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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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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刘伟文自陕西神木法官状告煤矿老板讨要千万元分红一审获胜诉的新闻曝光后,各界舆论就此事争议不断。面对以后的审判实践,公务员入股投资、参与公司经营,其行为后果到底如何?本文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基点,从法理和制度方面深刻论证公务员投资入股行为虽应当受到行政处分、但并不影响其作为自然人股东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得出正是公务员违法违纪的法律成本过小,才导致了目前诸多公务员入股投资、参与公司经营现象屡禁不止的尴尬局面的结论,从而倡导立法者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制度建设,弥补这一法律漏洞。 关键词:公务员入股投资,行政处分,民商事法律后果 (一) 关于国家公务员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现状与审判实践 1、 国家公务员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现状 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早已出台,但在我国现阶段公务员监管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转型和产业改革,公务员以隐名股东的身份入股、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并不鲜见。近几年来,随着相关部门的介入调查和网络、媒体的曝光,涉及公司、企业的多起恶性事件和官员腐败案的背后均浮现出国家公务员入股、经营公司的情形,尤其是煤矿、油井等高危、暴利行业,事故的发生大部分牵扯到公务员参股经营、利用职权逃避相关安全监管和检查。比如,2008年,深圳龙岗“9·20”特大火灾的背后挖掘出一名公务员入股歌舞厅;[①]2009年,湖南道县新向阳坝水电站涉及参股的官员从永州市到道县各部门共计达九十多位,导致官员利用职权通过新向阳坝水电站与民争利,两万亩农田面临荒芜;[②]2010年,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郝鹏俊入股、经营煤矿,贪污腐败涉案资金高达3.05亿元,被“誉”为煤炭大省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③] 面对如此多被曝光的“典型”,公众舆论为之咋舌,普遍认为公务员投资入股、参与公司经营必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绝对禁止。 2、 国家公务员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审判实践 虽然目前所曝光的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公务员多是触犯了刑事法律法规,但最近陕西神木法官状告煤矿老板讨要千万元分红的民商事纠纷引起了全国舆论一片哗然,而一审法院以“原告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神木法官胜诉,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④] 笔者认为,虽然该案未涉及到公司法领域,但该案判决将对未来出现的公务员入股公司、参与公司经营的案例判决起到指引性的作用。一审法院在民商事领域支持了公务员的入股、经营行为,但二审法院却以“一审认定主要事实错误”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未对公务员参与经营做出正面的法律回应,这不禁让人怀疑,二审法院是否在以“另一种途径”平民愤,威慑违纪公务员?法院的态度愈渐扑溯迷离,这也将为今后的审判实践增添一份不确定性。 到底公务员入股公司、参与公司经营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公务员该承担何种责任?以下笔者将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基点,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 (二) 关于国家公务员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相关制度规定 1、有关公务员入股的民商事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对股东的主体资格没有明确、集中的规定,多散见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条文中。总结而得,企业法人[⑤]、非企业法人[⑥]、非法人团体、自然人都可以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以下笔者将重点对自然人股东资格加以阐述,而其他主体的股东资格在此不予赘述。 关于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我国公司法既未作积极的规定,也未有消极的禁止性条文,法学界对此亦有颇多争议。笔者拙见,入股投资公司在本质上属于民商事行为,因此,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认定。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投资公司具有股东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投资公司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获得股东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投资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通过继承或受赠等途径可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因此,国家公务员在年龄和智力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从事民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可以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 2、 有关国家公务员入股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 近年来,由于某些高危行业获利巨大、事故频发,生产形势严峻,政府为加紧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多次以行政规章、命令的形式下发各种通知,将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排除在该种行业的大门之外,比如,2005年8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令禁止国家公务员投资入股煤矿;2006年3月陕西省纪委、监察厅、省国资委下发《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油井问题的安排意见》,规定不允许国家公务员入股、参与开发油井。 3、 有关国家公务员参与公司经营的民商事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1993年制定,日经第三次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较,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即是新公司删除了旧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新公司法删除此条的原因在于:其一,日,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规范公务员人事管理的《公务员法》正式通过,其中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即规定禁止国家公务员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新公司法不必要、也不应当越俎代庖,以商事法律条文对公务员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其二,旧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只规定了公务员禁止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这三种职务,并不禁止公务员兼任公司里除这三种职务以外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而《公务员法》禁止了公务员从事除工作需要、经批准以外的其他一切营利性活动,因此,旧公司法的第五十八条比《公务员法》所禁止的范围要狭窄的多。 