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考试重点期中考试题目:什么是中性包装,试分析为什么对中性包装在对外贸易实践中会存在较大争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 · · ·
您当前的位置: →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篇一 :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商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请问,如起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3、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 東 ”字(繁体“东”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東 ”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试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4、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发现有40包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为保证质量,卖方认为:UCP6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5%的溢短装。于是,少装40台。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5、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如何处理?6、国外某商人拟购买我“菊花”牌扳手,但要求改为“鲨鱼”牌,并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问:我方可否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律与惯例,凭样品成交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一致。在通常情况下,如交货品质优于样品,买方一般会接受,故很少发生因此而引1起的争议。但是,如果出现本案情况,或者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买方觉得这笔交易对自己不利时,就有可能以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为由而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2、分析:本案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合同买卖的合同,但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使其变为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必须与样品达成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教训:1,要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事。本案合同系规定凭规格买卖,履约时,只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及时交货就行,根本没有必要再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这是多此一举。反而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给履约造成实际困难,并导致不必要的损失。2,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凭样成交的做法。凭样成交时,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故履约时容易产生争议,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法,特别是与其他表示品质的方法同时并用,更应慎之又慎。当采用凭样成交时,应保存好样品,以利对照。为了宣传商品,对交易前寄送的样品,应明确表示仅供参考,以免对方产生误解。3,合同条款应当完备。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在仲裁地点方面又达不成协议,致使解决争议带来一定的困难。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家,它们习惯上使用繁体字,加之,本案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凭L/C付款方式,故不宜随意将来证中使用繁体字的规定改为简体字,以免发生误解或引起麻烦。还要指出,唛头本属于货物包装的标记,原则上应与指定的字体和符号相同,不得随意改动。否则,会导致不良后果。规定主要是针对大宗散装货,按数量计量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包装货物和按个数计件者。 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可以不予理会。至于所制服装的色差,完全有可能是由于对方加工部门将不同批次的原料任意混用所致,对此,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6、对方这一要求事实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应注意的问题:(1)在接受指定牌号或商标时要了解该商标或牌号是否在国外已有第三方进行注册。(2)为安全起见,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3、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4、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5、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2质。因为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而且风险划分界限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所以卖方并不负责货物一定能安全到达目的港。而本案中规定卖方保证到货与“装运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另外,CIF术语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规定“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与象征性交货的特点相抵触。||若对方要求我方保证到货,则应选用D组术语。 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贸易惯例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没有包括此项费用,所以美商要求合理。 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本来CFR术语下,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但是风险的转移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货物需要特定化。而本案中货物装船时是混装的,并没有对货物进行特定化,则风险不转移,所以该案中货物遇高温天气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4、 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因为按照FOB成交,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卖方可以接受委托代办,但是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风险,本案中卖方租不到船,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所以卖方不承担延误装运的责任。《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应该付款,不管货物是否安全到达。而且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本案中我方已经向银行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已经议付了货款。现在货物损失,我方不负责,买方自己承担该损失,但是他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为卖方将保险单背书后,买方即成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而且买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该笔业务中,我方选用的贸易术语是否妥当?若不妥,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7、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应由哪方承担该损失?为什么?8、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则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使双方都满意?1、我向美国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数十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因货物须经日本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货到美国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全部货物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取走。