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程款不含税,缴税钱是不是直接乘以3%,求租执业药师证急急急急

公司营改增通知
公司营改增通知
范文一:各公司财务人员:“营改增”方案自5月1日正式实施。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要应对“营改增”,海王生物各公司要行动起来,包括以下内容:1、海王生物本部及各公司财务人员,尤其是税务人员,必须仔细解读“营改增”相关政策, 吃透以下主要的制度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面营改增配套文件。以上文件有基本制度,也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有减免规定等,各公司财务人员必须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认真研讨、领会。(相关政策请见附件或网上查询)2、由各公司财务人员组织,在全公司进行政策的宣传推广,从公司高管到普通员工,理解营改增的内容,按政策要求取得相关发票进行报销。3、由于政策的变更,企业的应纳税额将发生变动,净利润将受到影响,财务人员要以2015年数据为参考,及时进行政策后财务数据变动分析。4、对于政策的理解以及应对,总部及分公司财务人员要及时沟通,共同学习,保证“营改增”政策在公司内部的顺利实施。海王生物财务部2016.5原文地址:各公司财务人员:“营改增”方案自5月1日正式实施。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要应对“营改增”,海王生物各公司要行动起来,包括以下内容:1、海王生物本部及各公司财务人员,尤其是税务人员,必须仔细解读“营改增”相关政策, 吃透以下主要的制度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面营改增配套文件。以上文件有基本制度,也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有减免规定等,各公司财务人员必须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认真研讨、领会。(相关政策请见附件或网上查询)2、由各公司财务人员组织,在全公司进行政策的宣传推广,从公司高管到普通员工,理解营改增的内容,按政策要求取得相关发票进行报销。3、由于政策的变更,企业的应纳税额将发生变动,净利润将受到影响,财务人员要以2015年数据为参考,及时进行政策后财务数据变动分析。4、对于政策的理解以及应对,总部及分公司财务人员要及时沟通,共同学习,保证“营改增”政策在公司内部的顺利实施。海王生物财务部2016.5
范文二:关于得尔达仓储业务营改增的通知1尊敬的客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号文件通知(具体文档请见苏州税务局网站http://sz./art//art_814_204862.html ),试点纳税人(苏州得尔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详见106号问附件2第一章第(六)点第4小点规定)。为此,我司将于2014年1月份开始,对贵司提供的仓储及相应的仓储的装卸搬运业务(截止日为止,未开票部分),开票增值税税率从6%调整为3%。我司此次调整增值税税率后的价格调整如下:- 含税价格 = 现有含税基价 /(1+已调整幅度)*1.03;- 不含税价格为 = 含税价格 / 103%- 增值税税额 = 不含税价格 * 3%。以上通知,从起生效,再次感谢贵司对得尔达业务的支持和理解。此致敬礼苏州得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1 of 1
范文三:蒲洲发电分公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相关事项的通知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深入,公司部分业务票据结算模式也随之改变。为确保公司正常业务顺利开展,减少公司税务风险,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公司涉及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安装类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及其他建筑服务。自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从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3%升至11%,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计税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两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3%执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税率11%征收,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建筑工程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执行。
二、餐饮、住宿类“营改增”之后,所涉及的生活性服务业包括餐饮业、住宿业。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三、金融服务类1、贷款服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业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货币兑换、账户管理、资金结算、金融支付等服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四、 其他方面1、“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票种,自日起,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日。2、发电权交易纳入征税范围在无形资产中新增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发电权交易以其特殊的性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再被流转税政策拒在应税范围之外。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3%减按2%征收(也可以选择3%征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以经营租赁方式(经营性租赁:指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得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性租赁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出租土地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增值税,税率11%。纳税人转让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五、签订合同类(1)明确价款和增值税额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税负有不同影响,对企业收入和费用影响也是很大的,因此,必须明确价款和增值税额。
(2)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的企业信息准确性要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开票要求。为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要求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
(3)描述清楚不同税率服务内容针对项目情况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和具体服务内容,以免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率服务内容和金额产生争议,带来税务风险。
(4)修改取得发票、付款时间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中增加“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的条款,规避款项支付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或有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六、注意事项1、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为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2、自日公司发生的所有餐饮、住宿事项,所开具发票均为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实现税额抵扣,减少企业税负,所以开票时尽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最新营改增税率表附件最新营改增税率表
范文四: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交水站便字 [2016]20号关于开展《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第二阶段宣贯培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有关造价从业人员:为满足学员学习要求,对由于时间或参加人数限制无法参加第一阶段《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下简称《调整办法》)宣贯培训的学员,我站拟于2016年9月安排第二阶段宣贯培训,现接受相关人员预报名,我站将根据预报名人数及培训人员分布情况,本着尽量方便学员的原则安排后续宣贯培训工作。一、在具备开班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将提前一周通知报名学员具体的培训期数、培训地点、开班时间及其它相关信息;二、培训师资、培训费用等相关信息内容可参考交水站便字[2016]19号文件;三、预报名截止时间:要求参训的学员请务必于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发至我站;四、联系方式: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卢欣:022-传真:022-;邮箱: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日附件:《调整办法》第二阶段宣贯培训报名表
