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保险公司公司被撞保险拒绝赔偿偿保险公司太坑人了

荆门一男子意外身亡 千万保险却遭11家公司拒赔
&&&&&& 这段时间,家住在荆门的晓丽心情非常的悲痛,家里出了大事,她的父亲在不久前的交通事故中身亡了,而更让她气愤的是,父亲生前购买了多份人生意外保险,如今没换来一分钱的理赔。据了解,晓丽父亲的保险金额高达1000多万。
&&晓丽怎么也不敢相信,前几天父亲还好好的,怎么就突然之前躺进了冰冷的殡仪馆里,在父亲周华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我哥是6月1号就跟我们失去了联系,6月3号的时候公安机关就联系我,说我哥出了事。”周华的弟弟说。
&&据当地警方调查,周华当天晚上驾车冲入水塘,三天后才被人发现,属于溺水窒息死亡。就在大家准备火化遗体的时候,周华的弟弟突然想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谁也不会想到,就是这件事,让荆门市当地整个保险业都震动。
&&“都买了保险,肯定要报案;报案之后,保险公司也全部去了,因为我们全家都知道我哥买了保险,并且我们整个家族都买保险。”周华的弟弟说。
&&因为周华生前购买了大量的人生意外保险,他的保额自然会有几百万。在殡仪馆,周华的家人也询问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死者是否可以赔付,并实施火化。
&&“只要我哥哥生前没有毒驾,酒驾的记录,保险公司就可以赔,可以火化。”周华的弟弟说。
&&在得到了保险公司人员可以火化的说法后,周华的家属就赶紧办理手续,准备火化。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办案民警提出了另外的意见。
&&“办案民警说这个人尸体现在不能动,需要做尸体解剖。其实我也很明白他们是什么意思,就是怕我哥是疾病引起的死亡。”周华弟弟说。
&&“我爸生前身体素质一直特别好,几十年来我爸爸每天五六点起来跑步,住在这周围的人都知道。”周华女儿说。
&&晓丽给记者出示了父亲周华生前的献血证书,以此说明父亲生前身体无恙,并且是个有爱心的人。
&&这边公安机关正在对周华进行尸检,而另一边,周华的家属却在跟保险公司关于死者赔付问题进行一轮又一轮的交锋。
&&“保险公司就怀疑我哥骗保。”周华的弟弟说。
&&“周华本人购买的保险涉及到11家保险公司,总共22份保险,金额总共大约是1097万元。”律师王红艳说。
&&11家保险公司,22份保单,1000万的赔付金额,个人购买这么多保险,乍听起来,让人产生疑问。可从周华的个人投保情况来看,其家人及其亲属觉得周华生前的举动是极其正常的。
&&“我们跟他梳理了一下,他最早的一份保险是从09年开始的,保险的种类不都是单纯的意外伤害。包括他平时会购买保险卡,小额的,出个几百块钱,他的保额在6万~10万之间。”律师王红艳说。
&&据了解,55岁的周华常年在外承接工程,身前并无多少外债,也许是内心那份对亲人责任与关爱,也许是保险意识强,周华不仅是自己购买了许多保险,也常年把保险单作为礼物赠送给亲戚和晚辈。
&&“我们家所有人都有保险,都是一个人有很多份,全是我爸给我们买的。”周华的女儿说。
&&58份保险中,有22份是周华的个人保险,而他的意外身故一旦赔付到位,他的家人会得到1000万的赔付金额,可事情过去了四个多月,与之办理保险的几家公司却做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
&&据了解,11家涉案的保险公司,7家拒绝赔付,另外4家还在观望之中。而他们就此事件也通过了荆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向警方报了案。
&&市公安成了专办,把周华生前联系过的人都查了一遍。
&&让周家人很不满的是,虽然公安机关做出了不能认定周华涉嫌保险诈骗的说明,可是多家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的决定,拒绝理由多为事故成因不清、意外证据不充分。
&&随后,湖北经视的记者前去保险公司采访,经过交涉,该公司并不能出具拒绝的原因。而在其他几家公司,记者遭到的待遇同样是拒绝采访。
&&记者两次来到荆门市保险协会,可并没有采访到相关负责人,对于周华案的问题,工作人员一律拒绝回答。
&&第二天早上,记者拨通了荆门市保险协会副秘书长的电话,负责人表示协会是一个自立投资成立的,无权干预各个公司的自主经营的行为,公司有他们的工作流程,赔与不赔协会是无权干预的。
&&周家人认为这位负责人并没有说实情,周家代理律师出示了一张签到表,这张表是在荆门市保险协会办公桌上拍到的,该表左上方特地规定了周华案件研讨会,地点就在保险协会会议室。而从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的口中得到的信息,似乎也印证了周家人的说法。
&&在周华车祸的现场,记者看到公路与水塘之间,有一片开阔的天地,警方的勘测报告中显示数值是17米左右。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交警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周华的身亡是一个典型的交通意外,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涉嫌保险诈骗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来看,周华不存在自杀骗保的行为。
&&多家保险公司抱团拒赔,这在保险业界并不多见。
&&目前,周家已经起诉了这11家保险公司中的一家,最终此案如何,我们也会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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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能获得全额赔偿。这是什么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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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保护这一事故的发生,在一家保险公司的公共陆小姐意外险。很快,陆小姐就被他们的狗咬了,她赶紧给卫生防疫站打了一个狂犬病疫苗,花了近一千元。考虑到狗咬应该属于事故,陆小姐要到各种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证明赔偿。看到陆小姐出示证件,保险公司曾表示,陆小姐意外事故虽然附加意外医疗责任,但由于狂犬病疫苗不属于社会治安管理范围,因此只能报销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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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本报讯  日凌晨5时,黄某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行至海口海秀路与秀垦路丁字路口时,碰撞贾某玲驾驶的电动车,紧接着小汽车将贾某玲连人带车碾压,致贾某玲当场死亡。黄某肇事后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打电话找来向某强顶包。黄某后被追究刑责。