除此之外,新公司法的第147条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性规定与旧公司法第57条并无实质性差异。此条以明确列举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资格条件仅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情形、个人经营能力、个人负债数额方面进行限制。 由此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并没有对国家公务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以及担任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务以外的其他参与公司经营的职务等情形进行限制。 4、 有关国家公务员参与公司经营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 自2005年《公务员法》通过,法学界有关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是否有例外情形,有两派观点分歧:一派认为,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任何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任何职务;另一派则主张,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在一定情形下,即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⑦],理当全心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一般不应在机关外兼任其他职务。但由于我国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委派到某些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独立董事、顾问等职务的情形,因此,笔者个人比较赞同第二派的观点。 另外,政府有关部门也针对某些特殊的行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公务员参与经营给予了明确的限制,比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开办、经营娱乐场所,同时也禁止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家属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三) 国家公务员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法律后果 通过以上法条的分析与比较,有关国家公务员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民商事法律规定与行政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由此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1、刑事法律后果 由于国家公务员入股、参与公司经营并不必然引起刑事法律后果,但如果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则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本文在此不予展开。 2、行政法律后果 作为一部专门调整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公务员法》在规范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明确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利等方面起着总纲作用。但《公务员法》仅仅调整的是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或行政机关所发生的国家公职关系;有关政府、公务员的主管机关针对某个领域而出台的相关通知、安排、政策等,也仅仅是管理公务员的纪律性规范。国家公务员违反这些规范的禁止性条款,仅会影响其与国家或行政机关的国家公职关系,而依据《公务员法》有关行政处分的等级规定,公务员违纪所受最严重的处分仅是开除公职,退出公务员系统而已,国家、行政机关并没有权力对其合法的财产及其他民事利益进行处分。一旦公务员被解除国家公职关系,这些调整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禁止性行政法律条文就对其再无任何法律效力。 因此,公务员入股一般性公司,仅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公务员的这种行为因《公务员法》未作禁止性规定而应当受到保护;但公务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中兼任职务,入股煤矿、油井等特殊性行业,此种行为会因违纪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3、民商事法律后果 有关国家公务员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民商事法律后果,法学界目前颇有争议,其中以两种观点最为典型。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公务员缺乏做股东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入股、参与公司经营,否则投资入股行为无效,应当退还出资,这种学说以公司法权威刘俊海教授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公务员可以入股,参与公司经营虽然会受到行政处分,但不得否认和剥夺其作为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注重维护公务员队伍的清正廉洁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第二种观点更能获得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上的支持。 首先,在民商事活动领域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⑧],即我们所说的尊重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活的灵魂,也是我国新公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司法权力的介入应当尊重公司自治,而不应当威胁公司自治精神的存在,更不能伤害公司的自治精神。因此,在审理涉及公司法适用问题的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之间的约定,准确识别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对不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范的公司内部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有效。无论公务员是以隐名股东的身份还是以显名股东的身份入股投资,皆是公司的内部约定,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对公务员入股进行限制,因此,公务员以自然人的身份通过正当程序投资入股的行为应当获得《公司法》的绝对支持。只是由于目前我国行政监管机制如公务员申报财产制度等尚未完全构建,某些公务员的合理投资行为已然蜕变成权钱交易的幌子,从而导致大多数人在主观上认为应当禁止公务员的一切投资入股行为。 其次,公务员参与公司经营,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但并不必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认定公务员的投资入股行为无效。公务员参与公司经营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情形是公务员在参与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谋取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一种情形是公务员滥用股东权利,操纵公司进行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前者中的“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谋取利益”不属于民商事行为,而是利用公务员身份滥用职权的行为,应由相应的刑事法律规范或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规范。