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的原则透明原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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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洁高效首先体现在财政透明上
发布日期:日&&&
&& (摘自东大廉政网)在内地,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的公款吃喝和公费出国现象,在香港基本不可能。
  香港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开透明,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预算完全毫无保留地向公众展示,并接受公众查询和质询。其一个部门在网上公开的财政预算情况、支出情况竟然能多达数百页,细化到了&一张公务用纸&、&一张桌椅的维修&,你想滥用公款吃喝,门儿都没有。
  香港政府的财政制度对官员的开支向来要求严格。比如香港审计署曾公开批评个人资料私隐公署办公室有浪费之举。按香港政府的标准,公署办公室55名员工的办公面积应该是732平方米,当时的面积却高达1154平方米。此外,公署还为两任前专员举行饯别晚宴,第一次人均支出750港元,第二次人均支出650港元,审计署认为这不符合香港财政&适度和保守&原则,因此要求两位前专员退还款项。
  在香港,公务员出差公干受《公务员事务规例》管理,规定公干期间涉及的开支,包括住宿、膳食、洗衣、一般应酬、交通、零用杂费等,一律由公务员领取的膳宿津贴中自行支付,要求非常严格。例如,出发当天在香港饮食等费用一律不计算,有关申请必须逐级审批,部门首长的津贴申请以及任何人的超额支出,都必须经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审批。
  今年2月中,香港特首曾荫权过去4年来的外出访问开支被公开。这份统计文件,只要传媒向香港特首办公室索取,半天内便可以拿到。文件中详细披露了曾荫权从2007年11月到2010年11月之间外出访问的明细安排,包括每项活动日期、地点、行程项目、机票费用及其他开支情况。
  文件透露,4年来,曾荫权外访活动共40次,开支总金额为987086港元,其中机票费用为54万港元,另有44.7万港元为其他支出。从这份被传媒广泛报道的文件中,普通市民都可以了解到特首外访行程中的安排,平均在每个地方停留时间不超过3天,3次外访活动当天往返&&包括去年10月20日,赴上海主持世博会香港活动周的闭幕仪式。
  类似香港特首差旅费这种信息公开,在香港人看来,早已习以为常。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教授曹景钧表示,在某种程度上,香港政府是相当乐意公开类似的信息的,&因为香港的反贪、廉洁和高效,在国际上是非常出名的,公布这一类信息,对于塑造政府形象非常有利。&
  市民普遍认为,香港的廉洁和高效首先就是体现在财政透明上。除了特首、三司司长及一众高官的薪酬福利不是秘密之外,香港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都需要征求市民的意见,同时要将政府各部门的详细收支记载制作成小册子、网页,方便市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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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住财政公开透明的牛鼻子
徐州人大网 www. 日期: 10:22:39
――徐州市人大推动财政公开透明纪实
&&& 7月,清华大学发布《2013年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调查结果表明,我市财政透明度位列江苏省第一。
&&& 8月,在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市财政局局长韩冬梅受市政府委托,在会上表态:积极推进去年部门预算公开的12家市级单位,在今年下半年公开部门决算;除涉密部门外,所有市本级预算单位和民生类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也将予以公开。
&&& 这是我市近年来财政公开工作的缩影,表明我市财政公开工作正在大步向前,其背后是市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形成合力,积极推动的结果。
&&& 【背景】以规范透明为监督切入点
&&& 政府的财政资金,是“众人之财”,预算就是政府用“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怎样才能保证“众人之财”理性地用于“众人之事”呢?作为具有法定审查职权的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进行了深入探索。2010年1月,十四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形成决议,指出:财政预算工作要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促公开,不断提升公共财政服务水平。随之,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具体要求: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以部门预算为龙头的预算编制体系,强化以绩效评价为龙头的预算监督体系,优化以国库集中支付为龙头的预算执行体系,积极有序地创造公开条件。
&&& 【基础】给部门预算划“细框子”
&&& 透明、公开对地市一级并非易事。首先要做的就是夯实部门预算,为透明公开打好必要的基础。部门预算工作不实,公开工作就没有依托,公众监督就没有“抓手”。从2010年始,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力促“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力戒 “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老毛病。在抽查中,对于个别政府性基金编制、使用不规范,少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纳入财政收支预算,个别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名称与内容不符等问题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 通过人大、政府的合力工作,我市的部门预算工作日益细化、科学,预算公开的基础工作逐渐有了大致的轮廓:从2011年起,市级部门扩大预算单位编制范围,对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但财务尚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要单独编制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也大有起色,积极推行基金预算网上编制,实现部门预算编制与专项资金整合、绩效目标管理相结合。从实际效果看,土地出让金、彩票公益金、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等支出项目越发细致密实,政府性基金管理上了一个新水平。在此工作基础上,部门预算软件中增加了预算公开报表,即预算单位的收支预算表和“三公”经费预算表。目前,打开厚厚的部门预算本子,&按功能分类的类、款、项比较清爽,每一项支出的用途更加细化,“按图索骥”不应成为难事。
&&& 【攻坚】打开专项资金使用的“暗盒”
