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员工违规违纪到哪里举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发布于: 9:3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的,并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决定等法律、行政文书或公司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资金。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省级公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区域审计中心、北京研发中心、上海数据中心、中国人寿(成都)保险研修院和其他总部派出机构。
本规定所称县级公司是指县区支公司、相当于县级支公司的营业部、营销部等营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职领导(含助理)。
第六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方式
第七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或其它处理:
(一)处罚。处罚分为四种:警告、记过、撤职、辞退。
1.受到警告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4绩效薪金,1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只能为合格或以下等级。
2.受到记过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1/2绩效薪金,2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3.受到撤职处罚的,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绩效薪金,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3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担任系统内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4.受到辞退处罚的,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处罚决定生效当年未发绩效薪金,5年内公司不得重新录用。
(二)其他处理。
1.批评、通报批评;
2.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收入水平,可按不低于经济损失总额的2%扣发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金。对违规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款所列的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档次给予处罚。
第九条&两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处理。
第十条&员工在受处罚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省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总公司批准,其相应的处罚约束期可提前解除,但执行处罚约束期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员工在受处罚期间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新的处罚,其处罚约束期为原处罚期限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罚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中止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根据公安机关生效的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或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因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或其他处理。
第三章&处理方式的运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情节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拒绝赔偿损失的;
(二)受处罚后2年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干扰、阻挠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八)有其他应从重、加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罚;减轻、加重处罚,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1档处罚。
第十八条&责任人的划分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违规违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直接和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以上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对发案单位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以上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违规违纪问题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第二十条&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员工,在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前已退休的,不再给予处理,但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侵占公司利益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或退赔。
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仍在公司系统工作的,依照本规定由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现单位追究责任。
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已调离公司系统的,依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报其现工作单位或监管单位。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在对员工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期间,认为被调查人继续履行职责可能会影响调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可经上一级公司批准,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人在违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提聘职务,不予办理调动,交流或因公出境手续。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应当在案发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请示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处罚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对员工的处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给予员工处理由监察部门承办;对受处理人的职级、工资待遇变更,扣发绩效薪金和给予免职、责令辞职、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承办。
第五章&不服处罚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司提出申诉,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公司提出申诉,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员工不应因为提出申诉、复审、复核而被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处罚决定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处罚内容,补偿所扣绩效薪金;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员工相关待遇及被扣除的绩效薪金,并在适当范围为其恢复名誉。
第二十八条&处罚决定须记入员工本人档案;处罚决定解除、撤销及其他变更的,相应材料记入员工本人档案,原处罚决定不得从档案中撤出。
第六章&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罚。
第三十条&在经营活动中虚增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
第三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做假赔案或虚假给付保险金的,对直接责任人,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罚;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罚。
第三十二条&在经营活动中截留、坐支(坐扣)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罚;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修改保险条款,扩大保险责任的;
(三)擅自与其他公司办理商业分保业务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分保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保管业务资料并建立档案,造成业务资料丢失或缺失的;
(五)违反客户资料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客户资料或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泄露客户资料,或为他人窃取、收买、提供客户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使用未经总公司批准或停办的保险条款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承(核)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一)擅自超越权限承(核)保的;
(二)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
(三)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营销员恶意串通,降低承保标准的;
(四)在办理核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营销员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违规承诺和给予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利益的;
(六)违反承(核)保流程的;
(七)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承(核)保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理(核)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一)擅自超越权限核赔的;
(二)擅自对客户进行理赔承诺,给正常理赔造成干扰的;
(三)在理(核)赔工作中,与他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
(四)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理(核)赔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擅自印制与保险条款不符的业务宣传资料,或使用废弃宣传资料,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加重处理。
第三十八条&未按客户服务标准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七章&违反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 未按规定时间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现金或用白条抵库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使用财务预留印鉴和银行票据等有价证券,未将银行票据等有价证券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定期存款和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逾期十五天以上未支取的(无法支取的除外);
(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七)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
(八)利用未达账项隐瞒非法收入和支出的;
(九)严重违反收支两条线的;
(十)未按财务管理规定履行报销手续,或费用列支不实、虚列费用的;
(十一)违反佣金、手续费管理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套取佣金、手续费的;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违反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的;
(十三)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十四)未按规定或超越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十五)以现金方式向代理机构支付中介代理手续费的;
(十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会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处罚:
(一)未按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财务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私自设置账外账或擅自采用其他财务软件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伪造、变造虚假财务资料的;
(四)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六)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七)以应审核而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八)擅自变更公司制定的会计处理原则的;
(九)不按规定任用会计、出纳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处罚:
(一)擅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挂账的;
(二)擅自扩大固定资产购建面积、提高购建标准,致使预算严重超支,或挪用已批准固定资产项目的购建规模指标用于其它项目的;
(三)擅自购建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的;
(四)擅自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或默许其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活动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审计和上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
(六)擅自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置换公司固定资产的;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公司固定资产所得不入公司核算账目,或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挪作他用的;