待我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随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拒赔。问:船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否成立?2、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A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3FCA术语成交。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采用FOB术语有以下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 则》的规定,CFR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CFR合同中卖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 8、答:应选用EXW或FCA术语。因为根据“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的要求,可排除C组和D组术语,因为这两组术语下都是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根据“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的要求,可排除FAS和FOB术语,因为这两个术语下,卖方都需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而EXW或FCA术语可满足双方的要求。但采用EXW术语的前提是买方能办理出口通关手续,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货地点应在乌鲁木齐。是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保证在目的港提货的提单。如货物在第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损失,则第一承运人可以不负直接责任。现货物已经安全到达目的港,则与第二程船无干。第一承运人必须负责。2、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因为:(1)根据《UCP500》的规定,一个限量分批交货信用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以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2)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按时履行合同时,该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公约》不适用于信用证。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利。3、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20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4、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5、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日,议付有效期为日。我方按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6、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上海与香港M公司成交铁矿砂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IF价格条件转手给澳大利亚某公司,港商信用证规定:价格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悉尼,但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问港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7、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4为:CY/ CY,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自行封箱后将整箱货物延至集装箱堆场。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集装箱堆场负责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并由收货人开箱验货。本案中,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装箱时的疏忽造成的,因而,我方不能推卸责任。四十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500吨货物虽然分别在青岛和烟台分两次装船,取得两套单据,但系装到开往同一目的地的同一轮船上,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银行拒绝付款无理。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根据《UCP500》第四十三条a款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方承担。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要求港商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已付"改为"运费到付";2)要求港商在装船前将从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7、答: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1、我按CIF出口45头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落而落海。(1)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2)如果按CFR条件成交,结果又如何?2、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4、我按CIF条件向中东出口货物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海运途中因中东战争货船被扣。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5、我按CIF向欧洲出口棉布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其中30包遭受水渍。问: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我方应该怎么办?6、我某公司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潮解,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7、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未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5范围。买方办理保险。保险条款虽然规定的是“仓-仓”但因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无保险利益,所以保险责任其实是“船舷-仓”。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无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卖方因不是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运货物保险的规定,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货物如果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在此前或此后由遭受了海上自然灾害,则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4、保险公司不赔付。因战争而导致的提货不着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即不属于水渍险也不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5、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货物遭受水渍的损失属于淡水雨淋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该损失是由于船方的过失造成的,我方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索赔。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即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因此,花生糖变质是由于运输延误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可凭清洁提单向向船公司索赔。 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可凭商检证书和合同向卖方索赔。8、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羊肉已变质。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8、不合理。因为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如由于罢工而引起的劳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等不赔偿9、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提供的货物和单据亦不能接受,希望贵方退还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用。??”