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财务签字的财务往来账对账单格式传真件能作为催款的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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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财务签字的对账单传真件能作为催款的法律依据吗?
浙江&07-15 15:32&&悬赏 0&&发布者:夏天的红雪 & 回答:(2)
本人给对方公司发货,有对方公司仓库保管员的签收单(原件),与对方财务对账,有对账单(只有签字没有盖章的传真件),现与对方没有生意往来了,对方一直不付欠款(对方是大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的),我现在能不能以此为依据起诉对方,法院会采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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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为法律依据,另外还有收货时的签单,银行转账单等等证据……对方已经没有信誉了,个人觉得没必要这样拖下去,直接告诉对方再不给款,你将由公司走法律途径,到时候把对方的货物由法院给查封了(有严重的后果告诉对方,违约的下场,比如违约金等)。如果上述方法都没用了,你无须再等待了,直接起诉吧,别期盼一个无赖会自动给你们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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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账单中对方财务人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单,这种对账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账单上要加盖单位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印鉴(财务章和法人章),或者是公章,因为账务往来必然通过财务部,执行也是财务部门,只有财务确认了的款项才是通过并具有效力的,换句话说,他上面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完全可以说是行政部盖的,也可以是人事部门盖的,财务部门完全可以说一概不知! 所以必须要加盖财务章!--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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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的“如何进行货款催收”,不同于我另一博文“”(点击查看),催收是指进行诉讼清收前的准备。供应商三番五次去收货款但都收不回来的情况很常见,拖欠货款如何处理?货款律师认为暂时收不回来,如果对方还在正常经营,问题不是太大,可能是对方的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想拖下货款以缓解一下他的资金压力,也是可以理解的。
& 一般要防范的风险有两个:
& 一、倒闭,你很难防范这种事情,理论上每个企业都有倒闭的可能,但你不可能不做生意,如真遇这种情况,处理方案见,这里不详述。
& 二、碍于双方现有的合作关系,一时不好走法律途径解决,只要对方没倒闭迹象,慢慢收回来也可接受,但有时"计划不如变化快",有时双方因为某些事情,关系迅速恶化的案例也很常见,在关系恶化后,货款又在对方的手上,而且对方要求你办理的事情还没处理好,或者是有些要求是你无法达到的,这时候,就双方就对峙了,以前的承诺“一分钱都不会少你的”可能会变成:“捐红十字会,也不会给你”。
&三、某一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以前所有货款的结算都出现问题。比如1月,2月,3月的货款没有支付,其中3月份送的一批货出了一点小问题,按理说3月份的货出了问题,扣3月份的货款就可以了,但是,双方无法协商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方紧接着连1月,2月的货款都压下来,暂不支付了。如真遇这种情况,处理方案见,这里不详述。
& 三番五次都收不了款,比较好的办法是得来个《付款计划》之类的,人民币收不回来,能拿回一张纸(付款计划)也好,如果钱也没,纸也没,那你就得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处境了。
& 重要性:你用《付款计划》弥补《送货单》、《对账单》中的漏洞,因为有时候,你硬是要对方在送货单或对账单补盖章,对方会不高兴不答应,对你有看法。你如有《付款计划》,讼诉清收时将非常有利,甚至在《送货单》及《对账单》丢失了的情况下,单持有这份《付款计划》,都可胜算在握。
&&《付款计划》对于对方也有好处,对方可以它作"挡箭牌",货款又可以拖一段时间,说得再重要,不就是一张纸嘛,对方到时候也可说“真没钱,再迟点付,行不行?能否理解万岁?”。实际上就算就是不给,供应商又能拿他怎样,难道枪毙?
形式方面:当中的付款日期及对应的付款金额是留空的,已给对方很大的空间,对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没压力,只是最后的还款期限及还款金额固定了,以免对方将所有的还款压力都推到最后一期。签字盖章方面:优先找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用盖章都可以,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没人愿签字,就单盖章也行,照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愿盖章,只能死马当活马医了,逮一个员工签字。
& 实际意义方面:有些人不太理解,有了这个《付款计划》,到最后,对方硬是不付,那还是没有用?我在这里不再普及法律知识,只想说,这个《付款计划》是一个很常见的交易文件及书面证据,它的出品人是很多老板,除少数老板可能有脑残病之外,其它还是智力正常的,不少还是社会精英,在不确定你智力超凡之前,不妨暂时放下身段,暂时承认一下这个《付款计划》还有芝麻那么大的作用,如果要防止对方以后没事找茬来个“老兄,你的货,质量问题大大哦!”。参照以下内容防范:
&&&理由说辞方面:只要想一个好的理由,让对方签字的难度不大,因为这对对方来说都是一种解脱,比如:“公司现在要求回款的态度很强烈,你看能不能付清货款,如果你不付,也行,你得给我一个书面的答复,我同意你延迟付款,那我回公司也好交差。”,如果对方既不愿付款,也不愿意来个《付款计划》,起码证明他对你已有一些防范之心了,连忽悠都懒得去忽悠你了。