范文五: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交水站便字〔2016〕19号关于开展《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宣贯培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日,交通运输部以交办水〔号文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运工程建设相关计价依据进行调整,以满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需要。为帮助从事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人员充分理解、掌握《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调整办法》)的主要内容,满足水运工程建设各方造价管理需求,我站已编制完成了有关宣贯教材,做好了宣贯培训的准备工作。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同意,我站拟定于2016年8月至9月组织开展《调整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宣贯培训授课师资本次宣贯培训由《调整办法》主要编写人员讲授,并解答相关问题。二、宣贯培训的范围培训主要对象为水运工程建设相关各方从事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宣贯培训的时间和地点培训班第一阶段拟举办两期,每期培训时间为2天。每期培训班学员控制在200—300人内,以报名先后时间为准,收满即止,请参加培训人员视各自情况选择参加。(对由于时间或参加人数限制无法参加第一阶段培训的人员,请查看交水站便字〔2016〕20号文件对第二阶段宣贯培训安排的补充通知)。各期培训时间和地点初步安排如下:第一期:日报到,26日至27日培训,天津 第二期:日报到,29日至30日培训,广州 四、培训费用培训费用:1300元/人(包括教室租用费、教材及资料费、授课人员差旅费、授课费及各项杂费),由培训承办单位统一收取,学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五、其他事项:1、请参培学员于各期培训报到时间5日前将《调整办法》宣贯培训报名表(见附件1)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发至培训承办单位;2、培训承办单位信息(见附件2);3、培训承办单位负责提供报到路线说明及其他注意事项,授课培训教材由培训承办单位统一提供。附件1:《调整办法》宣贯培训报名表 附件2:承办单位及相关信息一览表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日抄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附件1:《调整办法》宣贯培训报名表
范文六:加强“营改增”后发票与业务管理的通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精神,自日起,安徽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运行。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规定对我公司业务管理、财务核算产生的影响通知如下:一、营改增涉及我单位项目(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二)、现代服务业1、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2、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3、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二、试点地区及试点时间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上海市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三、取得发票种类与要求日至日为过渡期,国税局监制发票和结存的地税局监制发票允许同时使用;日开始,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1、试点地区应自试点之日起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替换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等发票统一替换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出租车业发票和客运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出租汽车发票和客运发票于日正式启用。客运发票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左右两联,180*76
平推式),本票有“一个条形码”和“二个条形码”2种,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需要开具定额发票的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左右两联,175*77),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出租汽车行业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44*127
卷式)。需要开具定额发票的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左右两联,175*77),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三、进项抵扣管理1、自日起,我单位取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试点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税率抵扣进项税。2、自日起,我单位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日后由国家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7%税率抵扣进项税;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不得抵扣进项税。3、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取得试点地区纳税人试点日前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原规定7%抵扣进项税。安徽省日至日为过渡期,国税局监制发票和结存的地税局监制发票允许同时使用;日开始,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5、取得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发票按原规定执行。四、业务管理营改增后接受试点地区应税劳务,各部门要以不增加公司成本费用为原则控制各项业务价格商定工作;对于税负降低的劳务项目,要协商洽谈费用降低。加强“营改增”后发票与业务管理的通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精神,自日起,安徽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运行。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规定对我公司业务管理、财务核算产生的影响通知如下:一、营改增涉及我单位项目(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二)、现代服务业1、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2、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3、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二、试点地区及试点时间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上海市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三、取得发票种类与要求日至日为过渡期,国税局监制发票和结存的地税局监制发票允许同时使用;日开始,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1、试点地区应自试点之日起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替换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安徽省xx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等发票统一替换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出租车业发票和客运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出租汽车发票和客运发票于日正式启用。客运发票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左右两联,180*76
平推式),本票有“一个条形码”和“二个条形码”2种,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需要开具定额发票的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左右两联,175*77),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出租汽车行业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44*127
卷式)。需要开具定额发票的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左右两联,175*77),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三、进项抵扣管理1、自日起,我单位取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试点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税率抵扣进项税。2、自日起,我单位取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试点日后由国家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7%税率抵扣进项税;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不得抵扣进项税。3、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取得试点地区纳税人试点日前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原规定7%抵扣进项税。安徽省日至日为过渡期,国税局监制发票和结存的地税局监制发票允许同时使用;日开始,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5、取得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发票按原规定执行。四、业务管理营改增后接受试点地区应税劳务,各部门要以不增加公司成本费用为原则控制各项业务价格商定工作;对于税负降低的劳务项目,要协商洽谈费用降低。
范文七:营改增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涉税分析一、分析根据调研企业资料,合同大体分为销售类、合作类、监督监理类、委托设计咨询类等。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与进项平均比(月)为3:4。综合申报中营业税中服务业与工程类平均比(月)为7:1。利润表中营业成本中的施工成本与销售成本平均比(年)4.44:1。由于数据只限为单月或上一年度,计算平均比率均为估值。从以上比率分析得出,在营业税中服务业应缴额远远超于工程类,虽然该企业大部分走建安类,但此次营改增后,按此比率推算,服务业应纳税额将继续增加1个点。从利润表中的数据得出销售成本额较低,但根据销售类合同分析得出大部分设备均为外购。二、思路(一)营改增1.针对于工程合同中建安和服务类合同签订方式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1)第一种形式(税目:建筑业3%)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 第二种形式(税目:服务业6%)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2.纳税时间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3.纳税地点选择(试点与非试点)(企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企业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期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未开具证明的,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为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补证税款。4.