请问卖方应该如何处理?理由何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在?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9、(1)案中海水渗入船舱造成货物损失近港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和船舶遭遇恶劣气候,导致某货主的部分货物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被海水浸湿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其他一切损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失都属于共同海损。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2)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所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有损失都赔偿。海水浸湿。(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 1、港方银行保兑信用证表示它承诺进行上所属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无追索权的议付,但款项最终由开证行支付。(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但根据《UCP 500》第十九条d款的规定,如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果偿付银行未能在第一次提出索偿或按照信1、某国受益人根据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用证规定或双方同意的方式提出索偿时进行提供了合格的单据,其汇票由香港保兑行立即偿付,开证行应该负责议付行的利息损失。因议付。但是,议付行以后向受益人寄去利息清此,本案例中受益人无需对议付行因为迟延偿单,因为议付行向纽约偿付行的电传索偿迟延付而遭受的利息损失负责。了30天才获付款。受益人根据UCP600的有关2、不可以。因为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规定否认其支付利息的责任。请问根据定履行。UCP600的规定,受益人是否有承担利息的责任? 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并提交合格单据,2、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开证行就应付款。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行就应负责。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与合同4、按照UCP500第三条“信用证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的规定:“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是否可以?为什么? 家银行做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3、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b)受益人在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简言之,信用证是独4、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但若信用证条款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而对方所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很容易使卖方处于或违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反贸易合同、或不能得到正常结算的两难境中。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地。希望将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改成与合同条款6、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保持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装运,所以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银行代收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关则可接受。试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于第X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是什么?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之中,我方亦与我方的最终用户联担;二则由进口商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主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对于贵方所 动权便掌握在进口商手中。65、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7、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8、日由英国一家银行开给国内ABC公司L/C。L/C有关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总金额约USD100,000,数量1000公吨,圆粒白大米,每公吨USD100,CIF利物浦。ABC公司接到L/C后即备货,于10月25日全部货物装运完毕,持整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后不同意议付,其理由为议付金额USD100,500,超出L/C规定的USD100,000。请分析银行这样处理合适吗?为什么? 9、某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提单开立日期为某年5月8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需要在运输单据开立后15天之内向银行结算,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16日。请问汇票需要在哪一天之前开立?10、某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另一家银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取得单据并向通知银行议付,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传递给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7个工作日以不符点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1、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是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75、我外贸企业应坚持向代收行索款,因为D/P?T/R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但如果受出口商指示借单,则出口商自担责任。7、坚持向该外资银行索款,因为信用证经过保兑后,保兑行和开证行同样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UCP500》第三十九条b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5%的增减幅度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中之一是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9、据《UCP500》第四十二条“到期日及交付地点”a款的规定:“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得到期日。”b款:“除第四十四条(a)款规定外,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提交单据。”因此,汇票的出票日期必须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另据第四十三条“对到期日的限制”a款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期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由此可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日期不应迟于从装运日期第二天起计算的第21天,但无论如何不应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而这一前者为准。另据第四十四条“到期日的顺延”a款的规定:期限,或第四十三条规定所适用的交单的期限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因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而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及/或装运日后一定期限内交单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本案例中,出口商需要在5月16日之前开立汇票向银行结算。在收到单据后七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决定拒绝或接受单据。因此本案中,即使不符点存在,开证行也不得拒付。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以向卖方索赔。