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后公司开票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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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发票卖了,是什么意思,请高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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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县丞, 积分 2120, 距离下一级还需 880 积分
发表于 16-01-30 11:24
比方说某公司进货时带增值税票,销货时客户不要发票。就把发票卖了。
这样就等于增加了自己的利润对不对?
具体是怎么把纸质的增值税发票变成钱的呢?卖给谁呢?怎么卖呢?发票上写着货物明细呢
不懂,请高手给通俗的说一下,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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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县丞, 积分 2120, 距离下一级还需 880 积分
发表于 16-01-30 18:03
高手来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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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县丞, 积分 2120, 距离下一级还需 880 积分
发表于 16-01-3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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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县丞, 积分 2120, 距离下一级还需 880 积分
发表于 16-02-01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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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皆有节奏、只是我们心太粗无法感应!
发表于 16-02-01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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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知府, 积分 22602, 距离下一级还需 7398 积分
发表于 16-02-01 08:44
逮住不轻快,钢材市场常有这种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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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大学士, 积分 137448, 距离下一级还需 62552 积分
发表于 16-02-01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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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皆有节奏、只是我们心太粗无法感应!
发表于 16-02-01 08:46
逮住不轻快,钢材市场常有这种事发生
知道的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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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皆有节奏、只是我们心太粗无法感应!
发表于 16-02-01 08:47
玉洁大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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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大学士, 积分 137448, 距离下一级还需 62552 积分
发表于 16-02-01 08:47
玉洁大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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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知府, 积分 22602, 距离下一级还需 7398 积分
发表于 16-02-01 08:54
知道的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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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皆有节奏、只是我们心太粗无法感应!
发表于 16-02-01 09:01
没有& &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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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知府, 积分 22602, 距离下一级还需 7398 积分
发表于 16-02-01 09:05
没有& &不敢
经常干,干多了,就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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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县丞, 积分 2120, 距离下一级还需 880 积分
发表于 16-02-0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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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8:30-17:30在线先给对方发票后收款的风险及解决办法。
先开票后收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有时候在货款结算的时候,客户总是要求先把发票开过去,然后再结帐付款,这种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很普遍。而先开票后付货款的行为,其法律风险还是不小的,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例有很多,在诉讼时,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债权人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有的却是债务人利用法律空子,成功的取得了法院的信任,达到赖掉货款的目的。因此,为使企业成功规避风险,特对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一、发票是付款凭证,是证明已付款的直接证据之一
  直接证据即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直观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要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由于发票是付款凭证,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存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同时记载了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种类,因此发票属于直接证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七条规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由此可见,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票应当作为购货方已经支付货款的直接证据。
  二、民事法律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该规定体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纠纷中,债务人方如称已将该笔货款付清,需为此承担已付清货款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当债务人持债权人开出的货款发票呈交法庭时,法庭会不会认为其货款已付清呢?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此时,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货物买卖过程中,作为卖方即使给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表明已向对方交付了货物,出卖方仍然要提供货物交付的相关证据,因此,自该司法解释生效施行后,增值税发票就不能作为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有力证据,在交付凭证需要慎重保留。此外,作为购买方,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先开票后付款,更要当心!
  三、交易习惯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一般不予采纳
  在发生纠纷时,不少企业一般以交易习惯作为抗辩理由,但该抗辩理由存在很大问题。比如企业去超市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都是先付款后开票。出差住宿也是在付款后才开具相关发票,这才是一般交易习惯。因此,以“先开票后付款”作为交易习惯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相关案例分析
  成都成广实业公司是青白江区的一家建材经销商,2001年下半年,出售了总金额为152万余元的钢材给成都中普实业公司。但双方的合作到后来出现了不愉快。2002年9月,成广公司以“尚有82万余元货款拒不给付”为由,将中普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法庭上,成广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双方的供货协议、钢材送货单及收条,以及对方7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等等。而中普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则是成广公司开具的全额销售发票。
  原告成广公司认为:在与中普公司的交易过程中,我们应对方的要求,先向中普公司出具了发票,然后再去催收货款。目前尚有82万余元货款一直没有支付。在买方市场中,顾客就是上帝,先出具发票是商界常见的操作手法,所以具体在本案中,发票不是付款的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发生货物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公司没有收到中普公司的现金付款,而发票是在收款之前开具的,因此不能做证据。
  被告成都中普实业公司则辩称:余下的82万余元货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证据就是这3份全额的销售发票,成广公司已为我们出具了全额的销售发票就是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发票在手就是中普公司已付清货款的凭证。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3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普公司应当清偿货款及利息。中普公司当即表示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即为,中普公司手里持有成广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发票上表明的全部金额即为中普公司的付款总额。公司没有拖欠成广公司的货款。