建安劳务收入的确认(企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如果持续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一般情况下,在工程完工后一次确认收入。5.合同中出现的混合销售行为(1)根据《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有涉及费增值应税劳务,界定为混合销售。除《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起因的混合销售行为,界定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根据合同中的设备清单,设备大部分为外购。),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是非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如果界定,需要企业对客户和业务的实际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区分界定,与客户进行商业谈判,调整合同内容。如何界定请根据以下说明判定---混合销售涉及的货物和劳务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直接销售货物而提供,两者为从属关系(采取主辅分离之法)。(2)根据《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为分别核算的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销售额。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对后期签订的合同内容要求业务人员注意相关细节,财务人员要对合同中应税内容分别核算。6.合同金额的订立营改增后,企业应该对营改增前的合同进行归纳整理,由于增值税中规定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非简单的以营业额为计征标准。7.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8.关于合同中涉及的软件及著作权涉税问题企业可根据合同实际情况按下列规定制定合同内容。根据相关税法规定:(1)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对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3)企业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8.针对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此建议已经在拜访该企业是指出,并明示财务经理。9.四技收入免征营业额的范围 (调研过程中企业咨询过此项问题,基本概念已经明示企业。)(1)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a、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b、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2)办理程序:a、纳税人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格。之后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同意列为“四技”免税范围的已签订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b、审核之前先缴税: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六、所得税1.选择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两种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税法规定了三种预缴方式(1)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2)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3)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首先,尽量降低预缴所得税。其次,企业应在预测未来年度盈利水平的基础上,选择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预缴方式。如果企业预计未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呈下降趋势,则不宜再使用现行的预缴税款方式。相反,如果该企业预计未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将呈现增长趋势,则可继续使用现行的预缴税款方式。(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一是在所得税税率稳定前提下,资金具有时间价值,故增加前期折旧额,而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企业普遍采用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工期质量、效益负责,项目经理出于自身项目效益的考虑,推迟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以降低固定资产及周转材料在本项目的提取摊销,从而虚增当期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因此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确保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避免企业放弃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因企业未提供资产负债表,此点只为预测。)(3)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在包工包料方式下,材料物资成本是工程项目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采购材料时,企业应从控制成本较低批量订货以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存货的发出计价,包括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通常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针对企业对竞标建设工程中设备的采购)(4)进行资本弱化,增加利息扣除,减少股息课税。(根据企业性质,仅作参考)(5)税源扣缴:境外公司转让中国居民公司股份的收益(股权比例低于25%,仅限部分国家)免征所得税。(根据企业性质,仅作参考)七、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要求规定一个工程项目如果有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同时交叉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实行承发包责任制和总分包协作制,在这种规定下,综合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后,由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成为一种常用的经营方式。分包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方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建设单位承担合法的责任,同时要就分包的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则就其施工的工程向总承包方负责,并与总承包方一起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工作中还经常遇到不合规的工程转包行为,即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后,在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项目经理”的工程管理模式或者接受其他施工单位挂靠的方式,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签订转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费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一切支出概由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这种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方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参与任何工程。由于转包行为大多不对工程的管理、质量等承担责任,《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工程转包。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分包行为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许可的工程分包属建筑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决定了正确处理分包工程的税务与会计事项的原则和方法。八、分包工程营业税扣缴义务和计税依据的规定 ,仅作合同签订参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实行分转包形式的,除了总承包方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外,分转包方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分包方必须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具体征管措施上采取以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应纳的税款,按规定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方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对总承包方来说,其建筑工程营业税的申报纳税一方面必须对自行参与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计缴税款,另一方面还必须对分包方履行扣缴义务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对分包方来说,也必须对当期取得的分包工程价款申报营业税,并以从总承包方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作为当期应缴税款的抵减项目。针对分包工程扣缴税款进行正确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1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总承包方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总承包方收支体系核算。这种做法在以“项目经理”或挂靠方式的管理模式运作的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上占了很大的比重。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虽然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这种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违背了工程分包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第二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方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方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这样处理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方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符;同时按照这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额的正常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没有对分包工程的核算提出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但其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指出分包工程作为总承包方成本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为这种做法提供了间接的法律支持。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时必须按照第二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日
