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苏豫中学豫安小区产权多少年

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委不服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邝俊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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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委不服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邝俊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一案
原告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委。
法定代表人常爱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付喜,男,1959年12月生,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委。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超,上蔡县房产管理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邝俊峰,男,1974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中街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委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邝俊峰颁发号房产所有权证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日作出(2004)上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委的起诉。原告不服,向驻马店市检察院提出抗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驻抗监行字第68号 函指定上蔡县人民法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再审了本案。日作出了(2006)上行再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了本院(2004)上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原告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驻行终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判决(1)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6)上行再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2)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4)上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3)本案由上蔡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继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常付喜,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惠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肖玉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占用土地协议书;2,宅基用地许可证;3,村镇建筑许可证;4,产权说明书;5,房屋所有权证存根;6,邝俊峰身份证复印件;7,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8,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9,测绘丈量统计表;10,房屋平面图及有关证明。
被告递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城市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原告诉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号房产所有权证,其宅基地来源不合法,土地所有权和房产所有权不一致,该房产所有权证,办证程序违法,被告审查不严,损害了原告集体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消被告为第三人邝俊峰颁发的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日杨集镇后常村委与邝玉顺签订的占地协议书。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法律、法规有:河南省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试点实施办法。
被告辩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来源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的颁证行为并未侵犯原告集体的合法权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诉称与被告辩称相一致。
第三人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常华锋调查笔录两份;2、常华锋申请书一份;3、常华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常俊义调查笔录两份;5、常俊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占用土地协议书;7、日收到条;8、用地许可证;9、用地规划许可证;10、建筑许可证;11、收费专用票据一份;12、房屋所有权证一份;13、(2003)上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依据作如下确认:
原、被告及第三人递交的日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委与第三人邝俊峰的父亲邝玉顺签订的占地协议书。该签议书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该协议书所规定的土地占用费3000元已于日履行。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2-10,以上证据说明日上蔡县土地管理局为邝玉顺颁发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和上蔡县建设局为邝俊峰颁发了村镇建筑许可证后。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在邝玉顺弃权的情况下对该房产进行测绘丈量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审批,为第三人邝俊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第三人递交的证据1-13,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递交的法律、法规、本院予以采用。
经审理查明,日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民居委员会与邝玉顺签订了占用土地协议书,后常村委同意将后常村东、上项路北侧(现331国道),东至荒沟,北至责任田,南至上项路(东西长12米、南北宽12米)交由邝玉顺占有,邝玉顺一次性交付给该村委占用费3000元。后其分别于日、日、日为邝玉顺办理了土管宅字(1999)第03号农村居民宅基用地许可证、杨城规字(99)第005号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集镇建字(99)第140号村镇建筑许可证。邝俊峰于1999年10月份建造了一幢两层楼房。并于日申请办理了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村委认为邝俊峰的父亲邝玉顺虽与前任村委班子签订占用土地协议书,但该协议内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原则性和强制性规定。第三人从未依法获得我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因此,被告在颁证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勘查、审检意见均空白,被告颁证审查不严,损害了原告集体利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上籍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委与第三人邝俊峰所争议的房产地位于“331”国道杨集段西侧、后常村委东路北侧。诉讼中、被告及第三人均对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均提供不出证据予以认证,该异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第三人邝俊峰提供的其父亲邝玉顺与原告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委签订的占地协议书及付款票据、农村居民宅基用地许可证及村镇建筑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房产进行了测绘、丈量,审批。为第三人邝俊峰办理了上籍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该颁证行为事实清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蔡县杨集镇后常村委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70元,计款7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体健
&&&&&&&&&&&&&&&&&&&&&&&&&&&&&&&&&&&&&&&&&&&&&&&&&&审判员&&曹海军
&&&&&&&&&&&&&&&&&&&&&&&&&&&&&&&&&&&&&&&&&&&&&&&&&&审判员&&刘惠民
&&&&&&&&&&&&&&&&&&&&&&&&&&&&&&&&&&&&&&&&&&&&&&&&&&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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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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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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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蔡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政〔2014〕39号
政务公开索引编号 : [
S0C01-0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政府办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nbsp&nbsp 发布日期:日
&nbsp&nbsp 发布者:政府办 电子政务中心
