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不在老家房屋确权迁出后老家的宅基地可以登记确权吗

户口已经迁出原来的农村了,还能回以前住的宅基地上建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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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已经迁出原来的农村了,还能回以前住的宅基地上建房么?
户口已经迁出原来的农村了,还能回以前住的宅基地上建房么?5分
老爸已经是非农业户口了,家里的宅基地也一直空着,现在想回去再修一栋房子。宅基地所处的位置不是城乡结合处是真正的农村,当地政府也没有开发那边的意思。老爸跟队上的人都挺熟络的,大家口头都说没问题,邻居说如果地方不够还能让给我们一小块菜地。这种情况我们还能回家修吗?
不能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由村集体按“一户一基”的规定,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户建房的。如户主去世,户口本上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由集体收回宅基地,或宅基地上的房产灭失后再收回,就不好收回。你的或你的家人户口已迁走,就不是该村村民,集体应该收回你的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产是私有的。你可以继续使用该房产,直至其灭失。你在宅基地上拆旧盖新,村集体不会许可户口已转走的
当然能回家修了。户口虽然出去了,但宅基地是你的私有资产,取消你爸爸的户口,但不能剥夺财产,所以你可以建房,如本地法规允许,也可买卖。
户口已经迁出原来的农村了,还能回以前住的宅基地上建房么?:
户口已转走的,不能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由村集体按“一户一基”的规定,无偿划拨...
户口已经迁出原来的农村了,还能回以前住的宅基地上建房么:
办不成的。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农村户口迁出后再迁回农村还能拥有原来的住房和土地吗?:
农村户口迁出后再迁回农村,原来的住房仍然属于自己所有。土地承包权如果没有给集体,可以继续承包。 《中...
户口迁出农村还能承包土地吗?:
户口从农村迁出后,原承包的土地不一定要由集体收回。 根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
户口己迁出,是农业户口,还能迁回吗?:
如果从农村迁到城市居民,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迁回,这是政策不允许的。 农村户口迁出来再迁回去还算农村户...
户口迁出后还可以享受宅基地吗?:
户口迁出后则不享受原村集体村民待遇,故宅基地也不再给划分,依据实际操作的经验,农村的宅基地已划分的通...
农村户口迁出转为非农,原来承包的田地能否继续承包:
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
原来是老家农村户口后迁入了城市户口,还能迁回老家农村户口吗:
原来是老家农村户口后迁入了城市户口,可以有条件的迁回老家农村户口具体参考: 办理“非转农”需向公安机...
本人农村户口已迁出,请问土地该怎么处理:
农村户口迁出去后,即对原来土地的使用权丧失。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我大姐户口在黑龙江,请...
原来是农村户口因读大学迁出去了现在还能迁回农村户口么:
可以,各个省市均出台了应历届大中专学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规定。 比如四川,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我户口没在农村老家,可老家有合法宅基地,能不能确权
时间:2014年 1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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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你说的情况是不能确权的,宅基地是给本村村民的需要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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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迁出后老家的宅基地可以登记确权吗
农村户口迁出后老家的宅基地可以登记确权吗
河南 郑州 上街区发表时间: 20:15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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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宅基证登记的为准的。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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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农村
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继承
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农村
宅基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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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05:30:14  评论(/)
原标题:2017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宅基地确权一家有多处宅基地怎么办? 2017农村土地最新政策 22日晚,国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进行了最新调整和规范,全文如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
2017农村土地最新政策
22日晚,国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进行了最新调整和规范,全文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备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八、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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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包户家庭消失的情况
  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二、承包户成员迁出的情况
  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很少有人这么二主动放弃吧,并且口头协议不算,签订放弃合同才算,这样大部分的迁出户口者都可以确权)
  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3、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承包户成员迁入的情况
  1、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户,所耕作地块明确,四至边界无争议发包方开会同意的按照现状确权。群众自行协商接收的移民户,当地政府应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协调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在确权时,原承包户要现场认可,按照认可情况确权,原承包户不同意把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现移民户,承包经营权继续登记在原承包户名下。
  三、.承包户成员减少的情况
  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四、承包户离婚和再婚的情况
  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登记发证。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五、承包户分户的情况
  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
  六、承包户长期举家外出的情况
  凡是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都要通知到户,开展摸底调查,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要查清其承包地块状况,暂缓登记。
  七、承包户为&五保户&的情况
  农村&五保户&人员,除自愿集中供养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承包土地合同外,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八、承包户户主变化的情况
  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九、承包农户代表的情况
  承包农户代表是指由承包农户全体成员公认或推举代表该承包农户全权处理土地承包及相关事务的家庭成员,一般为该户户主。承包农户代表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有非农业人口的,以农业户籍成员作为承包农户代表。
388人有用1301人有用1930人有用379人有用最近很多读者都问到关于宅基地确权的问题,比如为什么自己所在的村子到现在还没有宅基地确权的动向。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征安补〔2017〕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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