范文八: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建筑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以及为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当期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3.房地产企业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4月30日后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主要适用政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目,税率为11%,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旅游企业主要适用政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适用税率6%。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6.餐饮住宿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适用税率6%。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供应方仅提供外带或者外卖服务,应适用税率17%。7.金融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适用6%税率。接受贷款服务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铁路企业全面营改增主要有关事项要求(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管理。建筑业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以下简称概预算)中的税金由营业税变成增值税。在国家铁路局调整办法出台前,近期急需批复初步设计和招标的项目,暂时按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概算,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再调整,由鉴定中心指导建设单位按一般计税方法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建设单位将最高投标限价报鉴定中心备案后按营改增要求开展招标工作。国家铁路局发布营改增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后,按其规定执行。(二)合理确定计税方式。施工企业选择计税方式对总公司税负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各建设单位应对日前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但尚未招标的、正在招标的、已完成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或合同签订环节,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对已签订合同尚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在与施工企业协调的基础上,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施工方应在收到预付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向发包人出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条款。在建项目按照总公司与参建的施工企业集团协调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项目完工进度的不同情况,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确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发票出具等事项。对于近期开工、主体工程量完成不多的项目,应约定施工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主体工程剩余不多的项目,可约定施工单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其他在建项目优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三)甲供物资管理。对新开工项目和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项目维持目前的甲供模式和范围。对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尽量扩大甲供物资范围。对2012年以前招标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后,将甲供物资从施工合同总价内扣除,并签订补充协议。(四)委托代建项目管理。对新开工的委托代建项目,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在代建项目招标后,签订委托人、受托人、中标人三方合同,明确以委托人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在建的委托代建项目,比照上述模式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五)二季度验工计价处理。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部 财务部 工管中心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增加一次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建建电〔2016〕16号)规定对施工单位4月份(截至4月30日)已完合格工程量据实办理验工计价,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4月份结算金额索取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从5月份开始,验工计价表上单独列示含税计价额和其中所含增值税额。(六)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预付款税务处理。建设单位应在拨付施工单位年度预付款、月度进度款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预付款部分取得发票难以区分动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分期抵扣。(七)建设单位进项税额流转税务处理。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规定及时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认证的当期申报并上传至总公司。要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上转总公司税金等情况。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单位进项税额上转及资金流转等财务管理有关事项总公司将另行发文明确。(八)投资总额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处理。营改增以后计划统计和财务口径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按照包含增值税口径反映。在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比概算与投资支出时,按“在建工程”科目金额与增值税金额加总计算投资支出,增值税纳入交付资产(流动资产)。三、做好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营改增对铁路企业影响重大,各铁路单位应做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确保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一)确保5月1日开出增值税发票。各铁路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证、合理适用纳税人种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安装税控装臵和进项认证设备、领购发票、刻制发票专用章、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按时开出增值税发票。(二)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各铁路单位应加强增值税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台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工作,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抵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避免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三)合理确定适用税收政策。各铁路单位应及时掌握国家发布的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结合国家财税部门和总公司原已发布的营改增文件,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深入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中的特殊规定,尽可能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规范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四)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列报。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列报较营业税下发生较大变化,各铁路单位应制定明确且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设臵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相关辅助报表,规范财务操作流程,确保会计信息提供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铁路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次营改增的具体组织工作。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政策,协调解决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把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各铁路单位的财务、建设、计统、物资、经营开发、业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对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所带来的重大影响提出相应措施,及时修改完善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确保营改增的顺利实施。(二)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本次全面营改增政策涉及面广、内容多、变化大,各单位应认真学习和研究营改增政策文件,结合税务机关出台的具体操作方法,做好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要在总公司培训基础上,组织好本单位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熟知营改增政策。(三)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要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
