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安全追溯系统IC追溯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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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追溯卡丨食品流通追溯卡 专门跟进食品来源
品牌:CARDUSC
加工定制:是
规格:85.6*54(mm)
数据保存:10(年)
封装材料:PVC、PET
存储容量:4k(bits)
工作温度:-15~54(℃)
擦写寿命:100000(次)
应用范围:食品、物流
类型:智能卡
读写方法:非接触型IC卡
应用领域:非金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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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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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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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探访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倒逼产销者重视质量
发布时间:日
类型:[转载]
来源:人民日报
&&&&&&& 从一块猪肉可以找到对应的一头猪、从一颗蔬菜可以找到对应的产地&&食品追溯体系通过逆向查询,能够准确呈现某种食品从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倒逼生产经营者重视产品质量,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作为商务部确定的首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城市,上海、重庆等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探访。
  由肉菜扩展至水产 保障作用初步显现
  本报记者 励 漪
  从一块肉可追到一头猪
  上海浦东羽山菜市场,在一个猪肉摊上,一位老伯要摊主切了一块腿肉,过秤后打出的交易凭单,除了显示时间、地点、摊号、分量、金额等常规数据 外,还有一行字,&追溯码:&。老伯说,从来没注意过还有什么追溯码,&要是肉的质量没有问题,也想不到去查这 个东西。这个怎么查啊?&
  记者随即拿着凭单找到菜市场监检室,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登录 &上海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点击&追溯码查询&,在弹出窗口输入20位追溯码后,系统立即显示出产地、屠宰场、零售摊主等相关信息。
  羽山菜市场负责人陈刚告诉记者,这里虽然不是标准化菜场,但是今年开始,市里和区里要求他们也开始安装追溯系统,目前仅限于猪肉,蔬菜的还没调 试好。&以前用的就是重量秤,三四百块一台,现在专门的追溯码秤,要两三千块一台。这个钱,好像政府出一半,是直接贴给生产厂家的。&&系统上去以后有消 费者买了肉来查追溯码的吗?&&还没有碰到过。这个大概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才感觉有用吧。&
  &这块肉如果发现问题,原则上通过上述信息最终就可以找到对应的那头猪。&上海市商务委市场运行调控处副处长、市副食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子顺说,因此引导消费者主动索要购物凭证很重要。
  办执照须装追溯系统
  上海其实早在2006年就在全国率先开始建设追溯系统,在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场、肉类批发市场以及标准化菜市场开展猪肉追溯试点,并自2008年起连续5年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应该说,猪肉的追溯系统上海已经比较完善了。&
  李子顺坦言,由于蔬菜品种多,来源广,追溯难度要比猪肉大得多,&所以蔬菜追溯系统只能说基本建成。& 他介绍,目前上海的猪肉和蔬菜类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大卖场已实现肉菜追溯系统全覆盖,有售生鲜肉菜的标准化超市也基本覆盖,全市涉及追溯体系的 流通节点企业已有近2000家。&从2012年开始,上海食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覆盖面开始由猪肉、蔬菜逐步扩大到牛羊肉、水产、粮食等品种。&
  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食品安全,面广量大工作难度高,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副市长任组长的追溯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在市商务委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务机构,并安排专人落实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重大办、食安办、工商、财政、农业、质监等部门也通力协作, 形成部门合力。现在,上海的肉类与蔬菜经营者都必须安装追溯系统才能通过工商的企业年检或新办营业执照。
  倒逼产销者重视质量
  &追溯体系建设的难点之一是运行和维护。随着系统的不断升级、设备的不断老化,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后期维修的技术力量显得远远不够。还有一些 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强,在输入数据时不细心,就会造成追溯信息错误。& 李子顺认为:&追溯体系的建设现在虽然还不够完善,但是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依然可以起到较大的作用。&
  通过追溯系统在几分钟之内即可查到源头及相关经营者信息,立即采取召回、封存等措施,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市民食品安全。在近 年上海市发生的数起&瘦肉精&事件中,猪肉追溯系统发挥了及时、准确的追溯效用,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查询依据。&随着系统的不断建设和完善, 农副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会越来越重视产品质量,知道最后能被查出来,也就不太容易抱侥幸心理。&
  不过李子顺认为,追溯体系全部建成之日才是效能最大发挥之时。通过追溯系统与价格监测系统的结合,可动态查询、汇总主副食品的价格、销量等情 况,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采取市场应急预案,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那时候系统的作用不光是追溯,其庞大而详细 的资料库将给政府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追肉进度领先追菜 管理维护有待加强
  本报记者 崔 佳
  有据可查放心买肉
  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帝怡菜市场,记者看到这里的猪肉经营户全部安装了&追溯体系专用电子秤&。
  &操作并不复杂,&经营户杨万平说,销售前他首先在电子秤上刷卡,将批发进场的肉品信息读入电子秤,过程中只要按相应的品种按钮,售后打印一张追溯小票就行了。记者注意到,每张小票上都打印有一个&追溯码&,消费者凭这个20位号码就可以一直追溯到生猪的源头。
  记者随机抽取了一张追溯小票,用手机登陆&重庆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网站,输入追溯码后,立刻查到了这份肉品的源头信息。据重庆市商委 介绍,该平台改版升级后将更加方便百姓查询,今后还计划推出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满足老百姓的消费知情权。&我们愿意使用这种追溯电子秤,&杨万平说,熟 练使用后不觉得麻烦,维修也便捷,关键是居民们买着放心,生意也比原来好了。
  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重庆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单位,该公司目前日均生猪屠宰量近4000头,约占重庆主城区总量的四成。
  记者来到这里时,正赶上几辆满载生猪的大货车等待进场。工作人员正在启动追溯系统的进场登记:生猪供应商均持有一张&重庆市肉菜流通追溯服务 卡&,刷卡之后,供应商的各项基本信息即显示在电脑终端上,工作人员再将新进场的这批生猪的来源地、途亡情况等信息录入系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去年 12月该系统运行以来,建卡业主已达1446人,其中有生猪供应商、猪肉批发商和零售经营者。&从生猪进场到肉品出场,追溯卡、交易单始终与货品同行,保 证了追溯信息链不断线。&华牧公司相关负责人称。
  公司卖场事业部副经理王劲认为,追溯体系助推了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系统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而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做出经营调整。&
  蔬菜追溯难度更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就目前重庆追溯体系建设进度而言,&肉&的进度领先于&菜&。
  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观音桥农贸市场是重庆市乃至西南地区最大的蔬菜批发市场,也是商务部的定点市场。这个占地面积不到50亩的市场,每天蔬菜的批发量近5000吨。记者来到这里时,只见整个市场范围内无处不是车来人往,紧张忙碌。
  &去年以来我到观音桥农贸市场已经17次了,这里的情况比较特殊,& 重庆市商委市场秩序处处长沈毅说,这里的蔬菜交易模式有7种之多,任何一种信息系统布进去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在设计方案时我们充分考虑了这里的实际, 针对市场交易场地紧张、不少经营者没有固定摊位的情况,为了实现追溯的全覆盖,我们在探索除使用溯源电子秤外,能否使用手执机,解决部分经营户无法放置溯 源电子秤的问题。&