后者情形中,虽然是公务员滥用股东权利操纵公司,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作出主体仍然是公司,因此只能认定公司的行为无效,而不能就此否定公务员股东的股东资格,至于民商事责任的承担,则可以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由公务员股东与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公务员参与公司经营虽违反《公务员法》规定,但并不必然导致公务员的投资入股行为无效。无论是原始投资行为,还是受让他人股权的行为,在本质上都属于一种民商事行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来看,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法定理由认定合同无效,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二是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才能确认合同无效。[⑨]所谓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而强制性规定中的另一类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公务员法》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第五十三条仅是从权力管理角度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进行限制和禁止,属于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因此,《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导致公务员入股投资的合同行为无效。 第四,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稳定性角度而言,不能简单地将公务员入股行为归于无效。一如刘俊海教授的观点,一旦出现公务员股东因身份瑕疵而导致其入股投资行为无效,在公司退还公务员出资后,我们不禁要思考:如果是原始投资而非受让股权入股,那么,公务员的出资瑕疵责任到底由谁来负责?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如何维护?公司相对交易人在与公司发生交易前,是否应当先进行股东身份调查······一旦否定了公务员入股行为的效力,这些“副作用”接踵而至,必将成为阻却公司正常交易的一大因素,民商事后果不堪设想。 综上所述,公务员正常的入股投资、参与公司经营是作为一个普通自然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民商事行为,其行为效力应当依据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法规来认定,《公务员法》仅能让公务员承担行政处分的不利后果,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公务员作为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四) 结语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公务员对其正常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的行为仅承担不利于职务、级别的行政处分,而不用承担民商事法律责任,正是这种“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法律结果,导致了诸多公务员在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冒险以隐名股东的身份入股投资、经营公司,而我国公务员行政监管制度的不健全,更加大了公务员在不触犯刑法的底线内利用职权获得额外“灰色收入”的可能性。违法成本小,获得的经济利益巨大,这是我国目前公务员队伍中出现公务员入股投资、参与公司经营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因此,若要彻底杜绝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笔者建议,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比如修改《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违纪处罚措施,增加“没收违纪所得,并处以违纪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措施;实行对公务员的财产进行强制申报;或者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修改为效力性规定等。只有这样,才能在制度层面上有效制止公务员入股、参与公司经营现象的发生,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清正廉洁性。小编个人相册里的内容有干货,有意思,加小编的个人微信号:caring57,让我们一起开启一段奇妙的旅程吧!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 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公司法 破产法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 [6]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 吴春歧、郝志刚、王维嘉:《公司章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 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10] 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1]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①] 载自/zh_cn/domestic/945/98470.html。 [②]载自.cn/c/sd//.shtml。 [③] 载自.cn/sh/news//2326141.shtml [④] 载自.cn/c//s.shtml。 [⑤]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⑥]《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⑦]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 [⑧]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2页。 [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小编个人相册里的内容有干货,有意思,加小编的个人微信号:caring57,让我们一起开启一段奇妙的旅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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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93年的常州市环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04年更名为江苏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
“技术入股”当股东 医生可合伙开医院
 来源:解放日报 
昨天,上海国际医学中心传出消息:中心将试水医生合伙人制度。今后,符合资格的专家可成为合伙人股东,实现“技术入股”。
此次推出的医生合伙人制度,是指以符合一定资格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合伙人股东,与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新医院。当新医院达到一定盈利水平后,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或两者结合等方式,以公允价格收购合伙人所持有的医院股权。
上海国际医学中心是“医改试验田”,面临的困难很多,但也看到新的医疗模式形成雏形。目前,浦东医学园区与虹桥医学园区,是上海两大医学园区,也是上海医疗改革的先行试点区。
医生合伙人制度,是医生多点执业的升级版。据悉,迄今已有126名医生选择上海国际医学中心作为多点执业点。
今年以来,上海国际医学中心在医疗模式上做出诸多探索,先后推出一系列创新项目:基于O2O 白领健康午餐会,将科普送到申城白领餐桌;基于互联网的48小时手术直通车,通过缩短患者术前评估时间,极大提高患者就诊效率;康复护理养老+项目,尝试探索康复养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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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创业者都以能拿到红杉的投资为荣,但是沈南鹏的脾气可能也是圈内出了名的。请问你们是如何做到的?这中间经历了哪些波折?”
