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如何有效开展法院巡回审判工作总结

汝城县法院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审判_汝城新闻网
汝城县法院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审判
  && 红网汝城站6月10日讯(通讯员 张玉华)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大坪法庭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基层,将巡回法庭的列车开进了泉水镇石塘村组织活动中心进行巡回审判,成功调和了一起离婚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系经人介绍后恋爱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和经济原因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和隔阂,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汝城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范家文在多次走访原、被告家中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该案件中当事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宋某在今后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担起家庭责任,双方多加沟通还有和好的可能。有了这个调解基础,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被告宋某行动不便,大坪法庭的工作人员拿上国徽来到了泉水镇石塘村村组开展巡回审判。经过法官和双方亲友的一番劝解,原、被告决定放下往日矛盾双方重归于好。
  该案以巡回审判的方式调解结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切实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获得了当地村民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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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更新时间: 13:32:3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推动全省法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建立健全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1、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工作路线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组织广大法官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服务群众,通过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等巡回审判活动,有利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让人民群众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司法的人文关怀,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亲切感和信任度,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2、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可以依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地方解决纠纷的资源,构建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可以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促进基层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3、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是新时期发扬人民法院优良传统的重要体现。巡回审判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建立人民司法事业的宝贵经验,是被历史证明的、正确的、具有蓬勃生命力的一项人民司法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将巡回审判工作作为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继承和弘扬优良司法传统,在新的起点上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新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巡回审判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努力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坚持以群众工作统揽人民法院工作,不断拓展巡回审判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利、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巡回审判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两便&原则。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既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减少讼累,又要便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2)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巡回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尽可能地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积极运用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充分借助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提高调解工作实效。
  (3)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巡回审判工作应当向人民群众公开,要积极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群众参与或旁听庭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邀请巡回审判当地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4)坚持案结事了原则。要通过巡回审判,大力提高广大法官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用当事人&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不断提高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压降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实现案结事了。
  (5)坚持群众认可原则。要将人民群众认可作为衡量巡回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关注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评价,既重视个案处理的法律评价,又重视个案裁判的社会评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不断健全巡回审判工作机制
  6、巡回审判案件的类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凡是可以开展巡回审判的,都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应当将巡回审判作为重要的审判工作方式。
  7、下列案件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
  (1)婚姻家庭、继承析产、赡养抚育扶养、相邻关系、房地产、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2)涉及农村土地、宅基地、房屋、林地的案件;
  (3)涉及轻微人身伤害的刑事自诉案件;
  (4)因当事人年老、残疾、疾病、农忙等原因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有困难的案件;
  (5)对教育、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和企业依法经营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
