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房屋建设有补贴吗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区直、中直驻永各有关单位:
  《2016年永福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永福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
  实 施 方 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送审稿)等精神,自201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补贴政策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为切实抓好我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优先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普惠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今后中央或自治区调整我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规模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优先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需要,余额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另行制定。
  二、补贴对象、依据、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对象: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依据:补贴资金原则上与农户承包耕地面积挂钩,以计税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
  (三)补贴标准:亩均具体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资金总量和本县计税耕地面积据实测算确定,一年度在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四)资金分配。自治区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由县财政包干使用。在实际发放中因耕地面积等因素变化出现补贴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出现资金结余的,可以作为结转资金在下一年度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工作。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五)补贴发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一卡(折)通&直接补贴到户。
  (六)补贴用途。为引导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补贴资金应引导农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秸秆还田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三、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补贴面积核实、公示、汇总、上报
  由各乡镇财政所提供登记在册的计税耕地面积基础数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财政、农业部门人员进行核实,然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汇总上报至县财政局和农业局。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上报县财政局、农业局各一份(同时报送汇总表电子版和有村委背景参照物的公示照片),乡镇政府留存一份。
  (二)建立补贴发放明细档案
  在补贴过程中形成的发放面积登记表、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原始凭证要立卷归档保存,各类明细表保存在乡镇财政所。
  (三)补贴资金发放
  根据自治区下达资金总量和本县计税耕地面积据实测算确定亩均具体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执行&一折通&统一发放,严禁截留挪用和代扣收费。资金要求于日前发放到农民手中。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永福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县财政、农业部门抽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农业&三项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财政部门要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组织发放等工作。宣传、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为项目落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督检考核。落实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各乡镇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年终绩效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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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建设相关政策
重点项目建设事关闽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累计完成投资823亿元,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7%,年均增长28.7%,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1年是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围绕&构建三大体系、发展两大经济&,凝心聚力推进一批重大基础性项目、生产性项目、社会建设项目,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为更好地把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市发改委、重点办将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优惠政策(共58个方面136条),进行梳理汇编,以便于社会各界知晓、运用。
本次汇编所依据的文件截止2011年2月底,今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编辑过程中得到龙岩市政府办、教育局、经贸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人防办、气象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此一并致谢。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不够详尽和失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 &&&&&&&&&&&&&&&&&&&&&&编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1、国税方面&&&&&&&&&&&&&&&&&&&&&&&(1)
2、地税方面&&&&&&&&&&&&&&&&&&&&&&&(18)
3、土地方面&&&&&&&&&&&&&&&&&&&&&&&(19)
4、林业方面&&&&&&&&&&&&&&&&&&&&&&&(23)
二、省级相关优惠政策
1、国税方面&&&&&&&&&&&&&&&&&&&&&&&(24)
2、地税方面&&&&&&&&&&&&&&&&&&&&&&&(25)
3、土地方面&&&&&&&&&&&&&&&&&&&&&&&(25)
4、省物价局、人防办方面&&&&&&&&&&&&&&&(47)
三、市级相关优惠政策
1、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方面&&&&&&&&&&&(49)
2、校安工程方面&&&&&&&&&&&&&&&&&&&&(59)
3、市散装水泥办、新型墙体材料办方面
&&&&&&&&&&&&&&&&&&&&&&&&&&&&&&(60)
4、市环保局方面&&&&&&&&&&&&&&&&&&&&(62)
5、市气象局方面&&&&&&&&&&&&&&&&&&&&(62)
四、各县(市、区)发改局(重点办)联系电话
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共25个方面46条)
一、国税20个方面40条(增值税13个方面22条:农业2个方面7条、工业5个方面9条、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6个方面6条;企业所得税7个方面18条:农、林、牧、渔业3个方面10条;技术转让所得的居民企业方面2条;小型微利企业方面2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2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2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是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
4.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上述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是自来水。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照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是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三是资源综合利用。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GB或者HG/T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是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是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
五是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六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本规定
一是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七条
二是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八十二条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八十三条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八十三条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
●税收优惠
一是农、林、牧、渔业:
1.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水果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八十六条
2.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八十六条
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
采取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二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九十条
