有的叫做企业名称权,对商标享有的叫做商标权。这两个权利一般情况下是并行不悖的。即有人取得了商标权,也不能要求他人修改企业名称,甚至不能阻止他人再注册名称相同的公司;同理,公司也无权阻止他人注册跟自己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商标。
&&&&但 是,有些情况是例外的。如果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话,他人再注册相同的企业名称可能会被认为有搭便车的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样,如果公司的企业名称非常 知名,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那么别人再注册相同的商标,可能会被认为侵犯了在先权利而不被允许。但是,无论是商标还是企业名称,在其驰名之前已经存在的 商标和企业名称不会因为其驰名被会被修改。
&&&&根据这个老总说的情况,他注册公司在前,别人注册商标在后,他是可以继续使用你这个企业名称的。
& && 附:商标法
&&&&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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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ICP备号 & &企业在自己的名称或者注册商标被他人当做域名注册时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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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自己的名称或者注册商标被他人当做域名注册时应该怎么办
  1、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域名注册异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根据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对于域名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纠纷,CNNIC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自己的名称或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应该主动向CNNIC提出异议,并提供自己拥有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证明,以要求CNNIC在确认上述权利的权属后,停止对已经注册的域名的服务,从域名注册程序上撤销侵权域名的注册。  2、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在自己的名称或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所采取的一种途径。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终部门。  3、与域名注册人进行交涉,迫使其放弃该域名。对于某些将他人的知名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企业和个人来言,其注册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或者不仅仅为自己使用。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看到的是这些域名的“商业价值”。与域名注册人联系并进行交涉,可能会较为被动,但是,如果域名对于一家企业是非常重要且是不可替代的,那么通过律师向域名注册人陈述自己的要求,给域名注册人分析情势利弊,以迫使其最终放弃域名,这也许是在通过上述两种途径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能够采取的另外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  4、使用另外的域名,必要时可以向公众声明被注册的域名与本企业毫无关系。  最后,我们要提醒广大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不被他人当做域名注册,最为有效的办法莫过于“防患于未然”,即尽早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标进行域名注册。而且,企业还应将与其企业名称和商标近似的文字做防御性注册。因为,相对于在本该属于自己的域名被他人注册后,再采取行动去拿回这个域名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而言,有预见性地注册域名所花费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其带来的方便和商机却可能是无穷的。  (晓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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