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号武汉房屋租凭新政新政社保没满2年,买的二手房过不了户,中介定金说不退,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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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考虑,听说税费很多,具体包括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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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税费:二手商品房就是从手中按照市场价直接购买后上市出售的房产类型,但是经济适用房不属此类。契税:成交价格的1.5%,如果是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交纳;【名词解释:非普通住宅——凡是“在140平米以上、高于1.0、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交易平均价格1.2倍”的,属于非普通住宅,反之为普通住宅,此外,已购、危改、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享受普通住宅待遇】。: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5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房产交付时间不足5年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两种交纳方式:1、适用于可以提供房产原价值凭证的:(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2、适用于不能提供房产原价值证明或者合理费用凭证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1%。【名词解释:合理费用——合理费用一般是指业主在购房时所交纳的税金、、装修费用、公证费、手续费等,但是需要提交相应的凭证,如装修款**等。】如果房产已经满5年的,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免交,否则依旧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cathrineprine
最完美的回答:买方税费:1.如果你购买的这套房子是唯一的房子(面积在144方以下不含144方)那契税是1.5%,如果144方或以上的房子,契税是3%.如果你是首次置业且房子面积在90方以下,契税1%.如果你购买的这套房子不是唯一的住房,那无论面积多少,契税都是3%.2.交易服务费:3元/方3.费:50元/本.加多一个人名加10元4.证照印花税:5元/本卖方税费:1.个人所得税:成交价的1%.过五年且是业主唯一物业免征个税.2.营业税:成交价的5.6%.低于144方不含144方且过五年免征营业税,144方或以上过五年按成交价减去业主当时购买**价的差额征收5.6%.不够五年的无论面积多少全部全额征收3.交易服务费:3元/方
所有的都需要交契税;1、购买商品房:出售不满五年、140平米以上的房子需要交营业税和个税;满五年,唯一住房不用交营业税和个税;满五年非唯一住房,要交个税。2、经济适用房:满五年才可以上市交易,另外多交综合地价款10% ,其余同商品房。3、已购公房:。标准价出售的,按1560元/平米*建筑面积*6%,补交为成本价之后,还需缴纳当年的成本价1560元/平米*建筑面积*1%,才能办理手续,在过户时必须提供原始(契约或协议).如果是央产房还需要提供《央产上市申请表》和《物业供暖结清证明》
一般经济适用房有,金10% 个税和契税商品房有营业税,个税,契税。房子只要是没满五年都有那个差额的20%如果还是不太懂可以给我打电话
现在不收,就要缴纳契税,营业税,个税等
求实创新500
你是买什么样的房子先,多大,房产证过了五年没有的,你自己要先说清楚这个才能帮你解决问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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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二手房交易都是买家实收了,买二手房要交的最主要的是三大税,1.营业税:由9月1日开始调整为全额征收5.61%(满五年免征)(建筑面积大于144方)差额征收,2.个人所得税1%,卖方只有的免征。3.契税:首套90方以下1%,90方以上1.5%,豪宅3%;二套无论购买多大面积都是3%。其他的税费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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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参考如下:查档20元公证费成交价*0.3%营业税:成交价*5.6%
1、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免征。
2、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额征收。
3、非普通住宅满5年,差额征收。
4、非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征个人所得税:成交价*1%
1、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且为卖方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2、非住宅(无年限制)按成交价的1%征收。
3、转让受赠住房一律按差额的20%征收。
4、直系赠与,看老证,满5年免征。契税:
1、成交价*1%,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若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
2、成交价*1.5%,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若查实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
3、成交价*3%,(144平米以上含144平米)土地收益金:
成交价*0.5%,征收。:
1、成交价*1%,住宅免征。
2、非住宅,全征(无年限制)、 “增值额”*30%征收。印花税:成交价*0.05%
1、住宅类,暂免。
2、赠与,非住宅,征收(双方各0.05%)。转让手续费:
1、面积*2.5元/平方米,已购公房(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
2、面积*6元/平方米,商品房。
3、面积*8元/平方米,及非住宅。产权转移登记费:
1、80元/本,住宅及配套车库
2、550元/本,非住宅及不配套车库。
3、10元/本,共有权证。贴花税:5元/件。 比如房价40万剩5.6%=22400.00元这样计算。
流年浅眷。
问:在买二手房要交哪些税费? 答:现在二手房交易的税费主要有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首次置业且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住宅,契税应屋成交总额的1.5%;如果是二次置业或为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契税应交房屋成交总额的3%。购买不足2年的房屋出售,营业税交成交总额的5.55%,2年或2年以上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为房屋成交总额的1% 。 问:我买二手房,贷款要交哪些费用呢? 答:如果你是买二手房,就会涉及到按揭部分的费用,主要包括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合同公证费、担保服务费。其中,评估费是交评估价的3‰;抵押登记费交贷款金额的1‰ 80元(工本费);合同公证费已婚公证300元,未婚公证400元;担保服务费为贷款金额的1.2%。 问:我想在成都买套二手房入户,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答:在成都入户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购房入户(70平米以上住房,可办二个人的户口); 二,学历入户 (大专学历和档案) 无住房面积限制;三,:暂住入户(ic卡暂住证2年和2年以上的社保),满足其中任意一条就可以申请入户成都。 问:现在在成都买二手房能享受哪些补贴优惠呢? 答: 一,今年12月31日前,在成都,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给予50%补贴,也就是补贴所交契税的32.5%。 二,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二手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三,从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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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房子国土局评估价跟一手买的价格差不了多少。甚至还要低点,20%的个税怎么算呢?