  (6)当地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其他适合开展巡回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8、下列案件不应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
  (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存在司法安全隐患的案件;
  (3)其他不适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
  9、巡回审判的工作方式
  (1)就地受理。人民法院在巡回审理期间,遇到人民群众要求起诉立案的,如果该请求符合立案条件,可以当即受理起诉;可以立即进行审理的,应当当即审理。就地受理的案件必须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2)就地调解。巡回审理的案件要就地开展调解工作,通过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基层组织负责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综合运用法律、道德伦理和乡风民俗,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3)就地开庭。人民法院要坚持深入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所在地或者其他方便群众旁听庭审的地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4)就地宣判。巡回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到案发当地进行宣判。对教育、规范、引导公民行为具有典型积极意义的其他案件,也可以到当地进行宣判,并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宣判时应当邀请当地群众旁听。
  (5)就地回访。巡回审理的案件,除即时履行完毕的以外,应当建立回访档案,定期安排承办法官做好回访工作。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对策,认真做好判后释疑和调后执行工作。
  (6)就地接访。在巡回审理过程中,遇有人民群众信访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要耐心接待。对人民群众诉求合理的,要及时帮助解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着力延伸巡回审判工作职能
  10、将巡回审判与收集民意相结合。对巡回审判案件的处理,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基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裁判时充分尊重当地的善良风俗与人情事理,使裁判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的认可。要在巡回审判中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和法官作风的意见和建议,将巡回审判的过程变成了解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过程。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11、将巡回审判与矛盾排查相结合。在巡回审判中,要积极深入巡回审判点排查矛盾纠纷,不断加强与当地群众的沟通交流和与基层组织的协同配合,了解和掌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源头性的问题,分析矛盾纠纷的动向,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基层组织化解排查出的矛盾纠纷。
  12、将巡回审判与大调解机制相结合。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过程中要主动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不断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支持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各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巡回审判、参与调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要进一步加强与诉调对接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巡回审判中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地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13、将巡回审判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人民法院应当选取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或者当地多发、易发的矛盾纠纷开展巡回开庭、巡回调解工作,将普法工作融入巡回审判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的纠纷解决观,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要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五、切实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
  14、高度重视巡回审判工作。巡回审判工作是全省各级法院贯彻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为民、推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的全局性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统筹安排,定期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方案和机制,确保巡回审判工作取得成效。法院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职责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下大力气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巡回审判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15、加强巡回审判点建设。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两便原则&的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确立巡回审判点的数量,不断推进巡回审判点建设。要紧紧依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公安交警部门、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设立固定巡回法庭或巡回审判点。要将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建设与诉讼服务站、巡回调解点建设相结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应实行&定时&、&定员&、&定职&的工作制度。定期指派固定的人员到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接待当事人咨询、来访、受理立案、预约巡回开庭审判等。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的接待时间、人员、职责应当以公告的形式通过媒体或在公共场所、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予以公示。
  16、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人民法庭的建设。要将工作作风正派、群众工作能力强、办案效果好、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切实提高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设置和布局规划,稳步推进人民法庭的恢复、新建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不断改善人民法庭的工作条件。
  17、加强巡回审判的管理与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工作台帐。巡回审判工作台帐应当包括巡回审判案件的数量、结案方式、工作效果等情况以及在巡回审判中开展指导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工作的情况等。要将巡回审判工作纳入审判管理范畴。审判管理部门要将本院各部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纳入日常审判管理,定期进行通报。
  18、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要将巡回审判的案件数量、调解撤诉率、即时履行率等作为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考评和审判人员审判业绩考评的重要指标,作为法院评先和个人评优、奖励、晋级、晋升的依据之一。全省各级法院要结合各自审判实际,确定刑事、行政案件的巡回审判率并进行考核。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率,基层法院不应低于40%,中级法院不应低于20%,省法院不应低于10%,并应逐年提高。
