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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租房共同居住人拆迁的时候有他的补偿吗
单位公租房共同居住人拆迁的时候有他的补偿吗
昌平区发表时间: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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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结合拆迁补偿政策分析,一般是可以要求补偿的。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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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你好,咨询拆迁管理部门。
律所: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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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咨询拆迁管理部门。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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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有哪些?
来源:搜房网 &&发布时间:
根据2015《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三)被拆迁房屋状况;
(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第七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一)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改变房屋、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将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裁决应当公开进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拆迁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作为拆迁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在拆迁公告批准的搬迁期限内对尚未搬迁完毕的同一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不得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 第三章 与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相似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共同选择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评估费由拆迁人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搬迁日期、搬迁补助费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结构、结算差价,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 拆迁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说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原评估机构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另行委托评估费由异议方承担。
第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下列方式补偿、安置:
(一)承租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且符合有关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二)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无偿取得的私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人以重置价提供相同地段、相同用途和同等面积的住房供被拆迁人优先购买的,可以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拆迁人以进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布局、设施等应当方便使用,符合标准,并依法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产权调换文件经批准后,拆迁人未征得被拆迁人书面同意,分割房屋,改变房屋布局、设施等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中予以明确。
第2十条 拆迁无人主张、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产权不明的房屋,按照《条例》第2十九条处理。
第2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房屋所发生的搬运、误工等搬迁补助费,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2十二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过渡期间,从批准公布的拆迁截止日期起计算,不得少于安置用房的施工合理工期。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际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计算至回迁之日止。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当自之月起,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2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第2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当将交由拆迁人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2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房屋拆迁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未经裁决,实施拆迁的;
(二)在搬迁期限内对建筑物内已经搬迁的房屋先行拆除,对未搬迁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妨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
第2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拆迁裁决不公开,或者未按规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的;
(三)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直接实施拆迁活动的;
(四)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单位、房屋拆除单位或者拆迁评估单位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2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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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张律师:我年轻的时候带着妻儿支内到江西,当时在上海有一套公租房被国家收回了。后来女儿出嫁到上海,落户在夫家。
  17年前,我退休与妻子回到上海,江西房子被单位收走了。我的户口落在女儿、女婿家里,当时女儿生了一个儿子,我们夫妻俩一直在女儿家居住,帮忙照顾外孙至今年。去年春,我居住的区域被国家征收了,女婿去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得补偿款约270万元左右。由于旧房将被拆,我临时居住在儿子家(系儿子自购商品房)。事后,女儿、女婿选了二套二房一厅的房屋,我去看新房,女儿对我说,由于该房系其公公名下的公租房,现在是&数砖头&的,所以,新配售的房屋与我没有关系的,也就是我没动迁利益,不让我俩居住,把我俩赶到儿子家住。有人说我有份的,有人说我没份的。像我这种情况,原系我女婿家的公租房,连我俩户口有六个人,我住了17年,这次被征收,我有没有动迁利益?如有,可以取得多少?曹先生曹先生:
  来信收悉。你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是不是被安置的人员。
  根据上海市公租房被征收后处理补偿款的法律规定,你要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所谓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来分析,你们夫妻俩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长达17年。曾有过国家配给的公租房,但在支内时被国家收回、回沪时江西的住房被单位收回的情况,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同住人情形。所以,你们俩是有动迁利益可得的。
  关于可得多少动迁利益的问题,该旧房你俩虽不属于承租人(指户主),但你们是同住人,这是无异议的。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有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分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一般是指房屋交换中或支付补贴、差价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
  同时,也有一种不予分割动迁款的情形,即依据分得的补偿款,确实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分割。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以来本所当面咨询。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休闲娱乐生活服务其他类别
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公租房拆迁有补偿吗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必需符合当地规定的申请条件,才能够申请公租房。而公租房的 拆迁 有三种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货币偿方式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那么,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公租房拆迁有补偿吗?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1、年龄限制: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2、家庭收入限制:申请人在申主持的时候,必需满足上一年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1人户低于35321元;2人户低于64755元;3人户低于88303元;4人及以上家庭低于105963元。家庭资产净值标准:1人户低于18万元;2人户低于33万元;3人户低于46万元;4人及以上家庭低于60万元。3、无房:申请人员,必需是在本市无房的,并且经房管部门确定在本市无房的。4、 居住面积 限制:申请人员,在本市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5、 户口 方面: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且具有当地 户籍 满一年。公租房拆迁有补偿吗1、公租房在拆迁后,是有补偿的。一般有三种补偿方式。第一种: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 被拆迁人 身份获得补偿。第二种:被 拆迁人 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第三种: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比较常见的。2、公租房拆迁主要采用酌情多分配的原则,对于一些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的人,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均采用酌情多分配的原则,来进行公租房的 拆迁补偿 。本文通过对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公租房拆迁有补偿吗?相关知识的讲解,让我们了解到,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需要满足:年龄限制、家庭收入限制、无房、居住面积限制、户口方面等等一些条件,才能够申请公租房。而公租房拆迁有补偿吗?公租房拆迁是有补偿的,而且在补偿的过程中,对一些特殊人员采用酌情多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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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奋进路5号1&2室房屋是在上世纪60年代由厂里分配给李某、刘某夫妻俩的,有一本租赁户卡。夫妻俩共生育两子,李子倪和李子俩。房屋由李某承租。
  1965年,李某亡故。1970年,李子倪结婚后其单位配房另居。1972年,李子俩与童某结婚后住在奋进路5号1室,刘某居住2室。1988年刘某亡故。1990年李子倪率子强行居住在2室。1995年,李子俩因病去世,童某率子仍居住在1室。租赁户主一直未更名,仍为李某。2010年该房屋列入动迁范围。
  2011年2月,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与童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李子倪也要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房管部门不允,裁定不予受理,李子倪不服遂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与李子俩均为李某、刘某的儿子,应均有继承权,且自己率儿已居住10年以上。根据规定,居住一年以上就是同住人,其情况与童某一样,双方均有权作为租赁人,理应得到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另有住处,已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不属于住房太困难范围,且在该房内没有户口,不应作为同住人享受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子倪不是承租人也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不是被拆迁人,故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其诉讼。
  李子倪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李某死亡多年,兄弟俩均有权继承使用该房,且房租由其缴纳,其是实际承租人,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析案:首先,公房租赁关系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政府福利,一般只能享受一次。在本案中李子倪已经享受过了这一待遇,即其在结婚时已分了房。其次,同住人获得征收补偿是有前提的,除了居住一年以上外,另有他处住房的还必须是住房困难的。再次,租赁房的产权所有人一般是国家,不具备继承的条件。最后,李子倪在该房屋内没有户口,不属于补偿的对象。其居住的事实,实际上是一种&借&住性质。故其不是征收补偿的主体。
所以法院有如上的判决。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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