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成员不来开会做事了 可以叫他辞退吗?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有权辞退它吗_百度知道11月30日开会与领导产生冲突。会后他口头让以后不要来上班了。让我到人事拿公司给的辞退书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11月30日开会与领导产生冲突。会后他口头让以后不要来上班了。让我到人事拿公司给的辞退书.晚上主管还打电话说:最好还是我自己辞职,这样对我比较好。第二天我照常上班,发现他们竟然把我的网断了,还把之前一直是我做的工作交给了其他同事。(冲突是这样的,批评我负责的工作老是出错。但事实是:我的错误总被他整天说来说去,左一次右一次的提来提去的,而其他同事犯了错误,出的错误比我多比我大却总是被他轻描淡写的带过了。我出的小错,他就当着所有同事让我签字交罚款。事情多了错误再所难免,而他就是把我在所难免的这些出错统统都让我签罚款单。还不止一次会议上说,这次会议说了,下一次又提。)他让我自己到人事拿辞退书,他给的里有事我不能胜任此工作。我去了人事部,人事说经理没跟他说让我去拿辞退书,说是我最近状态不佳让我调整。如果还是调整不过来,以后公司就会调岗或者辞退了。不知道他们耍的什么阴谋。过几天我从同事口中得知,经理居然警告同事们不要与我太接近,不然他们会有麻烦!我说怎么这几天上班之前经常说话的同事都不怎么搭理我了。555555。他们还让我把我之前做的工作都交出去,他们是想在在绩效表里的工作总量,工作质量,团队合作,服从领导安排里做文章。把我的工作安排少了,绩效分也给我低分,慢慢的让我受不了自己辞职。我的合同是:日——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呢?????求大家帮帮忙了呢。 遇上这样的领导,我也不想待在那里了,但是我自己辞职我有点不甘心,我工作做的好好的,也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我的直接领导喜欢喝酒.几乎天天喝.经常让我们帮他顶班.(做宝安.就三个人)替他顶班算白顶的.没钱的.一次.两次.三次我们不愿意义务顶班.他直接说不让我干了.还要扣我工资.之前有很多次这样的说...今天我打经理电话 .经理让我去上班.如果我回去上班他肯定会找我麻烦. 要是我辞职不干了.能直接解除合同吗.工资能全拿到吗? 如果我们经理说要以后给我们按固定工资算 没有有加班的工资高 合同签的是有底薪有加班
每天八个小时
合同还没有到期 我们不同意可以直接拿工资走人吗?
员工是一名保安,在公司上班只有四个月的时间,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上班过程中无记过和任何的处份,因公司调整,对保安进行大规模的更换,今天上班,突然被经理通知被辞退,该员工应该得到哪些的赔偿要求?
前几日与公司领导产生矛盾,现在领导叫我不要去上班了。说工资一样发给我。请问如果一个月我接不到通知去上班,他们会给我发工资嘛?如果不发怎么办?
我因病未上班,打电话向公司请了假,但公司领导对我有成见,5天后去上班,公司说我被辞退了.请问我能得到些什么补偿.我在此公司上了一年零七个月. 签定了两次合同,一年一次
因为开会不去,被公司辞退,叫我明天不用上班,我相对里面的人我算是老员工了,说我不能胜任,就把我辞掉了,我该怎么办? 领导也是新来的,辞我的也是新来的,我是相对工作最久的了,就因为开会通知必须得去,我因为公司总部在外地,觉得不方便,所以不去。。。。。。。还有公司统一服装费是否要自己出的,因为我们是要自己付费的,还挺贵,在工资里扣的。。。。。。。还有因为财务方面款项还没到位,,说发票拿来报销了才可以把我为公司垫在里面的钱117元拿出来,这是我个人的钱...
我和公司领导产生了工作矛盾,事后我酒后找人在厂内打了他,第二天醒酒后有向受害人打过电话道过谦,并且后两天经过厂内和受害人同意后给受害人看了病,经检查受害人并不大碍,现在受害人向我索要27000元的赔款,我想咨询已下陈律师,这件事在走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要求合理吗? 谢谢陈律师
当时被辞退的时候我们主任没说一句话 队长说的你们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第二天我去找了劳动局 劳动局说让街道办协调 现在被街道办一个电话打给了队长 于是主任说我没辞退了 公司没辞退你
但是队长是我们的直属上司啊 主任现在说如果在不去上班要安旷工 处理说的(在被队长辞退的第二天 队长叫我去签离职协议书
我没去)现在我都不知道怎么办 今天星期6 劳动局又没上班 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人事专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领导签字多参保3个月,已办转出,请问公司如何追回1600元多承担的养老款?
