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委三项机制内容中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三项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三项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三项机制具体内容,欢迎参考
分别为《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
》、《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
》、《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
简单讲:实现能者上、错者容、庸者下。
一、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
第一条为协调推进
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
陕西提出的
要求,坚持
三个区分开来
,鼓励激励干部勇于
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
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
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
第四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评优评先方面:
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
政府名义授予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以省政府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
名的城区,
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
对名次进位快的前
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争先进位奖
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
,以省委、
省政府名义授予
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考核奖励方面:
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
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
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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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积分:0《三项机制知识测试卷》
三项机制知识测试卷
“三项机制”知识测试问卷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计12分) 1. 年 月 日,省委正式印发“三项机制”文件。2.“三项机制”包括、、。3.“三项机制”主要解决 、 、 。4.贯穿“三项机制”的导向是、、5.“三项机制”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位和 要求。6.鼓励激励机制重点解决问题,让有实绩、作风强,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受褒奖、得重用。7.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是落实的要求,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受保护、无顾虑。8、能上能下机制重点解决 的问题,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让位子、受追究。9、省上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 、和 。10.省上考核奖励按照 、 、 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 等次发放。二、选择题(多选,每题3分,共计30分)1.省委“三项机制”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 )的原则。A、实事求是、客观公正。B、注重实绩、综合评价。C、考用结合、奖优劣罚。D、分级管理、简便易行。2.市委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中,对单位和个人在干事创业中,没有为自己、他人、单位谋取私利,符合下列( )情形的,可进行容错。A、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可以进行容错。B、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进行容错。C、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可以进行容错。D、在招商引资,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可以进行容错。E、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或在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中有一定过失,但能积极整改的可以进行容错。F、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可以进行容错。 G、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可以进行容错。H、在征地拆迁、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可以进行容错。I、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可以进行容错。J、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应当从轻追究责任的可以进行容错。K、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的创新性工作,群众一时难以理解和适应的可以进行容错。3.推进省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 )的原则。A、实事求是、客观公正。B、权责一致、党政同责。C、于法周延、于事简便。4.省委“三项机制”中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 )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A、年度目标责任考核。B、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C、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5.省委“三项机制”中对在( )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A、生态环境。B、安全生产。C、维稳综治。D、党的建设。6.以下( )属于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A、调离岗位。B、改任非领导职务。C、引咎辞职。D、责令辞职。7.以下( )属于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A、到龄免职(退休)调整。B、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C、问责调整。D、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E、辞职辞退调整。F、无法正常履职调整。G、违纪违法调整。8.省委容错纠错机制中,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A、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B、查找原因、纠正错误。C、运用好“四种形态”,提出对“三项机制”意见和建议。9.以下( )属于省委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机制的方式。A、精神上受鼓舞,要对那些工作优秀、全面发展的地方和部门颁发奖牌、授予称号。B、物质上得奖励,要对那些考核优良、进步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发奖金、给实惠,形成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C、政治上有提升,要对那些实绩突出、作风过硬的干部优先考虑、提拔重用,形成正确的干部使用导向。10.以下( )属于省委“三项机制”的评优评先内容。A、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B、以省政府名义授予的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和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C、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的“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三、简答题(每题4分,共计40分)1、省委出台“三项机制”的重要意义是什么?2、“三个区分开来”指的是什么?3.贯彻“三项机制”要把握什么原则?4、省委“三项机制”中容错纠错指什么?5.省委“三项机制”中对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哪些方面免责或减责?6、省委“三项机制”中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那些措施?7.省委“三项机制”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需进行调整的情形主要有什么?8、市管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9.市管干部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违纪违法免职调整的六个环节是什么?10、市委能上能下机制中的“四类责任”是什么?四、问答题(每题6分,共计18分)1、您单位贯彻落实“三项机制”都采取了那些措施,对这些措施您如何评价?2、您单位是否将“三项机制”与干部管理选用工作相结合,请结合实际,谈谈您的感受?3、您觉得“三项机制”的出台落实是否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解决了干部“不作为、不敢为、不会为”的问题?五、您对贯彻落实省、市“三项机制”还有什么意见建议。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免费下载文档:西财党发〔2017〕6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鼓励激励
&&&&&&& 实施办法(试行)》《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
&&&&&&&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西安财经学院
&&&&&&&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7年1月5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学校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干部鼓励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外压力不够的问题,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三项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符合校情实际,顺应广大教职员工意愿,对于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保持追赶超越精气神,实现我校“追赶超越”目标和促进“双一流”建设,走内涵式发展之路,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校党委。
&&&&&&&&&&& 中共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
&&&&&&&&&&&& 2017年3月2日
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激励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努力营造全校上下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凝聚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的强大合力,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以及获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三条 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四条 评优评先
⒈按30%的比例,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单位,确定为优秀等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行文公布并予以表彰。
⒉按照13%的比例,将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干部,确定为优秀等次,以学校党委名义行文公布并予以表彰。
⒊以下情况,相关人员当年可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其所在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⑴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集体荣誉奖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⑵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个人荣誉奖励的领导干部;
