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优质课评比方案煤替代工作安全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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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五举措抓好今年煤炭去产能工作
国家发改委近日召开的煤炭行业去产能稳供应工作座谈会指出,《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今年要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当前去产能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挑战,随着供需改善和价格回升,一些企业去产能的积极性有所下降;部分地区煤炭供需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来水、气温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存在区域性、时段性煤炭供应紧张风险;职工安置工作难度明显增加,债务资产处置复杂需要高度重视。必须把困难估计得再充分一些,把工作措施制定得更扎实一些,确保完成任务,不能因有困难而不为、因有风险而躲避、因有阵痛而不前。
会议要求,2017年煤炭去产能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工作一项一项地安排到位,并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一是科学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实现煤炭总量、区域、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二是更加严格按照标准去产能,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违法违规和不达标、落后产能的煤矿。三是有序实施建设煤矿减量置换、增减挂钩。四是统筹做好煤炭供应保障,加强清洁能源消纳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煤矿生产供应,鼓励煤电企业签订落实中长期合同,提高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合理存煤水平,强化铁路运输保障支持。五是大力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
会议强调,要深刻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切实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以更加科学、更加精准的办法做好煤炭去产能工作。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要正确处理好短期与长期的关系。三要正确处理好减法与加法的关系。四要正确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怀柔区2015年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行动实施方案
日期:Tue Jun 30 08:58:32 CST 2015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压减燃煤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2〕16号)精神,按照北京市关于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5年我区继续开展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优质燃煤替代是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的重点工作,按照&整村推进、区域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开展优质燃煤替代工作。重点在怀柔镇、庙城镇、桥梓镇、杨宋镇、北房镇、雁栖镇、怀北镇平原7个镇55个村实现优质燃煤全覆盖。杜绝劣质燃煤在本区域内生产、存储、销售。
&&&&&&&&二、工作重点
&&&&&&&&(一)京承高速通往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的4条公路(即京承高速怀柔段、北台路、示范区联络线和杨雁路)沿线,所涉及村庄内所有农村住户和村集体公共服务场所实现优质燃煤全覆盖。
&&&&&&&&(二)除雁栖镇山区村庄以外,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周边所有村庄实现优质燃煤全覆盖。
&&&&&&&&(三)除2015年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和重点工程改造需要拆建的村庄以外,其他平原镇重点地区重点村实现优质燃煤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
&&&&&&&&计划更换无烟煤炉具8000台套,其中平原7镇7752台套;更换无烟煤3.8万吨,其中平原7镇3.4万吨。
&&&&&&&&四、补贴标准
&&&&&&&&以镇乡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凡在本区农村居住且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住户(简称&农村住户&)以及村集体公共服务场所(包括村委会、幼儿园、学校、公共浴室等)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农村住户及260平方米以下村集体公共服务场所补贴办法。
&&&&&&&&1、无烟煤炉具补贴。每台套市、区财政补贴购置费最高不超过80%,最高不超过2200元,其余部分由农户自筹,每户限补贴1台套(每订购一台无烟煤炉具必须订购无烟煤2吨或2吨以上)。
&&&&&&&&2、无烟煤补贴。每购买1吨无烟煤财政补贴600元,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4.5吨(其中2013年、2014年更换无烟煤炉具的住户在2015年继续购买无烟煤的,仍按此标准给予补贴,每户订购量必须在2吨或2吨以上)。
&&&&&&&&对特殊困难群体用煤及炉具更换费用由区民政局研究救助办法。同时,根据市场价格浮动情况适当调整无烟煤补贴标准,无烟煤补贴后农户自筹价格低于烟煤市场价格的15%左右。
&&&&&&&&(二)26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村集体公共服务场所补贴办法。
&&&&&&&&1、无烟煤炉具补贴。每台套补贴炉具购置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无烟煤补贴。购买1吨无烟煤补贴600元,采暖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补贴15吨、500平方米以上最高补贴20吨。高阳县2016年洁净燃料替代散煤工作实施方案--高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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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2016年洁净燃料替代散煤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10:46:24&&&&信息发布人:admin
按照省、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40号)、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洁净型煤保供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运行[号)、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洁净燃料替代工作安排的通知》(保发改运行[号)以及7月28日全市散烧燃煤替代工作会议上的工作部署等要求,切实推动全县洁净燃料替代散煤工作,实现全域洁净燃料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洁净燃料替代散煤工作严峻形势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民企共赢”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措施,大力开展洁净燃料替代散煤工作,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推广范围及任务目标
(一)洁净燃料的范围。洁净燃料指符合省地方标准的绿色焦炭、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我县重点推广洁净型煤、无烟煤。民用散煤质量指标:全硫≤0.4%、灰分≤16%、挥发分≤10%;民用型煤质量标准:蜂窝煤全硫≤0.4%、灰分≤31%、挥发分≤10%,发热量≥21MJ/kg。其他型煤全硫≤0.4%、灰分≤25%、挥发分≤12%,发热量≥24MJ/kg。
(二)区域目标任务。以居民全面取缔劣质散烧煤为目标,除已经明确煤改气、煤改电的5个城中村和5个农村外,其他行政村(社区)居民暂时不能实现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的,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的洁净燃料。全县2016年计划推广使用洁净燃料15.9万吨。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8月31日)。电视台滚动播出宣传洁净燃料,各乡镇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经销企业组织货源;市场监管局(工商局)摸底全县煤炭经销企业、摊点。
(二)洁净燃料推广阶段(9月1日-12月31日)。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依法对全县煤炭经销企业、摊点进行清理取缔,全面推广洁净燃料。9月30日前,对居民家庭储存的劣质燃煤全部清理完毕;10月1日以后,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没收。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集中储煤场及配送网络建设。一是西演镇、庞口镇要积极协助河北丰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演村、北柳庄村签订土地补偿协议,落实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集中储煤场建设用地。二是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尽快帮助企业办理项目手续,确保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集中储煤场在8月份开工建设,实现当年开工当年投产运营。三是丰汇公司要同步启动洁净型煤配送网络建设,确保在每个乡镇设2个配送点,配备符合要求的配送车辆、人员,满足洁净型煤配送需求。四是集中储煤场建成后,全县所有手续齐全、符合要求的煤炭销售企业必须全部入驻,实现全县煤炭集中储存、集中经营;依托丰汇公司型煤配送网络,实现洁净燃料统一配送。五是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环保局在集中储煤场、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设置监督点,配备相应设备、人员,对所有进入集中储煤场和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的煤炭进行质量监管。
