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盖三丈应留多少滴水定

淄川区人民政府详细信息页
&&当前栏目地址:&&&&
农村宅基地政策
作者:&&&访问次数:1248&&发布日期: 8:18:44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流程主要有哪些?    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按照宣传发动——上门调查——收集资料——确定界限——丈量绘图——整理材料——公示——上报区政府审批——办法土地证的程序进行。对不符合确权登记范围的宅基地,按照上门调查——记录在册的程序,只调查不发证。
  2.目前符合什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什么情形不具备发证条件?     具备发证条件的情形:  (1)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村民拥有合法宅基地的,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均可发证。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发证,在土地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组织成员”。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3)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公证处公证后,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4)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在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6)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不予登记的情形: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3)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  (5)农村村民经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回而未退回的;  (6)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7)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8)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9)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应由村委收回,统一安排使用,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10)未确定权属的土地;  (1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12)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3)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地质灾害易险点、电力设施、水利设施、测量标志、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保护范围内的土地;  (15)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16)独立于宅基地以外的生活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附属设施用地,不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范围;  (17)村庄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18)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登记发证;  (19)依法不予登记其他情形。     3.全区的农村宅基地是否全部进行确权发证?     (1)农转非村庄的宅基地不在本次确权发证范围内。
  (2)经村居、镇办申请,正在进行和拟进行旧村改造、合村并点的村庄,列入暂缓发证范围。     4.在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中,农民朋友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在测绘调查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四邻指界时,各户应仔细核对本宗地和邻宗地的宗地图,查看界址、边长、建筑物的位置等信息是否有错误,如有错误及时提出并予以改正。四邻签字一定要合法产权人亲自签字按手印,需要别人代签的,须经本人同意并出具委托书。  (2)一定要配合测绘调查人员的工作,接通知后,要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提交材料,现场指界。有您的配合才能保证按程序及时为您确权发证。
  (3)在确权发证之前,我们在村内公示拟发证名单和图件等资料,公示期30天,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互相转告,到公示栏查看自己和全村拟发证户公示情况。对自己和他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及时提出,由确权办认真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报区政府审批发证。    5.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所需资料有哪些?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及户口薄或户籍证明等,委托代理的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宅基地审批表原件或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宅基地证原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5)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如房产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村委会提供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相关公告资料;  (7)土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是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6. 关于宅基地无权属证明材料的情况?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  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宅基地权属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 宅基地界线调查应遵循什么原则?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宅基地四周原则上不留滴水。对少批多用的,该部分暂不确权,对批多少用的,按实际范围确权。对少批多用的,多用部分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该部分暂不确权(见国土资发【号文《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第六条)。对批多少用的,按实际范围确权。     8.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确定方式?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确定方式如下:  (1)有合法土地来源的按实际批准时间  (2)无合法土地来源的宅基地按取得时间进行认定,采取以最初取得时间为准  (3)原址翻建的以最初建设时间为准;  (4)异地翻建的,原批准文件无效,以翻建时间为准。    9. 独立于宅基地以外的生活附属设施用地是否确权?    独立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附属设施用地,不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范围。    10. 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11.“户”的界定?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已婚且分家单独居住生活;  (2)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男性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3)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单独作为特殊“户”;  (4)户主为一人,但权源材料上使用者姓名为另一人的,或者事实上该宗地的权利人为另一人的,一般以后者为权利人进行登记,并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里予以说明。    12. 婚嫁关系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规定?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这里要单独强调一下,以为中国的民俗就是男娶女嫁,所以本次确权女孩暂时不登记,目的是预防婚后一户两宅的情况,与各项法律法规并不违背。在女孩婚后男方户口迁入本村或在区公证处做出养老公证后,可以申请登记发证。
  13. 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规定?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14.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处理决定生效后,可以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存在着许多争议地块,在本次登记发证中应将具体情况调查清楚,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有利于稳定的原则,进行确权。对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处理决定生效后,可以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依据。    1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转移原则如何实施?     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依法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在宅基地纠纷处理中有5项基本原则,其中第3条是这样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因买卖取得房屋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依法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6. 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根据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其中转让、购买的,卖方宅基地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买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为该农民集体成员,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合法继承取得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7.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因继承房屋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在做好公证手续的前提下,可以确权发证。&&&&&&&&&&&&&&&&     18. 怎样解决宅基地纠纷?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责任单位:&
淄川区人民政府 主办  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电话:&&&&&&mailto:农村建房邻里纠纷如此之多,“檐子”、“滴水”惹的祸?!