三是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九十二条
四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九十五条
五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九十八条
二、地税3个方面4条(营业税方面1条、契税方面1条、耕地占用税方面2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中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从其营业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项目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3.耕地占用税
(1)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三、土地6个方面6条。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2.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3.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4.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6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5.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2、3、4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它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日前报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依据:国土资发〔2009〕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四、林业2个方面2条(企事业单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1条;企业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方面1条:目前只执行到2010年止)。
1.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号文件)
2.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目前只执行到2010年止)。
省级相关优惠政策
(共4个方面12条)
一、国税1个方面3条(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3条)。
1.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并在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2.对未经税务机关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但经相关部门核准立项,在日至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3.企业按上述规定在日以后延续抵免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须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对企业填报的设备、抵免金额进行认真审核,并据以计算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号)
二、地税1个方面1条(对造林、抚育征收的企业营业税依法予以减免1条)。
地税部门对造林、抚育征收的营业税依法予以减免。(闽委[2010]37号文件)
三、土地11个方面36条。
(一)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1.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2.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3.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4.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依据:闽政[2009]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保障民间投资的用地需求
1.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根据土地用途和市场状况相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以分期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2.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于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3.延长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
4.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5.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6.有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的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落实的,优先安排当年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审批用地。
依据:闽政[2009]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三)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落实支持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4.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闽政[2009]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四)减少民间投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1.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2.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3.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代理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4.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依据:闽政[2009]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
(五)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各地依据上级下达的规划用地指标划定用地边界后,再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将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而没有规划用地指标的区域,适当增划一部分作为用地扩展区。今后发展过程中如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且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不突破,在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建设,视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但需编制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方案,随文上报。基本农田划定时,对规划期间省、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中布局或选线走向未定的项目,可预留一定数量的占用耕地规划指标,增划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今后这些项目确实无法避让占用基本农田时,可用增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冲抵,并按一般耕地报批,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留有更灵活的用地空间。
依据:闽国土资文〔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施意见》
(六)两岸合作开发区域和台商投资企业用地方面
1.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各地要根据开发规模和时序,将用地纳入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光电、消费电子、生物医药、精密仪器、环保、新材料、仓储物流等产业对接的重大台资项目,其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省级统筹,予以保障。
2.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依据:闽国土资文〔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施意见》
(七)建立土地价格调节机制
1.对鼓励类工业项目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作为招拍挂出让底价;对限制类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提高20%。对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按节省国家标准定额用地的数量或容积率提高的多少来相应修正最低价标准。对在工业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最低价标准上浮10%,以限制工业项目盲目选址和分散建设。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最低价标准按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2.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围海造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比照执行利用低丘缓坡地的有关鼓励政策。
3.台湾投资的学校、医院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其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其协议出让价格可在高于征地拆迁成本的基础上,给予基准地价适当下浮的优惠。
4.为了缓解投资企业在项目融资方面的压力,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8个月。土地出让金付清、土地出让手续依法办结的予以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依据:闽国土资文〔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施意见》
(八)进一步提高用地服务水平