对话场合:板凳-CEO说-创业微课堂
对话时间:日晚上
对话嘉宾:钱方支付联合创始人 李英豪
知名媒体人:李志磊、王盼盼、李小霞
《中国互联网商业英雄列传》书作者 姜洪军
&参与本次交流的创业群英
文字整理:张翔
问:您最开始创业是在香港,为什么最后会跑来北京创业?您觉得两地的创业环境有哪些差异?
李英豪:从大学开始我就想创业了,毕业以后感觉没有什么特别好的机会,先是去了银行,后又去了IBM。在银行学到老一辈人的创业方法。像在珠三角地区建工厂这些创业机会现在基本上已经没有了,或者是我不感兴趣的。在IBM学会的是怎么去做一家百年企业。IBM有40万人在全球各地开展业务,它百年不倒的原因是什么,它是一个系统,到中间我是学到怎样去做这样的系统,而且看到了许多商业的本质因为我在里面是咨询顾问。
我出来创业也是出于公司把我从IBM香港调到IBM北京这样的机缘。发现这边的氛围和香港非常的不一样,北京的感觉就是中国的硅谷,这里有很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会议,也让我看到了很多机遇。我刚来北京是09年,创业是10年。当时情况是北京在移动互联网上基本上是落后于香港1—2年,我认为移动互联网在香港带来的变化,随后也会在北京出现。
就创业来说香港和北京的差别是很大的。作为互联网用户香港的体验是非常好的,互联网的创业的环境却是非常差的。过去二十年在经济泡沫之后,没有一个香港人互联网创业成就一家上市公司。因为看不到终点,所以也就没有起点。马云成功了,你看不到马云,就不会想到要成为马云。香港最近一两年政府、VC也都在鼓励创业,创业环境有所改善,但对比北京的创业环境我认为至少还要差5—10年。
问:钱方最开始的5个核心员工是如何找到的?您觉得找合伙人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李英豪:一开始我们的合伙人其实是天使投资人把我们拉到一起的。我们技术合伙人是之前我曾经做过的一个失败项目的技术伙伴。我们第一个IOS工程师是我在香港创业时合作过的一个外包公司的朋友。还有一个做行政的是我在协会的伙伴,对我们的创业很感兴趣,我就把他拉了进来。说实话除了核心的合伙人,其他的效果不是非常好。创业者团队在不断的变化,你才慢慢地找到自己的核心团队。
关于找合伙人我的情况是很特殊的。我是一个香港人,我的导师也是我的一个投资人就告诉我:你必须找一个本地人,对当地情况非常熟悉。我们做的是支付,我找了一个金融相关的本地人,我负责做互联网和产品相关的事情,这样我们就能够优势互补了。技术合伙人要找一个踏实一点的,有想法但不过于自我和自信。太过于自我的技术合伙人你是留不住他的,你会发现工作也很累。最好的技术合伙人是他技术过硬,在项目上又能够非常信任你。
问:钱方从11年的3月开始一直到12年5月拿到红杉的钱。这期间你们是怎么坚持过来的?中途有没有人离开?在最艰难的时候,如何让团队保持信心和战斗力?