2、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4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次努力,于2005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4、某国A外贸公司向国外B公司进口普通豆饼2万公吨,8月份交货。在4月份,B商豆饼收购地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B致电我A公司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其交货责任。问: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2、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传真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传真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8示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5月31开标,我方中标。随即传真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中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多方努力仍造成了逾期交货,对此,中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事件的认定原理来分析。本合同可适用《公约》按《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条件,B商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合同标的是普通豆饼,属种类货,(可以完全替代)又未规定产地,完全可以替代,另洪水发生离交货时间还有4个月,B商有充足的时间从其他地区备货,故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B商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不合理,A可不予理睬。若B商到期不履约,则A方可向其索赔。因为按照《公约》第20条的规定,该案中的发盘有效期规定了一段期间(15日),但未注明从何时开始算,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所以应按信件投出日即4月4日理解,而纺织厂的接受通知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则合同成立,H公司应该履行交货的义务。的规定,一项发盘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但是该案中德商的发盘不能撤销。因为中方询盘中已经明确告知对方中方邀请发盘的意图是为了参与投标,而德商知悉中方意图后向中方发盘,中方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所以该项发盘不能撤销。中方中标后立即通知德商接受,接受生效,合同成立。3、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注释: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 4、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是否达成?5、我某公司向英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裁决?6、某月18日,我方向德国A商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A立即电复:“你18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一级红枣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试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7、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盘出售某商品,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8月22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市价上涨,9月24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9月2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9撤回发盘;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我方可以撤销发盘。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发盘在未到达受盘人即未生效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我方于10点发盘,下午2点发现问题时,发盘还没有到达受盘人,所以我方只要将发盘的撤回或修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则发盘可以撤回和或修改。《公约》又规定,若发盘已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得以撤销。所以若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则发盘已经生效,而客户未接受,我方可以撤销发盘。 的规定,构成接受的其中一个要件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将是无效接受或还盘,则原发盘失效。该案中对方对支付条件进行修改视为实质性修改,构成还盘,原发盘失效,交易不能达成。不过对方次日发来的电传可视为一项新的发盘,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可以达成,但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变化。 合同不成立。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接受的其中一个要件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将是无效接受或还盘,则原发盘失效。该案中英商对解决争议的办法进行修改,按照《公约》的规定即构成实质性修改,此接受是无效接受,合同不成立,我方可以将信用证退回。 成立。因为对发盘人条件提出非实质性添加、限制或修改,一般视为有效接受,除非发盘人及时表示反对。该案中德商对包装条件进行修改,按照《公约》的规定,这种修改应视为非实质性修改,可以视为有效接受,除非我方表示反对,但我方实际并未表示反对,所以合同应视为成立。7、 答: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接受应在有效期内做出才是有效的,对于由于受盘人的过错造成的逾期接受一般应视为无效,除非发盘人及时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接受可以有效。该案中的接受即属于这种逾期情形,而发盘人并未发出表示同意的通知,所以视为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所以我方不应该发货。1、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3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3、我某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3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以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写了该商品的统称:“MOTORS”。 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4、我国A公司向印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保险单一式两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105、我某公司向国外出口某商品,L/C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交单期为6月10日前,L/C的有效期为6月25日。该公司收到L/C后,及时准备货物,但因产品制作时间较长,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装运后取得5月29日签发的提单。我方制作好单据于6月8日交单时,恰逢6月8日和9日是银行非营业日。 问:我方最终能否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UCP500》的规定,原证的条款,在受益人向通知该修改的银行发出他接受修改之前,仍然对受益人有效。该案中我方对投保加两成的修改未表示同意,而是按照原证条款投保、发货,即原证的条款对我方有效,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原证的规定,开证行无权拒绝付款。果:A、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证人《UCP500》的规定,商业发票上对货物的描述应与L/C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的统称。该案中制单员对商业发票的描述是按合L/C的规定,所以付款行无权拒付货款。 按照《UCP500》的规定,除非L/C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2)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 (3)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成立。