1.进一步做好用地全程服务。加强用地先期指导,积极配合项目选址,引导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位上选址。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省、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组织审查、审核,对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用地,要主动做好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要做好项目用地的征地、供地和土地登记工作。对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项目用地,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对工业用地中的一些特殊情形,要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用地出让的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2.允许线性工程报批局部先行用地。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与对外通道建设、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先行用地。批准局部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可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属省政府审批的,可以县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
3.允许依法分割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可根据用地总平面图方案、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以方便企业抵押融资。
依据:闽国土资文〔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施意见》
(九)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1.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企业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由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核准纳入年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计划。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应当归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分配比例由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约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统一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并优先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险。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2.在各地有形土地市场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同时加强信息发布、人员培训和监管等工作,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依据:闽国土资文〔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施意见》
(十)全方位推进土地整理
1.开展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会同省财政厅、农发办、烟草局进一步开展土地整理和&整合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工作,重点突出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土地平整力度,提高土地整理质量,建设适于机械化耕作的高标准农田。
依据:闽国土资文〔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施意见》
(十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 单位:元/平方米
&&&&&&&&&&& 人均
&& 征收&&&& 耕地
(0.3)亩以下
200-333平方米(0.5-0.8亩)
333-533平方米(0.5-0.8亩)
(0.8亩)以上
水田、菜地、
(1.00万元/亩)
(0.90万元/亩)
(0.80万元/亩)
(0.60万元/亩)
(0.80万元/亩)
(0.73万元/亩)
(0.60万元/亩)
(0.40万元/亩)
附注:1.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2.本表&其他类别农田&是指除水田、菜地、鱼塘之外的各类耕地。
3.本表的&人均耕地&以被征土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4.本表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上表规定标准的70%收取。属洪灾、火灾、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居民(村民)住宅损毁需要安置申请占用耕地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耕地,落实&用一造一&任务,所开耕地经所在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并向省、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经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补交耕地开垦费。&&   
2.耕地开垦费统一由各地国土资源局收缴后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负责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3.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所需业务费用,由省财政每年从缴入本级金库的耕地开垦费中按2%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开发耕地的管理,包括开发耕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人员培训、设备的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耕地开发的业务支出以及奖励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开垦业务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1993年发布的省长5号令规定的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不再征收。
依据:闽政〔2000〕文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 省财政局 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四、省物价局和省人防办关于易地建设费优惠2个方面8条(给予工业用厂房、车间等6种项目以免收易地建设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2种项目以减半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政策)。减半、减免易地建设费必须报省人防办批准。
一是免收易地建设费项目:
1、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为危房需要翻建,而
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
2、为主题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
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
4、人防应建面积&140平方米的校安工程;
5、人防应建面积>140平方木,经市人防办批准,组织
专家论证后不易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校安工程。
6、工业用厂房、车间。
二是减半易地建设费项目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2、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
建的民用建筑。
依据:闽价〔2002〕房133号、闽人防办〔号文件。
市级相关优惠政策
(12方面36条)
一、市委关于全市14个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规划指导、项目建设、财税支持、土地使用、投融资和房地产开发等6个方面29条优惠政策。
从2010年起,将列入全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上杭县古田镇、永定县高陂镇、新罗区白沙镇等3个镇和新罗区东肖镇,永定县下洋镇、湖坑镇,上杭县南阳镇、蛟洋乡,武平县十方镇,长汀县河田镇、新桥镇,连城县朋口镇,漳平市永福镇、西园乡等11个乡镇确定为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
一是规划指导方面
规划、建设部门安排专门人员并聘请有经验专家,组成试点小城镇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审查专家组,指导试点镇编制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近期实施区域控制性详规、重点地段修建规划设计工作等。发改、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试点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二是项目建设方面
1.对已列入试点镇规划、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里的资金补助,进一步加强试点镇交通、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市政公用事业、农业、水利、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抓好试点镇道路网络建设,实现与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及铁路的有机连接,快速通达中心城市及周边地区。安排配套资金时,市、县两级在资金规模及配套比例上均给予一定倾斜。
2.指导试点镇对接国家、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跟进拓展国家支持原中央苏区政策,在各个领域策划生成和推进一批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大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推动形成与中心城市相协调的产业集群,壮大城镇经济实力,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提高承载能力。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全市产业布局、试点镇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从简从快办理;特别是对前期工作较成熟、上报国家或省里争取资金的项目和报请国家或省里核准的项目给予先行报批,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列入试点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4.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特色明显的要求,每个试点镇建设1~2个示范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板块建设,以点带面,提升城镇建设整体水平。
三是财税支持方面
1.建立小城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小城镇建设。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的经费投入,以所在县(市、区)投入为主。从2010年起至2012年,市级财政对试点镇建设按各县(市、区)财政实际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2.各县(市、区)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试点镇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试点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示范住宅小区等项目建设。
