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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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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政策问答
200912200720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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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布,日实施) 导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及《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关心下,有了较大的发展,对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市于1983年步入人口老龄化城市的行列。目前,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75.3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03%。全市现有各类养老福利机构141家,床位11060张,每百名老人拥有床位数1.47张,其中国办养老福利机构6家、集体办养老福利机构113家、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2 2家。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养护、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等条件也亟待改善。从长远和全局利益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不仅是适应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也是迅速缓解目前社会福利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更是政府关心群众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需要。
二、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以居家供养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休养为补充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方向,加快建立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发展,覆盖老年人、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政府管理调控、社会福利机构自我运作、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管理体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社会化发展要求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体系,努力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具体目标
到2010年,我市基本建成以市、市(县)、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镇、街道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市(县)、区、镇均有一所功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全市养老床位不少于1.8万张,每百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2张,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30%左右。
(三)总体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要采取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改变过去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对社会力量开办的福利机构,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支持,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格局。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捐助、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首先要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下同)等特困群体的需求,还要向社会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有需求的群众开放,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除接收住养对象外,还要因地制宜地拓展机构的服务功能,向居家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对象提供日托、上门照料等多种服务,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
四是运行机制市场化。按照产业化思路和市场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加快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在用工、分配、内部核算等方面的改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政府的支持下,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五是服务队伍专业化。对所有管理和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不断提高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倡导志愿者服务和建立“劳务储蓄”制度,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凡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市、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领取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属于医疗机构的,先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用于社会福利的资金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予以相应增加,重点用于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由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市政府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另行制定)。各级财政要把国家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民政部门预算。各地销售福利彩票所得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投放社会福利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各级福利资金也可适当给予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者举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兴办“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后,与政府办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合并编报,按规定的经费安排,一视同仁。
(二)社会福利机构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社会福利机构项目,发改委应优先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的减免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予以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除省级政府收益外的土地出让金或年租金。社会福利机构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执行房屋他项权登记费标准。
(三)对社会福利机构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费;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水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收取;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养路费,按有关政策由福利机构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立足社区和面向社区的福利服务设施可免收物业管理费。
(四)对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于进口用于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设备和残疾人专用康复器材及专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各市(县)、区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工作。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对象及孤寡老人的患病治疗,由收治医疗机构给予挂诊费、护理费减免。
(六)鼓励社会福利机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
(八)鼓励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如收养福利院的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仍可享受国家的生活供养标准,直至自食其力。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参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办法给予安置,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接收此类人员的企事业单位,要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九)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自身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科学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将资金投入等作为社会发展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的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制订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大力发展老年产业,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增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切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拆迁管理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擅自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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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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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铜政办[2002]6号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为了推进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等13个厅局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民福字[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指政府通过倡导、组织、支持和必要的资助,动员、引导集体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捐资)人,以多种形式捐助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并逐步使之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承办主体。
我市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型城市。截止2001年底,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比例已达11.4%,预计到2003年全市老年人口比例将达12%。而我市现有为老服务机构较少,设施相对简陋,服务项目不配套,已不能满足全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因此,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现行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指导思想:以我市“十五”计划纲要为指导,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体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为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探索出一条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各方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5年,基本建成以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为示范,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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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  号:京政发[2000]3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已成为日益迫切的需要和必然趋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市民政局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积极探索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途径,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保证首都社会福利事业健康、适度、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今后5年全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数量适度增长,在全市初步建成市、区(县)、街(乡、镇)、居(家)4级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1.市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工作要统筹规划,多方筹资,逐步实施。“十五”期间建成1处全国一流水平的老年社区。通过整合资源组建北京市社会福利总中心和老年康复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文体等服务,同时将其作为社会福利科研中心和教学培训基地。
  2.区县级福利设施要有较大发展,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设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项目,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或现有设施设置养老床位不少于200张(儿童床位不少于50张)的综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区县要设置儿童福利院。
  3.街道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或其它设施,建成1所30张以上床位的托老设施,并设置残托所和残疾人服务站。对街道现有敬老院要进行改造,扩展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街道敬老院或社区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辐射作用,为本区域内的居家老人开展服务。
  4.乡镇敬老院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在“十五”期间全部改建成多功能的社会福利中心,在为“五保”老人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老年人和残疾人、孤儿提供服务。
  5.居(家)委会要利用社区服务设施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服务。
  (三)总体要求。
  1.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方筹集资金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应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用于基础性、示范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发行福利彩票所得收益要有一定比例用于社会福利事业。采取民办公助的方法,鼓励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仍以政府管理为主,同时通过领养、寄养、助养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道路。
  2.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在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老、孤儿等特困群体需求的同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
  3.运行机制市场化。按照产业化思路和市场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社会福利机构在管理方式、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
  4.服务方式多样化。要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福利服务网络和社会福利机构等载体,因地制宜地开展集中、分散、上门包户等多种形式的福利服务,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形成完整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5.服务队伍专业化和社会化。要制定社会福利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职业资格和职称序列等级管理制度,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继续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壮大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一)各级政府要将新建和改造社会福利机构及增加床位数纳入“十五”计划,在基本建设规划中要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十五”期间全市养老设施床位达到3万张。
  (二)各级政府应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为社会福利事业提供资金保障。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建,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福利机构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减免土地测量费。凡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四)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新建改建居住区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规定,建设社会福利配套设施,其征地拆迁费由承建项目开发公司负担,基本建设费由区县政府负担,产权归区县政府所有。新建社会福利设施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设,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用途或挤占。
  (六)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由财政部门每年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制定。
  (七)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煤气)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付费;救护、生活用车减免公路养路费;使用电话等电信服务享受优惠和优先照顾。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通过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社会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资格后,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十)各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要鼓励并扶持社会福利机构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凡符合医疗机构执业标准的,要尽快给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应按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7号)进行申报和认定。鼓励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为不能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人员开展上门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在具有定点资格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上门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一)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免收学费、住宿费,在发放助学金、奖学金时,学校要予以优先考虑。
  (十二)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各劳动就业中介机构应优先向用工单位推荐就业,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免费给予岗前培训。接收此类人员的企事业单位,要与其依法订立或聘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十三)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和孤残儿童,其生活水平应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孤残儿童应增拨特殊教育经费,对于接收分散寄养孤残儿童的家庭由委托寄养的民政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补助。
  (十四)个人捐资兴建社会福利项目,捐赠额占投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除国家规定不能命名的以外,可以其名字命名。对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奖励。
  (十五)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政策,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制定。
  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一)统筹规划,依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目标。
  (二)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逐步实行法人实体化管理。大力推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在政府的引导下,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健全社区为老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农村敬老院改革,拓展服务项目,发挥区域性多功能的服务作用。
  (三)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积极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示范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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