&&& 在做好预算公开的基础工作中,如何管好部门专项资金是一项攻坚战。在实务工作中,一些专项资金小而散,重叠交叉,存在着监管乏力、退出困难、绩效不优等问题。在2012年初的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人大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指出:推进专项资金滚动预算编制,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
&&& 2012年7月,在市人大支持下,市财政系统再次健全三个智库:健全专家学者库、健全中介机构库、健全监督指导库。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专才的作用,把项目的使用过程一步步晒在阳光下。
&&& 目前,徐州市本级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要经过“两道关口”。第一道关口就是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论证评审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教授、部门业务骨干等专家对目标设定开展评审,对其中专业要求高、技术性强的项目,采取整体委托的方式,交由专门的机构评定,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绩效社会评价体系。现在已有8家事务所、4家咨询机构、21家科研机构进入中介机构库。第二道关口就是项目完成后的第二道评审。在经过自评、中介机构初审,专家定审三个环节后,评审结果与下年预算和后续项目挂钩。
&&& 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智库专家开放的基础上,市人大还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2年,9个市级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2012年财政专项支出自评价结果,涉及37个项目,8.2亿元资金。
&&& 目前,预算绩效管理的理念已渐入人心,部门陈述、专家评估、实地勘验、现场质询、量化评分等程序已成为常态。一些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半开玩笑地说:“财政的钱越来越不好花。过去是要钱难,现在是花钱难。”
&&& “项目预算要公开,决算的结果要公开,目前是在专家组、中介机构面前公开,将来还要进一步推广向社会公开,公开还要与问责问效相结合。”在实践工作中,人大财经委与政府财政部门对此早已形成共识。今年6月,徐州的经验做法被&《中国财经报》在头版头条大力推广。
&&& 【推进】部门预决算向社会公开
&&& 随着部门预算编制细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化水平提升等一系列工作的积极开展,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的条件日趋向好。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指出,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部门预算公开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预算公开机制,积极有序地扩大预算公开范围和细化公开内容。当年8月,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了部署。其中:对12家部门预决算公开作了明确规定。
&&& 由于我市公开部门预算在江苏省辖市中是先行先试,12家部门“丑媳妇见公婆”难免还有些羞答答。但截至日止,人大财经委对上述单位的网页监督浏览,无一缺席。12家部门预算公开包括以下基本格式和内容:一是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的文字概要;二是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表;三是本部门收支预算表中的简要说明(用于对本部门收支预算进行解读和释疑);四是各部门将本部门涉及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重大民生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一并向社会公开。
&&& 今年年初,市人大要求政府财政部门认真总结上一年部门预算公开工作试点经验,继续推动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促公开,力争市级部门一级预算(非涉密)全面公开。按照要求,市财政部门上半年出台了机关会议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编制改革、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意见的等一系列扎实举措,进一步夯实了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的基础。
&&& 今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风光长宜放眼量,东风吹来满眼春。随着公开环境的不断优化,徐州人大将扭住财政公开透明的“牛鼻子”,进一步看好人民的“钱袋子”。
张跃进 &&沙& 泉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国际影响及其启示_行政法研究_中国宪政网
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国际影响及其启示
作者:董妍 &
&&&&摘要:& 新西兰的财政信息公开体系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规范财政信息公开规则体系的形成历时近十年,呈现出立体化的特点,包含了报告制度、预算透明以及监督审查等制度,并充分吸收了国际社会的有益准则和技术规范。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表明,合理的权力配置模式是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财政透明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不断更新是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得以发展完善的动力,充分融入国际社会是完善其规则的有益途径。
&&&&关键词:& 财政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 在世界诸多发达国家财政信息公开法体系当中,新西兰的财政信息公开体系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并产生了较大影响。其相对完备的财政信息规则体系及有效运作使其成为国际社会中财政信息公开实践的佼佼者。在中国政府大力推行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今天,梳理研究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国际影响,可以对完善我国现有的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提供有益的理论与经验借鉴。