时机选择方面:在双方合作关系还没有破裂的时候,作好功课取得一些重要证明是上策,万一双方关系破裂了,对方连你的电话都不想接了,更不用说想取得什么书面的证明了。&
& 意外结果: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让对方出《付款计划》,或事先按对方老板的性格分析(或对方公司有不成文的规定)导致无法取得《付款计划》,那就要防范双方交恶时对方否认相关事实。一般情况下,双方的交易往来文件无非四大类(四大名著),开始通常会有个《采购订单》,送货会产生《送货单》,接着对帐会产生《对帐单》,最后可能会因开票而产生《发票》,四样东西当中,发票是很难否认的,如果否认就否认前面三样。
首先说一下防范不承认采购订单&
& &我经历过的一些货款纠纷,采购单是通过传真发过来的,也即是你拿到的是传真件,这样做是比较有效率的,但双方起纠纷的时候,对方有时候会说传真件不是原件,不能确定传真件的真实性,不能说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交易关系。
对于采购单的传真件及复印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无法同原件比对的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它这里包含三个方面的信息:
1、起码是可以作为证据;
2、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辅助证据,
3、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所以,它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就算了,那起码得让它能作为辅助证据,这样也对供应方有利一些。既然是“辅助证据”,那它得有一个“主证据”来让它来“辅助”。这个“主证据”就是“送货单”或“对账单”。
实践中“送货单”作为主证据的情况多一些,所以“送货单”与“采购单”得有一些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这样才能让采购单的传真件发挥证据的作用。一般上可以这样做:
在“送货单”的备注栏上注明“对应xx日的采购单(传真件,订单号:XXXXX)送货”。让“送货单”与“采购单”(传真件)有一些内容可以印证,对于一些产品型号要注意,比如采购单上注明是要AT300型号的,实际上AT300没有货,双方口头协商更换货物,要么重下采购单,重新确定价格及数量,如果不重新修改采购单,最好也要在“送货单”上注明,“对应xx日的采购单(传真件,订单号:XXXXX)送货,经协商,型号由AT300变更为AT300,单价由5元变更为7元”一方面,供应方也好留下一些书面的证据,另一方面,也方便采购方查验对应的采购单。
总之,就是要让一般人在常理的角度都看得出,这个“送货单”与采购单(传真件)是有关联的。
其次说一下防范不承认送货单。
出现纠纷后,对方有一些会说,送货单上的签字“张三”,我公司没有张三这个人,而且还拿出一份《企业在职员工登记表》,在表中没有张三这个人。甚至找一个证人出来证明企业没有这个人。这个《企业在职员工登记表》是对方有意“炮制”的,因为要做一份这样的东西出来并不难。对于证人,这个证人是他们公司的副总或经理之类了,既然是对方叫来的,又是对方公司的员工,除非这个员工想“被炒”,否则的话,员工会说一些有利于对方的话。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处理?
1、最好有盖章,因为盖章比较好印证,对方对《送货单》提出异议的空间不大,有盖章,签字的人是谁,不重要。但实践中,要盖章除非是一些很正规的企业,一般的企业很少在上面盖章,签字的比较多。
2、《送货单》是要有人签字这是肯定的,而且,这个签字的人在对方公司的级别越高越好。级别越高的人离职的流动性更少一些,其离职的意愿相对来说会少一些,稳定性会好一些。如果一系列的送货单,上面签字的人变来变去,对供应商是不利的。级别越高的人,对方公司越有可能为其购买社保,因为公司对不同的人才,其重视程度会有所不同。
3、《送货单》上签字的人如果有变了,要留意,比如以前是“张三”签字,付款也正常,现在变成由来李四签字,最好要在李四签字的第一张送货单上要求对方公司盖章,证明变动了“签字人”,对方也认可。这里不要求以后凡是由李四签字都要加盖章,盖一次也可以,否则,对方也很烦。
& 下面来分析以上做法的作用:
& &1、有盖章的情况就不具体说了,
认章不对人,认章就是认公司了。
&2、没有盖章,但有签字。对方否认《送货单》上张三的“签字”,没张三这个人。
& & 我以处理过的一些案例来举列:
案例一:有五张《送货单》,上面有签字“张三”,笔迹肉眼看没什么差别,公司送货的那个人说每次都是这个人(指张三)签收的,有二张《送货单》上的货款已付了,就差另外三张《送货单》的款没有付,现在对方就是否认另外三张《送货单》,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认定另外三张《送货单》有效,因为前面目二张送货单上也有张三的签字,对方也付款了,就相当于默认了“张三”的这个符号能作为收货的凭证,适用于另外的三张送货单。
&案例二:有五张《送货单》,上面有三份签字“张三”,二份签字“李四”,有“张三”签字的三份《送货单》中,有两份已付款了,就差一份没付款,有“李四”签字的二份《送货单》,全部没付款。实践中,“李四”签字的二份《送货单》的货款是很难被认定为收货赁证的,所以,为什么要提议企业主在发现对方收货的签字有变动的时候要留意,就是这个原因。
防范的办法就是变换为“李四”时,要求对方公司盖个章,相当于确认了以后有“李四”的签字,对方都承认。
&案例三:有五张《送货单》,上面全部有签字“张三”,而且都没有付款。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去查对方公司的社保情况,以认定对方公司有“张三”这个人。“张三”的级别越高,公司就越有可能为他购买社保。法院能在社保机构查证对你有利的机率就越大。有些供应商会安排送货的人,在有时间的情况下,会和对方签字的人闲聊一下,增进感情的同时,了解一下他是否在公司购买社估。如果发现没购买社保,就赶紧拿这个签字的人签收的其中一张《送货单》给对方公司盖章,作个确认,以备以后有纠纷时作证据使用。
&&最后说一下防范不承认对帐单
&&1、要确定对方在对帐单上签字员工的名字,我曾看过不少对帐单,当中的签名龙飞凤舞,乍一看,好像是张三,再看下,好像是李四,再仔细研究下,也好像是王五的英文名,你都无法举证是“某人”的签名,更谈不上举证或叫法院调查“某人”是属于“某”公司了。
&2、争取对本月帐的同时,将以往所有未付款也一并对了,如果不再进行合作了,争取在最后一月的对帐单盖章,它的作用相应于前面所说的《付款计划》。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李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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