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怎么选择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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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第14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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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涉外因素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有涉外因素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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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 约定法院管辖因《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篇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2]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 ...
1. 约定法院管辖因《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篇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该等争议。&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如果要进行诉讼,则只能约定在中国法院,而不能约定外国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非排他管辖,那么中国法院和国外法院均有可能有管辖权,则存在平行诉讼的问题,由于本文篇幅所限,在此不展开讨论。如选择中国法院管辖,且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则应当符合中国关于级别管辖的要求,比如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只能由区级法院管辖的,当事人不能选择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不能违反中国专属管辖的要求。最后,关于什么是“合同履行地”,中国法律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也有相应的规定。&2. 约定仲裁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也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法律规定中的“其他仲裁机构”指外国的仲裁机构以及国外的临时仲裁。因此,涉外合同可以约定中国或境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约定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辖。&3. 法律适用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并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事人可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但需要注意,《合同法》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编辑:涉外律师
本文引用地址:&
     国际私法中试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唐刀任长风荚
试析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选择方法 实证分析或案例分析应当成为研究我国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方法.这是因为法学首先是一门实践科学,它只能来源于实践,并且进一步去指导实践.就法律的发展史来看,任何一项行为规则都不是从某种先验的理性或纯逻辑学中产生出来的,而只能是在各种社会力量的折冲和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私法的各项规则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如此.因此,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私法学就不能离开对各国特别是对本国的实践即判例材料的研究与分析. 通过实证分析或案例分析,通过实证分析或案例分析,能够把握有关国际私法案件处理的实际运作情况,从而为理论研究提供更多的土壤,反过来,这样的理论研究因其尽可能满足实际需要,从而对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起到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把握实践的方向,解决实践的问题,回应实践的挑战,是我们对未来的理论创新所能作出的期望.因此,本文主要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中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选择方法问题,特别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律关系分割方法的具体运用.一、法律选择方法的统计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选择方法来看,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法院在2001年处理的47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得最多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有14件,占31.7%;其次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9件,占19.1%;并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有1件,占2.1%;援引一般冲突规范的,有6件,占12.8%;但尚有占34.3%的17起案件没有说明适用法律(主要是中国法律)的理由. 在2002年处理的36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中国法院运用最多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14件,占42.42%;其次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有10件,占30.3%;采用“分割”方法和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各1件,分别占3.06%;但尚有1件适用法律可能错误,占3.06%,尚有占18.1%的6起案件没有说明适用法律(主要是中国法律)的理由. 在2003年处理的50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中国法院运用得最多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23件,占46%;其次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有11件,占22%;援引一般冲突规范的,有6件,占12%;采用“分割”方法的,有3件,占6%;但尚有7件占14%的案件没有说明适用法律(中国法律)的理由. 在2004年处理的50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中国法院运用得最多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有17件,占34%;其次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11件,占22%;援引一般冲突规范的,有4件,占8%;重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有2件,占4%;直接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的,有2件,占4%;以外国法无法查明为由适用中国法的,有2件,占4%;默示推定当事人意思的,有1件,占2%;没有说明适用法律(中国法律)理由的,有11件,占22%. 这表明在总体上,中国法院能够比较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来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也存在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特别是不少案件的法律适用理由不明等情形.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中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主要法律选择方法.大部分法院能够尊重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包括争议发生前在合同条款或提单条款中书面约定适用法律,以及争议发生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口头同意适用某国法(主要是中国法).只要这种选择是出于自愿并没有违反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且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另有规定的,均应认为有效,法院处理案件时就应首先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和《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正在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50条的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限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2款和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00条的规定则只承认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法律,但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是以书面协议作出合意选择.因此,我们认为,口头协议作出的选择也应是一种合意选择.因为充分实现意思自治的决定性因素是当事人对法律选择的明确表示,而不是这种表示的方式. 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明确要求这种协议选择必须是书面形式,而否定了当事人之间以口头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以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的形式作出合意选择,但从整体看合同订立的情况、合同内容以及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可以清楚地显示当事人所要选择的法律.如在德国胜利航运公司与骏业(天津)国际货物贸易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损失赔偿纠纷案 中,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索赔、抗辩的依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本案争议适用中国法律.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可以说这是一种特殊的合意选择,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意的尊重.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就对此作了规定,其第7条规定:“当事人选择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从整体看合同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清楚地显示了这种选择.”但在实践中,也要注意把当事人的这种特殊的合意选择与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相区分.前者是当事人对法律选择的一种暗示,反映了当事人的选法意图,而后者是法院根据各种因素推定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并不一定真正代表当事人的意图.因此,要谨慎地对待当事人的这种特殊的合意选择,保证案件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得到公正处理.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中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法律选择方法.在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是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这是符合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何分析最密切联系因素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国)法,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作法.有的案件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法院通过场所性因素,诸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货物运输目的地等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如在晋西机械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德国瑞克麦斯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中,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原、被告双方在所签订的《运输协议》中没有约定.但《运输协议》的签订地在中国北京,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中国天津新港,依据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的纠纷.