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农业经管站,我的土地承包法合同书丢了,能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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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Not Found区经管站参加全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培训班 - 北京大兴信息网
区经管站参加全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培训班
来源:区经管站网站
  12月16日至18日,区经管站合同科及相关的仲裁员参加了市农经办举办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培训班。
  培训会上,农业部经管总站仲裁指导处处长刘玉萍讲解了《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王丹法官讲解了《调解仲裁法》和司法解释解读,北京市三中院刘正韬法官讲解了证据运用与仲裁文书写作,河北省农业厅研究员蔡建基同志讲解了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通过培训,大家对仲裁法法律条文更加清晰掌握,对加强依法办案、严格仲裁程序、仲裁文书写作、典型案例适用的法律更加明了,在实际工作中非常实用,受益匪浅,收获很大,对仲裁员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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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启用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宁化县农业局经管站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安排,农业部先后印发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农办经〔2015〕1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农业部公告第2330号),并就启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提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的使用&(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各地应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依相关政策完善承包合同时使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等见附件1。&(二)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组织开展二轮承包(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政策规定执行。&(三)承包合同要在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公示确认等关键环节逐一审查,核实无误后由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共同签署,不得代签。要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予签订;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或填写内容不完整、承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补签、完善。&&&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的使用与管理&&& (一)全面启用农业部公告第2330号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等见附件2、3。&&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修订的样式制作使用,采用电子介质和纸质介质。各地可以结合地方实际作相应调整,但不得减少合同和登记簿内容。&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种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农户、地块等权利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承包耕地的个人、单位和地块等权利信息。集成版证书同时记载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权利信息。& (四)纸质介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加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印章。电子介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结合实际情况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电子签章。登记簿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印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制发要严格履行确权登记颁证程序和手续,确保依法依规。证书制发原则上要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业务系统为基础,经对摸底调查、查田勘界、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健全登记簿等关键环节,农户每块承包地的坐落、面积和权利归属等关键信息以及发包方代表签字审核、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等关键手续核实无误后,由信息管理系统打印证书,承包方代表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签字领取。权属证书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二维码码制格式,以便通过二维码扫描形式与数据库关联。 & (二)省里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资格、招价格的方式确定承印权属证书的入围印刷企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印刷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印企业为省确定的入围印刷企业。各地应严格执行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以及印制标准,加强对承印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 (三)各地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本地区的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和使用情况按季度随确权月统计表定期上报。对于不按要求使用和管理簿证的,应限令其改正。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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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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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农业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农业大楼 邮编:365400电话: 传真:闽ICP备号-1土地承包争议的解决方式_广西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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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土地争议涉及到当事人的较大利益,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及时予以解决。& & 以下是土地承包发生争议时应采取的方式:& & & 一、争议的解决 & &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第五十一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作出了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 & & 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最好首先进行协商,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 这样既节省成本,又不失和气。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 &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调解人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的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是政府设立的负责农业承包管理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调解不是仲裁或者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我国1994年制定的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另行规定。其理由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机构、案件的管辖、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方面与一般的商事仲裁有所不同。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相关法律,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主要是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 & (1)关于申请仲裁的条件。有的地方规定,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的地方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 & & (2)关于仲裁机构。目前,我国有部分省份在县、乡两级设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一般设在县、乡两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有的地方规定向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 & (3)关于仲裁的管辖。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地域管辖,一般为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 & (4)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商事纠纷的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法对此作了规定。该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目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与一般的商事仲裁不同,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5)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诉讼仍是一个民事诉讼,即以原来仲裁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而不是撤销仲裁裁决,这有别于我国仲裁法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主要指家庭承包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关于&四荒&地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适用仲裁法的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摸索出一套适合解决&四荒&地等承包纠纷的仲裁制度。 & & 前面所讲的仲裁的范围主要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此外,侵犯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也可以申请仲裁。 & & 4.诉讼。协商、调解和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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