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对保安冤错假案

据说!公安局撞人事件里边的保安门卫被他的保安公司给辞退了,其实我觉得,有点冤了!_百度知道  全国法律界权威人士、全国律师您好!  我向您咨询:上级信访局把署名举报信转到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手中,下级信访局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失职渎职、颠倒是非、故意捏造事实制造冤假错案,陷害信访人含冤,给信访人造成巨大损失和痛苦!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信访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 】多条规定,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请问:信访人应该向什么部门或者机关举报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信访局主要领导和责任人?  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涉案信访局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是否符合程序?  请您给予法律援助,解答此问题!  欢迎媒体记者、广大网友发表意见、评论!  以下转发《信访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人:杨锡华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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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今天去公司送货了,不小心撞上了领导,跟他说不好意思了,她说了我几句,保安告诉我这样下次不要来了,用_百度知道百度文库-信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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