一、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规则体系的构建,形成于以提高政府绩效为目标的公共管理运动之中,历时近十年。自1970年代中期以后,新西兰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政府支出占GDP比例大幅上升,政府信誉自1980年代开始不断下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鉴于此,新西兰开始关注行政绩效,推行新的财政政策。在强调“管理者责任”的核心理念指导之下,新西兰开始了一系列改革,并不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改革成果。1986年通过的《国有企业法》(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ct, 1986)明确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原则并首次在公共部门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会计计量基础。三年后《公共财政法》(The Public Finance Act, 1989)获得通过,这部法律强调了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及报告义务,同时明确规定以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使其成为政府部门的统一会计计量基础。根据财政情况的变化,新西兰于2004年进一步修订了该法,明确了各项规则的操作准则。1993年新西兰议会又通过了《财政报告法》(Financial Reporting Act, 1993)进一步强化了公共部门对于权责发生制会计计量基础的应用。于1994年7月1日生效的《财政责任法》(The 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 1994)是迄今为止在财政信息公开方面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反映了新西兰财政改革的核心理念,体现了自1970年代后期开始的改革的有益成果,更为重要的是这部法律中包含了一系列财政改革的新发展,特别是在报告制度和财政透明度方面,该法以其先进的理念,较为完备的规则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普遍赞誉。除上述规范以外,《新西兰官方信息法》(New Zealand’s Official Information Act,1982)在促进财政透明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国际影响
新西兰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充分与国际社会融合。不仅在国内获得了肯定,提高了政府财政透明度和财政政策质量,而且一再获得国际社会的称赞,赢得了声誉,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从而使其国内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与相关国际规则形成了良性互动。
(一)国际规则对新西兰的影响
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之初,就注重对于国际社会既有规则的借鉴和吸收。如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显然借鉴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国际经济发展合作组织提出的“黄金法则”、“赤字天花板”、“审慎预估”等规则。
“黄金法则”,是将政府债务的增加与公共投资联系起来并力求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的方法。国际经济发展合作组织指出,黄金法则能够使经济运行处于可控制的状态,保持税收与支出平稳。不过,建立黄金法则也需要使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计量方法。鉴于此,《财政责任法》的财政责任原则,首先明确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公共部门的会计计量基础,为实施黄金法则提供了技术支持,而后又在这部法律中对黄金法则的内容予以体现,要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税收和支出之间要保持平衡,以维持经济的良好运行状态。
“赤字天花板”源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限制财政赤字占GDP一定比例的规则,最初适用于欧盟国家。依据该规则,合理的预算应当保证财政赤字不得高于GDP三个百分点。新西兰《财政责任法》规定短期财政政策应当考虑特定的财政目标,比如在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BPS报告中就明确了下一年度的财政赤字不高于GDP的3%。
“审慎预估”指财政政策的制定应当审慎地考虑目前的情况,尽可能地周全考虑目前的经济形势。《财政责任法》长期财政目标要求行政机关在收集并考虑所有影响经济形势的信息后方能作出判断,就体现了“审慎预估”规则。
(二)国际社会对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评价
新西兰在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真诚态度与积极实践使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盛誉。多个国际组织都对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予以高度评价。
2003年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在其发布的报告中指出:“新西兰是公共部门透明实践方面的杰出代表”,“1989年的《公共财政法》,1993年的《财政报告法》同1994年的《财政责任法》一道诠释了这种杰出性”。2007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发布的报告中指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新西兰已经建立了包含自由浮动汇率、通货膨胀目标、和中期财政计划在内的,在金融和财政领域内高度透明的框架。”
也有学者对新西兰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予以高度评价,James E. Alt在其论文中用不同方法统计了部分国家财政透明度。在其统计中,新西兰以11分高居榜首(满分10分),而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则分别以8分、7分和6分,列第二、三、四位。
(三)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对其他国家的促进
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对其他国家财政信息公开规则产生了切实的影响。
在1990年代,许多国家面临着新西兰改革前同样的财政困难,一些国际组织也致力于帮助这些国家摆脱困境。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体系的建立为解决各国政府财政危机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方案。受新西兰影响最大的国家是其邻国澳大利亚。1998年澳大利亚通过了《预算诚信章程》,以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提高预算决策质量,提升政府威信,化解危机。其中的“合理财政原则”便是在吸收新西兰“财政责任”以及“合理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英国制定的《稳定财政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新西兰制定“长期财政目标”方法的影响。