shirleylai&&&&
评估价是向银行咨询的。(提供买卖双主的资料,卖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买方的身份证,信益。的评估价格是上网,输入卖方的身份证号码,和房产证上的编号。就可以查出来。
房子的评估有分国土局评估跟银行评估.国土局评估是交一切费用的评估,银行评估是跟据贷款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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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杨文全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杨文全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52次
此裁判文书仅用于崇法认证律师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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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黑01刑终520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文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杨文全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文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杨文全,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日,被告人杨文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3号14层7号设立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等经营活动。2012年6月,杨文全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设立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并雇佣栾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负责第一分公司的经营管理。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间,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多名房屋买卖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以定金、房款等名义收取钱款,并将钱款挪为他用,致使21名被害人支付的钱款共计397.439万元无法给付后,全盛公司及第一分公司关门闭店,杨文全逃匿。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张某甲、卖方马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房屋成交价为45.5万元。张某甲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款21万元,其中8.5万元全盛公司未予给付马某某,张某甲承担马某某部分损失后交易已完成。
2.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卖方被害人刘某甲、买方阚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房屋成交价为22.8万元,其中11.5万元全盛公司未予给付刘某甲。
3.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赵某甲、卖方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赵某甲将首付款、代办费等合计17.35万元交至全盛公司后,全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未将该笔钱款返还赵某甲。
4.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迟某某、卖方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迟某某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定金4万元后,全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未将该定金返还迟某某。
5.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卖方被害人张某乙、买方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房屋成交价为22万元,其中1.73万元购房款全盛公司未予给付张某乙。
6.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卖方被害人张某丙、买方祖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全盛公司在房屋交易完成后未将留存的3万元购房款给付张某丙。
7.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王某甲、卖方齐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王某甲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后,全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未将该定金返还王某甲。
8.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卖方被害人徐某某、买方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房屋成交价为56万元,其中16万元购房款全盛公司未予给付徐某某。
9.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张某丁、卖某某(孟某代签)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房屋价格49.7万元,张某丁先后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款24.894万元后,全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其中19.894万元未予返还张某丁。
10.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寻某某、卖方孙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寻某某先后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款36万元后,全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交纳房屋监管资金等共计20.815万元,在房屋更名过户期间杨文全要求寻某某垫付该款,待房屋过户到寻某某名下后返还该款,但房屋过户后该款未予返还寻某某。
11.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吴某某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定金1万元后,全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未将该定金返还吴某某。
