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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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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4002503
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本民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海平、钱耀祥,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炳坤,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中公司)与被告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钢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海平、钱耀祥,被告本钢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英、卢炳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中公司诉称:原、被告于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布袋除尘器4台、湿法脱硫塔2台,合同总价为2600万元,合同约定了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供货时间、运输方式、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内容及项目安装,所有设备于日通过本溪市监测环境中心站检测合格,并且于日全部通过验收进入质保期。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将剩余货款1040万元支付给原告,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履行。原告为维护权利,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本钢设计院辩称:本案诉争的设备合同欠款系本溪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民生项目,本钢二电关停后新供暖热源建设工程所形成的,工程产权由本溪市政府所有。该惠民工程被告方未收取一分钱代建的费用,且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由于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本溪市城投公司)未按代建协议约定将工程款打入工程专户里,致使被告无法按工程进度转付原告工程款,导致被告成为债务人。另外,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被告依据与本溪市城投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而签订的,原告对被告与本溪市城投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故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据此本案原告、被告签订的设备合同直接约束原告和本溪市城投公司,本溪市城投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实际发包方应承担给付工程款和设备款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日,新中公司(供方)与本钢设计院(需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本钢设计院向新中公司购买布袋除尘器4套、湿法脱硫塔2套,含税价款合计2600万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50天起,供方应陆续供货保证安装,合同最终完成时间为日。交货地点为本钢二电锅炉房施工现场,卸车及费用由供方承担。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为按技术协议要求,在本钢二电锅炉房施工现场验收。质保期为锅炉调试运行后两个采暖期。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生效后需方预付合同总金额30%;发货前需方付合同总金额30%提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需方付合同总金额30%,质保金10%,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合同落款处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日,新中公司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厂、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分别签订《本钢二电集中供热改造热源厂工程布袋除尘部分技术协议》与《本钢二电集中供热改造热源厂工程脱硫部分技术协议》,对布袋除尘及脱硫设备的技术标准、所需装置及附属、辅助设备、附件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中公司按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按期履行了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等合同义务。2011年4月、6月,本钢设计院分两笔向新中公司汇款支付合同价款的60%,共计1560万元。日,新中公司向本钢设计院出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6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本溪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了本环监污字督(号《本钢二电集中供热改造热源厂脱硫除尘工程监测报告》,监测结论为合格。日,新中公司提交两份《竣工移交报告》,载明两套设备“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并且检验合格,即日起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本溪市鑫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竣工移交报告》上盖章确认。本钢设计院作为建设单位盖章并确认“经运行单位验收,该设备具备移交条件”。
  另查明,日,本钢设计院向新中公司发出《关于新中公司承建本钢二电集中供热改造工程布袋除尘器脱硫工程尾款给付情况说明》,本钢设计院在说明中称,工程已于2012年4月完工,并于日由环保部门出具验收合格单,且于日由工程单位签具了竣工报告单,本钢设计院根据合同已给付了合同总价60%设备款(即1560万元),尚余款40%(即1040万元),由于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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