因为按照《UCP500》的规定,若L/C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低投保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而本案中保险金额等于发票金额,所以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5、答:我方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因为《UCP500》规定, L/C的交单期和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装运期不得顺延。本案中虽然L/C规定的交单期是6月10日前,但6月8日我方交单时遇到银行非营业日,所以交单期可顺延至6月1、我某公司与国外一公司订有包销某商品的包销协议,期限为一年。年末临近,因行情变化,包销商“包而未销”,要求退货并索赔广告宣传费用。问:包销商有无权利提出此类要求?为什么?2、A公司在国外物色了B公司作为其代售人,并签订了寄售协议。货物在运往寄售地销售的途中,遭遇洪水,使20%的货物被洪水冲走。因遇洪水后道路路基需要维修,货物存仓发生了8000美元的仓储费,问:以上损失的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3、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B公司为A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不久,A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并指定中国C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 问:A公司有无这种权利? 4、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以信贷方式向我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代销产品。根据补偿贸易的要求,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为什么? 5、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一批精美瓷器,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的过目或不过目,卖方对商品的品质概不负责。”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出现网纹,严重影响这部分商品的销售。该公司因此向拍卖行提出索赔,但遭到拍卖行的拒绝。问:拍卖行的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8、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传真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11方式下,供货人和包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包销商承担经营风险,现在货物未销售出去的风险应由包销商自己承担。2、 答:以上费用应由寄售人A公司承担。因为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货物没有售出之前的所有权属于寄售人,有关的经营风险和费用也是由寄售人承担。公司作为这种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对这种产品享有独家经营权,A公司在中国内,无权再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理同类产品。该案中尽管所以A公司无权指定中国C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信贷基础上,二是外商要承诺回购产品,而该案中外商只是要为我方代销产品,而不是承诺回购产品,这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条件。5、 答:拍卖行的拒绝无道理。因为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应允许买方提出索赔,而该案中瓷器出现网纹就属于这种情况。第33条规定:当约定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则双方签订了确认书,合同才生效。该案中我方正研究有关条款的措辞,确认书尚未生效,所以合同未成立。我方可拒绝开证。篇二 : 79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实践报告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实践报告一、实践目的和意义1、实践的意义:巩固已学过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掌握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可能出现的问题,使本专业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的投入本专业的相应工作。2、实践的目的:(1)巩固并深化学生已学过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知识的记忆和理解。(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毕业后加快投入工作适应期的能力。(3)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并对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4)培养学生对资料进行查阅,分析、归纳整理和使用的能力。二、实践内容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案情简介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 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但B公司仍不付款。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处理。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该费用,最终东方公司损失20%货款和托收费。分析:1、东方公司在此案例中存在那些问题?2、此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扣除托收费是否合理案例分析:(1)签约失误。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开立信用证的期限,只规定装运期为5月。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和某些国家法院的判例,买方应在装运期限开始之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给卖方开出信用证,或者最迟亦应当在装运期开始的第一天给卖方开出信用证,以便卖方能放心地装运货物。因而本案B公司最迟应在5月底前开出信用证,以便东方公司能在5月份内装船。而B公司于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上擅自修改装运期为7月20日,与合同严重不符。当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时,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要求开立信用证,这也是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的先决条件。当B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开具信用证,已构成根本违约,东方公司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东方公司审证时未提出异议,未及时交涉索赔。(2)审证不细,未注意信用证软条款。本案,信用证规定的&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这一条款就是软条款。即如果B公司不提供授权书,则信用证未生效,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可随时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撤销信用证。东方公司对信用证软条款未引起注意,以致在信用证议付时,被议付行拒付。而且在信用证尚未生效的情形下,急于将货物装船,使自己一步一步丧失主动权。(3)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结算方式。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结算方式,意味着本来应由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转移到了买方身上,即由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以致交货后付款没有保证。信用证与托收结算方式不同的最大特点在于:信用证是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卖方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履行义务,单证相符,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付款;托收是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作为卖方的代理人,根据其指示行事,银行不承担付款的责任,若买方收货后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则委托行或代收行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他们的责任只是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于遭到拒付时把情况通知委托人(卖方)。因而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卖方在收取货款方面有很大风险。在采用托收方式付款时,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恰当的险种,一旦发生事故,买方不付款赎单,面临钱货两空的境地时,卖方可从保险公司求得补偿。