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会计分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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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以来的国企利润分配问题及其性质
  我做了一些资料上的梳理,为大家以后的讨论做一个铺垫。首先讲一下我们为什么要关注或者说重新关注国企利润。刚才张老师已经讲到了,日财政部给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比较要害的两点,一点是在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分不同的行业分别为以下三类来执行,第一类是10%,第二类是5%,第三类暂缓三年上交或免交。还有一条也挺重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者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可能我们重新关注国企利润主要是这样一个缘起。
  为什么这样一个办法引起我们的关注呢?一个背景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已经有13年没有交过利润了,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搞了一张表,从1994年一直到2005年,&企业收入&这一栏是空白,可以说这些年是一分钱利润没有交,同时也可以看到&企业亏损补贴&这栏一直有数字,在100亿到400多亿左右。
  1994年以来没有交的利润有多少?我主要是根据财政部的资料,年的我没有找到,从1996年开始一直到2007年有这样一些数据,亿,到万亿,未交的利润累计起来将近6万亿,这个数据不是小数据。6万亿什么概念?相当于去年GDP的1/4。应该说这是巨额的数字。如此巨额的国企利润没有上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与此相关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其实这些利润还不是真正的利润,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垄断利润和自然资源的租金。比如原油的世界平均价格,1994年1月是12.37美元一桶,到了2007年12月达到了约`86美元一桶,1994年到2007年世界原油价格一直在猛涨。按照世界通行的规则,任何一个石油开采公司都要交石油资源租金或者矿区使用费,英文叫royalty的概念,这一般是原油产量的一个百分比。从50%到10%或者更低不等。它会随着原油价格的上涨而上涨。而我国的石油行业中没有这个概念,石油企业每吨只交24-30元的所谓资源费。差额是多少?很粗略的算,因为世界各国根据不同的地理地质条件,royalty的比例不一样,我国的条件较差,按1/10%比来算每吨至少少交了400元,2007年仅中石油就至少少交了400亿。这部分资金就变成了企业的利润。还有所谓垄断企业,他们有些垄断定价,导致的结果是有一块垄断利润。总体来讲我们的国企利润中很大一部分是不当利润,不当利润的性质就是挤占国家财政收入,如自然资源租金这块;还有一块是侵害者的利益,如垄断利润这一部分。
  第二个问题,未上交利润的使用情况没有报告,我最近也在查,想为大家做点资料工作,我查了历年财政部长在人大上的报告,其中没有有关国企未上交利润使用情况的数据。国税局的副局长许善达曾经说过,国企税后利润的使用分配情况并不清楚。这是很官方的判断。巨额的利润其实我们不知道是怎么使用的。这个性质相对来讲就比较严重,我们认为是侵占全体人民的财富,实际改变了国有产权的性质。
  第三个问题,国企人员成本大大偏高,一个判断是来自劳动部副部长步正发的判断,他说垄断国企的平均工资数倍于平均水平,当然数倍是多少谁也搞不清楚,工资水平相对来讲是比较高的,而且不是比较高,是非常高。第二个方面是冗员,即使在这么高的工资水平下国企人浮于事的情况非常严重。有一个研究报告是1998年的,报告的题目叫《中石化集团公司与世界大石化公司竞争力分析》,报告里讲中石化的员工数量是规模相当的意大利埃尼公司的15倍。这两点使得我国国企人员成本大大偏高,性质就是挤占了国企的合理利润。
  第二方面,做一下回顾。回顾一下改革以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利润是全部上交的。改革初期采取了很多放权让利的改革措施。最早是1979年在四川省进行了企业扩权试点,其中涉及到利润的有三条。一是完成八项国家技术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从利润中提成5%的企业;二是完成产量、质量、品种、利润和供货合同,提成3%的企业基金;三是从超额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超利润是指比计划利润超额的部分,石油和电力行业提取15%,冶金、机械行业提取20%,煤矿提取25%。1979年国务院就把这样一个试点一般化了,1979年的7月13号国务院有一个《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1980年1月份国家批转了国家经委和财政部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利润增长部分四、六开,40%留企业,60%归国家。对于企业利润留成的使用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不少于6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不得超过40%。其中还规定了奖励上限,当年发给职工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
  1980年8月也有一个试点,这个试点叫做&独立核算、国家征税和自负盈亏&,这与利润留成有非常大的不同。这个试点是在上海柴油机厂,五税两费,其实这个试点是为以后的利改税提供。第一个税是工商税,增值部分的6%~10%;第二是地产税,按原值的1.2%,还有车船牌照税,收入调节税是7.5%,所得税是50%,两费是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流动资产占用费。这两块其实包括了税的概念和利润的概念。当然实行的结果有一个数字,国家收入占了86.8%,而企业所得税占了13.2%。