12.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逯某某、卖方汤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逯某某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后,全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未将该定金返还逯某某。
13.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曹某某、卖方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曹某某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款、中介费、代办费等共计111.05万元后,全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未将上述钱款返还曹某某。
14.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霍某某、卖方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霍某某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首付款10万元后,全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未将该款返还霍某某。
15.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卖方被害人齐某某、买方马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为180万元,马某某先后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款100万元后,其中70万元全盛公司未予给付齐某某。
16.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卖方被害人王某乙、买方徐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徐明莲先后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共计66万元后,其中6万元全盛公司未予给付王某乙。
17.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王某丙、卖方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丙先后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等共计18.2万元后,全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买卖程序,且未将该款返还王某丙。
18.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赵某乙、卖方曹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乙先后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等共计25.3万元后,全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买卖程序,且未将该款返还赵某乙。
19.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王某丁、卖方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丁先后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等共计8.6万元后,全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买卖程序,且未将该款返还王某丁。
20.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卖方被害人蒋某某、买方任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任某某先后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共计57.5万元后,其中31.5万元全盛公司未予给付蒋某某。
21.日,被告单位全盛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第一分公司与买方被害人李某甲、卖方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甲交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定金3万元后,全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买卖程序,且未将该定金返还李某甲。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日,被害人曹某某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特警一大队民警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福特汽车4S店附近将被告人杨文全抓获。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3年10月中旬,其到全盛公司做出纳,2014年6月中旬由于公司倒闭关门,其就离开公司了。公司具体业务就是二手房出租、买卖中介,从中挣取中介费。2013年11月之前,前任出纳李冰负责收客户购房款、定金,2013年11月到2014年6月由其收取,其的工作是公司法人杨文全安排的,其根据买卖房屋双方的同意,其公司出具卖房房屋的购房合同来收取的,向买方收取定金和中介费,定金可以充当房款,我们都给出具交款收据,交款方式有刷卡和现金,账户是杨文全的名字。公司有两台POS机,分别是光大银行和浦发银行,大额转账都是刷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是刷信用卡的,客户的现金都存到另一张建设银行卡上,公司把客户在光大银行和浦发银行的钱一般都转到建设银行卡上,因为建行的网点离我们公司近,我们就用建行的卡转房款,客户刷卡或交完现金之后,其就把卡锁进保险柜里。这些钱都由公司老总杨文全支配,钱都用于公司经营了,大部分偿还以前客户的欠款,以及公司内部员工工资、店铺租金、办公用品日常开销等,钱的去向都有账可查。以前客户的欠款大约有一、二百万,其来的时间短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2014年6月,因为公司资金出现缺口,还不上老百姓的钱,导致公司无法经营停业了,2014年6月其离开公司前,上述三张卡里都没有钱了。2013年10月,其到公司工作后,公司出现一些内部问题,客户到公司索要欠款,来公司的客户其记得有曹某某、王某丙,其他人其记不清了,公司不能继续经营了,同年11月公司倒闭关门,后来杨文全给客户开会承诺按客户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还款。2014年2月,杨文全为了还款和继续经营公司又开始营业了。公司重新经营后,其记忆中一共有200余万元客户购房款进到公司账户,这些购房款都还给2013年公司所欠客户房款和用于公司员工开销以及公司租金了。2014年6月,公司停止营业了,据其所知公司没有能力归还欠款,杨文全只能拆东墙补西墙,最后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运营。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2年7月,其到全盛公司做财务,2013年6月左右李一丁(李冰)担任公司出纳,2013年10月李某乙担任公司出纳,2014年6月全盛公司关闭,其离开公司了。杨文全是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其在工作上是听杨文全指挥,公司主要负责二手房买卖中介,公司主要赚取中介费。公司的二手房买卖过程,首先卖房者在公司进行登记,当有购房者看中房源后,双方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同时缴纳一部分定金,有付全款和贷款两种方式。