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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管执法办法新规
近年来,城管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往往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近日,住建部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等。意见稿同时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涵盖七个方面。对于协管人员,意见稿提出其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且应当逐步减少。
明确城管执法7个方面行政处罚范围
对于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包括以下方面: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实行持证上岗 协管人数应减少
对于城管执法人员,征求意见稿强调,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对于协管人员的职责,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明确城管执法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执法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 ,以确保执法经得起检验。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
△ 日,陕西省西安市大雁塔南广场,城管对流动摊贩进行执法处理,城管队员和市民相互拍照。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对于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物品的以及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热线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另外,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值得一说的是,目前这些规定还是征求意见,并非定稿。对于住建部明确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有学者表示肯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城管的职权比较杂,进行清晰界定有积极意义。但也有学者表示,由于在现实中城管执法涉及多个部门,住建部出台征求意见无法解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的问题,有必要通过更高层面的立法来解决。
新闻多一点》》
法学专家:无法解决多部门合作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敬波表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因为层级所限,所以对很多的事项是无法进行规定的,尤其是城管执法涉及到多个领域,它需要解决综合执法和专业部门执法之间的关系,“城管执法会涉及多个部门,用一个部门的部门规章进行规定,从立法层级上没有办法解决和多部门合作的问题”。
再有,在职能的配置上,尤其是对街、乡、镇执法主体的改革缺乏弹性。比如,《办法》中提出,“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就是限制了街、乡、镇作为执法主体的可能性。有一些地方实施了以街、乡、镇为执法主体的综合执法体制,“我认为应该给地方更多的探索的空间,不应该通过这个部门规章进行固化”。
王敬波认为,《办法》中没有体现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公众如何有效参与到执法当中,这些内容有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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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项行政执法如城市管理执法一般,备受舆论关注,又最易成众矢之的。在经历了长久的缺乏主管部门、法律制度缺位等诸多问题缠身的历史后,我国城管执法立法终于驶入快车道。继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8月19日,住建部公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多位专家表示,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城管执法立法,法律位阶显低,最掣肘城管执法的部门协作无法规定其中,且这部规定本身在权限配置、队伍建设、信息共享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仍有很多遗憾。难题一丨对职能交叉无能为力近年来,城管执法已成为公认的“天下第一难事”,“城管执法方面的遗留问题很多,从体制到机制,从具体办法到法律依据,从队伍建设到协调协作关系,无一不是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告诉记者。据公开资料显示,全国3191个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全部设立了城市管理部门,其中3074个设立了专门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却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法律依据不协调。城市管理立法工作进展缓慢,国家层面始终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说。而这些执法依据分散,有的长期未作修订,有的存在交叉重叠问题,对同类违法行为有着不同的规定,远不能满足管理和执法工作需要。为此,住建部在被确立为主管部门后不久就拿出了意见稿。对此,王敬波认为,城管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一直存在的改革方向不太确定,与现有法律制度不太衔接等问题,有望通过这部带有基本性综合性的覆盖面很广的规章来解决。但是,显然还有更好的立法思路,即以不低于行政法规这一法律位阶的形式来规范城管执法。莫于川表示,虽然意见稿回应了现实的迫切需求,加强了立法保障,但“法律位阶比较低,力度还不够,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比如,城管执法需要协调,而部际关系不好规定在一个部门规章里,发生职能交叉时怎么办,都是部门规章不可能解决的问题。难题二丨现行城管执法范围过宽在城管执法中,执法范围是最具争议的话题。城市管理和执法乱象,很大程度上也与执法范围不明确有关。据报道,在对全国10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调查,管理职责主要集中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和其他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领域。其中82%承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80%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77%承担建筑垃圾管理职责,65%承担市政设施管理职责,15%承担爱国卫生管理职责,11%承担停车场管理职责。实践中,许多城市的城管执法范围采取“7+1”模式,“7”是指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七个方面,“1”则大都是临时的、急茬的、难啃的、棘手的活。由此,意见稿以专章的形式对城管执法范围作出规定,就非常有意义。意见稿给城管执法范围还留了一个口子,即上述事项之外需要城管执法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王敬波对此予以肯定。意见稿肯定了综合执法的发展趋势与改革方向,兼顾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权限。对于综合执法范围的界定比较科学,除了列举,还有概括。“同时明确了一些地方在6个领域之外,不是无度的确立执法范围。”莫于川则认为,从意见稿确立的执法范围来看,采取的狭义的执法概念,“与现行做法不是很一致”,例如,一些城管部门手中行使的部分审批权,如户外广告等,将因此退还给有关部门。难题三丨公众参与规定显不足意见稿在一些细节上,也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王敬波提出,在权限配置上还应该再考量。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需要集中行使执法范围六个领域中规定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是不是有必要报到省级政府,层级太高了,不利于对于地方特色的保护。”王敬波说。队伍建设中的层级配置也存在商榷之处,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街道乡镇的执法队伍是否为派出机构性质,属于什么层级,在各地实践并不一样。但没有必要对街道乡镇的执法资源配置作出统一规定,要给予地方自主权。否则不切合各地实际,我还是倾向于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的综合执法。而且这也不符合执法力量向基层配置的发展方向,及综合执法改革的发展趋势。”王敬波强调。王敬波还建议增加执法信息共享的规定。“现在很多部门间的信息壁垒造成了执法割裂问题。只有信息共享,才能真正实现执法协作的功能。”莫于川认为,意见稿对于公众参与部分的规定比较少,“城管执法应当依托于社会组织和市民,如果没有企事业单位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城管执法的线索从何而来?行政检查发现线索也存在规定不足的问题。”如果搭建阳光房城管不管是不是可以搭建阳光房_百度知道城管别家违建不管专门管我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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