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⒋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在教学系列、教辅系列、管理系列中比上一年度进位30%的单位、部门,确定为“争先进位最佳单位”;在教学系列、教辅系列、管理系列中比上一年度进位30%的干部,确定为“争先进位先进个人”。进位到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不再授予此荣誉称号。
第五条 考核奖励
⒈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按单位人数人均2000元的额度发放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由受表彰单位自行制定。
⒉对获得“争先进位最佳单位”的,按单位人数人均500元的额度发放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由受表彰单位自行制定。
⒊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一次性奖励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1个月基础津贴。
⒋对获得“争先进位先进个人”的干部,一次性奖励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的1个月业绩津贴。
⒌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干部,下一年度可享受本聘期职级上一级的绩效工资待遇。
第六条 选拔重用
按照好干部标准,大力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性。
⒈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符合后备干部人选条件的,经校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后,可列入上一职级后备干部培养范围,提拔使用优先推荐。
⒉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的干部,符合后备干部人选条件的,经校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后,可列入上一职级后备干部培养范围,提拔使用优先推荐。
⒊一个聘期当中获得2次年度考核优秀或者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干部,具备干部选拔任用破格条件。在选派挂职、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条& 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进程,调动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校属各单位、各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⒈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⒉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⒊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⒋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⒌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或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四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⒈在落实学校党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⒉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⒊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⒋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⒌因政策调整或学校党政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⒍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⒎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⒏工作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⒐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⒑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⒈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等组成的问责小组(以下简称“问责小组”)提出申请。
⒉审核受理。学校问责小组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给予说明解释。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再受理。
⒊调查核实。单位或领导干部个人提出的容错申请被受理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给予解释答复。
⒋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经学校党委审核后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⒌结果备案。学校问责小组组成部门对认定结果相互及时抄送备案。
第七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⒈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⒉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⒋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⒈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或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⒉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⒊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⒈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公告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⒉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⒊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⒈学校党委承担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支持领导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⒉学校纪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⒊党委组织部应当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领导干部要及时建议学校党委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⒋党委宣传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 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财经学院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建立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快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依照《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依法治校、综合研判,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聘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和调整不适宜担当现职干部的工作力度。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通过问责处理、考核调整、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规处理等5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能下,以平时表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突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评价,综合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六条& 问责处理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具有《西安财经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规定的情形,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七条 考核调整
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⒈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在所属系列末位且有一次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⒉干部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均在所属系列最后5%的,调整工作岗位。
⒊干部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均在所属系列最后5%的,予以降职。
⒋连续两年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在所属系列退步30%位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在所属系列退步30%位次的干部,予以降职。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八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⒈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⒉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⒊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⒋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⒌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⒍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⒎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⒏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⒐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⒑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一条& 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⒈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其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⒊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违纪违规处理
干部因违纪违规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⒉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处分、免予处分,受到党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⒈报告。出现上述情形,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纪委监察处。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⒉审核。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对报告进一步核实、综合研判,必要时经校党委同意,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 (党总支)、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同时听取干部本人的陈述意见。
⒊报批。根据审核情况,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⒋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⒌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⒍备案。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对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共享备案信息,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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