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市荣昌县花店存1000元一天是几分钱的利息

余额宝1000元一天有多少利息_七彩资讯
余额宝1000元一天有多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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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上线之后,互联网公司、支付平台、银行、基金公司均紧锣密鼓地推出各种名字带“宝”的货币基金产品。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兴起加剧银行存款竞争,大型银行受存款搬家和贷款规模萎缩双重夹击,被迫绝地反击。
为防止活期存款都搬家到余额宝,招行最先对资金转出到支付宝设置限额,随后工行、农行亦跟进。
余额宝上线后基金规模快速增长至千亿元的压力下,各家中小银行纷纷上调利率,各国有大行受央行窗口指导、成本费用压力等因素影响,极力控制存款成本。但挺到现在,这条底线也不得不突破了。
先说活期,年利率是0.35%,10000元你放银行只能拿到35元,你要是放到余额宝就能收益600多,相关将近20倍。还有,你的银行卡要是被盗刷的话,银行会给你赔吗??余额宝被盗会全额赔付。银行的乱收费就更不用说了。。。受银行的气太多了,有实实在在的收益,我就用余额宝。
把钱存银行里,银行都把钱借给开发商和炒房的了收不回来了,要出现危机了!
人们不把钱存银行,那是因为银行服务态度超级差,烂!尤其是农行,服务是垃圾中的垃圾!人们存活期就是为了方便,你银行买下那么大个门面,装修十几个窗口,可你银行就开1个窗口,外面排队的有50来个人,谁还办理你的银行存款呢?还整个今天收这费,明天收那卡费的。还是支付宝方便,起码不用排队!
躺着都能赚钱的银行有什么前途可言。
余额宝里10000元每天收益1.7―1.8左右,也就是说10000元存在余额宝1年能收益600多元。
我本身是做程序员的所以对这些产品比较感兴趣都体验过了,网易理财和百度理财都有体验过,总体上还是感觉余额宝产品做的更好bug更少,至于微信理财没有尝试过,也不打算尝试。
1000元一天有多少利息?它是不是活期的?随时都可以拿出来的?
1000元一个天大概是0.15元才对,我之前存一万一天是1.5元左右。
所有余额宝的业务银行都有~~你去存一千块钱谁给你介绍1天理财和7天存款啊,余额宝也就能吃点银行不要的剩菜剩饭了。没意思
银行现在推出的手机短信通知每年30元。卡费每年10元。小额账户管理费还不知道多少,听说不足一百的。放一段时间你就没钱了。这些他们就赚的富的流油了。还有放贷款赚的钱呢。总之都是我们储户受损失啊。以为把钱存起来还有利息,其实人家用我们的钱去赚钱。反过来还收我们的费用。双向收费呢。跟当年移动有一拼啊。您好,分享的企鹅
2016年 如此存钱利息更高
很多人都存过钱,但是如何存钱利息最高,这是有讲究的。若是只是简单的定期存款,或者直接将钱放在卡里,那就是利息超低的活期了。存钱是最保守的理财方式,也是安全性最高的理财方式,那么该如何存钱呢?下面银率网小编来给大家说说利息较高的存钱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等份划分滚动式存钱。 采用12存单(一年期)、36存单(三年期)、60存单(五年期) 三种定期方式存钱,每种方式都进行滚动式存钱。这种方式适合收比较稳定,又没什么较大开销的家庭,可以取得较高的利率。具体方式如下:12存单每月1单,1年12单,第2年开始每月都有1单到期,本金利息加新投入的钱又转存。36存单(三年期利率更高)以此类推。60存单(五年期利率更高)以此类推。第二:存本取息,滚动获利。如果你有一笔额度较大的闲置资金,你可以选择将这笔钱存成存本取息的储蓄,在一个月后,取出这笔存款第一个月的利息,然后再开设一个整存整取的储蓄账户把所取出来的利息存到里面,以后每个月固定把第一个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取出存入整存整取账户,这样不仅存本取息储蓄得到了利息,而且其利息在参加整存整取储蓄后又取得了利息。第三:非等份定存,保障应急。 假定你有1万块现金,你可以将它分成不同额度的4份,分别是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然后将这4张存单都存成一年期的定期存款。 在你一年之内不管什么时候需要用钱的时候,都可以取出和所需数额接近的那张存单,这样既能满足用钱需求,也能最大限度得到利息收入。这种方法适用于在一年之内有用钱预期,但不确定何时使用、一次用多少的小额度闲置资金。用非等份储蓄法不仅利息会比存活期储蓄高很多,而且在用钱的时候也能以最小的损失取出所需的资金。第四,选择不同的银行存钱。当然,要是钱多的花,可以分为不同的银行存钱,这样保险系数更高。而且,中国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可以浮动的,你可以问不同的银行,看他们的利息是在基准利率上浮动多少,选择一家利息最划算的银行存钱。(银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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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荣法民初字第03636号
原告邓祯祥,男,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县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廷友,男,汉族,荣昌县人。
原告邓祯祥与被告黄廷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川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祯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芳、被告黄廷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祯祥诉称:日,被告黄廷友驾驶没有参加机动车车辆强制保险的渝C83574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杨运萍从荣昌城区方向往仁义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有原告邓祯祥驾驶的渝CUB22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廷友、邓祯祥、杨运萍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到荣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自己垫付了各种医疗费用,由于经济原因被迫出院。就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34.6元、护理费72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88元、交通费200元、停车费580元、修车费380元等共计5602.6元,误工费12600元由被告赔偿80%即10080元,以上合计15682.