贾某玲的一双儿女将黄某及肇事车辆的财险四川泸州市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6万余元。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但公司以黄某系酒驾且肇事后未依法采取措施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崔善红  女子被撞身亡,家人索赔56万元  黄某是四川省泸州人,现年27岁。日凌晨,他醉酒后驾驶一辆吉利牌小型汽车载王某、李某某和陈某等四人从海口市海秀路上上酒吧往秀英方向行驶。凌晨5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海秀路与秀垦路丁字路口时,碰撞贾某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紧接着汽车将贾某玲连人带车往前碾压,致贾某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没有报警,而是驾驶汽车逃离事故现场并将事故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打电话叫向某强顶包。随后,向某强驾驶肇事车辆载着王某重新回到事故现场,两人向警方陈述向某强系肇事车辆驾驶人。顶包案被公安机关侦破,黄某最终没能逃脱刑事责任。  交警认定黄某酒驾且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玲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反交通法规,承担次要责任。 据查,肇事车辆为黄某所有,在人保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20万元。  死者贾某玲是湖北人,死亡时年满51周岁,她生前已离婚,其父母均已去世。原告周某、周某某系其子女。事故发生后黄某只赔偿死者亲属2万元。贾某玲的子女周某、周某某认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们的母亲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作为肇事机动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于是诉请法院判决黄某支付死亡赔偿金418360元、丧葬费20025.5元、家属交通费9355元、家属误工费损失14990.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元,诉请法院判决人保财险泸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  不负赔偿责任  庭审中,黄某对周家姐弟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不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第九条规定,被保险人醉酒驾驶,答辩人只垫付抢救费用,不垫付其他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亦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贾某玲是当场死亡没有产生抢救费用,因此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垫付责任。  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则称,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商业险是基于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平等下达成的民事契约,是合法有效的,理应得到的支持和维护。根据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的第六条第五款“驾驶人饮酒、吸毒或者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及第六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称,本案中,黄某醉酒驾驶造成贾某玲当场死亡,并逃离现场,根据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龙华区法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两名原告青年丧母,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另根据相关法规,法院审核认定,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为418360元,加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上述费用共计元,均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的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人,应在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为元。黄某、贾某玲在事故中均存在过错,黄某过错较大,龙华区法院确定黄某承担事故80%的赔偿责任。即黄某应承担元,扣除已赔偿之2万元,尚需赔偿原告元。虽然肇事车辆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黄某为醉酒驾驶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找他人顶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周某、周某某110000元;黄某赔偿周某、周某某元。  律师点评  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为什么交强险负责赔偿而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胡景临律师认为,这是因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补偿或及时医治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故其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属非强制性保险,是客户以自愿原则购买的商业保险,其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该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醉酒驾驶以及肇事后逃逸即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因此,就出现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负责赔偿而第三者险不予赔偿的情况。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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