3.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试点镇先行先试&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对试点镇年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
4.从2010年起至2012年,市级财政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贴息,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5.企业在试点镇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6.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四是土地利用方面
1.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情况下,用地给予先行报批,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
2.鼓励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除应缴国家、省里外的部分收益,通过财政支出渠道补助给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3.加强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4.农村村民或造福工程的村民向试点镇镇区集聚,统一建设住宅小区需使用本村集体以外的其它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换或转移户籍的方式办理。
5.对试点镇一户一宅拆旧的农村村民,可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旧住宅用地处置合同期限内自行拆除住宅并把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经县(市、区)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拆平为准),拆除的房屋按土木30元/平方米、砖木50元/平方米、砖混60元/平方米、框架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拆除住宅后又自己复垦为耕地的,其经营权仍归该户村民使用。
6.试点镇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依法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
7.各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收益和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试点镇的空心房等拆除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五是投融资方面
1.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引进投资主体等办法,充分发挥工贸、交通、城市发展三大集团公司融资功能,按照公司化运作模式,多渠道筹措试点镇建设资金。
2.探索组建政府主导的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统一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融资和经营管理。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试点镇建设,鼓励采用BOT、B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形式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出让成本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支持试点镇发展多元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继续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5.支持试点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共同完善试点镇金融服务,为试点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
6.扎实做好就业信贷支持工作,加大对试点镇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重点就业人群的金融帮扶工作。
7.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工业区和商业地产建设项目。
六是房地产开发方面
1.积极培育和发展试点镇房地产市场,鼓励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
2.推进城市房产开发政策向试点镇延伸,切实保障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供应,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3.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对试点镇可采取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方式支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比例最低为20%。
4.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对个人在试点镇首次购房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其他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5%征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购房款总额1%的财政补贴(期限为年);为盘活二手房市场,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让交易手续费免收;对个人首次申请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依据:《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岩委〔2010〕28号)
二、市政府对校安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校安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2个方面2条优惠政策。
1.免收校安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实施校安工程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排污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等费用。
2.校安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属部门收费的,如: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予以免收;土地测量费、放样核样费、规划设计费、竣工修测费、白蚁防治费、防雷检测费等按标准减半征收;图纸资料费等按征收标准下限的30%收取。其他属部门下属单位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按标准减半征收,属社会竞争性的中介机构收费,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凡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校安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份,准予在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扣除。
&&& 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龙政综〔号)
三、市散装水泥办和市新型墙体材料办对实行承诺制、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厂房的经济开发区免收两项费用等2个方面2条优惠政策。
▲散装水泥费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为了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需要,对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实行承诺制,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可免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依据:《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有关政策情况汇报》(岩市散办[2011]02号)
▲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校舍安全工程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为了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需要,对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实行承诺制,工程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依据:《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有关政策情况汇报》(岩市新材办[2011]02号)
四、市环保局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省、市生产性项目以最低标准收取环境影响评价费和减半收取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费用等2条优惠政策。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省、市重点生产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号文最低标准收费;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费用按省物价局闽价[2001]费字第241号文标准减半收费。
五、市气象局按投资规模对省、市重点项目给予雷击风险评估减免政策。
龙岩市重点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减免收费表
政府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
收费优惠标准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
投资总额0.96&
1000万到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
投资总额0.936&
5000万到1亿元之间(含1亿)
投资总额0.9&
1亿到3亿元之间(含3亿)
投资总额0.84&
3亿到5亿元之间(含5亿)
投资总额0.78&
5亿到8亿元之间(含8亿)
投资总额0.72&
8亿到10亿元之间(含10亿)
投资总额0.66&
10亿元以上
投资总额0.6&
依据:《龙岩市气象局关于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跟踪检测、雷击风险评估收费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龙气发[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重点办)联系电话
龙岩市县(市、区)发改局、重点办联系电话
县(市、区)
龙岩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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