(二)开展煤炭市场清理整顿。由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牵头,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发改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各乡镇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范围内煤炭销售企业、摊点和除集中储煤场及各乡镇配送点以外的煤炭储存场所进行彻底清理取缔,实现除集中储煤场及各乡镇配送点外,全县范围内无煤炭经营和经营性储煤场(点),坚决杜绝劣质燃煤经销。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辖区内煤炭经营、使用情况,一经发现除集中储煤场和各乡镇配送点以外的煤炭经营、储存,要立即上报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进行清理取缔;发现居民使用劣质燃煤立即予以没收。
(三)大力推广洁净燃料。发改局履行洁净燃料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洁净燃料替代散煤工作的调度、协调,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环保局负责推广洁净燃料的质量符合河北省地标要求。各乡镇按照高阳县2016年各乡镇洁净燃料替代任务(附件1)抓好贯彻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高阳县洁净燃料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霍磊任组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宋旭涛、发改局长郝彦君任副组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发改局、公安局主管领导和各乡镇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发改主任科员王宗耀同志担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县、乡镇网格化监管体系,抓好全县洁净燃料替代推广工作,实现散煤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管理。
(二)强化制度建设。为确保散烧燃煤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从8月份开始对全县洁净燃料替代工作实行周报告、月调度制度,各乡镇每周一下午报送上周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3日前将当月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上报县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散煤替代进度缓慢的乡镇,由县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推广使用洁净燃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电视台、宣传单、村广播站等)加大推广洁净燃料对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意义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使用洁净燃料的认知度和自觉性,为洁净燃料替代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县委、政府督查室和发改局对全县洁净燃料替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发现销售劣质燃煤的除由相关部门对销售摊点进行处罚外,对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实行问责制;对于居民家中使用劣质燃煤的,对所属乡镇的相关领导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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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6〕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
替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用煤项目准入政策
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对于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用煤项目,各县(市)、区应当在已完成上年度和确保完成本年度省、市下达的减煤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进一步加强用煤项目审批管理,对未落实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用煤项目不得核准建设。严禁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禁违规批建用煤项目。对违规建设的用煤项目,县(市)、区政府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拆除。
二、审核权限
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工作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2由市发改委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3由各县(市)、区(含市内各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及有审批权的政府派出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工作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三、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原则
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是指新建用煤项目年设计用煤量,以在用的拟拆除或上年已拆除的用煤设备的用煤量进行替代。所有新建用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替代量,煤炭替代指标为我市1500万吨减煤任务之外的、本年度当地耗煤统计数量以内的用煤量。属于规模以上的工业煤炭替代指标,由当地统计部门提供前三年用煤量的平均值确定替代量(统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规模以下的工业及其它行业煤炭替代指标,经当地环保、住建、工信和发改部门按上年度实际用煤量共同认定替代量(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确认表)。新建用煤项目的年设计用煤量不得大于煤炭替代指标。
四、煤炭替代核查工作
按照省、市行政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当地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核查工作。新建用煤项目落实煤炭替代量后,项目单位提出核查申请,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环保、统计部门配合,组织煤炭替代核查工作。经确认,新建用煤项目达到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出具新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或分散燃煤锅炉承诺、煤炭替代方案、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用煤替代指标清单、煤炭替代核查确认报告等相关材料,请示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核准程序要求,县(市)、区发改部门办理用煤项目的核准手续。用煤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开工建设。核准后,将新建用煤项目的核准文件、煤炭替代核查、政府拆除承诺等相关材料和影像资料报市发改委备查。
新建用煤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县(市)、区负责落实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和拆除任务的、或不履行拆除承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新建用煤项目停止继续生产运行,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需落实的核查工作有关资料:
1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2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用煤量清单及替代企业的工业产能或燃煤锅炉淘汰拆除承诺。
3《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消费量核查确认表》(一炉一表)。
4县(市)、区政府淘汰工业产能或拆除分散燃煤锅炉承诺书。
5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淘汰拆除前后的相关影像资料。
五、用煤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主要内容
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项目简介。包括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工艺路线、用煤量、建设年限等。二是项目工艺和设备情况。新建用煤项目属于高耗能项目的,要说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是否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三是用煤替代指标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各替代源用煤量,所有替代源总用煤量能否达到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涉及供热的用煤项目要有工业民用供热能力和管网替代的具体方案,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承诺关停拆除时间。四是对当地完成减煤任务的影响。新建用煤项目竣工投运后,应不影响节能、降碳、减煤目标任务的完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编制内容及格式
2石家庄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煤炭消费量核查确认表
3石家庄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消费量核查确认汇总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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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厅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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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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