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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省本级慢性病评审通过人员办本及退还申报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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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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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省本级慢性病评审通过人员办本及退还申报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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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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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2015年下半年省本级慢性病评审通过人员办本及退还申报资料的通知
  现将2015年下半年慢性病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门诊病历本办理
  (一)时间:由单位医保专管员统一集中办理。自日起开始办理。
  (二)材料:首次办理慢性病病历本者,交一寸免冠照片。已有慢性病病历本,此次又增加新的慢性病病种的人员,凭原病历本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加盖新评定的“慢性病病种章”。
  (三)地点:医保中心业务大厅基础管理科。
  二、申报资料退还
  由单位医保专管员统一集中办理。自日至11月25日。
  附件:2015年下半年慢性病评审通过名单
2015年下半年慢性病评审通过名单作者:医保办
各教职工: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运行情况总体较好,有效控制了“小病大治”、“过度治疗”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但有些慢性病患者受年龄、病情、用药等因素影响,门诊治疗费用较高,年度限额不能满足治疗需要,超过限额之后继续治疗个人负担较重。为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减轻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加强对慢性病门诊就医、购药的管理,经省医保中心研究决定对《暂行办法》做了微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个别门诊慢性病种年度限额 
1、继续执行《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年度限额。
2、根据跟踪调查、抽样调查情况,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临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2014年度冠心病、脑血管病、糖尿病、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6种慢性病的年度限额。
3、对上述6种慢性病,超过《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原规定的限额部分,个人在本人两所定点先划卡现金支付,根据一个年度治疗费用情况,在审核其年度病历资料后,按调整后的年度限额一次性按比例报销个人支付部分。
4、上述意见仅限于2014年,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实行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本制度
  为规范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就医管理,自2014年7月1日起,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使用专用病历本,具体操作事宜安排如下:
  1、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使用省直慢性病专用病历本,慢性病专用病历本按人一人一册、一编号,只限本人慢性病在两个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使用。
  2、慢性病专用病历本是记载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治疗情况和医疗费审核结算的主要依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或填写门诊病历及处方等内容,不得缺页。病历本必须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或慢性病复查时使用。
  3、 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本用完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慢性病患者医疗保险证、旧的专用病历本及同版照片一张到省医保中心更换病历本。省医保中心对参保患者病历使用情况核查存档后,换发新病历本。
  4、慢性病人员每次就医时必须出示省直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专用病历本,未出示慢性病病历本的参保人员,按普通门诊就医处理,不得享受慢性病待遇。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医师按照医疗保险、卫计委、物价等相关政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据实填写病情,认真记录就医、购药情况。病历记录及医师签名要清晰可辩。用药记录要与慢性病专用病历本上慢性病病种一致。各种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按日期先后顺序粘贴在最后一页,如果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的应将电子病历粘贴在专用病历本上,并有医师手写签名。
5、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参保患者所患的实际病情进行合理检查或配药,严禁串换药品及其它物品。认真审查上次开药时间间隔等,在配药时应在病历上记载本次所配药品的详细内容,如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慢性病用药必须与所持病历本上的病种相符,每次购药不得超过15日用量,中草药不超过7日剂量;单病种常规用药门诊处方不得超过3种,特殊情况需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否则其发生的药品费用不予支付。
 三、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收取门诊慢性病患者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时间为9月22日至10月15日。
石家庄铁道大学医保办
2014年9月22日
Copyright & 2016 石家庄铁道大学后勤管理处. All rights reserved.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须知
&&&& 16:29&&&&作者:&&&&来源:
一、梧州市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简称“特殊慢性病”)是指:经医保医疗专家委员会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费用列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二十种特殊慢性病。病种如下:
1.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痴呆症
2.生活不能自理的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
4.生活不能自理的肺功能不全
5.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6.肝硬化合并腹水门诊治疗
7.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8.器官及组织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9.再生障碍性贫血服药缓解期
10.出现关节畸型的类风湿关节炎
11.生活不能自理的意外创伤后遗症
12.肺结核门诊系统抗痨治疗期间
13.各种恶性肿瘤
14帕金森氏综合症
15.系统性红斑狼疮
16.需长期服药控制症状的精神分裂症
17.需长期服药治疗的艾滋病
19.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二、特殊慢性病的报销原则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需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含并发症、合并症治疗所需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基金支付,超支总分费用按下述规定办法报销。
三、特殊慢性病报销办法
1.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居民)支付,超支部份费用,减除起付标准(职工医保为年缴费工资的10%;一、二类居民医保为上年度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三类居民医保为500元)后,按住院的报销比例报销。
2.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与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累计。累计超过封顶线后,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有效期:参保职工和一、二类参保居民为申请批准之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三类参保居民(学生和在园幼儿)为申请批准之日至学年度结束日(8月31日)。到期后需继续享受待遇的,可在12月25日(三类居民在8月25日)后办理次年(下学年度)的申请手续。不再申请的,则待遇停止。
五、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需提交的资料
凡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人员(无论是初次还是延续),均需提交下列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所申请病种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必须提交病情介绍):
1.疾病证明、出院记录,或病情介绍;
2.相关检查报告。
以上资料必须由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且经医院的医保科或医务科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六、就诊管理规定:必须持《医保证》和《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每次就诊须使用《医保卡》刷卡结算,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余额用完后由本人以现金支付。不刷卡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单项费用超150元(含150元)的检查须报我局医疗管理科审批。到定点药店购药的,电脑小票和发票上的药品名称、金额必须与电脑上传的药品名称、金额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七、报销时需提交的资料: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专用收费收据、相关检查报告、治疗单及病历本,经批到市外医院诊治的,还需提交费用清单。各类票据请分类按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
