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外用药精神病患者医保有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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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使用外用药对患者的伤害
&  1、繁涂抹外用药,药物经过皮肤吸收后到体内,容易造成体内新成代谢的紊乱,会对肾脏产生损害,诱发各类肾脏类疾病。
  2、病人不顾药物的作用和后果,在精神上依赖于药物,要求持续用药。认为长时间使用药物可以祛除白斑,增加了白癜风外用药使用的恶性循环。
  3、较长时间使用外用药最终会使白斑面积扩散或病情加重。由于涂抹处皮肤细菌易于侵入,有可能血容量不足导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4、药物在应用过程中的效应逐渐下降,若要取得满意而足够的药理效应,必须增加剂量。药量越用越大,给白癜风患者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
  5、临床证实持久使用外用药可引起无菌性骨质坏死、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等病症,使人体免疫力急速下降,导致白癜风病症恶化扩散。登录没有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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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跨省买药让谁尴尬
  廖海金
  7月25日,国家卫计委在官网披露,经谈判降价的各类医保药物,目前只有14个省份将药品与医保衔接实施了降价,大多数省份依然执行原价。这意味着,这些经过艰苦谈判才降低了价格的药品,仍然无法保证让需要的患者都获益。为节省药费,有患者开始跨省买药。
  毋庸讳言,“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对我国而言,可谓是一项颇具开创性的工作,也是多方共赢的、有意义的探索。其本意就是允诺特定药品进入医保名录,借此换取相关药企降价让利的实惠,即“以市场换药价”。通俗地讲,就是“企业降药价,政府给市场规模”。
  对政府来说,运用国家资源增添谈判实力,能大大降低新药价格;于药企而言,以价格换市场,是一种长远的利益交换。过去,新药要进医保,只能等待医保目录更新,一般要等好几年,而通过药价谈判,新药进入医保的时间理论上大大提前。
  令人欣喜的是,经过各相关政府部门半年多的艰苦努力,首次谈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结果,3种昂贵的专利药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乙肝强效抗病毒药物价格的降幅更是高达2/3。
  然而,距离国家药价谈判结果公布已经过去两个多月,如此广受民众欢迎的惠民之举竟然有超过一半的省份尚未实现谈判价格的落地执行,这与社会各界和众多患者的殷切期盼有着不小的差距。
  细究之下不难发现,从当前的情形来看,国家谈判药难入医保的原因抑或有以下几种:一是,当地医保名录中的原有药品足以顶替这些新被纳入的谈判价药品,由于价格也不会太高,因此,一些省份可能就会觉得没有必要将谈判药引入医保名录。
  二是,谈判之后协议的正式生效仍需要时间,而按照此前价格采购的存货,也仍然需要按照过去的价格出货,由此国家谈判药价与最终的药价落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差。此外,医保部门担心谈判药入医保后,医保基金有不够用的穿底风险。
  三是,此次由政府部门出面谈判,锁定三种降价药,政府并未强制各地同步纳入医保药品名录,各省应因地制宜,对医保基金压力进行测算,并根据各自的能力承受。
  不过,最为关键的是,除了医药体系的地方利益之外,很大程度上也缘自医保管理体系的多头化。在城乡医保还未整合的省份,新农合是卫计委系统主管的医保基金,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管理权在人社系统。由此可以看到,药价谈判遇到阻力的真正原因,在于负责砍价的和负责买单的不是同一个人。具体地讲,负责砍价的是卫计委,但负责买单的却是人社部门。
  药品是特殊商品。许多药品之所以价格畸高,除了疗效好等客观因素外,还由于它们大都是“专利药”,在专利保护期内处于“垄断地位”,一旦保护期结束,它们同样面临着残酷的竞争。若能纳入医保目录,便可及时培养用户群、增强用户黏性,无疑利于其长远发展。所以,国家药价谈判与其说是一场谈判,不如说是一场合作。
  诚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在各国的药品采购中都是强硬派,开展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使这些强硬派的价格回归到承受区间,可谓政府的职责所在。事实上,由国家代表国民利益,组织相关政府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价格谈判,早已成为不少国家同高价专利药企业进行博弈的重要手段,而由医保基金管理部门作为出资方组织药价谈判,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譬如,通过医药批发零售商、公司等机构与制药企业分别谈判确定药价,利用规模效应来降低价格,同时通过专利保护制度保证制药企业的利润。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所牵扯的,乃是不同主管部门的职能协调,甚至是不同公众群体间的利益再分配。鉴于目前我国正处于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特殊时期,在这种特殊时期和现实之下,不同部门之间加强协同、相互补位,通过“三医联动”推进相关医改政策的落实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更能体现出国家推动改革的意志和决心。药价连着民生,期待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切以民生利益为重,尽快完善这一制度,打通政策“梗阻”,将“谈判药价”这一“惠民福利”落地生根开花。
  (作者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党委书记)
(责任编辑:柳苏源 H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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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外用药不赔 商业险有失公平
周先生:三个月前,我出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因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所以超出医保范围的用药费用要予以扣除,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么?吴律师:我认为该条款约定无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保险合同是一份商业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加入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月前,我出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因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所以超出医保范围的用药费用要予以扣除,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么?周先生:三个月前,我出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因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所以超出医保范围的用药费用要予以扣除,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么?吴律师:我认为该条款约定无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保险合同是一份商业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加入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照商业性保险收取保费,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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