  另外一个形式,叫&利润包干上交、超收分成、亏损不补&,应该是一种承包制的方式,基本的原则就是企业超收分成比例不得超过40%。这也是财政部和国家经委发的有关通知规定的。
  还有一个大家能记住的形式就是首钢的递增包干,1982年开始实行的。以1981年上交利润2.7亿元为基数,每年上缴利润递增6%;留成的利润也有安排,6:2:2,也就是发展基金是60%,集体福利基金20%和个人消费基金20%;职工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按0.8:1挂钩浮动;承包期限15年。
  到了1983年实行了&利改税&,其实利改税基本上是只交税不交利。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所得税的税率是55%。当然这个数字现在看来偏高,其实也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利润的概念。税后利润一般企业不上交,利润较多的企业还要上交一部分。
  1984年9月又进行了利改税的第二步。这是财政部提出的利改税第二步的试行办法,国务院同意试行,利改税基本上不再提上交利润了,主要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税,包括产品增值税、年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税率是55%。
  到了1993年底实行了分税制改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又做了规定。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变成了33%,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比较低,也增设了两个较低的档,27%和18%,取消了各种承包的办法。最重要的是决定中提到,&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1993年以后的13年国企没有上交利润的依据就是这句话。
  大致做一下评价。改革以后国企利润分配的基本趋势是,第一,从改革之前到1993年以后,留在国有企业内部的利润越来越多,从零到百分之百。第二,从规定企业留利上限到规定国家收缴利润上限,我指的是去年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的办法。第三,从以激励为目的到成为既得利益。原来利润分配都有激励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的目的,到后来这样一个目的也不存在了。第四,对国有企业内部成本支出的管理和控制越来越弱,到后来我们看不到这样的管理和控制。第五,从强调约束缺少激励,到只讲对管理层的激励而不讲或少讲约束。第六,管理部门越来越倾向于收取固定的税而不是变动的利润。
  做一个初步的讨论。第一,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管理层的动力不对称,所有者是13亿人民,13亿人民相对来讲每人的份额是比较小的,大家缺少动力,相对于若干管理者是非常不对称的。同时没有一种有效的治理结构纠正这种不对称,其实像股份有限公司等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为了纠正不对称,但是在我们国家国有企业的情况下没有。第二,对放权让利改革的边界缺少明确的把握,从改革过程来看没看到到底有什么边界,比较缺乏把握,什么是不能逾越的边界。第三,对税、利的性质及其边界缺少正确理解,从利改税可以看出,最后把利润全并到税里是有巨大问题的,因为税和利的性质非常不同。税是对公共物品的付费,而利是资产的收益,产权的收益,而在我们的改革过程中这两方面好像没有很明确的区分开来,最后变成了以税代利,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第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少资源和动力治理和控制国有企业内部的成本和利润。第五,因其他财政资源的迅速增加,国企利润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导致财政部门也缺少对国企利润的监管,当然这是猜测。第六,因不当使用国企利润时间过长,因为有13年,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利益集团。因为这些国企利润留在了企业,这些企业可以拿这个钱提高工人的工资,可以提高管理层的奖金,也可以招募更多的员工,这些已经变成了企业内部的既得利益,形成了支出刚性,以后再想把它压下去就很困难了,反而使利润无法再合法上交。
  附录 :回顾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历史
  一. 计划经济时期,利润全部上交
  二. 改革初期的国企利润分配
  & 1979年,四川省企业扩权试点:完成8项国家技术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从利润中提成5%企业基金;完成产量、质量、品种、利润和供货合同,提成3%企业基金;从超额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石油、电力等提取15%;冶金、机械等提取20%;煤矿提取25%。
  三. 利润留成
  & 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
  & 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利润增长部分四、六开,40%留企业,60%交国家;利润留成的使用: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
  四. 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
  & 1980年8月,上海柴油机厂试点:&五税&,&两费&;实行五年结果:国家收入86.8%,企业所得13.2%。
  五. 利润包干上交、超收分成、亏损不补
  & 1981年2月,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国营工交企业1981年继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企业超收分成比例不得超过40%。
  六. 利润递增包干