付全款的购房者通过银行转账将购房款转入公司两个账户(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另外还有一张建行卡存入客户现金,以及将浦发银行、光大银行的客户款再转存进来,因为建行网点距离我们公司较近,待房产证更名完毕后,公司出纳再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贷款的购房者,由买方先将首付款放到我们公司账户,随后公司将房款放到哈市房产交易中心,最后更名结束,一部分房款由银行放贷,我们再将首付款交给卖方。公司支出资金2013年9月之前由栾某某经理和其签字,2013年9月之后至2014年6月要其和杨文全签字,然后出纳放款,有时公司栾某某和杨文全可以直接放款,然后其再补签。公司三张银行卡的账户开户名都是杨文全的名字,卡主要是收取购房者的房款,卡由出纳李某乙在金柜中保管,钥匙在李某乙手里。所收的定金、房款都由李某乙负责,但每天其都与李某乙对账。客户将购房款或定金交到公司,由其出具两张票据,一张给客户,另一张公司留存。2013年左右其听公司经理栾某某支配,2014年10月栾某某出事之后,公司关闭了,其就回家了,2014年2月公司重新开业,其就听杨文全指挥了。公司共停业两次,2013年11月初停业一次,2014年2月重新开业,当年6月彻底停业了,第一次停业的原因是总经理杨文全与第一分公司经理栾某某产生矛盾,致使公司资金链断缺,客户的房款还不上,客户堵门索债,公司无法经营就关闭了,第二次停业的原因是杨文全重新经营期间用新客户的房款偿还老客户的房款,致使新客户的合同无法履行,大量客户堵门索债致使公司倒闭。2014年2月公司重新营业,其记得账面上没多少钱。开业后杨文全让其重新开了一份账目,主要目的就是不和栾某某时的账目冲突。2014年6月以后,公司的员工突然联系不上杨文全了,只好留下一个姓管的和一个姓崔的工作人员看着公司,并且公司贴出告示说停业整顿。月份,因为栾某某买车的问题致使公司出现矛盾,栾某某不在公司干了,杨文全就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了。2014年6月,公司关闭之前,公司账面上有100多万元,但卡里有多少钱其不清楚。栾某某原来用客户的房款去购买新房,然后再卖掉,当时栾某某购买了很多房子,由于他和杨文全发生矛盾,结果这些房子就一直没有履行合同,造成对外大量欠款,杨文全继任后就用曹某某等人的房款去还欠款。
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其2011年1月开始与杨文全合作经营全盛公司,当时注册资金是3万,其和杨文全各出资1.5万元,创办公司时其又投入10.5万元,杨文全是该公司法人,具体负责公司的管理,其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出纳工作。公司由于人员变动较大,再加上销售业绩不好,从营业第一天就不盈利,处于亏损。其是日与杨文全终止合作的。
5.证人管某某证言:其是2012年4月到全盛公司工作的,当时是业务员,日因为与当时公司总经理栾某某有点矛盾,其就辞职不干了。2013年11月中旬,公司董事长杨文全打电话叫其回公司帮忙,其接电话第二天就回公司上班了,上了没几天公司就关门了,原因是栾某某、薛平等人不来上班,公司员工当时不服从管理也不干活,再有就是一些客户到公司催办房产交易手续导致公司关闭。2014年2月,公司再次开业,其与杨文全共签订七份合同,收取了客户的定金和首付款,但一份也没有履约,定金和首付款也没有返还客户,签约的客户其只记得有赵某乙、王某丙、蒋某某,王某丙、蒋某某是其签的,赵某乙是杨文全签的。2013年其在公司时是栾某某负责,2013年11月其再次回公司上班是杨文全负责,栾某某是2013年10月左右离开公司的,离开的原因其不清楚。2014年5月或6月公司关门当天,有公司老员工在公司门前拉条幅要中介费提成,杨文全没露面,公司人事部门通知我们关门,员工放假,从那时杨文全就不见,在公司关门期间其没看见过杨文全。因为每天有多名购房客户到公司索要欠款,其几乎每天多次给杨文全打电话联系,但杨文全就是不接电话,其还有和客户多次到杨文全家中找他,杨文全家中没有人,其也不知到杨文全去向。
6.证人栾某某的证言:其与杨文全是2003年认识的,朋友关系。2012年5月,哈尔滨全盛公司法人代表杨文全让其到该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并筹建第一分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范围是二手房买卖和房屋中介,第一分公司日正式开业,地址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15号。杨文全让其到第一分公司担任经理,没有与其签合同,也没有授权,仅仅口头让其负责全面工作。其负责第一分公司全面运营,以及各部门管理,第一分公司开业的时候帐面上有10万左右。其是2012年5月份到的第一分公司,2013年10月离开的第一分公司,其负责经营期间没有亏损,其离开时公司帐面报表显示略有盈利,但不包括客户购房资金。其经营第一分公司期间存在购买房产进行倒卖的事,我们一共买了40多套房子,在其离开时还有20多套没有卖出和没办完手续,其为公司倒卖房屋都是杨文全同意的,因为公司也有这项业务,所以购买二手房的资金一部分是公司资金,大部分资金是购房客户的购房资金,2013年12月初通过哈尔滨市公证处房屋转到杨文全指定的崔闻克名下。其离开第一分公司时,确实拖欠客户资金,但多少其记不清了,需要查公司财务帐目,转给杨文全的20多套房子能与拖欠客户资金持平。其负责第一公司时,我们所收的客户资金,一部分先转到杨文全名下的帐户上,再通过财务转到分公司帐户上,其离开时还有100多万还没转到第一分公司帐户上,针对这事其也问过杨文全,杨文全说钱叫他贷出去了。其和公司财务以其的名义开过帐户,几个其记不清了,开帐户的目的是财务办理业务方便,给总公司转款方便。其给员工买车一共花了39万元,是其在管理公司时用公司的钱给员工购买的车,其给员工买车其都告诉杨文全了,并征得杨文全同意才做的。我们财务每天通过电子文档向杨文全报日资金使用流量表。
7.被告人杨文全的供述:其记得2011年12月成立的全盛公司,主要经营二手房买卖、房屋出租的中介,挣取中介费,第一分公司地址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15号,其签订的合同大部分是在第一分公司,经理是栾某某,他是日至2013年9月任职的。公司共有3、4张银行卡,有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的,卡的户名都是其本人的,客户通过刷POS机的钱都到浦发银行账户里,客户如果是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钱都到建行和光大银行账户,这三张银行卡都放在公司财务,由出纳李某乙保管。浦发银行的卡在公司财务保险柜中保管,其从来都不动。在栾某某任职期间,公司财务是刘某乙,出纳分别是韩晓红、李冰(李一丁),在其接收后财务是刘某乙,出纳是李某乙。其雇佣的财务人员和出纳,在其接手以后都听从其安排。公司所收的购房款履行完合同办理完交易手续的都进行监管了,没履行完合同的都没有进行资金监管。按照房屋中介公司的惯例,栾某某任职期间扣了大量房产,占用了公司大批资金,尤其是他没经过其允许,私自动用公司资金39万元给属下购买车辆,引起其的不满,2013年9月末,其向栾某某索要购车款时,栾某某和他弟弟栾庆华(当时是以栾庆华名字扣的房子)就抱病离开全盛公司拒不露面,导致公司大批客户和老百姓聚集在公司,向其索要购房款和房子,其当时被逼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逼迫栾庆华出面将所扣的房子更名到公司名下,由于老百姓要钱要的急,其就向外低价抛售房产,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几十万元,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经营,其接手公司以后为了使公司继续运营和还以前购房者房款,其又与客户签订了一些合同,有的履行了有的没履行,其接的没履行的有曹某某。2013年11月末,由于公司内部需要整顿以及老百姓要钱要的急,暂时一下拿不出那么多钱,其需要把更名后的房子卖出去,但暂时还卖不出去,其就给老百姓开会,在会上其对老百姓做出了还款计划和承诺,按照签订合同时间及顺序进行还款,这样其就暂时把公司关闭了。其是2014年1月再次开业的,其第一是想把更名后的房产出售掉,用于还栾某某经营期间所欠客户的钱,进而履行剩下客户的合同,第二为了能把公司继续经营下去。2014年2月重新开业后,其记得其又签订了10多份合同,履行了一部分,还有7、8份没有履行的。2013年9月末以后,未履行的客户购房款及定金大部分其都用于办理以前的产权过户手续、员工开支、公司广告费及公司运营费了,其没有个人占用情况,都用于公司经营了。全盛公司是2014年6月再次关闭的,因为第一欠款客户来公司讨要欠款,其无力偿还,第二内部员工受栾某某蛊惑来公司要没有履约的提成钱,第三由于欠款还不了,有的客户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其就想暂时躲避一下,等以后筹到钱再出面还钱。
