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卡那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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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维权——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的保护 被视为迄今为止取得最大社会共识,肩负着千百万劳动者期盼的新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在日破茧而出,并于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作为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较之其他合同法律规范,是有着自己鲜明特点的,它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政府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预,着重保护劳动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既体现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人性化,同时也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的现状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煤炭、造纸、耐材、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城市就业、创业和发展。这些人员来自农村,多数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国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那么,作为农民工应如何依法维权?我建议大家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国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力量对比悬殊,本来就不平等。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广大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前者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工亡等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法律,待遇较高,赔偿数额较多;劳务关系(如装空调、雇保姆、学生打工)适用《民法通则》区分过错责任,按民事赔偿处理。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不得设定担保或者收取抵押金,也不得扣押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合同中如出现“工伤责任自负”、“试用期内不能结婚”和“合同期内不能怀孕生子”等条款违法无效,而且自始无效,就算双方签字了也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滥用“试用期”、“学徒工”,使用廉价劳动力了。(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2008年以后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员工续签永久合同。由于一些员工的合同期限并未到期,企业要与员工重签合同,就会面临职工拒签的法律风险,由此承担违法用工的责任。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六)对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工会是“职工之家”, 加入工会,就如回到温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会组织维权。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各级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致力于解决实际困难。《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被老板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钱没有讨到手,自己先锒铛入狱。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书、花名册、电话簿、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或者工作量单,必要时请同事出来做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拖欠工资有三种常见情况:①未及时给予报酬的;②未依法缴纳社保的;③加班不付加班费用。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①平时加班的,支付150%的工资报酬,②双休日加班的,支付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开出《支付令》,由法院督促企业还债,如果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异议,企业无钱支付,不是正当理由。使用这种办法讨债,合法、方便快捷。债权人可以绕过繁琐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支付令》,15日后申请强制执行。万一《支付令》失效,就要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消除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执行难忧虑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两个多月。如何让广大的离乡背井的农民工真正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成为众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代表忧心:农民工未受保护“先3月3日,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康厚明在新华网接受访谈时,许多农民工通过手机向他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如何执行到位,真正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在北京密云打工的农民工王春生问康厚明代表:“现在同工同酬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呢?”康厚明在线回答说:“农民工的工资和正式工的工资悬殊虽不是很大,但给人的心理感觉太差,比如正式工的福利待遇好过农民工,正式工有高温补助、年终奖励等等,而我们农民工就没有,这方面的待遇确实有待改进。”长期的打工经历让康厚明对这一现状深有体会,“但这个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这需要一个过程。”有的农民工通过手机短信向康厚明反映:“我在广州打工,但是厂家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给工人提供相应的待遇,我们如何才能享受法律给予我们的权利呢?”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部分农民工遭遇到未受保护先“受伤”。原在重庆某物业公司当保安的农民工黎强以前每月能有1000元左右收入,去年11月底物业公司就以业主不满意服务为由将他们5个保安开除了,卷铺盖走人的黎强当时还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后来在一次同乡聚会时才发现,此前同在一家物业公司为其他单位服务的好几名同乡也被开除了,随后一打听才知道物业公司把原来的保安都解雇了,用六七百元的工资招进一批新保安,节省下来的钱好在明年给他们交保险。