  19、加强巡回审判的物质装备保障力度。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巡回审判工作实际,配备能够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车辆、移动办公设备、通讯工具和网络终端工具,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不断完善电子签章系统。并将维修、养护、油料、巡回审判补助等费用以及折旧、报废等问题纳入法院预算经费范围,确保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20、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调研。全省各级法院要针对巡回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调研工作,分析巡回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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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巡回审判就是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其内容是:基层法院在固定地点建立人民法庭,称为&某县(区)人民法院某(一般以分庭所在地为名)人民法庭&,这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它们可以受理本辖区的一般民事案件和未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派出审判人员在本辖区内巡回审判,就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帮助、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到案件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等处所巡回审理时,除较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审的地点可以是案件发生地,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的所在地。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巡回就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必须组成合庭,按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或者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工作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和化解矛盾,注重发挥以案施教、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以实现定纷止争为目的。决定将庭审现场开到乡村街道等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地方。
(四)落实部门
各审判业务庭室、人民派出法庭。
(五)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办公室&& 5230170
县监察局行政效能室&&&&&& 342
院纪检监察室&5227010
县检察院&5223463
县委政法委&& 5222904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政府办审核】 【责任编辑:李华钰】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谭天梯
   近年来,随着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倡,各地法院都开始了对能动司法模式的探索,巡回审判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备受各地法院追捧。
  一、当前巡回审判的现状及特点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该院自2010年开始倡导巡回办案,2010年全院审结各类案件1735件,巡回审判164件,占同期案件总数的9.45%;2011年审结各类案件1939件,巡回审判192件,占同期案件总数的9.90%。
  (一)案件主要集中在人民法庭,覆盖面不广
  2010年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数为152件,占全部巡回案件总数164件的92.68%,2011则达到了92.71%。可见,该院巡回案件主要集中在人民法庭,机关审理的案件中每年只有十多件。如此,巡回审判的覆盖范围就仅限基层人民法庭所辖的乡镇,院机关所辖的人口密度更高的城区则较少涉及。
  (二)案件类型较单一,离婚案件所占比重大
  由于巡回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庭,所以巡回案件的类型与人民法庭案件类型趋于统一。基层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主要以离婚案件为主,辅以少数借款纠纷及侵权类纠纷。巡回案件中以离婚案件占绝大多数,其次则是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从历年巡回案件类型的变化趋势看,离婚案件占巡回案件的比重逐年增长,这一方面是由于机关限制了法庭受理案件的标的上限(法庭受理的案件诉讼标的不能超过50000元),使得一部分在乡镇发生的侵权类案件由法院民一庭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法庭人力资源不充足的情况下,不适宜将有些矛盾可能激化的侵权类案件作为巡回案件办理。
  (三)调解撤诉结案多,社会效果较好
  巡回审理的案件的调撤率一般都在75%以上,且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10个百分点左右。由于巡回审理现场一般聚集了较多的旁听群众,这些旁听者常在庭审后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会争相替法庭出谋划策以帮助承办法官在巡回地点将案件妥善处理。乡土社会中的熟人环境注重人情,当事人在众人的游说中也会考虑要卖大家一个面子,从而更加容易接受众口一致的调解方案。案件在巡回审理时就调解结案的,当庭兑现的比率更高,做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社会反响相对也就好些。
  二、当前巡回审判所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收益相差悬殊
  当前我国的巡回审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负责实施的,但是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外,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实施巡回审判,势必会使法院的个案成本增加。[1]办理一个巡回审判的案件,审判人员至少要去巡回点两次,因为开庭之前要去确定巡回审理的地点,并联系当地村干为开庭做好准备。每次巡回审理的地点不一,有些远在偏远的村镇,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需要法庭负担不菲经济成本,而这些多出来的成本最终还是会落在老百姓的身上。由于就地审理,旁听人员相对较多,法官对案件的审理需要更加谨慎,这就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除了往返巡回点需要花费时间外,庭审前的准备活动也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有些巡回办案的法官甚至要挨到下午三四点才能吃到饭。如此,法官巡回审理的积极性肯定不高。
  至于收益,首先,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经济成本节省有限。虽然巡回审判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庭所需要支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但是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的支出并未减少。事实上,现代交通相对还是比较方便的,更何况人民法庭相对分散有规律的布局,也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一般本地的当事人无需考虑住宿问题。故而当事人的交通费用在其参与诉讼需要花费的经济成本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当事人因法院实施巡回审判而节省下来的经济成本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况且除方便少数老弱病残当事人而上门立案外,巡回法庭仅适用开庭这一次,当事人立案、提交证据、领取判决书仍需到法庭办理。因此,巡回审判并不能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再次,由于巡回审理并不要求当庭宣判或是到巡回点宣读判决书,旁听人员只是听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诉辩意见,并未接收到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加之没有严格要求法庭在巡回地点履行开庭前的公告程序,“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意义未必落实到了实处。