&nbsp&nbsp 浏览次数:254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上蔡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日   
 上蔡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住房和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以建设和谐上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统一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县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多方结合,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四)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五)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和开发企业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相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县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县政府及有条件的企业承担。&&&&&& 三、改造范围&&&&&&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以平房为主的、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区域和“城中村”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连片区域,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有房屋,县城区域内老国有厂矿企业棚户区。&&&&&&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融资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棚户区改造要依法合规完善项目前期手续,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的出让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做好金融服务,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 1、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的规定,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同步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其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应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变更为住宅用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安排,调整到城市周边。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应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与其它片区捆绑统筹改造。&&&&&& 新建安置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严禁将已供应的安置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四)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保障被征收城市棚户区内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以产权置换为主,产权置换以异地安置为主,也可以选择就地安置。被征收房屋属于全部产权的可以直接进行产权置换;属于部分产权或产权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产权后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按照“拆一还一、最低保障、阶梯价格”的原则进行。支付不起最小户型全部房价的居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保障。&&&&&& 异地安置。棚户区改造选择异地安置的,采取先安置后征收的方式,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安置&&&&&& (1)凡是在县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均可以优惠价申报购买安置房。&&&&&& (2)由住建局审查、审核申报名单,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住户,公示无异议进入下一环节。&&&&&& (3)经审核公示通过的住户由住建局发放准予购买棚户区安置房的核准通知,然后按照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按照选房顺序选定房屋并签订购房合同。&&&&&& 2、征收&&&&&& (1)房屋征收:已异地安置的居民房屋征收时实行货币补偿。棚户区房屋在条件成熟时予以征收,其征收价格按照征收时点的市场价格,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定,确保房屋征收的公开、公平、公正。&&&&&& (2)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只能自住,不得出售,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3)棚户区改造完成后,异地安置购房人可以依据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申请产权部门办理全部产权。此外由于政策及社会因素棚户区改造项目期满五年仍不能实施的,异地安置购房人可以补足相关税费后申请产权部门办理全部产权。&&&&&& (4)实施异地安置后,原属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新建、扩建、改建。&&&&&& 就地安置&&&&&& 棚户区内绝大部分居民达成就地安置协议的,实行就地安置。就地安置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改造项目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建设标准与功能质量&&&&&& (一)建设标准。新建小区规划设计既要注重现实性,又要具有前瞻性。户型设计要创新理念,力求在有限的空间内,寻求最佳舒适度。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符合国家现行的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及购买能力和意愿。最小户型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110平方米,以,60—90平方米中小套型为主,根据实际适当建设90平方米以上套型住房。纳入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保持住宅户型和功能的拓展性,既要满足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 (二)功能质量。新建小区要完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要达到50%以上。建筑的围护结构要采用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供能、用能系统要选用高效建筑供能、用能设备。精心设计小区绿化,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真正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现代化住宅小区。&&&&&& 六、竣工验收&&&&&& 1.验收范围是县政府下达给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2.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回迁安置方案,拆迁和安置的面积、户数、套数,拆迁和安置住房面积,特困户安置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和社区管理等。&&&&&&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由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各自组织初检的基础上,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领导组组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文广局、民政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审计局、监察局、地税局、人防办、四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组成员,建立县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项目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及棚户区企业。&&&&&& (二)工作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尽职尽责,相互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住建局负责牵头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法人招标工作;负责编制并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协调相关单位同步建设,做好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工作。住建局负责做好规划审批工作,对于人口密集、拆迁量大的原址改造棚户区项目,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集约化原则,最大限度合理利用土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以满足拆迁安置。&&&&&& 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财政局负责、住建局配合,按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国土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环保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监察局负责棚户区项目审批、优惠政策落实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优化服务、强化监督检查&&&&&& 住建、发改、公安消防、国土、环保、人防、文广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优化服务环境。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采取“联审联批”和“同步审批”相结合的办法,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对工作不落实、影响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印发&&&& &&
主办: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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