三、若干启示
新西兰较为完备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给予我们如下启示:
(一)合理的权力配置模式是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
财政信息公开的权力配置模式主要指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中的规则制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权力归属问题。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应当以执行权为核心。行政机关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掌握最详细的财政信息,因而财政信息公开的执行权应当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同时,行政机关是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主要监督对象,由行政机关履行公开职责,也是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当确定执行权的归属之后,规则的制定权和监督权就应由其他主体行使,一则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过多考虑自身利益,以致逃避应有责任;二则可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恰当的依据。当然,由于财政工作的特殊性,应当允许政府在实施财政信息公开规则时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变通,但必须严格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澳大利亚、英国、美国也都采用了这种权力配置模式。
就中国目前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在权力配置模式上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为,财政信息公开的规则制定权与执行权常常被行政机关集于一身。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可见的关于财政信息公开的规则大约有25个,这些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都毫无例外地是行政机关。如此集制定与执行实施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与规则为一身的体制,首先不利于规则本身的质量保障。一些应当公开的关键信息很有可能在立法阶段就被模糊化。基于宪政原理,财政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和计量基础,甚至是报告格式,都应当由权力机关负责制定,而由行政机关专责来执行与实施。新西兰正是采取了这样的权力配置模式。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则制定权掌握在国会手中,执行权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监督权由审计机关、议会和公众共同行使。这种权力配置模式才能使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效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此外,在制定规则时还应当考虑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具体的、可操纵作性较强的制度,过于笼统的规则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权力机关制定规则时应将规则尽可能地细化,这样才能防止行政机关实施制度时的随心所欲。在应然的状态下,公开的主体、范围、方法、详细程度、都应当有明确的外部规定,才能有效规范行政机关地财政信息公开行为。前文已述及新西兰法律对于会计计量基础、报告内容、格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使行政机关的财政信息公开行为尽可能地被规范为便于监督和评估的模式。相比之下,目前我国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还存在着公开行为尚无详细规则可依的问题。2011年,我国地方政府和中央98部门积极地公开本机关的“三公”预算、决算,这是我国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过程中令人欣喜的一件事情,但是稍加留意这些行政机关所公布的数据即可发现,公布内容不但数据过于简单,且各部门公布数据的内容、计算方法和详细程度不统一。其中,外交部更是以“三公”经费涉及秘密为由,公开表示不公开“三公”信息。国务院港澳办和侨办则宣称自己不在98家公开名单之列,因而不公开“三公”经费。就目前公布的“三公”信息中,公众很难真正地了解各部门“三公”消费的真实情况,财政信息公开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公众的监督权还难以落实。这些都是由于外部详细规则缺失所造成的。在制定财政信息公开规则时还应当建立一个有效实施的规则体系,以《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法》、《财政责任法》或者《财政报告法》等法律为基本法,再辅以不同类别财政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则,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规则体系。
(二)财政透明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在将财政透明既作为提高政府财政决策水平,化解危机的手段,又在实践中将其逐步提升为促进公众参与,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管理的价值目标方面,新西兰的经验也具有借鉴意义。
不言而喻,新西兰是在面临内外困境之时才实施财政透明政策的,其中的功利性不能否认。就其实施的效果而言,这项制度在提高政府财政决策水平,化解危机,提升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方面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目标也正是新西兰政府改革的最初目的。然而,正如司法诉讼程序一样,财政透明既是政府实现既定财政目标的手段,也在实践中逐渐成长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追求,而不仅仅作为一种实现特定财政目标的手段而存在。因为透明财政本身已经成为对于人民主权、民主等基本宪政理念的诠释。伴随时间的推移与公开理念的普及与深入,财政透明程度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文明与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IMF每年发布的报告以及OBI的发布都日渐显示出财政透明作为一项法治目标的重要价值。
