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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一) - 法规释义 - 廉洁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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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一)
发布时间: 13:43:13&&&&&&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即第(六)项提出:不得&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合法地履行职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来确定的。主要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回避制度主要是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个特定的职务涉及上述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如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等情况。新任用或新调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间内予以调整。公务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如果与其配偶、子女投资、经营的企业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等情况,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回避。因特殊原因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4)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相关热词搜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范化水平,打造高素质国企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证。
《管理规定》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对涉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方面作出规范。《管理规定》提出,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企业不同类别,对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分别确定党委会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模式;要求合理确定各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并严格按照确定职数配备;明确选拔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动议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任用方式可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对市属国企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以考核评价为基础,同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相适应,与经营管理业绩、风险责任相挂钩,将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市属国企领导人员激励机制;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强化对市属国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领导人员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的适用情况。《管理规定》对尚处于改革进程的内容和经过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才能达成的目标,从原则上提出要求,为今后的实践和改革留有空间。
《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对市属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将着力做好《管理规定》的广泛宣传、深度解读和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迈上新台阶。(记者许晓楠)
责任编辑:谢锦宜
市属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
·····2015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
2015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
  以下是2015年最新版本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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