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参核退伍军人待遇提交参战指数怎么写

2016年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
2016年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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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赣府厅发【2007】17号文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安徽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号文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湖南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浙江浙民优【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云南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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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在部队里当了16年兵,
用户:A773***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在部队里当了16年兵,2010年7月转业,转业后两年没有正式上班,直到2012年12月正式进入现在这家单位上班到现在,请问律师,我现在能享受到年假吗?因为我到公司还未满一年。请律师给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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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从中国民政部获悉,日起,中央财政将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表示,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人民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退伍军人相关法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 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⒈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⒊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⒋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⒍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⒎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 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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