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给开法定继承人证明书怎么办

房产继承公证是需要街道开证明去派出所盖章吗?急!!!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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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房产证办理……很多奇葩证明令人头疼专家建言:解决证明泛滥,应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
  □本报记者 王倩  近日,北京的陈先生一句“该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引起众人共鸣。陈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很多人在办事过程中都遇到过类似令人哭笑不得的证明:单位新人入职,要开“人品证明”;去银行换残币,要开“非故意烧毁钱币”证明;办医保报销,要证明“自己扭伤脚脖子”……所谓办事难,很多时候,正是这些奇葩证明,令人疲于奔命。案例“父亲去世了,怎么去房管局办过户?”  2011年,58岁的李新(化名)终于盼来了等了10年的房产证,然而当他拿着和父母签好的房屋赠与协议去办手续时,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一句话让他彻底懵了。“除非赠与人亲自来办理,否则赠与协议无效!”  “为了这事儿,我跑了三四年了,至今还是没结果。”23日,李新失望地对记者说。  “2001年,我和父母搬到现在居住的小区,当时承诺2年后给房产证,没想到一拖就是10年。”李新说,2003年,父母将房子给了他,“我兄弟姐妹都没异议,当时请了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还签了赠与协议。”他说,由于一直没房产证,过户手续迟迟办不了。  2010年,李新的父亲去世;次年,房产证办了下来。“我拿着材料到房管局办过户,但对方说赠与协议无效,除非老人能亲自来办手续。”李新一听就火了,“人都去世了,还怎么来办手续!”他说,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想办过户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拿到法院的判决书。  “我去法院问了,对方说缺少被告,不予受理。”李新说,他自己也觉得可笑。“我父母已经把房子赠给我了,我还告他们什么呢?”  23日下午,记者咨询了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解释,签署赠与协议后要及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像李新这种情况,赠与人已去世,协议视为无效。“赠与人去世,受赠者要想继承房产,只能做继承公证。”她说。  槐荫区公证处一工作人员称,李新需要重新办理《继承公证书》。“所有法定继承人都要到现场,还得带着死者档案、死亡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一系列材料,只要办好公证书,当事人就可办理过户手续。”案例“母亲过世35年,如何证明母子关系?”  能办房产证原是值得高兴的事,但80多岁的郭大爷却愁眉不展,“办个房产证还得出具母子关系证明,我母亲都去世35年了,我去哪找社会关系证明呢?”  郭大爷告诉记者,他是天桥区中刘家庄的拆迁户,老房子上的产权人是他和母亲。后来母亲去世了,房子也拆了。“当初拆迁办手续时只登记了我的个人信息,但原始档案还保留着我和母亲联名的信息,现在房管部门让我出具一份我和母亲是母子关系的证明,否则就不给我办房产证,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郭大爷既无奈又无助。  郭大爷的弟弟称,从今年1月起,小区居民开始陆续办证,他去过居委会,也问过派出所,双方都说开不了。“居委会说时间太久,查不到证据,不敢乱开证明;派出所说他们无权开证明,让去找居委会。我哥哥原先的单位早不存在了,档案也不知去哪找寻。我也是70多岁的人了,跑来跑去啥时是个头啊!”他说。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辖区派出所,负责户籍的一位民警表示,郭大爷可以调取自己的档案,从中复印相关证明即可。“当事人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查询档案,复印好相关证明后,到辖区居委会盖章即可。”案例“母亲落户,咋还得证明我妈是我妈?”  丁先生近来很是郁闷,“我想把我母亲的户口从天桥区迁到历下区,怎么还得开母子关系证明?究竟怎样才能证明我妈就是我妈啊?”丁先生无奈至极。  据他称,2005年,他在历下区山大路购买了一套住房,户口随之从天桥区旧址迁出。“我和母亲以前住的是公房,现在打算把房子交了,再把她的户口迁过来,可派出所要求我出具母子关系证明。平时不都是派出所开证明吗,怎么这次让我来出具呢?”丁先生疑惑不解。  丁先生说,他之前所在的公司已改制,他也已离职。“派出所说让我从档案里找出相关证明材料,可我现在还没找到接收单位,如何能私拆档案?而且我母亲退休18年了,早已不知档案在何处。”他说,原本以为市区内父母投靠子女很容易办理落户,没想到居然这么难。  “当事人可将档案挂靠在人才市场,这样就能调出档案里的相关证明材料,只要拿着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盖章,就能办理落户。”辖区派出所一工作人员称。延伸阅读解决证明过多应打破各部门间信息“壁垒”  有律师称,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用在司法、行政管理及解决民事争议等领域。当出现如父母不承认自己孩子、因继承而引出的纠纷,或者领取抚恤赔偿金引发争议等涉及公民特定身份的情况时,就需要开具这方面的证明材料。  一般亲属关系证明在所居住辖区的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出具此类材料。公安户籍部门所出具的身份信息,能够表明双方属于母子关系,其证明的效力就应该得到认可。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涉及DNA鉴定。  证明过多过滥,除了审批事项太多外,还因为原本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核实,但同级职能部门之间却互相推诿。有专家表示,要解决这一问题,当务之急需要打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通过一定的规则和权限设置,让公民基本情况实现共享。  “证明我妈是我妈”、“证明我儿是我儿”的尴尬为何存在?一社会学教授表示,亲子关系的证明是一个社会现象,也折射出社会及家庭结构、关系的变化,这源于人口的加速流动。在改革开放之前和之初,中国处在乡土社会,人口流动性差,谁是谁家的孩子,谁和谁有什么样的关系都是不证而明的。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不经意间,不是问题的事情就变成了问题,不需要证明的关系也必须要证明。”&【遗产继承】合法继承人证明哪里开?
  合法继承人证明,需要继承人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和被继承人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先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再凭以上证件和书面材料,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开具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
  此外在继承父母等相关人员的遗产的时候还需要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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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安局9月起不给开的证明有哪些_公安局不再开证明
学习啦【学习资讯】 编辑:王燕2
  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2016年9月起公安局今后不给开的证明有哪些?下面学习啦小编分享了公安派出所9月月起不再出具14个事项证明,希望你喜欢。
  公安派出所9月月起不再出具14个事项证明图解:
  公安派出所9月月起不再出具14个事项证明:
  公安部等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日起实施。12个部门还专门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还规定,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同时,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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