最近,“农民工律师”周立太进入了从业以来最忙碌时期,仅去年12月15日至17日三天就受理了涉及11家企业150多名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而去年年底受理的此类案件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50%。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认为,目前在沿海地区出现了大面积的企业不与农民工续签劳动合同、将农民工工龄清零行为,与农民工签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很普遍,半年一签、三个月一签甚至是一月一签,有的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竟签了几百份合同。 “这些都是很不好的信号。劳动合同法原本是给农民工带来福音,由于一些企业恶意抵触、规避此法频出狠招,已经给农民工造成一定伤害,给缔造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蒙上阴影。”陈万志代表说。连线农民工:最忧心法律能否执行到位劳动合同法执行到位难,是记者在连线采访中听到农民工担忧最多的话。他们说,在目前农民工欠薪问题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休息和休假权利等等对农民工来说能顺利实现吗?加之救济体制的障碍,依法维权的农民工会不会落一个“官司赢了、饭碗丢了、工资没了、债务上身”的结局?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行业和垄断性企业普遍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一些派遣机构甚至发生将正式劳工解雇后再重新派遣的现象。重庆某建筑企业农民工庞克华在公司打工快10年了,2005年开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又在公司安排下与一家劳务企业签订用工合同,依然在原来的建筑公司从事以前同样的工作。“我很清楚跟劳务公司签的合同只是劳务用工合同,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有很大差距,它实际就是临时用工合同,农民工的劳保待遇很难保障。况且这些合同也不用在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只是在劳务公司备案,根本就起不到刚性的约束作用。但我们也没办法呀,即使我们硬要求跟建筑企业签,人家根本不会理睬我们。”庞克华说。此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对很多农民工而言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这在一些垄断企业中尤为突出,譬如加油站的正式员工一个月能拿数千元,而劳务派遣的农民工只能拿到七八百元。“在城里打工二十多年,再苦再累再险的活儿都不怕,最担忧的是自己年老体弱后生计问题。我最大的心愿就是上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虽然要求企业给我们上保险,但打听了一下,企业都坚决抵触。”在重庆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吴富天说。重庆某出租车司机钟天云也担忧地说:“我们农民工务工流动性大,可是现在保险关系还不能自由转续。”与此同时,即使有权益受到侵害敢与老板叫板的农民工,但目前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很高。在司法实践中,一件劳动争议案要彻底解决,往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等三个法律程序,耗费了农民工的时间、精力,增大了农民工的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应避免法不责众的尴尬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前,许多农民工用工量大的企业开始纷纷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些企业还专门成立劳务部门搞劳务派遣工作,甚至有的将企业注销后再重新招用农民工,其中还有的打算每年注销企业再重新招人,更有一些中小企业甚至叫嚣就是不跟农民工签合同,,,,凡此种种现象引起部分代表委员担忧,如果相关配套的过渡政策不跟上,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出台,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用工混乱状态,劳动合同法将面临法不责众的尴尬。当我国劳动案件正以年均超过20%的速度猛增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却出现了“缺兵打仗”的尴尬局面。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员和劳动者的比例是1:20000,而这一比例在发达国家为1:8000。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拓展,劳动监察的范围迅速扩大到乡镇企业职工以及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现有的监察力量已经不堪重负。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能够履行职责主动监察的只能覆盖10%的企业,大量案件忙不过来。同时,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非常有限。企业不和劳动者签合同,行政处罚是元,这对企业没有威慑力,有的企业甘愿被罚。此外,全国政协委员刘明华指出,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劳方必须组织起来增强谈判能力,在我国这一组织渠道主要是工会。现有工会体系中还有几个必须做实的制度。其中,首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让职工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有关决策,特别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过程之中。其次便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双方平等对话和协商,促动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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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注销 农民工照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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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用人单位被注销 农民工照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 邓玉芳是一名农民工,曾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祝某。8个月前,邓玉芳因在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不仅花去20余万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五级伤残。祝某基于没有为邓玉芳办理工伤保险,担心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曾故意制造相关事端,以至于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而今,祝某扬言说,工伤认定应当以申请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其营业执照被注销,意味着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已经不复存在,邓玉芳与其随之没有了劳动关系,自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部门也不应做出工伤认定。