  项目建设单位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驻该市场的工作人员介绍,该市场24小时经营,项目施工只能&见缝插针&,而且由于场地狭小,人流车 流量大,施工难度大、耗时长,仅进行电路改造就用去了近两个月的时间。&电子秤也是问题,大型专用电子秤体积大、价格高,在狭小的场地内容易发生碰撞损 坏,损坏了如何赔偿,这个方案就要反复研究。&
  尽管难度很大,但按照项目进度,近期该市场将再发放安装一批追溯体系专用电子秤。&起先部分经营户出于种种原因,表示不愿意使用,经过有关部门和我们的反复宣传引导、操作示范,现在基本打消了顾虑。&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居德康说。
  应重视管理制度缺失
  据重庆市商委介绍,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重庆市首先确定了试点范围,针对重庆市幅员较广、各地肉类蔬菜流通水平差异较大的现状,决定在主城区试 点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在合川区、荣昌县、开县试点建设猪肉流通追溯体系。目前,试点单位包括12家机械化定点屠宰场、2个蔬菜批发市场、35家标准化 菜市场、20家团体采购单位和60个生鲜超市。
  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提高管理水平的效果也已开始显现。沈毅介绍,在追溯体系建设启动前,重庆市曾经遇到过这样的尴尬:2006年重庆 遭遇大旱,市场蔬菜供应紧张,市商委派出了几个组赴外地组织菜源,效果还一般。&今后就不易出现这样的事了。全市范围内肉菜的来源信息、流通信息不仅对我 们有用,还可以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分享,追溯信息系统对提高管理水平的促进作用会越来越明显。&沈毅说。
  谈到对项目深入推进的制约因素,沈毅认为,制约因素不少,管理制度的缺失应引起重视。应当制定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规范肉类蔬菜经 营行为。&下一步我们将立足长远,探索制定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管理办法和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工作督导和部门协作,&沈毅表示,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引 导市民购买能追溯源头的肉菜,掌握相关信息。
  源头定为市场屠宰场
  未延至种植养殖环节
  本报记者 王金海
  辽宁省大连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按照商务部统一技术要求,建设以市级追溯管理平台为中心,与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互联互通的流通追溯网 络,肉菜自批发市场和定点屠宰场为信息录入源头,以IC卡为基本信息传递载体。目前大连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由批发市场、定点屠宰场为源头,在批发、零售环 节传递信息,尚未延伸至种植养殖环节。
  大连市服务业委自2011年8月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一期招投标工作。截至目前,项目一期建设目标基本完成。其中,软件部分由市级管理平台 系统及各子系统经开发、测试后已试运行调试;现场实施部分,由市级监管中心、市内最大的蔬菜批发市场、市内两大定点屠宰场、50家社区菜店、11家农贸市 场、15家大型超市等节点企业建设完成。目前,整个系统正在试运行,在已经安装系统的节点企业信息上传市级平台及商务部中央平台数据准确、及时,追溯链条 合成完整,系统建设初见成效。
  大连正计划扩大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覆盖面,开展二期工程招投标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400家社区菜店、100家农贸市场、5家配送中心、50 家大型超市、150家团购企业的总体建设目标,形成覆盖市内6区的肉菜流通体系,形成大连市肉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流通追溯网络。
  从目前情况看,追溯体系推进难、运行难,最根本的原因还是配套法规不完善、依据不足、约束手段不硬。还要完善运行管理机制,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和责任,强化日常运行管理,保证软硬件有专人维护,发生故障时能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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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建IC卡信息追溯系统追踪猪肉流通
11:04:48来源:太平洋安防网作者:佚名已被
内容摘要:&&&昨日从上海市经委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从今年3月起,在上海市的600家标准化菜市场、
&&&昨日从上海市经委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从今年3月起,在上海市的600家标准化菜市场、11家肉类批发市场、15家生猪屠宰企业、133家大卖场和外省市20家肉类加工厂将开始着手建立IC卡信息追溯系统,建设上海猪肉流通信息数据库。今后,市民在标准化菜场、大卖场等所购买的猪肉都能查到“身份”。
&&&&据介绍,上海市经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实施本市猪肉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项目的工作方案》,针对目前本市猪肉流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信息追溯系统全面建成后,针对猪肉流通环节多、流通时间短,实现猪肉流通各环节监管信息相连接,从而真正做到信息可追溯。
&&&&另外,由于猪肉经营者大多小而散,信息追溯系统以IC卡为载体,对生猪或肉品经营者的有关信息同时进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生猪肉质量安全问题,可以根据不同环节追究经营者责任。同时,在标准化菜市场和大卖场等零售终端,将开发使用标签电子秤作为信息追溯技术,解决目前市民购买“现买现斩”猪肉后无包装、无标签、难追溯的问题。
&&&&安全信息追溯系统除了具体分为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子系统、外省市进沪肉品信息追溯子系统等5个子系统外,还将有1个猪肉流通安全数据中心,将5个子系统相连接提供猪肉流通全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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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上海市经委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从今年3月起,在上海市的600家标准化菜市场、
半球摄像机由其外形而得名,由于这种摄像机的外壳为半球型,因而得名为半球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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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防产业链: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上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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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为食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
  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一)粮食及制品;
  (二)畜肉及制品;
  (三)禽类;
  (四)蔬菜;
  (五)乳品;
  (六)食用油;
  (七)水产品;
  (八)酒类;
  (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形成信息追溯链,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类别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进口食品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食品储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等。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具体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使用信息追溯系统;对辖区内酒类流通、消费环节的经营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对酒类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承担。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与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对接。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使用信息追溯系统,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本市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息共享与公布)
  商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共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追溯信息查询,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产销对接)