李英豪:我们一开始断断续续地拿了两三轮天使吧!就包括当时给我们提供硬件的那个深圳厂商的那个老板,他自己入股了。而且我们一开始也不懂什么叫融资,红杉早在2011年8月就接触我们了。当时我们感觉天使吗?不如我们股东之间出了。当时没拿他们的钱。
其实还挺难的,到12年5月资金链快断了,如果红杉的钱不进来,我们还要找老股东去要,可这也不是很简单的。
在一开始,离开的人是很少了。反而在资金融进来的时候,陆陆续续有人离开,有人进来。我发现一个有趣的事:坚持下来的人,有股简单相信、傻傻坚持的精神。路走到一半的时候,会发现很多问题,但也会发现新的机会和路径出现了。
如何保持信心跟战斗力,第一个,我们的业绩还是不断的增长,然后,我们在寻求一些新的玩法和方向!还要看看不同的人,有些专注于销售的,那就靠业绩快速增长来刺激他们。而喜欢创新性的,那就参与到创新的项目中,开展新的玩法,会玩得比较开心。嗯,中间,当然还少不了忽悠了,这肯定是有。你在这个团队里面,应该告诉大家下一个愿景是什么样的?就说呃,中间可能有人不信,但有人相信。最终有趣的事情就是:一些你忽悠的事情最终都成真了。
我在第一年的年会上,我们只铺了不到一百个商户,然后我说看能不能铺到全中国。第二年年会时,我们有五六千商户了,基本上扩展到一两百个城市。这挺有意思,就是你今天觉得你在忽悠,画一个饼,可万一她实现了呢?
问:国内创业者都以能拿到红杉的投资为荣,但是沈南鹏的脾气可能也是圈内出了名的。请问你们是如何做到的?这中间经历了哪些波折?
李英豪:嗯,我们这边其实比较有趣。当时红杉会找我们原因其实很简单,他们是我们在美国学习的对象的那个主要早期投资人。他们在全球范围内寻找类似的这样公司。他们们在印度投了一家,在中国,就是我们。在我们产品还没上线时,他们就接触我们,在我们产品刚上市不久,就跟我们签了A轮协议。 后续我们达到了我们预计的业绩,整体来说,我们融资还是比较顺利的。
其实在中间,投资人可能肯定是有一些风险控制和把控的方法。我觉得接触投资人的一点感受时,你说过的是否按照一定的节奏和步骤在实现,我觉得完成这个目标可能不是最重要,但要看到这个成长的方向。
问:红杉在圈内是以“买下赛道”的投资风格著称,比如同时投资了互为竞争关系的聚美和乐蜂等,他们在投你们之前或者之后有没有投你们的竞争对手?
李英豪:这个基本上没有,当时,和我们类似的竞争对手不多,他们投了我们之后,就没有投类似的公司,当时有两三家竞争对手,都被不同的VC投了。
问:类Square公司在中国不止钱方一家,比如拉卡拉、乐刷以及盒子支付等都在做类似的业务,钱方接下来准备如何应战?
李英豪:我觉得做了四年,像还是挺像。但是我们今天的重点,除了刷卡之外,有整套的微信支付方案。除了面对商家,我们还推出了面向消费者的APP。其实,从公司成立第一天,我们就不是想成为商家的支付工具,我们是想拿到与消费者相关的数据。
消费者的数据和消费习惯必须转化成消费平台。我们在TO B的方向做扎实了,就应该面向TO C了。我发现我们的竞争对手和我们走的方向不一样啦,所以我不觉得他们是竞争对手啦。
你可以思考一下,如果你是一家支付公司,收入是手续费,在中国是千分数。而一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公司,譬如团购,你发现他们的毛利率是百分数。百分数和千分数的模式是不一样的。对手们是走在支付模式的路上,而我们转向成为一家互联网电子商务公司。
问:支付宝每年双十二都在大力推商超扫码支付,会不会有一天连POS机都没有了?
李英豪:几年间,一直都有人问类似的问题,我的之前看法是,可能5年之内只会占到5%的市场。剩下的仍然是刷卡和现金。
但是今年我会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微信支付会对线上和线下的支付产生很大的改变。
我们同时是支付宝和微信的合作伙伴,今年我比较清晰地认识到,微信消费者的应用场景和支付习惯,比起支付宝,改变起来快和简单。所以,我的判断改变了,未来3年之内,各种无卡,特别是以微信为主可能会占到20%的市场,剩下的80%仍是现金和刷卡,80% 可不是一天之间就能解决掉的。
对我们来说,线下部分,可以为客户提供银联、支付宝和微信的解决方案,同时我们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服务。
问:这就相当于你们用POS机联合支付宝和微信共同抢占移动支付?是不是银联就被边缘化了?您认为未来银联的出路在哪里?