8.第一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日,其在网上看到哈尔滨道里区河清街62号4单元202室的房屋出售,就打电话和售房的中介全盛公司联系看房,看后其很满意。同月11日,其和卖家马士英以45.5万元的价格在全盛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其通过建行卡转入全盛公司20.6万元,交现金4千元,其在中行贷款25万元于2014年7月转给了马士英,其共付款46万元(包含中介费6千元)。其买房付的购房款中有8.5万元杨文全始终没有付给卖方,造成其的过户手续拖延了一年多时间,为了办理过户更名,其又付给马士英4.5万元,其还租了一年的房子。2014年初,杨文全答应给其解决问题,但一直没解决,杨文全手机关机,人也找不到了。
(2)完税证及销售不动产发票、收据、银行交易凭条、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卖方马士英、买方张某甲;日张某甲交购房首付款21万元(其中包括定金4.55万元)、日张某甲交居间费4550元、代办费1500元。
9.第二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日,其把其卖房的信息挂到网上,出售价额为22.8万元,当天晚上全盛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该公司的王敬涛并于同月12日上午带买房人阚贵芹一起来看房子,看完之后我们一起去全盛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全盛公司承诺其只要其的房子做完公证并把产权所有人更为阚贵芹后,房款一并给其付清。同年10月中旬,全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其11.5万元。同年12月9日,其向阚贵芹交了房子,按照合同约定全盛公司应该支付其卖房尾款11.5万元,但全盛公司说不能给其卖房尾款,原因是全盛公司内部出现资金问题,又与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大概内容就是我们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手续已经完成,拖欠其的卖房款11.5万元等全盛公司内部事情处理完后一并返还。之后,其去全盛公司找负责人的时候,该公司已经关门了,法人杨文全不知去向。
(2)补充协议:买方阚贵芹、卖方刘某甲、全盛公司于日签订。房屋各项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清算,双方不予追究居间方责任。卖方尾款共计11.5万元,待公司处理完内部事宜后返还给卖方。
10.第三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日,全盛公司工作人员带其看了位于道里区通达街336号5栋5单元1号的一套住房,当时房主也在,看完房子后全盛公司的工作人员让其先交付5千元定金,并且我们双方约定第二天去全盛公司签合同。次日,其和房主在全盛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其再次支付了1.5万元购房定金。同月23日,其到全盛公司交了购房首付款13万元,还交付了代办费1.35万元,日全盛公司再次让其补交购房首付款1万元,其共计向全盛公司交付购房款17.35万元。其到现在也没得到房子,全盛公司也关门了,该公司法人杨文全也联系不上了。
(2)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日赵某甲交购房款1万元、日赵某甲交居间费7千元、代办费1500元、银行沟通费5000元、日赵某甲交5千元、日赵某甲交购房定金15000元、日赵某甲交购房首付款13万元。
11.第四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迟某某的陈述:日,全盛公司工作人员柳斌让其和位于南岗区大成街房屋的房主陈建华在全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屋价格为77.5万元,全盛公司让其预先交了4万元定金。后其就等着全盛公司给我们办理相关手续。左等右等也没消息,就去全盛公司要钱,法人杨文全出面解释说公司内部出现了问题,资金周转不开,等一等就退钱给其。后再去要钱,杨文全就不露面了,直到2014年6月我们一些受骗的老百姓到公司集体讨说法,该公司贴出告示说停业整顿,我们就开始寻找杨文全,杨文全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到。
(1)银行交易凭证、收据、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迟某某支付了4万元购房定金。
12.第五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日,其与买房人王彬在全盛公司签订了其位于南岗区通达街54号702室房屋的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价格22万元,签完合同后全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其转款5万元。同年10月,其与买房人王彬在哈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照更名,几天后其的银行账户进账15万元,其总计获得卖房款20万元。同年12月,其去全盛公司索要剩余的2万元卖房款,当时其找不到该公司的负责人杨文全了。日,在全盛公司其与王彬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其剩余的2万元卖房款由全盛公司支付给其,在全盛公司认可下将2700元中介费转给了其,这样实际全盛公司还欠其17300元。
(2)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全盛公司欠张某乙17300元。
13.第六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3年9月下旬,其与买房人在全盛公司签订了其位于道里区乡里街53号一处房产的房屋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价格32万元,全盛公司要求买方必须先向全盛公司财务打入14万元购房首付,剩余18万元等买房人贷款下来由银行直接打在其的账户上。全盛公司用买房人交给的14万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全盛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实际向房产交易所缴纳房产资金监管费11万元,剩余的3万被全盛公司扣押等交易成功再给其。同年12月,房屋交易成功后,其到全盛公司要3万元尾款,公司一名姓杨的经理对其说公司内部员工出现问题,公司员工栾某某、栾庆红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账户被冻结了,公司正在处理中叫我们等几天。过了一段时间,全盛公司召集我们欠款客户们去公司开会,杨文全承诺2014年春节前把拖欠的房款一并还清。2014年春节后,其多次向全盛公司索要购房款,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还购房款,2014年6月之后其再次去全盛公司索要房款时,发现公司已经关门了,公司法人不知去向。