  本市推行食品产销对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从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场采购食用农产品,以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从其他渠道采购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规模化、标准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场名单由市农委、市商务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信用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酒类商品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名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名单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酒类商品管理等部门。
  第十条(行业引导)
  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开展信息追溯工作,推动行业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知识。
  第十一条(舆论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媒体等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企业对信息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市民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与服务)
  商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追溯系统和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报送下列基本信息: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
  (二)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
  (三)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经营日期)、数量;
  (四)食品检验检测报告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批发的,还应当报送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从事畜肉和禽类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报送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从事进口食品经营的,还应当报送进口食品合格证明。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无需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做好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的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准出证明等,并做好进销货台账等追溯信息电子档案;
  (三)培训本单位从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人员,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记录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使用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
  (五)向食品购货者提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的义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外,还应当向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查验。
  第十六条(食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义务)
  食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信息追溯电子技术载体,记录追溯信息,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
  (二)配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信息上传和下载端口,供上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信息对接;
  (三)提供信息追溯系统的查询端口,供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确保设备完好运行。
  食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还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并对交易出场的每批食品查验信息追溯卡等电子技术载体和追溯单据。
  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场交易的每批食品查验信息追溯卡等电子技术载体和追溯单据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
  第十七条(向消费者提供追溯单据的义务)
  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经营者应当将其经营的食品追溯信息上传至追溯系统,打印每笔交易食品的追溯单据,供消费者查询,并确保打印设备完好运行。
  第十八条(统一配送企业的义务)
  实行集中统一配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追溯信息电子档案,并将食品信息上传追溯系统。
  第十九条(鼓励查询追溯信息)
  鼓励消费者通过追溯系统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凭有效单据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监管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监管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实地检查、电子巡查和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建立做好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厂、食品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传递追溯信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厂、食品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向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或者履行其他传递追溯信息管理义务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违反追溯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向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履行其他传递追溯信息管理义务,或者未向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食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追溯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食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的,或者未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打印追溯单据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食品店经营者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可查询追溯信息的销售单据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关用语含义)
  中型以上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上的饭店。
  中型以上食品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米以上的食品商店。
  标准化菜市场,指符合《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标准的,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东方网 选稿: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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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为食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
  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一)粮食及制品;
  (二)畜肉及制品;
  (三)禽类;
  (四)蔬菜;
  (五)乳品;
  (六)食用油;
  (七)水产品;
  (八)酒类;
  (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形成信息追溯链,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类别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场、进口食品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食品储运配送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等。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具体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使用信息追溯系统;对辖区内酒类流通、消费环节的经营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对酒类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承担。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与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对接。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使用信息追溯系统,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本市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息共享与公布)
