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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0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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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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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其违规处理
导读: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一、银行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谋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九,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十,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的处罚规定
(一)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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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2章第3节:银行结算账户
来源:环球网校
&&&&超值推荐: 课程推荐:签约保过&&&|&签约保过+上岗&&&|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报考指南&&&&&&&&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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