农村建房邻里纠纷如此之多,“檐子”、“滴水”惹的祸?!
农村的朋友们,无论建房还是没有建过房子的,都听过“滴水”这一词,而且经常听说,谁家建房和邻居因为滴水问题打起来了,闹得满城风雨,有的经来人儿调节得以过去,有的甚至大答出手,与邻人结下梁子。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下农村建房的“滴水”问题!、滴水, 建筑学上,在窗台或者阳台下,为防止雨水等室外水直接沿阳台、窗台流下而侵蚀墙体,在阳台、窗台下边缘设置的内凹型构件,叫做滴水。干建筑的人肯定都听过这样的解释。古建筑还有一种解释,&滴水&就是 在建筑物屋顶仰瓦形成的瓦沟的最下面的一块特制的瓦。经过社会演变和建筑形式的变换,笔者认为现在笔者老姐河北民间&滴水&意思是:自家房顶流下的雨水滴落到地面时的宅基地的空间。它指的是宅基地一片区域。很简单,从自己屋面滴留下来的雨水肯定要留在自家宅基地边线范围内,水落到别家,或者飞溅到别人家墙上,日久墙体受潮粉化,容易倾倒,必然产生纠纷!笔者认为&滴水&即为当代设计中的散水。散水是为了保护墙基不受雨水侵蚀,常在外墙四周将地面做成向外倾斜的坡面,以便将屋面的雨水排至远处,称为散水。散水是与外墙勒脚垂直交接倾斜的室外地面部分,用以排除雨水,保护墙基免受雨水侵蚀。规范规定:散水的宽度应根据土壤性质、气候条件、建筑物的高度和屋面排水形式确定,一般为600mm~1000mm。当屋面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宽度应大于檐口挑出长度200mm~300mm。散水图看笔者加黑字体部分不难总结出:散水的宽度和房檐的出挑长度有关!如果屋面有组织排水,自不用说。如果屋面自由排水(简单说不用排水管),檐子探出宽度为300mm,那么你的散水亦或者“滴水”最少是300+(200~300mm)=500~600mm。朋友们回想一下你自己家的房子有没有盖到宅基地边缘,留了多少大的散水?!散水是围着建筑物周边一圈闭合的,不能再自己家院子里面留的宽度宽而到邻居一侧就窄哦。】屋后檐子屋侧面小檐子老人有&三尺滴水&一讲,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没有找到有理有据的说法。以上只是笔者自己的想法。无组织排水屋面散水亦或者“滴水”最少宽应为:出挑檐子宽度+200~300)mm。而且这个东西也很多当地建房习惯有关。当然最好的结果是在满足自己建房设计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四面留下空地,前提是与邻居商量好。低头不见抬头见,都是乡里乡亲,弄得多不好!都是同一方水土养大的人。。。。。。以上只是笔者的愚见,如果您有什么看法或者观点,欢迎留言指正!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收集日常的世界,站在世界的某个高度
作者最新文章440浏览次数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和继承问题,有什么标准?
以我们江苏这边的来作为参考。&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首先要看宅基地的面积规定。&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关于“滴水”和“夹巷”的问题如何解决?&  按照我们苏北地区约定俗成的建房习惯,房前屋后普遍留有“滴水”,东西存在“夹巷”,一是部分村民不清楚土地权属界线,邻里双方各执一词;二是双方共同指界的比例很低;三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属资料,无法准确界定“滴水”和“夹巷”的尺寸。确权登记过程中参照其他地区及我市其他市县的普遍做法和《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权。
其他回答(共2条)
若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
经适保障房热门问题
相关套图推荐这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
&&&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 4.颁发证书。&&
&&& ◆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关于&滴水&和&夹巷&的问题如何解决?
&&& 按照我们苏北地区约定俗成的建房习惯,房前屋后普遍留有&滴水&,东西存在&夹巷&,一是部分村民不清楚土地权属界线,邻里双方各执一词;二是双方共同指界的比例很低;三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属资料,无法准确界定&滴水&和&夹巷&的尺寸。确权登记过程中参照其他地区及我市其他市县的普遍做法和《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权。
Copyright&(C)&&&&投稿信箱:
网络维护:沛县新闻中心 &&&&备案序号:苏ICP备号-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宅基地不允许盖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