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人事档案,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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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09:36
来源:高顿网校
小编导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故意销毁是指故意予以毁灭。
2.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及到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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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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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违反证券法上述规定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和证券管理人员,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违反证券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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