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要求管理人什么时候要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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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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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1)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的问题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所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法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等情形,作出了处罚性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后,我会正在制定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统一监管法规。按照“统一、公平”的原则,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目前,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经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4月底以前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应提供各项服务;对于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2)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也须履行登记手续的问题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和近期中央编办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我会负责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因此,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包括以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Powered by如何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
11:35:36 & 作者:肖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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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小保,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先后在公司、律所工作十余年,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在私募基金、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投融资、员工股权激励、互联网金融和诉讼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最新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按中基协发〔2016〕4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的要求:
  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着手应对新的监管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日前完成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日前完成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1、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及时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提交登记/变更法律意见书
  1、为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变更、基金备案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有哪些?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②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③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④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需对哪些事项进行核查?
  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应就下述事项逐条发表法律意见: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 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 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 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 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 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 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必要时,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需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如何聘请律师事务所并为出具法律意见做准备?
  ①根据最新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规范经营要求,因此应聘请具有基金综合服务能力和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以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内控制度,并为基金募投管退业务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②聘请律所后,应当按照律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清单,提供相关的材料,并接受、配合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按律师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规范,出具相关承诺保证等。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 尽快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注:基金从业资格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获得: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4)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1)、(2)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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