范文九:中国铁路总公司铁总财〔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自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以下项目除外:(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建筑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以及为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当期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3.房地产企业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4月30日后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主要适用政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目,税率为11%,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旅游企业主要适用政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适用税率6%。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6.餐饮住宿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适用税率6%。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供应方仅提供外带或者外卖服务,应适用税率17%。7.金融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适用6%税率。接受贷款服务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铁路企业全面营改增主要有关事项要求(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管理。建筑业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以下简称概预算)中的税金由营业税变成增值税。在国家铁路局调整办法出台前,近期急需批复初步设计和招标的项目,暂时按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概算,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再调整,由鉴定中心指导建设单位按一般计税方法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建设单位将最高投标限价报鉴定中心备案后按营改增要求开展招标工作。国家铁路局发布营改增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后,按其规定执行。(二)合理确定计税方式。施工企业选择计税方式对总公司税负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各建设单位应对日前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但尚未招标的、正在招标的、已完成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或合同签订环节,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对已签订合同尚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在与施工企业协调的基础上,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施工方应在收到预付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向发包人出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条款。在建项目按照总公司与参建的施工企业集团协调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项目完工进度的不同情况,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确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发票出具等事项。对于近期开工、主体工程量完成不多的项目,应约定施工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主体工程剩余不多的项目,可约定施工单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其他在建项目优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三)甲供物资管理。对新开工项目和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项目维持目前的甲供模式和范围。对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尽量扩大甲供物资范围。对2012年以前招标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后,将甲供物资从施工合同总价内扣除,并签订补充协议。(四)委托代建项目管理。对新开工的委托代建项目,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在代建项目招标后,签订委托人、受托人、中标人三方合同,明确以委托人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在建的委托代建项目,比照上述模式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五)二季度验工计价处理。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部 财务部 工管中心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增加一次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建建电〔2016〕16号)规定对施工单位4月份(截至4月30日)已完合格工程量据实办理验工计价,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4月份结算金额索取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从5月份开始,验工计价表上单独列示含税计价额和其中所含增值税额。(六)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预付款税务处理。建设单位应在拨付施工单位年度预付款、月度进度款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预付款部分取得发票难以区分动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分期抵扣。(七)建设单位进项税额流转税务处理。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规定及时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认证的当期申报并上传至总公司。要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上转总公司税金等情况。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单位进项税额上转及资金流转等财务管理有关事项总公司将另行发文明确。(八)投资总额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处理。营改增以后计划统计和财务口径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按照包含增值税口径反映。在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比概算与投资支出时,按“在建工程”科目金额与增值税金额加总计算投资支出,增值税纳入交付资产(流动资产)。三、做好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营改增对铁路企业影响重大,各铁路单位应做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确保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一)确保5月1日开出增值税发票。各铁路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证、合理适用纳税人种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安装税控装置和进项认证设备、领购发票、刻制发票专用章、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按时开出增值税发票。(二)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各铁路单位应加强增值税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台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工作,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抵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避免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三)合理确定适用税收政策。各铁路单位应及时掌握国家发布的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结合国家财税部门和总公司原已发布的营改增文件,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深入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中的特殊规定,尽可能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规范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四)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列报。