(1)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房产交易资金监管凭证、发票:卖方张某丙、买方祖永新;合同签订当日必须交付全额房款10%的定金3万元,其中包括居间服务费成交价的2%,即6400元。
14.第七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日,其通过全盛公司介绍看了一套房子(其现在居住的位于道里区建国北四道街28号303室的房屋)。第二天,其、房主齐博学以及全盛公司签订了买房协议,房屋价格为53万元,当天全盛公司的财务让其交了1万元定金,其于同月23日又交了定金4万元。大约过了一个月,其按照约定去全盛公司办理相关房屋买卖手续并要交购房全款时,发现有不少老百姓把公司大门堵上说全盛公司欠他们房款,公司给老百姓解释是内部出现问题,资金周转不开,等解决以后继续营业,当时其就没敢交房款。大约在2014年1月末,其在产权交易中心交了购房全款53万元,全盛公司把房子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就等于全盛公司事先让其交的5万元定金根本没给其使用,其就到全盛公司找杨文全索要这5万元定金,杨文全说按照顺序给我们返钱,就这样一拖再拖,2014年6月全盛公司贴出告示说停业整顿,杨文全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到了。
(2)产权交易相关票据、收据:日王某甲交购房定金1万元、日王某甲交购房定金4万元。
15.第八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日,其与买房人宋立在全盛公司签订了其位于道里区新富街副8号一处住房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价格是56万元,全盛公司要求宋立先向公司汇入2万元购房定金,三天后再向公司汇入546100元补齐剩余购房款(其中包括中介费和代办手续费)。全盛公司收到宋立的购房款后将其中40万交到房产交易所作为监管费,剩余16万存在全盛公司等房屋交易成功后再交给其。同年11月13日,办理完房屋交易后,其去全盛公司索要该16万元尾款时,公司人员说公司内部出现问题,不能付给其钱,其找公司法人杨文全,杨文全一直躲着不见。
(2)收据、银行凭条、出售委托协议、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产权交易材料:全盛公司未给付徐某某购房尾款16万元。
16.第九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2013年10月,全盛公司工作人员领其看了位于道里区正义街16号6栋2单元703室的房屋,卖方叫孟哲,他与其定好房价为49.7万元。同月24日,其到全盛公司交了2万元定金,其次日又到全盛公司交了22万元,后来全盛公司没给其正常办理过户。同年12月左右,全盛公司召集我们这些没正常办过户的房主开会,杨文全说公司内部出现了问题,一定会继续给我们办理房产转移,而且他当场许诺一定会还钱,之后孟哲不知道通过什么手段把房证取走了。2014年5月,杨文全还给其5万元现金,至今还欠其198940元。
(2)银行交易明细、收据:日张某丁交购房定金2万元、日张某丁交居间费、代办费、银行沟通费等18940元、日张某丁交购房首付款21万元。
17.第十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寻某某的陈述:日,其在网上看中一套位于道里区安信街58号9栋1单元303室的住房,其联系到房主孙学军去看的房。其和孙学军都不懂买卖房子的操作流程,我们就找到全盛公司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全盛公司出具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其和孙学军签订之后,其向全盛公司交付了5千元购房定金,同月28日其再次向全盛公司交付了35.5万元购房款,现该处房产已经过户到其的名下由其居住。2013年12月初,其接到道里区房屋交易所的电话让其去缴纳房屋监管资金及相关税款共计208150元,交完后才能把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其就给杨文全打电话询问此事,杨文全说公司资金出现问题让其先把监管资金垫上,等公司回款后将其的监管资金和税款归还其,并在日与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这208150元一直没给其。杨文全跟其签完补充协议后不久,全盛公司就关门了,杨文全不知去向了。
(2)补充协议、收据、刷卡凭条、房产交易票据、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日寻某某交居间费、代办费、银行沟通费共12000元、日寻某某交购房定金5000元、日寻某某交购房款35万元。
18.第十一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2013年10月份,其通过全盛公司打算购买位于南岗区文库街10号9单元1602室的房屋,出售价格为47万元。同月31日,其与房主在全盛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其向全盛公司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过了四五天,其去全盛公司准备把剩余的房款付清,但发现公司已经关门了,并且公司的负责人杨文全也不知去向了。
(2)收据:日交纳购房定金1万元。
19.第十二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逯某某的陈述:2013年10月,其看中了一套位于南岗区和兴头道街副20号4单元201室的房子,就与出售该房源的中介全盛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看了现房。同年11月2日,其到全盛公司签了购房合同,其支付了全盛公司购房定金1万元,同月4日其再次到全盛公司支付了4万元购房定金。其交完定金后,全盛公司杨文全说公司内部出现资金问题,让我们等消息,并承诺一定会给我们解决卖房的事情,后来该公司关门了,杨文全不知去向了。
(1)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收据:日逯某某交购房定金4万元、日逯某某交购房定金1万元。
20.第十三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2013年10月,其在网上看到全盛公司发布的卖房消息,在该公司经纪人介绍及带领下其去看了位于南岗区学府路1号福顺尚都的一处房产,其和卖方洽谈后商定以110万房款、中介费1万元、代办费500元,共计111.05万成交。同年11月2日,买卖双方在全盛公司由杨文全签订合同,其于日、11月6日分别交给全盛公司财务11万、100.05万,此后全盛公司没按规定日期将购房款转入房产交易所监管,资金去向不明。日,买卖双方在全盛公司主持下解除买卖合同,全盛公司与其签订了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为日,全盛公司一次性返还其本金并支付利息1.5万元,如不能按期支付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日,全盛公司宣布停业整顿,杨文全不知去向。
(2)收据、还款计划:日曹某某交购房定金11万元、日曹某某交居间费、代办费10500元、交购房款99万元。
21.第十四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日,其儿子范宇佳想在南岗区买一套住房,就找到全盛公司,当天其儿子就在全盛公司交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并与全盛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次日按照约定其儿子又到全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交了9万元购房首付及中介费用。由于全盛公司迟迟不能给我们按照购房协议履行购房程序,其和其儿子决定与全盛公司解除合同,日其和其儿子还有卖方马冀一起到全盛公司,全盛公司出具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经买卖双方商议自动解除合同,三方互不追究责任,房款10万元等全盛公司回款后排号解决,买方霍某某凭此协议领取房款,无需卖方出面。签完补充协议后,全盛公司就关门了,杨文全也不知去向了。