  & 1982年,首钢开始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即以1981年上缴利润2.7亿元为基数,每年上缴利润递增6% (1983年又主动把递增率提高到7.2%)。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包全留,欠收自补,国家不再给首钢投资;留用利润的分配比例改为6:2:2 (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个人消费基金) ;职工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按0.8:1挂钩浮动;承包期限15年。
  七. 利改税
  &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所得税:55%;税后利润:(1)一般企业,不再上交利润;(2)利润较多的企业,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留企业。
  八. 利改税第二步
  & 1984年9月,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55%。
  九. 分税制中的国企利润分配
  &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所得税:33%;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十. 重启国企利润上缴
  & 2007年国企实现利润1.62万亿元,12月11日财政部给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于不同的行业分别为以下三类来执行,第一类是10%,第二类是5%,第三类暂缓三年上交或免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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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银行存款
cr 应收股利
有什么问题吗?
如实反映,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
本帖最后由 大学较瘦 于
13:48 编辑
呵呵,不好意思,我的分录不全了~
如果本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或者虽存在关联方关系但有证据表明该交易安排是具有商业实质的公允交易的,则按照实际收到的股利金额确认为收益。
如果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导致存在不公允的利益输送的,则对不公允交易对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陈版的回复确实全面,佩服!&
佩服佩服!版主就是比我们多想了几步
本帖最后由 chinayuanji 于
19:38 编辑
我认为以上处理要都是不恰当的,应该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设立公司的决议的要求,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另行约定分配比例,如果分得的利润比例是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是一致的,就借记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如果取得的利润超过了股东会决议或者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超出部分应该记录为对其他股东的负债,借记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
既然是收到得分配得股利,不需要返还,就不应该形成负债&
本帖最后由 chinayuanji 于
19:40 编辑
如果股东放弃了对这部分利益的要求,就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当于其他股东把部分利益赠与本股东
如果照陈版所言,则有些实务就惶恐了。
首先,公司法允许不按股比分配股利。其次,现有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滚存利润,相当多的公司是拿出来新老股东共享的。共享这块,怎么处理呢?
这与发行人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问题无关。滚存利润共享时,后续的股利分配是按照实际分配时的股权比例进行的,并不是不按股权比例分配。并且,新股东有权分享这部分滚存利润,必然会在IPO定价中体现出来,即定价中是包含了这部分以前年度滚存利润的。
共享时,新股东是分到了自己进入之前形成的、老股东不要的股利呀,也就是说老股东没按照比例全拿走呢。
另外,滚存利润不共享,或者部分共享的案例我收集了10个贴在投行版作为回贴了。
如果说共享时是按照股比,那么不共享的算否不按股比呢?
也是按照股比的。这部分老股东独享收益应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转入应付股利,不再留存于权益中。&
想起相关的另一问题,陈版帮看看,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并范围内)约定,年度利润超过某基数时,基数内按投资比例分配,超基数部分投资方分配比例降低,另部分投资者(部分是被投资方高管)分配比例提高,请问投资方对少比例分配部分如何处理?(分别站在投资方单体报表立场和合并报表立场)
楼主,陈版都给原则了,自己加油搞定,岂不更好:)
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关联关系才会这样的。谢谢陈斑竹
无特殊目的的,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你们股东之间怎么折腾都可以,但是需要先作为登记事项.
本人就遇到过,设立时出资按60%,但分利就按51%的,且设立时签订的协议写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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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融合与创新》
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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