祝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分析】 祝某的说法是错误的,邓玉芳不仅照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祝某也照样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也同样表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即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关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的确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其中的劳动关系,只是强调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在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要求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相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却指出:“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即其已间接说明申请工伤认定时,与用人单位是否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并非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将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否定工伤的条件,不仅会助长用人单位像祝某一样想方设法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还会导致受伤职工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最终违反立法目的。
(廖春梅)
本文来源:中工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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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跨地区流动的农民工是经济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农民工的现实处境堪忧。只有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度,才能使这支力量有力地推动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劳动条件恶劣,危害工人健康在南方一些地区,“三位一体”的工厂或作坊到处可见〈三位一体即生产车间,仓库、宿舍在一栋房子里〉。农民有了钱就盖房子出租,由于土地原因,房间距不符合建设部要求,成了握手房(两栋房之间距离只有2、3米)。一些平房用的是铁皮或石棉瓦,夏天室温高达40多度。今年夏天,东莞一老板为了省钱,不准工人使用电风扇,结果数名工人中暑死亡。制鞋业、箱包制造业、玩具行业使用的胶粘剂多是一些廉价的有毒有害的粘合剂、溶剂、稀释剂。东莞市共有各类企业18094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有600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约10万人。这些企业生产车间通风条件差,员工也没有配备防毒口罩,中毒事件频频发生。设备陈旧,工伤事故频发据有关报道,前几年,在深圳每年发生工伤事故上万起,已造成几万人因工致伤致残,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受伤后,老板给点钱打发这些人回老家。浙江某县,媒体称为中国的“五金之都”,即生产小五金制品。企业都是作坊式,设备陈旧,冲床、剪床、压膜的设备安全控制自动程度差,每年断手指、断手掌等工伤事故不断。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5000多万人,难道能容忍一些人为了暴富,每年再造几万或几十万残疾人吗?超长工作时间,工人透支健康现在在广东打工的民工每天都要工作12小时以上,有些企业如电子行业、服装行业,每天都要工人加班,有的长达16、17个小时,每月休息两天或每星期只休息一天,而在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清洁工每天都要上班,没有休息日。每天超长时间工作,工人在透支健康、透支生命,劳动法已经颁布实施10年了,谁来关心农民工的工作时间问题?工资低廉,导致民工荒现在在广东等地打工,一般普工月收入在400~800元左右。在深圳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清洁工每月收入680元,没有休息日。深圳有一家生产灯泡的电子厂想到江西赣州招工,工资每月350元,管住不管吃。特种工种如有证电工,在深圳也只有1200元工资。廉价的工资如何能稳住工人?工资低不说,还拖欠,损害民工利益。一份来自北京市统计局的资料,截至2003年底,北京市仅建筑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累计高达30亿。目前全国有3亿劳动大军,全国1800万民工被拖欠工资那就是1000亿。子女就学,亦喜亦忧农民工最头痛的问题是子女教育费用问题。据调查,有64.8%的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子女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子女的平等收费,平均每年要多支出800多元。对子女的教育费表示能承担的占20.7%,勉强能承担的占30.3%,而校方称以前农民工子女入学都要比城里人多交200块钱,其中160元是“寄读费”,40元则是“代收费”。农民工子女就读问题已引起各地政府及教育部门的关注,有些条件得到了改善,但是各项收费较高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民工子女就学亦喜亦忧。让大量农民成为工人要解决农民问题,就要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问题,让大量农民成为工人。加速农业工业化进程,农业生产向机械化、集约化迈进,使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工人;加快小城镇建设,使城镇周边农民迁入小城镇,从事商贸产业;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劳动就业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对农民进行工业技能培训,普及劳动法知识,建设一支职业技能型劳动大军;合理对口向外输送民工,扭转企业招工难、“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现状;加强技工学校建设,培养大批有实践操作能力的初中级或高级技工;国企和私企都要有人才培训计划,开办职工夜校,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职工生产技能提高了,企业就能得到最好的回报;留住骨干,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危险工种工伤保险,解决骨干员工住房问题。对骨干可以技术或管理入股,参与企业管理、决策。有关统计表明,全国进城农民工已达1.4亿,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这1.4亿农民工提供更好的服务,解决他们所遇到的困难或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要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作为自身重要职责。(江西地矿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陈奇元)
[论文摘要]近年来,涉及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诉讼案例涉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型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要正确界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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