就中国而言,据有关报道地方政府大规模的投融资带来了巨额债务,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急剧膨胀,已面临着一场债务危机。与此同时,央行和银监会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数额相差达5万亿之巨,行政机关公信力受到了严肃挑战和质疑。缓解这场债务危机除了清理地方融资平台、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等传统途径外,借鉴改革政府会计制度、让隐形债务阳光化等新途径无疑也是新西兰提供的有益经验之一。新西兰的经验已经表明,经济措施之外的制度保障是缓解和最大限度避免债务危机的有效途径。自2010年开始,中国大陆地区的财政信息特别是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在各地展开,特别是2011年98家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在推进财政透明方面前进了一大步,随之而来的,公众亦开始了对于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与评议。因此,不妨以此为契机,借鉴新西兰的经验,通过进一步推动财政透明度,兼而实现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与促进公众参与,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管理的双重价值目标。
(三)通过不断地试错发展过程,保持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持续发展
同其他制度一样,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也需要在不断地试错中才能得到发展和完善。新西兰从1986年通过《国有企业法》算起,至1994年通过《财政责任法》,历时近十年。这十年中每部有关财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诞生都经历了试错与改进的过程,2004年新西兰国会又依据所处的新环境和面临的新问题,通过了《公共财政法》修正案,对原法中三十四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在本次修改中,不仅删除了“年中财政声明”、“内部声明草案”,甚至整个删除了原法第七部分安全和情报部门的规定。正是这种不断的试错发展过程才使得新西兰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日趋完善。中国目前有关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规则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达到需要随时更新和修改有关规则的阶段。但中国在制定有关规则时,显然应当分析借鉴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个案经验,注意通过不断地试错发展过程,来推进并保持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持续发展。
(四)充分融入国际社会是完善规则的有益途径
新西兰在建立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之时,最直接的原因虽然是国内的形势,但其在构建本国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之时却不仅限于对国内形势的考虑,而是充分考虑了国际因素,顺应了日益展开的信息公开的法制潮流,积极吸收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透明国际、国际经合组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有关规则,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国内财政透明制度。在该体系建立之后,新西兰又不断根据自身所处的国际环境,调整这些国内规则,使其不断地满足国内和国际社会要求,直至将其发展“成为遵守SDDS标准的楷模”作为自身制度建设的目标。与之相对应,新西兰的这种理念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回应,澳大利亚等国就借鉴了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的理念和规则。而有关国际组织的报告也多次对新西兰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予以高度评价,对其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因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已经使得各国经济的发展融入到了全球市场当中,各国制定的财政政策已经不能仅局限于本国,还要着眼于国际经济形势和有关规则,这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与之相关的财政政策公开的技术标准也应当兼顾国际社会的标准和习惯,不应仅局限于国内的思维。而国际社会的标准往往是在长期的实践中,结合先进理论制定的,通常代表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先进成果。因而,更积极地借鉴国际社会的标准,将自身制度融入国际社会,无疑是不断完善其规则,提高其制度水平的有益途径之一。当然,这种借鉴归根结底还是要依据国内的情势而做出相应的定夺。就新西兰而言,其对于国际规则中的“债务警戒线”规则便没有借鉴。这也是源于其自身的制度建设需要而作出的选择。
注释: John Janssen, New Zealand’s Fiscal Policy Framework: Experience and Evolution, Treasury Working Paper, 01/25. 具体来说,此次改革的理论基础有二,一是管理学基础,即公共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的结果负责,在预算允许的范围内使机构得以正常运转;二是经济学基础,即管理者的利益应当和管理结果密切联系,以防止其管理效率低下。 IMF Article IV Consultation Report,2007, https://www.imf.org/External/Pubs/FT/scr/2007/cr07180.pdf. Code of Good Practices on Transparency in Fiscal Policy, http://www.estandardsforum.org/new-zealand/standards/code-of-good-practices-on-transparency-in-fiscal-policy#James E. Alt,Fiscal Transparency, Political Parties,and Debt in OECD Countries, http://www.rwj.harvard.edu/papers/alt.pdf
董妍、耿磊:《澳大利亚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制度述评―――以1998年为中心》,《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三部门不公布“三公”经费&&公布“三公”目的在监督,人民网:.cn/GB/.html 地方政府债务黑洞调查,凤凰网财经,/news/special/dfzwwj/。 Code of Good Practices on Transparency in Fiscal Policy, http://www.estandardsforum.org/new-zealand/standards/code-of-good-practices-on-transparency-in-fiscal-policy#
作者简介:董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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