李英豪:我说实话,以往我们给小商户服务,他们不能刷卡,我们帮他们实现刷卡。现在我们服务于连锁商户,他们想让我们帮他用微信。对于我们来说,刷卡还是微信无所谓,我们只是希望让交易更加便利而已。
银联被边缘化?从市场份额来说,是在降低。但是还有很多机会,还有很多小商户,还不能刷卡呢!这也不只是银联的问题,从全球范围来看,维萨、万事达卡这些传统的巨无霸都面临着商业模式重构的问题。
我觉得银联,或其他的这样大的金融公司应该考虑投资我们这样的创新公司。
问:为什么会半路杀出个“喵喵微店”,这是内部创新的成果?可否讲讲你们是如何做内部创新的?
李英豪:我们做商业支付只是个切入点,我们一直在想如何提供更好的服务,之前我们尝试做会员卡和做广告的手段,但效果不太好。直到去年初,与商户交流,看到他们在朋友圈卖东西,我们想是不是有什么新的商业机会出现了?但他们觉得收款支付上还有一些很麻烦的地方,我们就有了建设喵喵微店的想法。为什么是喵喵,因为开微店女生比较多,我们就想,要不为女生做这样一个产品。
我们大团队大概是100人左右,当时内部创新的环境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本身支付、线下成分较重。我们就开了个小团队,由我来带,大约7个左右。然后做了两三个月,把这个事情做出来了。
问:创业至今,您认为自己有做过十分错误的决策吗?是什么?
李英豪:可能最错是一开始没有抓与客户的深度联系。当时,我们一开始采用渠道代理的模式,采用渠道的模式,有它的好处,但与客户中间隔着一层。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我们知道可以采用微信等方式与客户保持联系,当时没有这样做。13年,我们通过对客户的大规模调查,发现了很多问题。这会造成产品研发上的被动。
问:当下互联网金融、O2O等诸多行业都很火,而钱方目前在做的事恰恰又离钱最近,如何抵制住诱惑专注做好一件事?到目前为止,你们都做了哪些加法和减法?
李英豪:我不想做纯粹的金融的事情。我认为金融本质上是对风险的控制,而对风险的控制是与创新的本质是相对矛盾的。当然,现在互联网金融多了许多创新的地方,但这和我从事的创新项目相比,金融的限制还是比较多的。
我们成立时,就是想在消费、交易、成交环节上做些改变,这不是个简单的金融业务,虽然我们离钱很近。我们还是互联网思维。
至于现在我们在网上做的一个产品:蜂蜜。TO C,是与O2O相关的产品。一家公司往前走,某个产品是会遇到天花板的,我们往前走,不是只做一个POS和支付的公司。
问:创业之初,您曾在知乎上问过一个问题,“创业公司如何招聘到好的产品经理?”既然钱方能走到今天,想必这个问题早已解决,所以我们今天把这个问题抛回给您,请您讲讲创业公司如何解决招聘难题吧。
李英豪:一些创业比赛和媒体曝光,是可以帮助一家公司的招聘的。我们还招了一批毕业生,一个学生应聘后,回去后招了他的师弟来,10、20几个,效果还不错。
好的产品经理特别难找,现在许多好的产品经理都自己创业去了。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内部培养,效果不错。反而是外部招聘来的产品经理,他们是大公司培养的,在创业公司,很慢,不知道是为什么?
问:创业公司早期创始人持股比例、员工股权池预留比例有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
李英豪:创始人持股比例,这个我做得不太好,我们早期的投资有些高,所以很多股份都分出去了。但是我们对员工持股是有考虑的,前100名,都有期权。过100以后,我们要看其重要性,还要看其是否关注。因为有些员工看重薪酬。
我们在A轮融资时留出10%的期权比例,B轮留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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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客》、《中国互联网商业英雄列传》、《雷军》书作者,《CEO说》创业者社区联合发起人,易召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姜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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