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企业退休人员劳动关系迁入合肥户口迁入条件手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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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异地转入怎么办手续?
来源:向日葵保险网编辑:陌年
摘要:合肥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在外地就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外地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户口迁入本市,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
问:办理失业人员异地转入手续要有哪些条件?
答:合肥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在外地就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外地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缴费义务,户口迁入本市,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
问:办理转入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户口本原件;外地失业证或外地失业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原件)。联系函内容包括:在外地是否缴纳过失业保险、现在是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外地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如有未享受月份请注明,如不享受请说明原因)。
问:是哪个部门办理异地转入手续?
答:在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异地转入手续。
问:如何办理异地转入手续?
答:初审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初审通过工作人员当场为失业人员开具调档函和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联系函,待失业人员档案和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市后再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复审通过当场在合肥市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中,为其办理&异地转移备案手续&;办妥手续后即可按合肥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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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键词【 】解决未参保乡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网友:匿名网友
尊敬的王省长:&&&&您好!我是一名乡镇企业退休职工,1949年出生。1985年进入本地乡镇集体企业肥东县王铁磷肥厂(后改名为合肥铁拳化工有限公司)当工人。2001年企业改制为私人企业,老职工一律清退,我回家务农。后来年龄大干不了体力活,去年到合肥一小区看车库。&&&&今年10月我听说国家有政策,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乡镇企业退休人员可通过一次性补缴保险金的方法享受社保,家里人都很高兴。可是到县人社局一打听,说这个政策2011年年底就截止了,现在一律不办。11月6日,我到合肥市信访局反映情况,答复仍是不能办,至于到底是什么文件规定不能办,也不拿给我看,让我到人社局去查。我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了解,答复是必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能看到文件。后来多方打听,才找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和《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26号)。但这两个文件都明确说“在2011年内基本解决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2011年以后就截止、不再办理这样的话。&&&&我到市县有关部门去,都说文件早就传达下去了,当时没办就是放弃了。省里文件是2011年5月出的,虽然我们厂早就倒闭了,但当时我还在老家,怎么会通知不到我呢?我想应该是宣传贯彻的问题。而且文件明明没说2011年截止,怎么到了现实中就变成不给办了呢!&&&&当年我在企业干了16年,干的都是重体力劳动,现在老了身体也不好。孩子成了家,自身负担也不轻。现在子女推诿养老责任的事情太多了,想想心里都发寒。为了谋生,暂时还能看车库对付两年。以后怎么办呢?中央关心困难群众出台好政策,到下面怎么就变了呢?最近我到市县有关部门跑了很多趟,感到一点希望也没有。出于无奈,鼓起勇气给您写了这封信。希望领导能关心我们这些社会底层的老百姓。&&&&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人民网网友:您好!看到您在人民网给省长的留言后,我们十分重视,及时研究办理。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您反映的是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明确规定: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求各地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我省自2008年起就已经开展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家属工等临时工的一次性补费参保工作。遵照人社部、财政部两部相关文件规定,2011年5月,我厅又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26号),规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在自愿基础上可办理一次性补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人社部发〔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城镇户籍。我们通过与留言所附联系人电话联系,确认您是农村户籍,不符合人社部发〔号文件规定的补费参保条件,且该政策是为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的一次性补参保政策,现已停止执行。因此,您不能再按此文件规定办理补费参加养老保险。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您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障。如您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与我厅养老保险处联系,联系电话:2。感谢您对我省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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