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什么12306退票手续费凭证需要土地配套费凭证

房地产企业土地中标后应缴纳哪些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逐年缴纳。
2、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的衔接问题: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经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契税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各地由当地政府规定。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税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1、土地配套费
土地配套费属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范围,应征收契税。
2、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拆迁企业的劳务费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实施拆迁的,其支付给拆迁公司的劳务费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应并入包括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各种补偿费中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3、市政建设配套费
按照政策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应于办理土地使用证时缴纳,而契税同样实行“先税后征”制度。因此,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在缴纳契税时全额计入计税依据。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根据《关于免征土地使用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不得因为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在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有可能存在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具体形式有“零地价”出让、先征后返、为用地单位缴纳出让金、降低地价出让、欠缴土地出让金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情况。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出减免的具体金额,据此计算缴纳契税,以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11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也就是说,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转让方补缴契税,同时受让方应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土地竞拍佣金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竞拍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该费用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是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按照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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