(2)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收据:日霍某某交购房定金15000元、日霍某某交居间费、代办费共计7200元、交购房首付款82800元。
22.第十五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其通过全盛公司的介绍相中了位于道里区安定街172号的一套门市房,卖方房主叫齐某某。其、齐某某以及杨文全签订了买房协议,商议价格为180万元。同月24日,其交给杨文全8万元现金作为买房的定金,接着在同年4月17日其又在全盛公司的POS机上刷卡交给杨文全92万。其总共交给杨文全100万元,其中有30万被放到房地局交易所资金监管中心,(其又从浦发银行贷款80万给了齐某某)我们就等着办手续,同时我们协议房产证办下来就把放在杨文全那里的70万马上交给齐某某。同年6月23日,其和齐某某去道里区经纬七道街的交易所取回房产证,到全盛公司找杨文全索要剩下的70万元时,全盛公司贴出告示说停业整顿,我们就开始寻找杨文全,杨文全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到,我们就知道被骗了,同时发现类似像我们这样被骗的人还不少,所以我们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现在其已经搬进该房,但杨文全应该给齐某某的70万元至今没有给。其手里有交给杨文全定金8万元和首付款92万元的白条收据,以及一份放在交易所监管中心的监管协议。
(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其在道里区一房屋中介挂出道里区安定街172号其的一处房产出售,不知道全盛公司怎么知道的,他们业务员给其打电话说该房有人买。同月24日,其到全盛公司与买方马某某及全盛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180万元的房屋买卖交易合同,按照合同规定,马某某给全盛公司以刷卡形式给全盛账户汇入100万首付款,剩余80万以房屋抵押贷款通过银行直接汇入其的账户,全盛公司将马某某交的100万元首付款中的30万交到市房屋买卖交易中心作为监管资金,剩余70万等其与马某某房屋过户完成后再交给其。同年6月28日,其与马某某房屋过户完成后到全盛公司索要公司扣押的尾款70万元,发现公司贴出通知暂时停业整顿,其赶紧打电话与杨文全联系,但杨文全拒不接电话。其出售的房屋已转到马某某名下,房产也给他了。
(3)收据、资金监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卖方齐某某、买方马某某;日交购房款92万元、日交购房定金8万元;马某某将全部监管资金30万元存入监管账户;日买卖双方商议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产权更到买方名下。
23.第十六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4年10月,其在全盛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其购买的是道里区美晨家园丁香园2栋9单元401室住房,其已经交付购房全款66万元和中介费,房屋交易完毕后,全盛公司付给卖方王某乙60万元,剩余6万元还在全盛公司,房屋正常过户了,全盛公司还差卖方王某乙6万元,现在房屋还是王某乙居住。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4年3月,其将其的一套道里区美晨家园住房挂在全盛公司对外出售。同年4月2日,其通过全盛公司老板杨文全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此房卖给徐明莲(丈夫李某丙),房屋成交价格为66万,徐明莲和李某丙将66万全款打入全盛公司账户,全盛公司开始给我们双方运作更名手续,期间全盛公司交给其60万元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其在日之前交房,但在7月份时李某丙告诉其杨文全跑了,还欠了不少客户的房款,其就去了全盛公司,公司挂出一个停业整顿的牌子,只有两个男子看家,其就向他们打听杨文全的下落并索要尾款,这两个人回答杨文全跑了找不到,要钱也没有,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其6万元尾款。
(3)房屋买卖合同、收据:日徐明莲交购房款31万元、日徐明莲交购房定金2万元、日徐明莲交购房首付款33万元。
24.第十七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2014年4月,其在网上看中了一套道里区新阳路欧洲新城的房屋,就联系出售房屋的中介全盛公司,全盛公司的李东兰带其看的房,看完房后其决定买这套房子,就随李东兰回到道里区故乡大街的全盛公司准备签订购房合同,李东兰把卖方也找到了公司,这套房屋是顶账房,所以来签合同的人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月11日下午2点左右,其在全盛公司与杨文全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37万元,其中其需要贷款20万元,其余17万元交现金,当天其在全盛公司用公司的POS机转账2万元定金。当其签完购房合同和交完2万元购房定金后,杨文全还给其签了一份补充合同,内容就是如果其所购买的位于道里区新阳路510号欧洲新城小区11层8号住宅,不是因其本人原因房屋过不了户,全盛公司会将其的购房款全部退回。同月15日,其在全盛公司用公司POS机汇入15.7万元,同月20日左右其又交给全盛公司社保费5千元现金。其有全盛公司出具的18万元的购房收据。当其与全盛公司签署完购房合同,并把相关购房款18.2万元交齐后,房屋过户手续迟迟办理不下来,其到全盛公司找杨文全讨说法,杨文全本人已经联系不上了。
(2)补充合同、收据、银行交易凭条、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刘纪萍、买方王某丙;日王某丙交购房定金2万元、日王某丙交购房首付款15万元、日王某丙交5千元、日王某丙交居间费5千元、代办产权更名费500元、代办贷款费1500元。
25.第十八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日,其看中了香坊区安埠小区104栋4单元501室的一套住房,就找到全盛公司中介经理管某某,管某某带着其和其妻子去看完房后,其决定购买这套住房。我们回到全盛公司后,卖方房主曹培云也来了,我们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是64万元,当天其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由于其贷款购买房屋,其必须交给全盛公司首付款25万元。其就和杨文全约定1个月之内交齐剩下的首付款。同年5月3日上午,其与其妻子再次来到全盛公司刷POS机交了23万购房首付款,还交了3千元现金的房屋过户代办费用。其向全盛公司交完25.3万元购房款至今,其所购买的住房迟迟过不了户,期间其到全盛公司找杨文全,杨文全已不知去向,根本联系不上。
(1)房屋买卖合同、收据、交易凭条:卖方曹培云、买方赵某乙;日赵某乙交居间服务费1000元、产权更名费500元、贷款代办费1500元、日赵某乙交购房定金2万元、日赵某乙交购房首付款23万元。
26.第十九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2014年4月,其在互联网上看中一处位于道里区迎宾小区309栋5单元701室的房屋,对方留的电话是全盛公司的。同月27日,其到全盛公司与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31.5万元,支付首付7万元,其余24万需要贷款,其当天缴纳1万元定金。同年5月9日,其在全盛公司用POS机分二笔刷了7.6万元,一笔2.6万元、一笔5万元。其交完首付后,与全盛公司工作人员约定6月20日办公积金贷款,但对方告诉其公司经理杨文全已经联系不上了。
(2)收据、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李杰、买方王某丁;日王某丁交居间代办费6千元、日王某丁交购房定金1万元、日王某丁交购房首付款7万元。
