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入伍有二等功人员如何安置

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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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安置工作
中广网 11-19
资料图:驻藏部队退伍老兵为新战士传授雷达使用维护经验
&&& 临近老兵退伍,许多战友给编辑部来信,询问有关安置、优抚方面的问题。由于身处基层,这些战友平时对相关政策了解得比较有限。我们知道,安置、优抚问题事关战友的切身利益,因此特选出部分有代表性的提问,联系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李云鹏、闫彩霞同志予以解答。希望我们刊登的内容能给即将退伍的战友带来帮助。——编者
  165735部队上等兵张金宝:今年,在士兵退伍安置方面,国家有没有出台新的政策?
  答:今年,国家在退役士兵安置方面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安置工作的主要法规政策依然是《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退伍通知的有关精神。
  265735部队一级士官李政:在基层部队,我们对退伍安置的信息了解得很少。请问,义务兵、初级士官和三级以上士官在安置方面有什么不同?三级以上的农村籍士官也可以安置工作吗?如何安置?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可选择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地方政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着鼓励先进、积极稳妥的原则,予以重点安置。
  365537部队二级士官郑利刚:请问城镇退役士兵是否都能安排工作?一般会安置到什么单位?
  答:对于城镇退役士兵,主要采取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对于安排工作的,当地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数量、用工单位经济效益、职工人数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计划。用工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496315部队二级士官姚力:请问是不是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都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等有关文件,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回乡的农村退役士兵,主要是引导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
  565535部队三级士官丛培峰:前不久,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农村改革的决定,让我们农村籍士兵很受鼓舞。请问,农村籍士兵在退伍安置方面有什么优待?如果农村籍士兵退伍后想到城市找工作,能否享受优待?
  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士兵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后一般回农村;对于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服现役满10年做转业安置的,可选择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
  665545部队一级士官林伟峰:曾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战士,在退役后能在哪些方面享受优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农村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一期、二期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以做转业安置;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时,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享受加分优惠。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不同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
  7武警水电十一支队三级士官李建勇:我是四川安岳籍战士,我结婚不到两年,家属是内江市户口,请问我退伍后能不能在内江安置?户口能否迁入内江?
  答:《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易地安置。
  8武警水电十一支队二级士官黎兵:请问我们退伍回地方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在部队的养老保险能否算入地方的养老保险年限?我该去哪里办理?
  答:退出现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996315部队上等兵宫卓:请问大学生士兵在退伍安置方面有什么优待?如果有的战友入伍前有工作,退役后是否可以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是否算工龄?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来源:解放军报&&&&责编:武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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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业三级士官异地安置政策咨询
信件内容:
  我本人为4级士官,入伍地为益阳赫山区,今年就要转业,与妻子2007年结婚。妻子2006年开始一直在长沙威胜电子上班,妻子2010年通过买房将户口从益阳转到贵区咸嘉湖街道办事处。
  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申请到贵区进行异地安置,贵区主要安置到哪些性质的单位,是否进行带编安置?谢谢,期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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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我局收到来信后,安排专人电话联系来信人,并解释相关政策,该同志对工作人员的政策解释表示满意。根据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3]30号)第一条第三款,“严格易地安置条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要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市民政局负责易地安置的统筹安排,严格坚持条件中有关年限的规定和档案审查”。第一条第二款:“政府安排工作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5、总参谋部、民政部年度安置文件中规定的特定对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安置主体: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城区市级统筹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属地安置的模式进行岗位安置。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应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并在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安置去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受退役士兵的义务。市、区县(市)在编制允许范围内,每年安排一定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目前,安置去向大体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村),实行聘用制签订劳动合同。
岳麓区民政局
主办单位:岳麓区民政局 | 承办单位:长沙市岳麓区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8 | 传真:3
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8栋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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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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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6〕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警&备&区
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独立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6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或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6年11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7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日前入伍服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档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区县(自治县)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有编制的情况下,尽量安置到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自治县)应将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进行包干安置;父母和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统筹调剂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安置政策规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驻渝单位、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含金融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编外人员或有偿转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属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区县(自治县)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统筹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用于调剂当年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任务。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市级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绍信。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视为已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并在市场准入上放宽条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特别是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可以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所领取的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扶持创办微型企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等政策法规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走自主就业创业之路,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再立新功。
(二)周密组织退役士兵转运工作。各驻渝部队和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密切协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均衡离队。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尤其是各种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各级军供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三)严格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强化法治意识、国防意识、服务意识,对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实行精准安置,落实工作岗位,确保安置质量;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研究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办法,量化服役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保证安置合格率。各区县(自治县)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须在日以前完成。
(四)扎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需求。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逐步完善我市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以就业率为核心的教育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加强承训学校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程序,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密切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五)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国家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专场招聘会、职业介绍、就业推荐、创业孵化等形式,为退役士兵提供多元化、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拓宽创业领域,提供政策帮扶,促进更多的退役士兵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筹措到位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级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六)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的重要指标。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跟踪问效,研究制定处罚办法和约谈机制,对拒不履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市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重庆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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