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车是挂靠的,自已交养老保险去办车险保险公司说不能办怎什办

货车挂靠在公司能自己买保险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货车挂靠在公司能自己买保险吗
冉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货车是挂靠到公司的,现在货车保险到期了才知道公司已经被卖了,我能不能先把保险买了
本人有一辆,挂靠货运公司的双排小货车。能否变更成我自己名下的非营运车辆
货车挂靠公司乱收费,不开发票,扣了我的证件保险交不了,怎么办?
我自己全款买的大货车,去年挂靠在东莞一家私营公司,现在想把它牵出自己名下,挂靠公司竟然要两万多的钱才给办理,当时签的合同上说,牵出费用自行承担,公司讲说国家要纳税,要让我交三年的通交费,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我的货车挂靠公司的合同到期了能过户到我自己的名下吗?需要哪些手续?
我的货车挂靠公司的合同到期了能过户到我自己的名下吗?需要哪些手续?
你好,我的货车挂靠给了一家公司,自己经营,驾驶员我雇佣的,但是驾照过期没审,在这时出了事故,我应付什么责任
我自己买的货车挂靠的公司户,现在想过到自己户头,可以吗?
我挂靠的货车公司给我办的假营运证和保险也有问题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你好,我有一辆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由于保险的原因我想与挂靠公司解除挂靠合同,但挂靠公司以合同没到期不予办理。保险对于跑车的人是件大事不能随便就算了,像这种情况能否有其他办法解除合同?甲车队与乙公路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内容为:“为了贯彻省市运管部门推行客运线路公司化、集约化管理的精神,乙公司将B-C-A客运班线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甲车队,经双方协商,甲车队在乙公司的指导和委托下,负责车队的一切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车队经营中成本费用、事故等由甲车队自行承担和处理。”甲车队实际出资所购车辆行驶证显示的所有人为乙公司。乙公司作为投保人就15辆车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后该批车辆陆续出险,出险后因为赔款支付出现问题:乙公司明确表示不使用本单位的对公账户结算甲车队的赔款事宜;甲车队因其不是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想得到赔款而无权取得;丙保险公司赔案理算完毕要支付赔款却因为支付对象问题而迟迟无法支付成功。
该案在赔款支付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甲车队不是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也未约定甲车队可以领取保险赔款。仔细分析如下: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该条规定,只有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题述案例中,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丙公司只能将赔款支付给乙公司。但是乙公司提供声明称“我公司账户不受理甲车队资金往来,甲车队有自己的出纳,其一切资金往来皆由其车队出纳负责收支”,这就给赔款的支付造成了困难;虽然车辆实际由甲车队统一出资购买,但因为甲车队不是被保险人,依法不享有取得赔款的权利;丙公司要支付赔款却迟迟无法支付成功。三方尴尬处境可想而知。
实践中,车辆挂靠还存在以下易产生法律争议之处: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由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第三者也向实际车主出具了赔偿凭证。但接下来的保险理赔就会出现问题:1.由被挂靠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从相关赔偿凭证上看,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并非是被保险人(被挂靠单位),被保险人并未因事故的发生遭受任何损失,无损失即无需补偿,被挂靠单位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2.由实际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实际车主并非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要获得保险金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受到了财产损失。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前述拒赔理由,从法律理论上来讲是有依据的。保险公司对于挂靠车辆的理赔,鉴于前期收取了保险费,而车辆挂靠的情况保险公司前期也多是知悉的,另外,出于市场声誉的考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管是被挂靠单位来索赔,还是实际车主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从以下方面对抗:1.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并非是被保险人,无损失无赔偿;2.实际车主并非被保险人。否则会出现既失掉了业务,又失去了信誉的情况。
但是一旦因赔偿问题形成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就不仅会从这几个方面考虑。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几点理由成立,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虽可能打赢一场官司,但最终结果仍是既失掉了业务,又失去了信誉。
基于以上问题,从规范业务、减少法律风险、赢得市场信誉的角度,针对挂靠车辆承保和理赔,特提出一些建议:
1.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就保险标的是否是挂靠车辆进行询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保险标的是挂靠车辆,同时提供《车辆挂靠协议》对车辆性质进行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车辆挂靠协议》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予以留存。
2.挂靠车辆在投保时,应当尽量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这就确保了车辆产权人、使用人与侵权责任承担人、赔偿人的一致,在进行保险理赔时就避免了相应的纠纷。题述案例中,如果保险单中将被保险人确定为甲车队,那么,也就不存在进行赔款支付时需要将赔款支付给乙公司的问题了。
3.保险合同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无可更改,但保险公司可以与车主和被挂靠单位在其他保险凭证(如保单)上进行特别约定,如“本合同保险标的为挂靠车辆,保险标的的实际车主(使用人)为××,因保险标的侵权所致赔偿责任,××可以凭相关司法文书及赔偿凭证进行理赔,并领取保险金”。
4.对于已经出现的被挂靠单位为被保险人的业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宜告知被保险人通知实际车主,在支付相应赔偿款项时,可以以经办人的身份,要求第三者在出具的赔偿凭证上注明是被挂靠单位给付的赔款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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