27.第二十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证人任某某的陈述:日,全盛公司的工作人员带其看中了位于道里区美晨家园丁香1号楼10单元501室的房屋,其与卖方约定房屋总价57.5万元,当天其在全盛公司交了1万元现金作为定金。带其看房的人叫李严。卖方叫于柏清,但蒋某某将房票买下来了,其实际交易对象是蒋某某,这个房屋没有房证只有三联单。同年5月6日,其到全盛公司缴纳了4.5万元现金作为购房更名费,同月9日其再次到全盛公司刷卡51万元,随后又交纳了6600元房屋服务费、500元代办费。其知道全盛公司给了卖方于柏清26万元,至今房产过户手续其没拿到,卖方剩余的31.5万元也不知去向。
(2)被害人蒋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末,其与任某某在全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卖方其签了于柏清的名字,随后其就等着全盛公司房款,但至今全盛公司只是给其26万元,其余31.5万元没有给其。其在2007年左右买的于柏清的回迁房,但其至今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没有房证,是三联单形式的。
(3)银行交易凭条、收据、房屋买卖合同:日任某某交居间服务费6600元、代办费500元、日任某某交购房款56.5万元、日任某某交定金1万元、日任某某交购房更名费4.5万元。
28.第二十一起诈骗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4年5月中旬,其在网上看中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小职工街29号1单元401的房子,该房源信息是全盛公司提供的,其就与全盛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第二天去看的房。同月30日,其与卖房的房主一起到全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其向全盛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其向全盛公司支付完定金后,全盛公司就关门了,法人杨文全也不知去向了。
(2)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卖方李秀琴、买方李某甲;日李某甲交购房定金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文全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杨文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85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张某甲。
四、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15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刘某甲。
五、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735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赵某甲。
六、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迟某某。
七、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73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张某乙。
八、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张某丙。
九、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王某甲。
十、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6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徐某某。
十一、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9894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张某丁。
十二、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0815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寻某某。
十三、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吴某某。
十四、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逯某某。
十五、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1105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曹某某。
十六、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霍某某。
十七、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0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齐某某。
十八、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王某乙。
十九、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82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王某丙。
二十、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53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赵某乙。
二十一、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86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王某丁。
二十二、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15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蒋某某。
二十三、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文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李某甲。
宣判后,被告人杨文全以原审判决认定的21起犯罪事实系与客户履行民事居间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欠款纠纷,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哈尔滨全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杨文全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杨文全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德林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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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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