(七)擅自以公司固定资产抵押,或擅自以公司固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八)未按规定对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妥善管理,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损毁的;
(九)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设立&小金库&或不按规定清理、纠正&小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辞退处罚。对在&小金库&问题中负有责任的财会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调离财会工作岗位;私分的款项如数追缴。
第四十三条&借、贷款充当保费,或用于费用开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资金运用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辞退处罚: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违反程序和规定处置资产,或将公司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在资产评估中,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进行的,或评估项目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或不按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价,或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违反公司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一)应执行集中采购办法而未执行的,或适合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执行其他采购方式的;
(二)越权干预采购招投标活动,或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泄露应该保密的采购招投标资料和情况,或与投标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采购价格明显偏高、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取对方好处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集中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洗钱提供帮助的,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罚。
第八章&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第四十八条&接受客户或其他与公司有交易往来企业的礼金或各种贵重礼品馈赠(包括优惠待遇),不登记上交,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业务交由亲友承办牟利,或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亲友谋取利益的;
(二)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三)未经批准从事与本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兼职职业;
(四)接受外单位或下属单位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帮助同业公司与公司进行竞争,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五十一条&利用公司非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公司保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三)擅自对外发送稿件、信息、内部法律意见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信息;
(五)违反公司秘密文件、载体管理规定,致使泄密的;
(六)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的;
(七)其他违反公司保密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统计信息管理规定,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信息资料、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五十五条&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罚:
(一)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及用公款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的;
(三)违反规定频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的;
(四)其他挥霍浪费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检举、控告、投诉、申诉进行阻挠、压制,或将检举、控告、投诉、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控告人、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或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陷害的,给予记过至辞退处罚。
第五十九条&违反职务消费及薪酬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撤职处罚。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一)嫖娼、卖淫,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参加赌博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吸毒,违反规定使用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品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罚
第九章&侵占(贪污)贿赂行为
第六十二条&利用职位便利,贪污、挪用、私分、侵占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六十三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利用职位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手续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六十四条&利用职位便利,扩大或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或擅自办理保单借款业务,骗取资金归个人所有的,除收缴非法所得外,给予撤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罚。
第十章&失职行为
第六十五条&在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或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用人失察或徇私舞弊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公司内部监督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公司行政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公司组织纪律和工作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擅自处理法律事务,或有案不报、越权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公司外事纪律和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罚。
第七十四条&对员工和营销员等案件,及违反单证管理和印章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证管理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 &第七十五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按照本规定未达到给予处罚标准的,应依照第七条第二款所列其他处理种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对于违规违纪的劳务派遣人员,侵占公司利益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或退赔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国寿人险发〔2005〕96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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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董事长张子良,在人民大会堂参加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现场。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吴晓光) 7月1日上午,在中共中央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传出喜讯,国元保险党委被中共中央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也是全国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保险公司,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子良代表国元保险党委参加大会,接受中央领导的表彰,并在人民大会堂现场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
一直以来,国元保险公司党委坚持&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坚持党建、经营&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独特政治优势,为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全心全意服务&三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国元保险公司也因此两次荣获安徽省国资委党委&优秀党委&&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连续八年获安徽省政府&全省金融支持经济发展业绩考核一等奖&。
强化服务、情系&三农&,发挥科学发展引领作用
&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安徽第一家保险法人机构、全国第四家专业农险公司的国元保险,自成立以来便肩负着服务&三农&的使命与责任;八年来,国元保险党委始终将&三农&发展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坚持党建、经营&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成为推动公司改革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
国元保险正是遵循了&党建、经营齐头并进&的战略思路,走出了一条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之路,同时探索出了一条具有安徽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新路,被誉为是&打破了行业发展规律&,如今成为&全国农业保险的一面旗帜&,为企业走上持续快速发展之路注入了再生动力。
以上率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抓好党建,国元保险党委始终把建设过硬领导班子作为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的前提,在坚持党建与经营管理&四同步&(计划、落实、检查、考核)的同时;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四种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保证企业正确的政治方向;并且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逐级压实抓党建的政治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公司党委班子成员更是履行&一岗双责&,并结合业务分工抓党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对公司改革发展中带有方向性、长远性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集体决策。党委书记带头讲团结、讲原则、讲正气,公司事务主动与班子成员沟通、商量,带头在企业内部营造了风清气正、清正廉明的干事创业氛围。
&两个全覆盖&,打造坚强组织堡垒
国元保险公司坚持机构设立到哪,党组织就覆盖到哪,目前全公司共设立了1个分党委、25个基层党支部,党员人数400名,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在基层的&两个全覆盖&。八年来,国元保险公司各基层党支部突出服务&三农&这一特色,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深入开展&创先争优&&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工作,大力实施&基层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窗口&创建工程,广大党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涌现了许多令人感动的人和事。
在近期的特大暴雨洪灾中,国元保险各基层党支部全体党员主动亮身份、作承诺,带头冲在防汛救灾和查勘定损第一线,哪里有灾,哪里就有他们的身影。同时以党员为主体,国元保险建立了一支既懂保险又懂农业、气象、动植物病虫害等复合型知识专业人才队伍,目前公司有多名优秀党员入选&安徽省百人计划&&538英才工程&&五一劳动模范&&五四青年奖章&&十大杰出金融青年&&最美青工&&优质服务标兵&等。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甘当农民利益的&守护神&
&农民利益无小事、民生工程无小事&,这是国元保险党委服务&三农&的深刻认识。从严要求,全面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多年来,公司党委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党性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创新工作方法,在业内率先探索了以&五公开、三到户&为核心的从农村保险产品开发到查勘定损、赔付、防灾减损等一整套工作流程和制度体系;创新开发了农户电子档案、GIS地理信息系统等,各个业务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得到了加强,有效防范了赔款截留、挪用等风险。
八年来,国元保险服务农民群众5000多万人次,累计赔付超过70亿元,未发生一起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体性信访投诉事件,2013年被省纪委授予&全省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
八年磨砺结硕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永远在路上,成绩的取得既是肯定,更是鞭策与激励,国元保险党委将备加珍惜荣誉,时刻牢记总书记的话,&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按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党建科学化水平,为企业健康发展、服务安徽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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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贾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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