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黄廷友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车速过快也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夫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伤,原告应赔偿被告夫妻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的责任过高,被告只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黄廷友驾驶渝C8357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杨运萍从荣昌城区方向往仁义方向行驶过程中,该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邓祯祥驾驶的渝CUB22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廷友、邓祯祥、杨运萍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荣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由黄廷友承担主要责任,邓祯祥承担次要责任,杨运萍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邓祯祥到荣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皮裂伤、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于日出院,实际住院8天,出院医嘱为:门诊随访,左下肢石膏固定6周后复查DR。原告受伤后共计产生住院医疗费2649.62元、门诊费685元。日,原告到荣昌县人民医院复查,病情证明单载明&休息三月&等内容。
另查明,渝C83574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黄廷章,实际车主为被告黄廷友,黄廷友几年前购买该车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邓祯祥事发前长期从事建筑泥水工作。庭审中,原告提交收据两张,拟证明其因本次事故成停车及施救费580元、修车费425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出院证明、病情证明单、收费票据、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收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黄廷友驾驶渝C8357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杨运萍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邓祯祥驾驶的渝CUB22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廷友、邓祯祥、杨运萍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荣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由黄廷友承担主要责任,邓祯祥承担次要责任,杨运萍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被告黄廷友是渝C8357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实际车主,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未对该车投保交强险,因此,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被告黄廷友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外的部分根据双方在本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
对原告的损失额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3434.6元,根据其提供的票据,本院支持为3334.6元;(2)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元/天&9天=288元,根据其实际住院8天,对该笔本院支持为32元/天&8天=256元;(3)原告主张护理费为80元/天&9天=720元,根据其实际住院天数及相关标准,本院酌情主张为60元/天&8天=480元;(4)原告主张误工费为90天&140元/天=126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其中的80%即10080元。对其主张的误工天数90天有相关医嘱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140元/天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其误工标准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建筑行业的平均标准31310元/年予以主张,计为90天&85.8元/天=7722元,原告仅主张该费用的80%即6177.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根据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予以支持;(6)原告停车费580元、修车费380元,其提供的票据虽非正式发票,但原告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系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这两笔费用产生的事实亦客观存在,其主张的金额也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停车费、修车费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为11408.2元,均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故该款完全由被告黄廷友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廷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祯祥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408.2元;
二、驳回原告邓祯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黄廷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直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高 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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