(4)托收指示书的不完整。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22条规定,除非托收指示书规定该项手续费/或费用不得免除,否则托收指示书虽列明托收费由受票人负担而受票人拒付时,提示行仍可免收手续费/或费用并按不同情况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项式,受票人拒付的手续费/或费用仍应由委托人负担,并可在收到的款内扣除。本案,东方公司虽在托收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但未明确&不得免除&,因而委托行在B公司拒付托收费时,从委托人东方公司应收货款中扣除,是符合《托收统一规则》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东方公司应在托收指示书明示:托收费由B公司负担,不得免除。(5)托收制单不慎重。东方公司未按B公司方面的特殊规定制作单据。将产地证与发票联在一起。另外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这给B公司拒付货款提供了理由。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的规定:“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审查单据的义务。”即一般要求银行只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审查单据,对于单据的形式是否被接收,银行并不承担责任。如果某个国家的银行或海关对单据的格式和内容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则出口方在制单时应充分考虑,以避免托收时被拒绝付款。案例2 运费变动致损案案情介绍国外客户M向B外贸公司购买1×40’HQ某种商品卖到巴拿马,FOB上海,目的港是科隆(COLON)。客户M委托B外贸公司向某一指定的船公司租船订舱,运杂费由客户M自行支付。B公司按照销售合同在日发运货物。数日之后,客户M打电话给B公司称:该船公司1×40’HQ到科隆的运费较3月份整整涨了US$1,000.00,涨幅高达26.32%。我方承担不起,请贵公司与船公司协商一下,把运费降一点。B公司询问客户M是否曾与船公司签过协议或订立合同,回答是没有。因为彼此是老关系,而且M公司也知道老运价,只是没有料想到4月1日要涨价。受人之托,B公司同船公司交涉,船公司却坚决不肯优惠。 分析:1、FOB下租船是谁的责任?此案例中改变了FOB的性质吗?2、M公司应该怎么做才可以避免此损失?案例分析1.在实际贸易中,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办理租传运输(因卖方更方便在出口港安排合适船只),但是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并没有改变进出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FOB性质没有改变。2. 此案例中M公司受损是因为运费上涨,要避免此情况的发生,通常在事先要和船公司订立好协议,因如在4月份装船以当时的提单当中所表示的运费(此提单应是运费到付提单),当然以当时运价为准。案例 3 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争议案案情简介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分析:1、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合理吗?2、“仓至仓”条款在这里可以实现吗?案例分析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的起讫。FOB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在指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指定的船上,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单据即可。风险划分就是以交货点(装运港船舷)划分,交货前一切有卖方承担。虽然买方购买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保险公司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船至仓”,交货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且卖方不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买方才是,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才有索赔权。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卖方是因为发生货损时虽然卖方有保险利益,但他非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所以无权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买方是因为发生货损时买方他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因此银行的拒绝赔付合理。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卖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到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FAS 合同及 CFR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同样这样解释。案例4 多证一单结汇争议案案情简介1999年12月,某出口公司向同一客户、同一目的港出口三批货物并装用于一个20英尺货柜。这是根据上述客户在同一银行开出的3份信用证发货的。按照常规,一份信用证必须提供一套单据。发货方要求船公司出具3份提单,但船公司不予办理,理由是整柜货物出具多份提单增加了船公司的风险,只能出具一份提单。询问议付行审单员,3份信用证能否共用一张单据结汇,银行审单员了解了3份信用证系同一申请人通过同一银行开具,提单上的装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描述均相同后答复,3份信用证可以共用一份提单结汇,结汇银行已经做过多次均无问题。出口公司随即安排出运,根据信用证A、B、C精心缮制了议付单据A、B、C,送议付行审单无任何不符点后即寄开证行议付。不久A单付款了,B、C单则收到了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开证行称B、C单缺少了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拒绝付款。现实很残酷,买方通过开证行仅付了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却索走了可提取3份信用证下的提单。根据要求,议付行给开证行发出了加急电报称:一份提单系全部3份信用证共用,只有全部付款才能交付提单给申请人,但开证行回电明确,3份信用证必须提供3份提单,B、C单据缺少提单不能付款。虽然此时经与买方反复交涉,最终还是收回了货款,但引出的不符点问题却值得思考。分析:1、此案例中是否存在不符点?如有不符点?79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实践报告1_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报告2、开证行仅凭A单付款就交给全套提单,是否得当?3、如果你作为出口商,该怎么做避免发生类似情况?案例分析:1、多份信用证共用一份提单议付是否属于不符点(属于单证不符)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的含义系指一家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 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支付。提单属于信用证规定的基本单据,3份信用证仅有一份提单,不能满足每份信用证凭规定的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要求。2、本案开证行选择A单付款,B.C单以缺少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为由,拒绝并不妥。即使议付行明确告知开证行,此提单属于3份信用证共用的,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份信用证,因为提单上显示的货物总件是A.B.C三票单据数之和也无济于事。因为UCP500规定开证行对此可概不负责。提单数量超过发票数量,超过部分可算作免费赠送,单单之间可视为相符。由此可见,多份信用证共用一份提单结汇是严重不妥的行为,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仍可正常结汇,如同本案议付行所遇到的情况,但从规范意义上讲这样做就是造成了不符点,而且是比一证一提单所产生的不符点危害大得多的不符点,这给买方提供了如同本案的不到1/3的货款索到了可提取全部货物的提单的可能,如遇到不良客户即可能给信用证受益人造成重大损失,因为这样做卖方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是受益人自己给自己设下的陷阱,必须坚持一份信用证一份提单结汇。3、解决方案:(1)要求客户将多份信用证修改合并成一份信用证;(2)要船公司出具多份提单,实际上将一份分割成几份提单,如把情况跟船公司讲清楚还是有可能争取到船公司的配合的。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版权说明
文章标题: 文章地址:
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文由262阅读网()网友提供,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引用,不得对本网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同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不承担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考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