  2003年12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中普公司未付清钢材款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驳回了成广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支持中普方面的说法,成广公司应对“没收到82万现金”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认为成广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是“先票后款”。因此,“按日常经验及发票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购货方付款后才能得到出卖方开具的发票”,确认中普公司已付清货款。
  五、风险防范及对策
  1、完善书面的证据,订立完善的买卖合同。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在货物发出同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在收货后以支票、汇票、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不以现金结算”。这样,买方如果仅凭发票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付款,其还应提供其他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先开发票后付款。在刚开始的合同或送货单中注明:按行业惯例,供应方应付款的要求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供应方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付款方已付款的凭证,应以供应方开具的收据为真正的付款凭证。
  2、未付款相关证据的保存。如果可以,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货款还没有”,或者是由对方签字“货款未付”。可参考这个范例: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也可可在买方索取发票时,要求收票人出具收件收据,并在收件收据上注证明:“今收到XXXX号发票,票面货款未付”。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如果对方企业并不同意签下这样的收条,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录音的方式,使其说明该笔款项未付,当然,这里的录音指的是开出发票之前,发票是一个很关键的付款凭证,只有在发票尚未开出之前,通过和对方财务人员的交涉的录音,方可对保留有力证据,而发票一旦送出,再去录音,对方能否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只能将运气寄托于对方此时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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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需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开具全额增值税百分之十七发票后付清货款是什么意思
我包了两万的活,然后验收合格了合同上写着货到需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开具全额增值税百分之十七发票后付清货款。这是怎么开票?那我开票的话只开两万的呀还是两万加3400啊
 问题来自:内蒙古 - 包头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9:04 咨询人:35f321ok133b9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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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开具两万的增值税发票。
回复时间: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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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开具两万的增值税发票。
回复时间: 22: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内蒙古-包头
你好,你的这两万元指的是含税价。
回复时间: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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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开票=已付款?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但是实际的在经济交往中,“先开发票后付款”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商务付款方式,付款方往往以财务入账为由,要求收款方先开出发票挂账,然后再付款,但这种付款方式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最高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称:2000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而南通二建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创天公司与南通二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方已收取该款项,创天公司辩称现金支付244万元,又无收款收据证实南通二建已收取该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创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案例二:买家以收到发票作为其已付款的凭证
上海某甲电子商务公司出售办公用品给上海某乙机械公司,双方约定月结30日付款。一开始双方合作还算顺利,某乙机械公司在与某甲电子商务公司月结后,都能按期收到货款,有时逾期付款十多日,某甲电子商务公司觉得还可以接受。后来某乙机械公司赊购了几台打印机和笔记本,达4万多元。双方月结后,某甲电子商务公司业务员照例在30日后去收款。其时某乙机械公司出现经营不善,而且对前几个月的办公用品的质量不甚满意,答复说暂时无钱,请给予暂缓几天,收到下一期工程款后就支付货款。某甲电子商务公司业务员按以往做法,把发票交给某乙机械公司财务。但之后这笔货款久久不见支付。某甲电子商务公司已经停止供应办公用品给对方,不断催促付款。但对方一直找借口推辞,拖了一年多。某甲电子商务公司的忍耐到了极限,到徐汇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乙机械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4万余元及其欠款期间的利息。某乙机械公司则提出其已经付款且获得某甲电子商务公司的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本案中,原告或者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被告的会计账本,如果是正规单位,其会计账本上是挂账待付,这笔款是放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官司或者可以赢。但是原告考虑到,一来这种证据保全是有成本的,需要交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二来被告财务混乱,账目都不太规范,做账目的随意性很大,收到发票后可能根本就不入账,对律师的建议未予采纳。最终尽管双方在法官的积极推动下,达成调解,原告却不得不承担那些未经核实的莫须有的“产品质量问题”违约责任,最终只收回不到一半的货款,为先开发票问题付出了代价。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现实中卖家根据买家要求先开发票存在被认定为已付货款的风险。
虽然法院有时会考虑到,商务活动中存在“先出发票,后付款”的做法,而要求付款方提供除发票外的付款凭证,但这一般适用于金额较大、习惯使用银行转账的交易,如果双方业务往来的金额比较小,并使用现金结账的,基本不会存有银行转账记录,如果也没有写收据的惯例,也就无法要求买家提供反向付款的证明,这点对卖家极为不利。
那么,实践中企业就可能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地步:先开具发票的话,存在即便实际对方不付款,也又被认定已付款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先开具发票,对方又不肯支付货款,对此问题该如何解决呢?现提供建议如下:
1、尽量先收款再开票;
2、如果需要先开票,在签订合同时,直接约定“由于本合同的采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付款方式,故因本合同业务往来而由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任何发票,均不作为付款凭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3、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如因金额小、习惯现金交易,那务必形成每笔付款均开收据的习惯。
4、对于没有付款的发票,在发票背面写上“未付款”或者“仅付款_____元”的语句;或者要求买方提供书面的货款未付的对账单或单据(务必要求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样式可参考下方图例);或者交付发票过程全程录音并留存。
案例一:未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2011年起,小曾及其丈夫小廖多次向老谢购买汽车零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老谢依约向小曾交付货物,小曾向老谢支付货款。2015年4月29日,小曾到老谢所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刷卡支付给老谢1.7万元,并在POS机签购单上签名,同日,老谢提供一份收款收据,上面载明:“余欠壹万伍仟元整”,小曾在老谢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尚欠老谢货款1.5万元。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要开具发票。之后,老谢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曾及其丈夫小廖立即支付货款1.5万元。庭审中,小曾及其丈夫小廖抗辩称老谢长期以来均未开具相应发票,其有权拒付讼争货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案中,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那么,卖方据开发票,买方该如何维权?对此,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要求卖方开具发票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买方可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投诉等途径解决。
案例二:发票并非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充分证据
2014年5月,甲公司起诉乙超市支付22万元欠付货款时并提交了乙超市开具的发票来证明彼此存在合同关系。乙超市则辩称,甲公司持有的发票是其根据甲公司要求所代开,实际上双方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最终,因甲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其它证据凭证,说不清楚双方之间交易的基本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请。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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