2.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发票和电脑小票(分别按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如电脑小票是热敏纸打印的则需复印。因热敏纸打印的电脑小票长时间放置后,电脑小票上的文字会消失。
八、住院起付标准的处理特殊慢性病病人在批准治疗期内,因所申请的病种反复住院的,其住院起付标准可冲减特殊慢性病报销起付标准。因特殊慢性病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超过特殊慢性病报销起付标准后,或已报销了特殊慢性病费用后,因特殊慢性病再次住院的,其住院起付标准可减免。减免手续的办理详见《特殊慢性病报销须知》。
九、特殊慢性病病人在治疗期间,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停止报销。
十、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办理本年度报销手续,过期不予报销。编辑:郑玉华 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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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09:22:36&&编辑:劳动局
昌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参照《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秦政〔2007〕20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县现阶段财政状况及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政策引导,城镇居民自愿参保。
(三)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我县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在我县中小学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五条&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和财政共同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预缴,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凡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内一次性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办理补缴或退出手续。2009年后新参保人员和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次年的7月1日起开始享受。
第八条& 18岁以下参保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儿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县级财政不负担)。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儿童和学生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其中县本级财政补助40元)。
第九条& 18―60周岁的非从业成年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40元,政府补助60元(其中县财政本级补助10元)。
第十条& 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80元(其中县本级财政补助30元)。
& 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60元。
第十一条&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其中县本级财政补助190元)。
第十二条& 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由财政全部负担(其中本级财政补助190元)。
第十三条& 县医保中心将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核准后报县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财政局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六条&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将参保材料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后由医保中心审批合格方可参保。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在一个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有一人不参保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不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12月20日。
第五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级别不同而分别确定。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院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门诊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2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以下比例支付:
&&& 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2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五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3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提高累计最高不超过9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中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指以下四种疾病在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费用
2、白血病的门诊放化疗费用
3、重症尿毒症的门诊透析费用
4、肾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反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患以上四种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报县医保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持证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补充保险的办法解决。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县医保中心公布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我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在住院2日内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审批表”,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定点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要严格审核住院人身份,做到人、本、病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我县定点医院就医,只需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应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按月与县医保中心直接结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管理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由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秦市第二医院、昌黎县人民医院)开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审批表”,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转入医院必须是技术力量优于转出医院的高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同时转入医院必须属于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转往外地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一按照50%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本人全额垫付,在出院的十五日内,持转院审批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诊断书、住院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以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到转出医院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经商、探亲等人员,患病在外地住院的(必须在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不迟于办理住院手续后3天内向县医保中心报告。经医保中心审批后,按照参保人员转院结算的有关办法执行。超过期限未报告的,其医疗费自行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参保居民就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所属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县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身份的界定;教育部门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核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的核定;发改、物价、审计、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昌黎镇各居委会、重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1―2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管员。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按参保居民每年每人3元标准对经办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昌黎镇居委会和其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以下工作:
1.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和发动。
2.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资金收缴和医保手册的发放工作。
3.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上报医保中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中国.昌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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