  (二)形式主义倾向严重
  样本法院在每年的岗位责任考核办法中,均对法庭巡回审理的任务做出了硬性规定,虽然这一指标在不断的调整当中,但却从未低于35%。而事实上,从来没有哪一法庭能够真正完成任务,这说明这个任务定得过高。法庭审理的一般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近年来对庭前调解的重视,使得一部分案件还没有开庭就已经被调解结案了。同时,由于中青年大都外出务工,许多案件受理后,经常找不到被告,被告出庭率较低,甚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公告送达,这样的案件巡回审理并无多大意义。除去这两大块,剩余的案件已经不多,太高的任务指标无法实现。更何况,法庭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离婚案件,不难想见,这些当事人一般是不愿意将自己离婚的事情公之于众的。然而在考核指标的重压下,法庭不得不将离婚案件作为巡回审理的主力,巡回审理已经流于形式。
  (三)庭审现场不够庄严
  巡回审理意旨充分体现“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因此对审理案件地点、时间和旁听人员等的限制都相对放宽了。有些法庭甚至连横幅、国徽都没挂,就开始就地审理。如此不庄严的庭审环境会让旁听人员放松对庭审纪律的遵守,也会让法官在无形之中忽视对庭审程序的关注。旁听人员随便插话、当事人临时申请证人出庭或临时递交书面证据等情况时有发生,而法官迫于人情社会及旁群众的舆论压力,在对方当事人未主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般会默认这种违反程序的行为。
  (四)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巡回审判的案子虽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标的也不大,但大多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因为乡土熟人社会,大家都关注自己在村中的面子问题,更不愿意让步,矛盾容易激化,且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突出,当事人的情绪常受到旁听者的影响,法官很难有效地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2]同时由于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较少,好比样本法院的人民法庭一般只有三到四人,七个人民法庭中仅有2个法庭配备了法警(兼任书记员),参与审判的力量比较薄弱,巡回审理的地点又不可能采取有效地安检措施,庭审现场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当事人一旦在法庭上争吵甚至打架,周围的亲属、朋友会立即卷入其中,庭审秩序难以维护,甚至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
  三、完善巡回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巡回审理的相关细则,完善立法
  巡回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具体如何操作实施,没有相应的规则给予细化。若要真正意义上将巡回审理常态化、长效化就必须将其作为一项制度来坚持,这就需要相关的实施细则对巡回审判的启动、适用范围及程序等进行详细的规范。尤其是巡回审理适用案件类型,必须有较为周延的列举式规定,建议包括如下案件类型:交通不便的山区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相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在涉案地点开庭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或起到普法宣传作用的案件等。关于巡回审理的程序,应当规定开庭前三日在巡回审理的地点张贴开庭公告,公开巡回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姓名、案由及开庭时间、地点。离婚案件巡回审理的,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给与充分尊重。
  (二)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合作,形成合力
  县级行政单位中,在乡镇、社区设有的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机构,因为常驻在基层,相对法院而言,与老百姓、村干部、社区居委会的联系更为频繁,也更熟悉基层社会的运作状态及情理现况。基层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对所在辖区的社意民情的了解就更不在话下了。因此,在巡回审理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加强与这些基层组织的合作,在庭审前就与当地的村干联系确定好开庭地点,并就案件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如果涉案纠纷事前由派出所或是司法所介入过,则可以邀请参与处理过纠纷的人员到场参与调解,因为这些人对案件情况要比法官更为清楚,且深知诉前没有调解成功的原因。法庭与基层组织的联动,更有利于抓住问题的症结,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
  (三)增加对人民法庭的财政及人力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虽然各地法院对人民法庭的财政政策各有不同,但只要巡回审判的任务交给了人民法庭,就应当增加对其的经费保障。这一方面是个案成本增加后必需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确保法官巡回审理的积极性不消减的激励措施,防止巡回审理流于形式,巡回审理数据造假。此外,需要充分重视巡回审理中的安全问题,应严格规定巡回审理时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法警在现场巡逻,法警可以配备必要的器械。对巡回审理的干警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并做好紧急防范预案,以应对突发状况的发生。
  (四)完善有关巡回审理的司法绩效考核方式
  现有的不区分案件类别、公告案件不除外,全部案件均计入考核基数的方式不科学也不合理,致使人民法庭不堪巡回审理的重担而叫苦连天。建议在有关巡回审理的司法考核方式上加以完善,将比率限制改为案由限制与比率限制相结合:对一些适合巡回审理的案件类型如相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规定必须巡回审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由主管领导批示;其他不适宜归入前述类型的案件则用比率进行限定,如除强制全部巡回审理的案件类型外,其他案件的巡回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多少,具体指数可由各法院根据所辖区域的地理文化特点及自身财政情况而定。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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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巡回审判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17:18:08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把“密切联系群众,司法为民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和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落到实处,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巡回审判和普法宣传力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为建设平安翼城、法治翼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认真开展“案件质量年”和“作风转变年”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司法理念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接地气、干实事、争一流”,建设平安翼城、法治翼城为工作目标,通过推行“深入基层,查明案情,就地解决”和“不拘形式,程序简便,方便诉讼”的审判原则,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到当事人所在的社区、企业、学校、乡村和案发地进行现场开庭,做到审理案件与普法教育相结合,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选择典型案件,体现司法为民、亲民、便民原则,减轻当事人讼累,以开展巡回办案为契机,实现办理案件无发还、无改判、无上诉、无上访的目标,做到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组织机构
