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贷款都要北京贷款公司收包装费费可靠吗不是一个地方的

购房回扣?贷款包装费? B03-案件写真-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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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回扣?贷款包装费?
购房人与销售员账外交易,3万系争款被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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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
&&&&□陶伟春 陈丽 叶莎  房产销售员承诺只要交一定的“包装费”,就能将被限购的买房人“包装”成有资质的购房者,并可代办贷款及过户手续。然而,买房人交了“包装费”,贷款却仍未办出,导致买卖不成,买房人将房产销售员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包装费”3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系争款项3万元收缴国库。  限购居然可“解禁”  2012年10月的一天,青海小伙林海龙和女友在逛街时被一则售楼广告吸引:“20万元首付,上海的房子限购了,到上海的后花园去买房”。  林海龙本有意购房却苦于资金不足,一直在等待降价却越等越涨。“国五条”出台后,上海等多个城市相继推出限购政策,他因在上海工作时间短等原因无法取得在上海买房的资格,已到适婚年龄的林海龙就是因缺婚房而迟迟没有领证结婚。  几天后,林海龙和其女友来到昆山房产销售点,并与该房产销售主任王先生取得了联系。王先生除了向林海龙详细介绍了楼盘的主要情况,还告诉林海龙该公司可以帮买房者贷款。但因为林海龙系外地人,没有昆山户籍,需要再交3万元作为办理贷款的“包装费”。王先生称,现在贷款确实不容易办,为外地人办理贷款均要收取贷款“包装费”,是“行业潜规则”,否则无法办理贷款。  林海龙和女友细细盘算了一下,他们对这套房的房型、小区环境等设施都很满意,而房款总价为79万,加上包装费3万元,也不过82万元。这个价格在上海根本买不到类似的房子。他们又想既然开发商的销售主任开口要钱,说明可以“买通关系”拿到贷款。  日,林海龙与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总房款为79万元,首付款24万元,同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55万元。当日,林海龙便支付了首付款24万元。随后,林海龙又专程到银行取出3万元现金交给王先生。  2013年2月,林海龙催问贷款情况,王先生却说现在公司上层管理人员规范了管理,要求销售人员拒绝对外地购房者进行贷款包装,谁也不敢随便违规,贷款的路算是彻底堵死了,让林海龙赶快想办法筹钱交余款。  林海龙表示,自己本来是冲着只要20万首付才买房的,既然贷不成款,房子就不要了!王先生对林海龙的这一说法嗤之以鼻,合同早就签了,怎么可能说不要就不要?  买房容易想退难  日,开发商发给林海龙催告书一份,催他交尾款,还说明了不交尾款的法律后果。  林海龙立即驱车去了昆山,与开发商理论。林海龙提出,他能不能贷到款开发商很清楚,不应该打包票说可以帮忙贷到款而误导自己买房。开发商工作人员回复,一切按照合同说话,并翻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补充协议给林芳看。其中第4条规定:若因买受人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贷款银行的贷款条件,而使银行不同意贷款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通知后5日内前来办理变更其他付款方式的手续; 第7条规定:买受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林海龙从来没有仔细看过合同,不曾想,其中还有这样的内容。  林海龙说:“你们是房地产公司,属于专业人员,你们收了我3万元的贷款 ‘包装费’,有义务办成贷款,办不成也是你们的责任。”接待人员矢口否认公司收了林海龙的3万元,说房地产公司只能够代办,而不可能包办,国家政策是死的,谁敢打包票。  林海龙出示了他和王先生之间的通话录音,接待人员表示,这是他和王先生个人之间的事,与公司无关。  双方就退房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房产公司始终没有任何退房的商量余地,林海龙想找王先生在其中再做做工作,但王先生告诉林海龙,他已经离开那家销售公司了,以后不要再找他。  无奈之下,林海龙向昆山当地法院起诉。林海龙认为,房产公司违约在前,现在他也买不了房了,法院应当解除他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产公司必须返还其已支付的房款24万元,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解除林海龙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产公司返还林海龙购房款24万元,但要求林海龙向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包装费”还是“回扣”  “违约金”官司打输后,林海龙又向上海嘉定法院提起诉讼。林海龙认为,王先生作为房产公司员工,其收取包装费后无法办出贷款,理应返还“包装费”3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承认,他向林海龙介绍过如需贷款,要由第三方包装林海龙并向第三方支付包装费,但王先生坚称其收取的3万元不是“包装费”,是回扣。王先生说,林海龙找到他,要求更大的优惠,他一时财迷心窍,就答应了。他利用职权给林海龙额外优惠后,林海龙给了他回扣3万元。  法院根据林海龙提交的录音内容分析,本案所涉3万元,林海龙在录音中明确系回扣,故林海龙主张与王先生之间形成包装贷款的委托关系并给付包装费3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林海龙为谋取利益给付被告王先生3万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海龙无权要求被告王先生予以返还,对该3万元,法院予以收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不法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本案所涉包装,实质是由第三方向银行提供原告虚假的资信资料,从而达到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目的,包装事宜的约定,属于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禁止个人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行为。本案原告作为购买者,为谋取折扣利益,暗中给付被告回扣3万元; 被告作为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暗中收受原告的回扣3万元,为原告谋取折扣利益;原、被告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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