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定损了第三者车给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吗

保险人怠于赔偿,保险公司需理赔 - 洪江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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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怠于赔偿,保险公司需理赔作者:胡南数三&&发布时间: 10:14:28&&&&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安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日,被告阮某军驾驶自己所有的小轿车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自车失控与原告雷某同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并推动原告的小轿车与前方另一车辆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邵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某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阮某军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浙江分公司购有交强险及保额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含不计免赔)1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阮某军及保险公司均未赔付原告,故原告雷某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交通费等共计68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浙江分公司辩称:在事故发生时候,原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到现场进行查勘,确定其损失为2260元,原告所提供的维修清单所确定的损失不真实,应以被告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为损失依据;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次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向被告阮某军进行了理赔,保险理赔款已全部支付给了被告阮某军,原告的保险理赔责任已履行完毕,原告应向被告阮某军提出索赔要求。&&&&本院查明事实,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浙江分公司于日已向被告阮某军支付了交强险责任赔款2000元,第三者责任赔款2436.05元,共计4436.05元。但被告阮某军并未赔付原告雷某同任何费用。&&&&法院认定,原告雷某同因交通事故对其车辆进行了修理,并已实际支出了相关修理费用,但未能提供正规发票予以证明,故只能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确定其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所有保险理赔款均已打入被告阮某军账户内,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偿责任,对原告不再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本次事故的理赔中,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既未直接向第三者也就是本案原告雷某同赔偿保险金,又未审查确定被告阮某军是否已向原告雷某同完成赔偿的情况下,将赔偿保险金全部打入被告阮某军的账户内,违反该法律规定。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能以已向被告阮某军支付保险金为由对抗原告雷某同对其享有的赔付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金的直接请求权,故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辨称已就本次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向被告阮某军进行了理赔,保险理赔款已全部支付给了被告阮某军,原告的保险理赔责任已履行完毕,原告应向被告阮某军提出索赔要求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对原告雷某同的2260元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以下判决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雷某同2000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雷某同260元;驳回原告雷某同的其他诉讼请求。第1页&&共1页编辑:何鹭&&&&文章出处:安江法庭&&&&第WBB06版:法治
保险公司拒绝代位追偿 法院判决予以赔付
&&&&2013年3月,杨某驾驶轿车与黄某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黄某负全部责任。杨某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杨某无责为由,拒绝进行定损、赔付。杨某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定损,经鉴定杨某车辆的损失为2.5万余元。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辩称,按照行业规定无责方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定损责任。全责方黄某的拖拉机没投任何保险,就应该由黄某或杨某自己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进行定损。现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公司不予认可,因为代位追偿权只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一种附加服务,而不是义务,是否属于理赔范围,要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并没有该项约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财产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请求第三者承担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请求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关于事故无责任就不用承担保险定损及赔偿责任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相背离,也与保险法法理相冲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6万余元。&&&&律师点评: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求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应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职责,而非附加服务。保险公司不能以启动代位追偿,将增加保险公司人力成本及赔付压力为理由,也不能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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