   成立巡回办案领导组,杨益明院长任组长,各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业务庭负责人为成员。下设民事、刑事、行政三个巡回办案组和一个宣传督导组。
  (一)民事巡回办案组
  组长:宁浩(兼)
  成员: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审监庭、民调中心、城东法庭、城南法庭庭长。
  工作地点设在民一庭。主要职责是全面掌握全院民事巡回办案的动态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二)刑事巡回办案组
  组长:马旭峰(兼)
  成员:刑一庭、刑二庭庭长  
  工作地点设在刑二庭。主要职责是全面掌握全院刑事巡回办案的动态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三)行政巡回办案组
  组长:申黎荣
  成员:行政庭审判员
  工作地点设在行政庭。主要职责是全面掌握全院行政巡回办案的动态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四)宣传督导组
  组长:王孟印
  成员:政治处、监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整理上报、通报巡回办案有关信息;对巡回办案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巡回办案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工作亮点,并对巡回办案活动各类活动宣传资料进行整理保存;对巡回办案活动进行督促检查。
  (五)后勤保障组
  组长:郝士宁
  成员:办公室、法警队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保障巡回办案活动的审判安全和各项后勤服务,巡回开庭前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联系,制定工作预案,划定警戒线,法警值庭,保障审判工作秩序。
各分管院长对分管的审判业务庭定期调研,进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巡回办案制度,以确保巡回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三、巡回办案的范围
  对下列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开展带案下乡巡回办案:
  (一)民事案件
  1、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和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
  2、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等纠纷;
  3、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5、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6、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纠纷案件;
  7、当事人因农忙等原因到人民法院及法庭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案件;
  8、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9、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有利于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有利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案件;
  10、当事人年老体弱或有残疾等原因,行走不便的案件;
  11、双方当事人在同一行政村、社区、企业、学校的案件;
  12、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
  13、其他认为可以巡回办案的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件;
  2、遗弃、虐待案件;
  3、轻微刑事案件;
  4、有教育意义的刑事自诉案件;
  5、对社会治安形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
  7、其他认为可以巡回办案的刑事案件;
  (三)行政案件
  1、土地使用权处理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案件;
  2、治安处罚案件;
  3、不服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件;
  4、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裁决案件;
  5、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案件;
  6、其他认为可以巡回办案的行政案件;
  四、巡回办案的要求
  (一)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双方矛盾激化等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尽可能下乡公开开庭审理,每庭每年巡回办案民事业务庭不得少于6件,刑事庭与行政庭不少于3件,今年年底前各业务庭巡回办案不少于3件。凡下乡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公开宣判。
  (二)为提高下乡审理的社会效果,各审理业务庭确定庭审时间后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到庭参加旁听。凡巡回办案的案件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出庭陪审。
  (三)巡回办案期间,所有下乡人员按规定发放下乡工作补助。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下乡开庭的登记、督导、验收和奖惩。各业务庭每次下乡开庭前将所要开庭案件的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到审判管理办公室登记。案件审结后,凭裁判文书经审判办公室确认后领取下乡补助。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通报全院巡回办案工作情况。
  (五)加大巡回办案工作力度,相关业务庭、各基层法庭既要设立固定巡回办案点,也要开展随时巡回办案,通过与乡村、社区等有关基层组织联动,推行预约巡回、预约咨询。
  (六) 在巡回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和优势,把调撤率作为考评法官业绩的主要标准。作到法律与道德伦理力量的结合;法律与乡风民俗力量的结合;法律与群众监督的力量相结合;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判前调解相结合。把调解贯穿于办案始终。力求息诉罢访,案结事了,达到办理案件无发还、无改判、无上诉、无上访的工作目标。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制定开庭预案。凡巡回审理的案件,分管院长与庭长及后勤保障组要提前到庭审点调研,确定开庭地点,制定开庭预案,尤其在审理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大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的案件时,要制定应急预案,报领导组研究批准。
  (二)加强巡回办案活动的宣传、调研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将巡回办案的时间、地点、案件受理范围、联系电话等公之于众;对音像、图片、文字资料进行分类保存,要及时上报信息,相互交流经验。加强调研工作,对巡回办案情况进行资料整理,对出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典型案件予以总结、归纳,为以后的工作总结经验。
  (三)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巡回开庭时就地选址,不拘形式,但需悬挂国徽和条幅,可设置简易审判席和其他相应席位。在办案活动中统一着装、语言平和、态度诚挚,体现亲民、爱民、护民的司法理念,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将巡回办案纳入绩效考评。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巡回办案专门台帐,将巡回审理案件纳入绩效结构。对于在办案活动中调撤率高、案件处理社会效果好、当地评价较高的法官,给予表彰;对办案活动重视不够,工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主动接受县委的领导、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巡回办案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县委、人大汇报,积极争取当地乡镇政府的支持,切实改善巡回办案工作条件,确保巡回办案活动的顺利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旁听案件审理,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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