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列报较营业税下发生较大变化,各铁路单位应制定明确且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相关辅助报表,规范财务操作流程,确保会计信息提供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铁路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次营改增的具体组织工作。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政策,协调解决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把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各铁路单位的财务、建设、计统、物资、经营开发、业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对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所带来的重大影响提出相应措施,及时修改完善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确保营改增的顺利实施。(二)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本次全面营改增政策涉及面广、内容多、变化大,各单位应认真学习和研究营改增政策文件,结合税务机关出台的具体操作方法,做好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要在总公司培训基础上,组织好本单位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熟知营改增政策。(三)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要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说明铁路行业的特性,争取政策支持和理解。铁路局和建设单位要加强与施工企业的沟通协调,争取施工企业理解,在重大事项上取得一致,确保营改增后铁路基建项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在全面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及时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四)加强业务指导,合理降低税负。总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指导,协调解决营改增过程中的问题。铁路局要加强对控股合资公司、非运输企业和基层站段其他运输业务的指导,确保合理适用营改增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整体效益。(五)树立依法纳税意识,防范税务风险。铁路单位要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提高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
范文十:编者按: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四大行业将于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制度下价税分离、抵扣纳税、虚开刑事风险等为企业带来全方位的挑战,作为企业商业交易重要载体的合同,亟需根据最新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作出全面修订,以应对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变化,防范涉税法律风险。本期华税结合多年实操经验及对政策的深度解读,总结了“营改增”企业合同文本修订应秉持的10个原则,以帮助企业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致公司法务部:应对营改增,合同要从这10个方面调整(推荐)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例如,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或者出租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等)。由于两者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其增值税税负也有所不同,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身份。对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应按照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应明确开具发票的类型、能否抵扣、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二、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合同变更,需要区分情形,如果涉及到标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付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收款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收款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价款或报酬应含税增值税为价税分离税种,不得计入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营业税制下,企业未取得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而在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2016〕36号,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践中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渐激烈和销售模式的不断创新,经常会出现“赠送”、“无偿”服务等行为,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为无偿提供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口号或名目,更应分析其是否与有偿服务紧密关联,是否实质上是一种折扣行为。例如,包括免租期、装修期在内的“无偿”提供租赁服务行为,从增值税角度出发,事实上是一种商业折扣行为,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价款计税。因此,可以相应修改合同中的租金额度。四、价外费用的定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部分项目不包括在内)。在交易合同的内容上,收取的与应税行为有联系的定金、订金、诚意金及VIP会员费等,存在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存在委托收款情形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的,其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并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决定了代收的物业费用是否需要计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为规范增值税管理,减轻税收负担,建议由买受人自行至物业服务企业缴费,并取得增值税发票。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等。其中企业应重点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要严格管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营改增后可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例如,明确仅在收到合规发票条件下,才有付款义务。由于增值税是以票控税的典型,在明确价款支付条款的同时,应明确开票及开票信息条款,防范由于开票错误等涉税风险发生。开票金额可以根据相关“价外费用”条款予以补充明确。六、销售折让、退回的税务处理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对红字发票开具作了规定,其中,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购买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七、保证“三流合一”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中一直非常重视发票的“三查”工作,即“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当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收款主体不一致,造成增值税发票“三流不一致”,合同主体总包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不仅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而且将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以票控税”的中国,发票进成本必须保证有真实交易行为的票款一致。票据开具必须与合同保持匹配,必须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企业应重点注意存在居间人、混淆交易人、存在垫付款项、善意取得等情形下的发票法律风险;需要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八、合理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适当的节税安排。九、明确涉税条款及相关事项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税费及相关事项。如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担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均可在涉税条款中加以明确。十、合同与企业的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注重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法律凭证是用来明确和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或证据。在商事经济活动中,主要体现为合同、协议、法院判决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各种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书、采购合同、建筑合同、销售合同等等都是法律凭证。法律凭证,特别是商事合同的正确签订在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中起着根本性作用。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有时需要给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供各种合同材料,有时需要通过合同的正确而巧妙的签订使相关业务符合税法规定。“三证统一”具体而言是指,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实践中,一定要保证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同时,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上的数据必须与法律凭证中的数据始终保持一致,否则会面临成本增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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