这实际上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将特征性履行方所在地(国)视为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从而以该特征性履行方所在地(国)法作为争议的准据法.这种方法是实践中最常用的.有的通过当事人及其起诉情况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如在南京日信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京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腾伟经济发展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中,法院认为:京泰公司、腾伟公司和日信公司在三方协议中,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在本案的审理中,三方当事人亦未就选择法律适用形成共识,因而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与三方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京泰公司是香港法人,其选择中国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腾伟公司及日信公司均是中国法人,应确定中国是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的案件虽然适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但法院没有具体说明理由.如在山东省威海船厂与被告DS-Rendite-Fonds Nr.52 MS Cape Charles GmbH & Co Containe rschiff KG无船舶买卖合同关系确认之诉纠纷案 中,法院认为: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明确选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本案争议的本身就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虽然被告与案外人湖北机械公司签署的合同中将原告列为合同一方并有‘适用英国法律’的条款,但原告认为其没有签字盖章,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此种情形下,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适用法律没有选择,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中国法律.该法院虽然在确定中国法院管辖权时对争议涉及中国的管辖因素作了分析,但在法律适用阶段,又是如何得出“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个结论的?从判决书来看,法院对此并没有作出说明.因此,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法院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客观分析和评价与争议有关的各种联系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国家)的法律.同时也要防止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借自由裁量权来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四、“分割(Dépeçage)”方法的运用所谓“分割(Dépeçage)”方法,也就是对同一案件中的不同争议规定不同的连结点,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说是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方法.它是对客观性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方式之一,已为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 因为它能使准据法的选择更符合日趋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情况,从而使案件得到更公正、更合理的解决.例如,在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和合同事实均在中国境内,应适用中国法,但涉案船舶系从俄罗斯进口,部分证据源于俄国,故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及源于俄国的证据的效力,应适用中俄双边条约.总的来说,该案法院较好地采用了“分割”方法,在区分合同、证据、所有权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适用了不同法律.这种司法实践与晚近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也相一致,体现了追求法律适用“明确性”与“灵活性”的最大平衡的精神.但是对该案件的上述法律适用认定,通过分析判决书,还需要作以下三点说明:第一,对于上述两个合同的法律适用.法院分析了与合同有关的联系因素,根据当事人和合同事实均在中国境内的事实,认为应适用中国法,但没有指出法律选择的方法和依据.从案件事实来看,中国法是作为最密切联系地(国)法而得以适用的,也就是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要使判决书更有说服力,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的说理过程及法律依据是必不可少的.第二,对于证据的法律适用.该涉案船舶系从俄罗斯进口,登记文件和公证文件都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制作的,这些文件究竟能否为我国法院所认定而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涉及到其法律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9条的规定,在俄国境内制作的官方文件、经俄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只要经过签署和正式盖章即为有效.因此,法院根据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对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签署的文件和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文件予以了认定,将之作为证据使用.第三,对于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适用.我国1995年《海商法》第270条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规定适用“船旗国法”,但该涉案“尼古拉”号船舶离开俄罗斯港口开往中国大连港交船时,已向俄罗斯船舶登记局注销了船舶所有权,因此其船旗国法无法确定也无法适用.法院认为:“依据中俄双边贸易协定的规定,该船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华埠公司.”也就是说,该涉案船舶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问题,因我国与俄罗斯缔结有双边贸易协定,法院根据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予以了适用.五、结语为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我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适用法律情况的通报》(法[号).通报中指出:“……不少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问题意识不强,甚至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任何分析和论述.涉外案件相对于国内案件而言,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法律适用即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要搞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就必须提高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识.正确地适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基础.人民法院应当在涉外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论理部分首先对于该案应适用的法律作出分析和判断,并具体说明理由.绝不能无视法律适用问题而想当然地适用本国法,也不能只得出关于适用法律的结论而对原因不予阐述.对于上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进一步提高涉外商事裁判文书的水平,维护我国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因此,能否正确运用国际私法,能否正确适用法律,已经提高到中国法院是否公正司法的高度,显示出中国最高司法层对法律选择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的日益重视.尽管中国涉外司法审判改革的道路还很长,任务还很重,但是,加快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立法的进程,树立正确适用法律的理念,应是解决问题和减少甚至避免问题发生的不同进路,从而真正推进中国涉外司法审判改革的建设,树立中国涉外司法审判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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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题,谁会这几题啊?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19.
以下属于结果选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 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应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
B. 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 为实现公正目标,法院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不能视而不见
D. 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
16.
我国哪些法律中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
A. 《民法通则》
B. 《海商法》
C. 《合同法》
D. 《民事诉讼法》
17.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D.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以下属于利益分析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 每个法域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法域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B. 当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在此基础上确定哪个法域的利益应当让位
C. 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
D. 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12.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A. 当事人提供
B. 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C. 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
D. 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E. 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8.
以下属于既得权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 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B. 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 法院考虑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D. 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6.
以下属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 法律包括两大类:人法和物法
B.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C.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
D.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5.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16、ABD 17、AC
1.主合同变更与证责任的关系?
(1)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同意,如贷款展期,保证期间自展期届满之日起算,该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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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 A、《独立宣言》 B、《人权宣言》C、《权利法案》 D、《权利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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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判决出来后何时能生效?”:在判决送达后的第二日起,经过15日的上诉期而没有上诉,判决才会生效。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送达的时间不一致,应以最后送达的当事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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