公司在19号那天找我谈话,要我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我没有同意就让行政给我办理离职手续,给我的是离职申请表,我没有写也没有签名,第二天就没有去上班了,现在想想公司到时候会不会不承认辞退我一说啊,到时候说我这几天是旷工,我今天问行政说我们现在是离职员工吗,她说是,我说我还没有办理任何的离职手续,公司也没有给我辞退报告啊,她说也算是离职员工,因为通知您不要来上班了。这样能算辞退吗,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只是嘴上说一下,如果仲裁起来,公司可以不承认的啊,反说...
我于今年7月14号到一家公司上班,在上班期间从来没有签订什么劳动合同,公司口头承诺说是试用期3个月,现在是第4个月以我最近工作状态不是很好 让我回家休息两天,我目前在家休息 如果他把我开除的话 我能不能拿到补偿呢我的位置: >
业主可以辞退物业公司吗,怎么辞退
时间:&&|&&作者:安迪拆迁维权律师团&&|&&浏览:4561
不少业主反映:已与物管公司多次发生纠纷,比如小区停车位租给非小区业主致使业主无法停车、小区植被基本不修剪、小区不清洁等等,引起很多业主的不满,想辞退物业公司。
业主可以辞退物业公司吗,怎么辞退不少业主反映:已与物管公司多次发生纠纷,比如小区停车位租给非小区业主致使业主无法停车、小区植被基本不修剪、小区不清洁等等,引起很多业主的不满,想辞退物业公司。但入住的时候,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里没有明确写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年限;此外,也有由于小区较新,还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如果要辞退该物业公司,不知道要走什么样的程序?要辞退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所签合同规定;第二,即使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要小区入住或现有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业主同意辞退。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可收集相关证据,向物业公司发一个函,列举其违法或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求解除物业关系。如果物业公司同意,则双方解除关系;如物业公司不同意,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物业,业主为“王”。这一点,是《》早已明确的。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业主对于其小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花园、车库等,以专有或共有的方式享有所有权。尤其重要的是,全体业主享有该土地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正是基于这些权利,业主就是整个小区的产权共同持有人。小区就是因为这样的权利而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该小区之治理权,属于作为一个集体的业主。业主的自治就是小区、楼宇唯一合法、合理、合情的治理模式,业主的自治权源于其产权。当然,为了进行治理,业主们必须建立某种机构,比如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获得业主之共同授权,代行小区之决策、行政、管理之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威不足,业主的主权却无从彰显。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关系颠倒。物业管理公司的称谓,就已尽显物业公司的霸道。按理,物业公司只是业主委员会聘请的服务者,但在小区治理中,它们却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因为开发商会指定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它倒是先于业主就进驻小区了,而大多数小区要在入住几年后才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很多小区,长期没有业主委员会,小区惟一的有组织机构就是物业服务公司,它也就以为自己就是小区的管理者。因为这种心态很普遍,才会发生业主委员会辞退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拒绝撤离的现象。而相关部门对于这类物业公司并无任何行政或司法处罚措施。业主既然是花钱请物业公司来服务的,业主是“主人”,物业公司是“管家”,如果这“管家”的服务有缺陷,“主人”完全有权将这“管家”炒鱿鱼,再换一家。但在现实生活中,和物业公司打过交道的人都知道,请神容易送神难,要想换一家物业公司,真是难于上青天。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换物业,为首的业主被恐吓甚至打伤的事情屡有发生,物业公司为你服务俨然成了一种霸权,“管家”高高地骑在“主人”头上。这种服务霸权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在物业管理中,尽管理论上承认“主人”种种神圣的权利,也规定了“管家”种种的责任,但是在具体的技术操作中,“主人”的权利被稀释、被挟持、被屏蔽、被蚕食。首先是你买房的时候,开发商以业主管理机构还未健全为理由,给你搞“拉郎配”,指定一家物业公司为你服务,你别无选择。虽然你也被告知,这个物业公司只是“暂时代理”,一旦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完全可以选一家更低、服务更好的公司,原来的物业,好比“看守内阁”&将自然退出。但是哪个业主一旦较上劲,会发现“暂时代理”的服务机构是那样顽强。首先你的选择权和所有业主的选择权捆绑在一起的,要集体行使才能有效,你对物业公司不满意,他会告诉你,你是极少数。但极少数的不满意汇集成多数时,人家又会或明或暗给业主行使权利设置重重障碍。如果在技术层面上,不为业主的合法权益兑现扫除重重障碍,那么这种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而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服务的霸权将自然滋生,一幕幕“管家欺主”的故事就会持续上演。
作者: [北京-西城区]专长:拆迁安置 土地纠纷 房产纠纷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律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13655积分 | 帮助2075人 | 3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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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其成员必须具备业主身份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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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其成员必须具备业主身份吗?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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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人以龙的传人自居。在英语中,过去一般把中国的“龙”翻译成“dragon”。其实在英语中,dragon 一词的大部分意思都是负面的,如坏女人,传说中的恶兽。这种译法可能误导英语世界人民。
为帮助外国人民认识中国,建议大家一起推行“龙”的新译法loong。这个新词不仅在发音与中文很象,同时还具有象形的特点,两个字母o看起来很象龙的大眼睛,可谓形神具备。
对业主大会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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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在细节中,如果能借此次的风波澄清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也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众所周知,中国人以龙的传人自居。在英语中,过去一般把中国的“龙”翻译成“dragon”。其实在英语中,dragon 一词的大部分意思都是负面的,如坏女人,传说中的恶兽。这种译法可能误导英语世界人民。
为帮助外国人民认识中国,建议大家一起推行“龙”的新译法loong。这个新词不仅在发音与中文很象,同时还具有象形的特点,两个字母o看起来很象龙的大眼睛,可谓形神具备。
对业主大会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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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业主委员会的性质、问题与对策