  商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共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追溯信息查询,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产销对接)
  本市推行食品产销对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从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场采购食用农产品,以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从其他渠道采购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规模化、标准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场名单由市农委、市商务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信用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酒类商品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名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名单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酒类商品管理等部门。
  第十条(行业引导)
  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开展信息追溯工作,推动行业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知识。
  第十一条(舆论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媒体等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企业对信息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市民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与服务)
  商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追溯系统和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报送下列基本信息: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
  (二)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
  (三)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经营日期)、数量;
  (四)食品检验检测报告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批发的,还应当报送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从事畜肉和禽类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报送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从事进口食品经营的,还应当报送进口食品合格证明。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无需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做好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的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准出证明等,并做好进销货台账等追溯信息电子档案;
  (三)培训本单位从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人员,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记录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使用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
  (五)向食品购货者提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的义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外,还应当向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查验。
  第十六条(食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义务)
  食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信息追溯电子技术载体,记录追溯信息,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
  (二)配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信息上传和下载端口,供上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溯信息对接;
  (三)提供信息追溯系统的查询端口,供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确保设备完好运行。
  食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还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并对交易出场的每批食品查验信息追溯卡等电子技术载体和追溯单据。
  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场交易的每批食品查验信息追溯卡等电子技术载体和追溯单据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
  第十七条(向消费者提供追溯单据的义务)
  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经营者应当将其经营的食品追溯信息上传至追溯系统,打印每笔交易食品的追溯单据,供消费者查询,并确保打印设备完好运行。
  第十八条(统一配送企业的义务)
  实行集中统一配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追溯信息电子档案,并将食品信息上传追溯系统。
  第十九条(鼓励查询追溯信息)
  鼓励消费者通过追溯系统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凭有效单据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把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监管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监管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实地检查、电子巡查和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建立做好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厂、食品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传递追溯信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厂、食品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向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或者履行其他传递追溯信息管理义务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违反追溯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向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履行其他传递追溯信息管理义务,或者未向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食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追溯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食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义务的,或者未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打印追溯单据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食品店经营者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可查询追溯信息的销售单据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关用语含义)
  中型以上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上的饭店。
  中型以上食品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米以上的食品商店。
  标准化菜市场,指符合《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标准的,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东方网 选稿: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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