转自 /ziliao/article-150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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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土地资源的紧张,使得人们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居住方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开始蓬勃发展,由此衍生了一系列新概念,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本文对折椅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分为三部分: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由全体或者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享有共有权,及基于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同时含有了物法性因素和人法性因素。物业的所有人即物权法上的业主。由于业主所处“物”的特殊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涉及权利的复杂性,及业主的居住利益,使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成为必然。
  1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事实,小区业主有需要共同维护和处理的事务,由此,有必要将业主联合起来,组成业主大会商讨、决定和处理小区事务。但是,对于人数众多、背景各异的业主而言,每次业主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组织都是需要极大的精力和成本,业主委员会在这方面显示了独特的优势。同时,不能忽略的是,业主委员会以一种草根的民主方式积极促进了人们的民主意识。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机构的一部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自治的核心机构,同时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它代表全体区分所有人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维护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利益。具体的工作如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等。
  依此,可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分为对内部分和对外部分。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相关章程,协调和处理业主内部区分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代表全体业主对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代表全体业主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各类管理部门打交道。
  其次,业主委员会具有公益性。它并不谋求经济利益。其工作范围仅限于与物业相关的活动。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但可以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场地、房屋等物业委托他人经营或进行租赁,以其收益来补贴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物业管理费用。
  2 业主委员会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在现实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甚至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挟制物业管理企业,或与其一起侵犯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具体来看,主要有:一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取得收益范围的界定。现行规定允许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设备设施从事一定经营,取得收益,但具体范围不清,易与一般盈利行为混淆。如业主委员会将停车位出租给非业主使用人获取收益,该行为看似利用共用部位取得收益,却又侵害了业主的优先使用权。
  二是业主委员会管理行为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居委会社区管理行为的冲突。三者的权利界限不明朗,经常出现互相争夺或推卸责任的局面。有些居民委员会将本应由自身完成的工作交给业主委员会承担;有些业主委员会委员本身为物业管理企业人员,监督权名存实亡;有些业主委员会任意干预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有些业主委员会维权方式不当,如在物业服务微小瑕疵的情形下即鼓动业主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
  三是在管理维修资金或其他由业主筹集的资金问题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矛盾较为突出。如部分业主委员会大权在握,擅自将维修资金出借给商业机构从中牟利,有的小区甚至出现业主委员会主任挪用维修资金炒股或购置房产。又如一些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和职责,将物业管理资金、权利全盘交于物业管理企业,使得二者的职责更加不明。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业主委员会运作制度不成熟。业主委员会是自治机构,法律不会更多地进行干涉,主要依赖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及业主大会制定的各项议事规则及运作规则等。但是由于专业性水平不高等原因,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缺乏一整套的机制。在目前的状况下,业主委员会权力的运作和责任的承担不对等。
  第二,缺乏监督机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但这是非常空泛的。有很多业主由于公共权利意识的淡漠,只要事不关己,往往就是高高挂起的态度。
  虽然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违法侵权有所涉及,比如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但这一规定不痛不痒,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因为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是由所有业主来承担,缺乏对委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3 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对策
  其一,对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资格进行量化。现行相关法规只是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是缺乏具体的考核标准。而且,在小区内,业主往往都是“最熟悉的陌生人”,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和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遴选合适委员的难度。
  其二,要求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运作,其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以最大可能的透明度接受业主的随时监督。
  其三,建立业主的救济机制。如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其四,提高小区业主的权利意识,加强小区的舆论监督。
  其五,厘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业主委员会在合法合适的框架内,做好业主的维权。
  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即,发现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侵权之后,业主能否起诉业主委员会?即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问题。在我国相关法规范中,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共同体之外的第三者关系而言,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中的答复,在与业主共同体之外发生的法律纠纷中,业主委员会被赋予诉讼原告资格。但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被告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基于诉讼的基本原理,如果业主只能充当原告,将会导致诉讼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因此,应当认为,业主委员会兼具被告资格。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十七条也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可以理解为业主委员会具有起诉应诉的完整权利。
  就共同体内部,个别或部分区分所有人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法律纠纷,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相应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确立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异议权,并赋予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杨俊,韩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关系的实践冲突和法律规制。
  [2] 崔海霞。当前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疑难问题。
  [3] 陈鑫。业主自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 [4] 陈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 [5] 侯水平,黄果天等。物权法争点详析。法律出版社,2007,7. [6] 刘占领,黄林。业主委员会面面观。中国物业管理,2005,7. [7] 刘长森。论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中国房地产,2002,5. [8] 胡志鑫。业主委员会权利与义务浅析。商场现代化,2005,9. [9] 崔学会。刍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与现代化,2007,3. [10] 王丽,王歆。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分析。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6. [11] 路斐。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7,5。
众所周知,中国人以龙的传人自居。在英语中,过去一般把中国的“龙”翻译成“dragon”。其实在英语中,dragon 一词的大部分意思都是负面的,如坏女人,传说中的恶兽。这种译法可能误导英语世界人民。
为帮助外国人民认识中国,建议大家一起推行“龙”的新译法loong。这个新词不仅在发音与中文很象,同时还具有象形的特点,两个字母o看起来很象龙的大眼睛,可谓形神具备。
对业主大会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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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中的有关规定(属于指导性质,严格讲并不具有强制性)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众所周知,中国人以龙的传人自居。在英语中,过去一般把中国的“龙”翻译成“dragon”。其实在英语中,dragon 一词的大部分意思都是负面的,如坏女人,传说中的恶兽。这种译法可能误导英语世界人民。
为帮助外国人民认识中国,建议大家一起推行“龙”的新译法loong。这个新词不仅在发音与中文很象,同时还具有象形的特点,两个字母o看起来很象龙的大眼睛,可谓形神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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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初步看法是,现有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业主。
众所周知,中国人以龙的传人自居。在英语中,过去一般把中国的“龙”翻译成“dragon”。其实在英语中,dragon 一词的大部分意思都是负面的,如坏女人,传说中的恶兽。这种译法可能误导英语世界人民。
为帮助外国人民认识中国,建议大家一起推行“龙”的新译法loong。这个新词不仅在发音与中文很象,同时还具有象形的特点,两个字母o看起来很象龙的大眼睛,可谓形神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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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习惯上,大家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业主。这点应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众所周知,中国人以龙的传人自居。在英语中,过去一般把中国的“龙”翻译成“dragon”。其实在英语中,dragon 一词的大部分意思都是负面的,如坏女人,传说中的恶兽。这种译法可能误导英语世界人民。
为帮助外国人民认识中国,建议大家一起推行“龙”的新译法loong。这个新词不仅在发音与中文很象,同时还具有象形的特点,两个字母o看起来很象龙的大眼睛,可谓形神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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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没有明确这点,属于比较严重的瑕疵,应该补充进去。
众所周知,中国人以龙的传人自居。在英语中,过去一般把中国的“龙”翻译成“dragon”。其实在英语中,dragon 一词的大部分意思都是负面的,如坏女人,传说中的恶兽。这种译法可能误导英语世界人民。
为帮助外国人民认识中国,建议大家一起推行“龙”的新译法loong。这个新词不仅在发音与中文很象,同时还具有象形的特点,两个字母o看起来很象龙的大眼睛,可谓形神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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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比较严重的瑕疵,是因为这种事情虽然不经常发生,一旦发生了容易引起争议。
众所周知,中国人以龙的传人自居。在英语中,过去一般把中国的“龙”翻译成“dragon”。其实在英语中,dragon 一词的大部分意思都是负面的,如坏女人,传说中的恶兽。这种译法可能误导英语世界人民。
为帮助外国人民认识中国,建议大家一起推行“龙”的新译法loong。这个新词不仅在发音与中文很象,同时还具有象形的特点,两个字母o看起来很象龙的大眼睛,可谓形神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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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爱开玩笑
我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已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业主。 请看我的两个帖子。
本帖于日13时47分被就爱开玩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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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苍凉的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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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追求真理的应该向开玩笑网友学习!
众所周知,中国人以龙的传人自居。在英语中,过去一般把中国的“龙”翻译成“dragon”。其实在英语中,dragon 一词的大部分意思都是负面的,如坏女人,传说中的恶兽。这种译法可能误导英语世界人民。
为帮助外国人民认识中国,建议大家一起推行“龙”的新译法loong。这个新词不仅在发音与中文很象,同时还具有象形的特点,两个字母o看起来很象龙的大眼睛,可谓形神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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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其成员必须具备业主身份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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